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参与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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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三方版)文档版本编号:合同编号: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揭示书尊敬的投资者:为使您更好地了解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认真详细阅读,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一、了解拟参与的私募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私募基金是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的基金管理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与客户签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特定账户管理基金资产的活动,具有专业管理、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优势和特点。但是,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不承诺投资者的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前,已了解私募基金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基金管理人对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内容的讲解。二、了解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私募基金投资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汇率波动范围将影响国内资产价格的重估,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净值。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私募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下降。5、衍生品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6、购买力风险。私募基金投资的利润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私募基金投资的实际收益下降。7、再投资风险。固定收益品种获得的本息收入或者回购到期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从而对私募基金产生再投资风险。8、新股申购风险。新股申购风险是指获配新股上市后其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下跌至申购价以下的风险。由于网下获配新股有一定的锁定期,锁定期间股票价格受各种市场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的影响,股票价格有可能下跌到申购价以下。(二)管理风险在私募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私募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三)流动性风险私募基金投资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三类: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私募基金投资造成不利影响。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使得私募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3、私募基金投资中的资产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客户大额提取基金资产的风险。在私募基金运作期间,可能会发生客户大额提取基金资产的情形,可能会产生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收益水平。(四)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私募基金投资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五)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六)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将应属本机构负责的事项以服务外包委托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办理,因代办机构不符合证券监管机关规定的资质、或不具备相关的提供服务的条件、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的风险。(七)其他风险1、技术风险。在私募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2、操作风险。基金相关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4、其他不可预知、不可防范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投资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基金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私募基金投资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损失。投资者签章: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有限公司: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即个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或为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本人/本单位在参与贵公司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过程中,如果因存在欺诈、隐瞒或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陈述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本人/本单位自行承担,与贵公司无关。特此承诺。投资者:日期:目录一、合同当事人............................................................................................................8二、前言........................................................................................................................9三、释义........................................................................................................................9四、声明与承诺..........................................................................................................12五、基金的基本情况..................................................................................................13六、基金份额的募集..................................................................................................13七、基金的成立..........................................................................................................16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17九、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3十、基金份额的登记..................................................................................................27十一、基金的投资......................................................................................................28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9十三、基金的财产......................................................................................................29十四、投资资金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32十五、资金清算交收安排..........................................................................................36十六、越权交易处理..................................................................................................38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40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5十九、基金的收益分配..............................................................................................47二十、信息披露..........................................................................................................47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49二十二、违约责任......................................................................................................52二十三、争议的处理..................................................................................................53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53二十五、其他事项......................................................................................................53一、合同当事人甲方(基金委托人)委托人类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姓名(自然人填写):证件名称:□身份证□护照□军人证□其他:证件号码:机构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填写):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证件名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登记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座机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银行结算账户(提示:在持有本基金份额期间应避免注销本账户)开户银行:账(卡)号:户名:签署本合同之基金委托人,承诺认购/申购如下本基金份额:人民币万元(大写人民币元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乙方(基金管理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丙方(基金托管人)名称: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明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联系人:吴俊文联系电话:010-60836334二、前言(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投资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委托人自全部赎回其基金份额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三、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本基金、基金指。基金合同、本合同指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如有)。基金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本合同并依据本合同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指【】。基金托管人、托管人指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行业协会、银行间市场等机构制订的业务规则)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金融监管部门指中国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以及证券、基金和期货行业协会。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基金行政管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提供基金资产估值、注册登记、资金结算、销售运营、风险管理等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行政管理人为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中的注册登记机构、估值核算机构均是指基金行政管理人。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或者经监管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机构。证券经纪商指【】期货经纪商指【】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成立日指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基金依法成立的日期。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T日指本基金的开放日,T+n日指T日之后的n个工作日,T-n日表示T日之前的n个工作日。终止日指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本基金依法终止的日期。募集期指基金合同载明的基金募集期限。封闭期指本基金成立后一段时间内不允许赎回的期限。基金存续期指基金成立至终止之间的期限。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基金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的专用银行结算账户。证券账户指由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及其他证券类账户。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基金交易账户销售机构为基金委托人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基金财产指基金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基金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元指人民币元。