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XXXX学校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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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XXXX学校有限公司章程北京XXXXXX学校有限公司章程北京XXXXXX学校有限公司章程(建议文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共同出资,设立北京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法办学。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XXXXXX学校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XXXXXXXXXXXX。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XXX。(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六条招生对象和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普通全日制教育、面授、函授、广播电视教育)形式。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3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合计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其他职权。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4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组织负责人、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第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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