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小学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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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小学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4.26施行日期2014.04.26文号主题类别教育其他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小学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关于推进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小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已于2014年3月28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4年4月26日关于推进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小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城市发展需要以及市区教育设施布局调整规划,为规范和完善我市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小学校建设,确保居民子女就近入学,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我市新建住宅项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种模式的原则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并保证配套教育设施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使教育配套设施与城市建设和住宅开发相适应。新建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均应承担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义务。本意见所称新建住宅项目,是指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取得的用地上新建住宅项目或在原有用地上通过改建(改造)、扩建、调整容积率、用地变性等方式新增住宅项目,包括商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位自建住宅项目及其他住宅建设项目。二、建设模式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小学校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小学校建设,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及所在区域小学校布局情况,可采取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和政府统筹建设两种模式(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幼儿园、中学建设按现行办法实施):(一)开发建设单位配建1.建设范围及要求规划人口达7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原则上应当按照《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按规划指标要求进行配套小学校建设,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当地政府投入使用;属分期开发的,要按规定预先留足和规划好小学校建设用地,最迟在开发建设面积达到小区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十时,应当动工建设配套学校,并同时交付当地政府投入使用。2.建设事项确定及协议书的签订新建住宅项目供地前,市住房局应当根据市国土局或开发建设单位的申请,征求市教育局等部门及所在地城区(开发区)政府意见后编制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明确项目配套小学校的规模、建设期限、建设时序、产权界定、移交使用等建设要求,连同市教育局拟订的具体项目的《配套小学校建设协议书》文本一并提供给市国土局或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附件一并生效;《配套小学校建设协议书》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土地出让成交后或办理用地手续前与所在城区(开发区)政府签订。3.监管程序(1)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新建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时,应当在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注明配套小学校的名称、规模、位置、用地面积等指标。规划部门在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配套小学校建设协议的要求将教育配套设施设计纳入审查范围。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配套小学校建设协议的要求对项目配套小学校设计进行审查。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修改涉及变更配套小学校的规模、位置、用地面积及建设期限、建设时序等内容的,规划部门应当在审批前征求市住房局、教育局的意见。(2)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备案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市住房局提交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其中包括配套小学校开工及竣工期限、交付使用期限等内容。承诺书应当作为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并在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公示。(3)监督措施开发建设单位不按期开工建设或不按期交付项目配套小学校的,暂停办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属分期开发建设的,暂停办理项目余期开发建设手续。(二)政府统筹建设1.建设范围规划人口为7000人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居住项目(包括商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位自建住宅项目等零星开发、未能整建配套小学校的新建住宅项目,以及规划人口虽然在7000人以上、但因周边原有小学校已能满足项目居民入学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并经市政府批准不需在项目内配建教育设施的新建住宅项目,均应当按照《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由开发建设单位相应缴纳配套小学校建设资金,并由政府统筹规划异地建设配套小学校。2.建设事项确定新建住宅项目供地前,市住房局应当根据市国土局或开发建设单位的申请,征求市教育局等部门及所在地城区(开发区)政府意见后编制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明确项目配套小学校统筹建设方式,提供给市国土局或开发建设单位。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附件一并生效。3.配套小学校建设资金标准配套小学校建设资金包括配套小学校用地划拨价款及建设费用,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其中,新增供地的住宅项目以住宅建筑总面积为计算依据,旧区改建、容积率调整或土地变性等涉及新增住宅建筑面积的项目,以新增住宅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以非还建住宅面积为计算依据。配套小学校建设资金缴纳标准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物价、国土、财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核定,报政府批准执行,每三年调整一次。经批准,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按127元/㎡标准计收。4.配套小学校建设资金筹集市国土局将按前述标准计算的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小学校建设资金作为土地地价款的主要构成。属出让用地的,在出让评估价的基础上加上该费用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起始价或土地协议出让的价格;属划拨用地的,在划拨综合价的基础上加上该费用作为土地划拨价。市财政局按规定从地价款中提取该费用并专项用于配套小学校建设。5.建设业主和代建单位确定政府统筹建设教育设施,应按《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区(开发区)教育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发改社会〔2013〕90号)确定建设业主(市直属学校由市教育局承担,其他学校由城区或开发区政府承担)。如需采用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按《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2005〕113号)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由建设业主与其签订代建协议。6.资金使用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市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教育局以及相关城区(开发区)政府在每年年初根据市区小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供地计划,提出年度新、改、扩建居住区配套小学校的建设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市财政局按市教育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给建设业主或代建单位,并于每年年初公布上年度配套小学校建设资金收支情况。(三)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确定。三、协调监管机制建立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小学校建设协调机制,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局、市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以及相关城区(开发区)政府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配套小学校建设中的有关问题,落实建设资金,检查项目进度。市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小学校配套落实到位及配套小学校建设资金专款专用。附件配套小学校建设协议书(范本)甲方:城区政府(南宁市教育局)乙方:根据《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南宁市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南宁市教育专项规划以及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为顺利建设片区住宅小区的配套学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配套学校建设达成协议如下:一、学校用地(一)学校建设用地,甲方协调南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划拨解决。学校建设用地位于项目内(详细地址),用地面积约亩,最后以市规划或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图或土地权属证书为准。(二)学校建设用地使用权属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二、学校建设(一)学校建设规模:按个教学班的小学校建设。(二)学校建设标准:按照《南宁市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执行。(三)学校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以市发改委立项批复的为准。(四)规划设计方案由甲方审核盖章后报市规划局审定。(五)学校暂定名为,最终校名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为准。三、学校投资建设责任与义务(一)学校建设资金由乙方负责承担(以经相关部门审定的学校建筑设计施工图纸内容为准)。(二)学校建设用地的划拨地价款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三)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及开办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四)学校竣工交付使用后,学校管理运营及维护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学校主体工程在质保期内由施工单位依法进行质保。四、学校建设时间及办学(一)学校计划年月开工,年月日前竣工交付使用,争取年秋季学期招生上课。若由于征地拆迁问题未能提供建设用地并办理相关书面手续,导致不能按约定报建、开工、交付使用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协助乙方尽快落实建设用地,确保如期开工建设交付使用办学。(二)学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甲方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用于举办公办学校。甲方要按规定解决好业主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就读问题。五、其他约定(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二)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城区政府(南宁市教育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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