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中基金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四、声明与承诺(一)基金委托人保证其投资于本基金的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投资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委托人承诺,投资本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本基金。基金委托人承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二)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基金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基金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基金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五、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二)基金类别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管理人编写,比如:定期开放式等。)(四)基金的投资目标:(五)基金的存续期限: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六)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设立时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万元。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委托人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六、基金份额的募集(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间本基金的募集期间(或称认购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募集期可适当调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基金募集期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募集的,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二)基金份额的销售对象投资本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为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单位、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三)基金份额的销售方式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向基金委托人销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联系方式为: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销售机构可以依据本合同和本机构的规则及程序办理本基金份额销售。(四)认购和持有限额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委托人认购本基金,必须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全额缴纳认购款项。基金委托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则不得撤销。基金委托人首次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每次追加认购的金额应当不少于【】万元。(五)认购的具体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于上海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本机构的规则及程序确定具体的认购时间。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前,须在注册登记机构开立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在销售机构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须向销售机构提供本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件、认购申请表格和认购资金汇款证明,接受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销售机构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就认购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办理规则等另行做出规定。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投资者认购的具体金额和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六)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1、认购价格本基金按初始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1.00元。2、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其用途、支付对象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募集期间的推介材料设计和制作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付,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3、认购份额的计算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利息]÷基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七)募集期内募集资金的管理1、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的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名称: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的基金销售代理归集专用账户开户银行:XXX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账号:7116810187000003312账户名称: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支付号:302100011681。2、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认购资金存入本基金的登记注册机构开立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含认购费用)在募集期间在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中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委托人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注册登记机构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为:开户银行:XXX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账号:7116810187000001715账户名称: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支付号:302100011681七、基金的成立(一)基金成立的条件1、基金初始资产不低于万元;2、基金委托人的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募集期满或提前终止募集时,本基金符合以上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指令注册登记机构将除认购费用以外的认购资金全部转入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收到前述认购资金后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附件1)的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给基金管理人,并与管理人于本协议附件中所列联系人电话确认,一经该等确认,即视为基金管理人已收到《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托管人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将前述确认书原件发给管理人,原件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或扫描件的记载内容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托管人的《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当日内以扫描或传真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出具载明基金成立日期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基金成立通知书》(附件2),前述载明的基金成立日期须为出具该等《基金成立通知书》的当日,并同时在本基金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宣布本基金成立并开始运作,《基金成立通知书》载明的日期为基金成立之日。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成立通知书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若传真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若管理人未在收到《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的当日按照前述约定出具“基金成立通知书”的,就本基金产品而言,托管人计提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如有)等费用的日期应为管理人收到《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的当日。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成立通知书并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资金到账日期、规模、期限等信息的记载无误后,开始履行托管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成立通知书原件(若传真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基金行政服务外包协议(如有)等基金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资料分别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行政管理人。(二)基金的备案符合基金成立条件的,由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募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若本基金备案失败,按照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方式处理。(三)不能满足基金成立条件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基金委托人可以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者按照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和时间(管理人编写)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临时开放日,并允许基金委托人在临时开放日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操作。基金管理人在临时开放日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行政管理人(如有)、基金托管人临时开放相关事宜,如因基金管理人未及时通知基金行政管理人(如有)、基金托管人造成临时开放时业绩报酬计提有误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委托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出现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者发生影响本基金正常运作的重大事项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通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价格和赎回价格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的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委托人认购、申购和红利再投资的先后次序进行赎回。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基金委托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应提交本人或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文件、基金交易账户卡、业务申请表等文件。基金委托人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接受销售机构的尽职调查,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但基金委托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除外。销售机构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另行规定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基金委托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支付申购资金,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确认。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管理人将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作为当日申请处理,其他申购和赎回申请在下一工作日处理。如下一工作日不是开放日,则该申请无效。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赎回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对超过本基金规定的委托人人数上限的申购申请不予确认。基金委托人可在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交易申请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在销售机构查询申请的最终确认情况。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销售机构将基金委托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回基金委托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基金委托人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基金委托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赎回款项于T+5日内划往基金委托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在发生交易确认延期或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1、基金委托人提交申购申请前未持有本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不含申购费用)。