民办学校董事会章程(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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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XX中学董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法管理学校,促进学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董事会名称:XXX县XX中学董事会。第三条董事会常设地址:XX中学校内。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学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热心教育的社会贤达人士及家长代表等若干人组成。常务董事由11名理事成员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3人,社会人士1人,学校校长1人,学校其他领导和教职工代表6人。董事会设董事若干名,其人选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更换和罢免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第五条董事会成员应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三分之一以上常务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或行政管理经验。1第六条首届董事长、常务董事或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第七条董事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处罚;(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文化素养;(六)拥有热爱教育事业,支持学校发展的思想和驱动力。第八条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连任。第三章性质和职责第九条学校董事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自愿举办全日制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全面负责学校的经营、运行和管理,充分体现社会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原则与要求,最大限度的代表社会利益和社会公益性。第十条董事会对学校经营和管理中行使下列职权职责:(一)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2(二)审议制定或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学校章程,审议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核批准学校的学年工作计划和学年工作总结;(四)审议批准聘任和解聘学校名誉校长、校长或常务校长,审议批准校长提名;(五)推荐的副校长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人选;审核批准校长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教职工编制、工资总额、工资发放办法和考核方案等;(七)筹集办学经费,确保学校有较高的办学效率和较好的办学效益以及理想的教育教学质量;(八)审议批准学校机构设置、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招生办法等;(九)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十)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董事长对学校经营与管理行使下列权利:(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委托学校校长签署有关文件和落实、执行有关精神;(四)主持或委托拟订或修改学校的发展规划,并提交理事会通过;3(五)主持或委托拟订学校岗位编制方案、人事调整方案、基建及设备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理事会通过;(六)法律、法规和董事章程以及学校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第十二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代其行使权利。第十三条名誉校长或常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的日常工作。第四章组织与管理第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第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秘书4长各1人,常务董事7人。第十六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一些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成员出席同意方可通过。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董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董事会秉承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推进以学校发展为根本利益的规则。第十七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或常务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之相关与会人员。第十八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议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条董事会须在董事会成员任期届满前2个月召开董事会决定下届董事会成员组成,以确保理事会正常运行。第二十一条董事增补,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董事会员同意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备案。第二十二条董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董事会半数表决通过可以罢免或终止:(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和学校章程的;(二)因工作变动、工作业绩不佳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5董事职责的;(三)本人要求解职的;(四)属于家长代表的学生毕业离校后自然终止;(五)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资产来源:举办者出资。学校出资情况如下:xxxx出资相同,股份相同。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员工工资、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教研活动、招生宣传、备用流动资金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收取的费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二十六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业务监督与审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财务会计报告交审批机关或董事会备案。第二十八条学校的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6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第二十九条学校有办学结余的情况下,出资人有权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条办学结余是指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式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资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费用后的余额。第三十一条取得合理回报的时间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第三十二条学校提取的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三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在确定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决定作出之日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学校完成宗旨要求后,自行终止,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举办者提出终止提议,经办学董事会同意并报请审批机关批准。第三十五条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7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六条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资不低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第三十八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退还学生当时学期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第三十九条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章董事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第四十条董事会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第一届董事会召开讨论并经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章程的修改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成员提出,并在董事会上经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通过。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XXX县XX中学学校董事会。8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的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本章程已于2019年1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即可生效并实施,且具有法律效力。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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