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委托人追加申购基金份额的,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万元。2、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份额;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委托人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当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委托人申请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将致使其在部分赎回申请确认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基金委托人的赎回份额,直至该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当基金委托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所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基金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赎回基金份额。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运作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在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六)申购、赎回的费用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赎回费率%。基金委托人支付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其用途、支付对象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T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2、基金净赎回金额的计算净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因计算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申购:1、本基金的基金委托人人数达到上限200人;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3、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5、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委托人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8、法律法规规定或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基金委托人的申购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时,应当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基金委托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申购业务,并以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基金委托人。(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4、法律法规规定、金融监管部门认定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或延缓基金赎回申请时,应当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基金委托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或者按照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支付,其余部分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在暂停接受或延缓基金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办理基金赎回业务,并以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基金委托人。(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在一次开放周期内,基金的净份额赎回申请超过最后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基金的净份额赎回是指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采取全额赎回或者对部分赎回申请款延期划付。(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延期划付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委托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能赎回部分,由基金委托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是否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委托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按照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划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在申购开放日结束后的3个交易日内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十一)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基金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申请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应当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两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照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的缴纳相关税款和费用。(十二)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委托人可以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办理转托管,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功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或者拒绝基金委托人的转托管申请。(十三)其他情形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和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办理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基金注册登记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份额的转托管申请。九、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基金委托人1、基金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基金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基金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本合同的“一、合同当事人”页列示。2、基金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购和赎回基金;(4)监督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的运作信息资料;(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委托人的义务(1)保证委托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于基金;(2)交纳购买基金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基金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5)向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履行尽职调查、适当性管理和和反洗钱义务;(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投资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行政服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基金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并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起设立和管理的基金,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对委托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办理基金的备案手续;(2)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6)办理或者委托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7)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9)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0)向基金委托人提供基金财产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11)编制定期基金报告;(12)计算并向基金委托人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3)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1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5)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6)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1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委托人分配收益;(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资料;(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委托人;(2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托管人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信息名称: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邮政编码:518048法人代表:王东明联系人:吴俊文联系电话:010-60836334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及时、足额获得基金托管费;(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及基金委托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基金财产;(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基金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协助基金管理人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7)复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产投资报告的财务报表数据;(8)编制基金的年度托管报告;(9)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10)保存基金资产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报告金融监管部门;(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基金份额的登记(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注册登记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确认、资金清算、权益分配、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二)基金注册登记办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基金行政管理人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1、建立和管理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2、取得注册登记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3、保管基金委托人的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业务规则;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依法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4、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注册登记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保密义务对基金财产带来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5、按本合同的规定为基金委托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7、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二)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四)投资限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1、。(管理人自行编写)2、。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个月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款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如因证券暂停交易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履行调整义务的,则不受上款约定之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证券恢复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款约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本第(四)款约定的上述投资限制外,基金管理人对投资限制指标有特别要求的,由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托管人不承担监督责任。(五)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违反法规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6、向基金管理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机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管理基金资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六)业绩比较基准(七)风险收益特征(八)预警平仓机制预警与平仓操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可不予监督。(九)基金的融资、融券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参与融资融券,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一)投资经理的指定和变更程序基金投资经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指定。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二)投资经理简历及兼职情况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由先生担任。十三、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基金募集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专门账户。基金募集期满或停止募集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成立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作为基金托管账户,账户名称原则上应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名,具体账户名应以实际开立的账户为准,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为“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加基金托管人有权人名章。基金托管账户的开户资料及预留印鉴对应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基金费用、分配受益人基金利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基金托管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利率按照与商业银行商定的存款利率计算。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基金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联名。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基金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基金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开设基金专用资金账户,并与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在基金运作期间,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基金专用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本基金由证券经纪商完成基金的日常证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工作,相关结算规则依据沪深等市场的规定执行,交易佣金参照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商约定的费率实施。4、基金信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本基金在符合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纪商规定的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基本条件,已开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且通过证券经纪商的融资融券交易资质审核并与之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后,可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基金开立信用账户,具体账户名称与普通证券账户名称一致,其中上海信用证券账户需指定证券经纪商融资融券业务专用交易单元。本基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托管”模式存管信用账户资金,基金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开设基金信用资金账户,并与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建立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在基金运作期间,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基金信用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第三方存管签约关系。5、期货交易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配合,根据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有关规定,通过期货经纪商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交易账户和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期货出入金及期货交易等根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与期货经纪商签署的相关协议执行。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之外的任何其他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三)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期货交易结算服务协议、基金行政服务外包协议(如有)等。2、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本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传真或其他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盖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十四、投资资金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文件”)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被授权人的人员名单、指令用章的预留印鉴样本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名章样本,授权文件(附件3)应注明被授权人的权限及有效时限。授权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将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到且对文件内容无异议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正本与传真件不符的,以传真件为准。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与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与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无异议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必要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二)资金划拨指令的内容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划款指令(附件4)应写明以下要素:划付模式、资金用途、支付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以上内容统称为“指令的书面要素”)。(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指令由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录音电话确认,指令自该等确认后生效。对于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拨所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协议下述的方法对指令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下,指令已执行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后应当给基金托管人预留足够的执行时间,场外及限时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银证转账、银期转账指令的截止发送时间为当天的13:00,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基金托管人尽量完成,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且应符合前述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日9:00-11:30,13:00-17:00)。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日的前一日17:00时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申购日上午10:00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基金专用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按照前述约定已经生效的指令按照前述指令的书面要素进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方式限于验证指令的前述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指令用章和签发人的签名或名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样本、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或名章样本相符、操作权限是否与授权文件一致,当托管人验证相符后,应开始执行指令;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若指令存在与授权文件中预留印鉴样本、签字样本、名章样本、权限等要素不符的,基金托管人无义务执行指令,在该等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立即与基金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就基金管理人修改后重新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将按照前述指令确认、审查程序进行重新进行表面一致性形式审查,基金托管人认为审查无误的,才开始执行指令,对于前述情形因此造成的任何延误或后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指令要素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撤回已发送至基金托管人的有效指令,须向基金托管人传真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书面说明函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后,将撤回指令作废;如果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说明函并得到确认时该指令已执行,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基金管理人未予书面回函确认的,视为同意基金托管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基金托管人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真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新授权文件传真件并经电话确认对新授权文件内容无异议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文件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以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八)指令的保管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划款指令传真件为准。十五、资金清算交收安排(一)交易所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基金在沪深证券交易所能同时进行普通证券交易和信用交易(如有)的证券经纪商,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信用交易、资金清算、交收过程中三方涉及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在基金托管人同时作为证券经纪商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可使用证券交易结算相关数据,以履行基金托管人在本合同项下职责。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证券和资金清算交割,由证券经纪商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二)交易所期货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基金期货买卖的期货经纪商,并与基金托管人及期货经纪商就期货保证金保管、出入金、期货交易、结算数据发送及清算交收安排等事项,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基金投资期货交易清算及资金交割事宜根据签署协议内容办理,并由该期货经纪商负责。本基金在期货交易所交易的保证金清算交割,通过期货经纪商办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无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三)非交易所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安排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基金托管人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后,凭基金管理人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本基金托管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四)资金、证券账目及实物账目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资金账目和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符。实物账目的核对方式和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五)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1、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2、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3、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保证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晚于每个开放日(T日)后的两个工作日(T+2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该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质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由注册登记机构开立资金清算专用账户,用于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7、对于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时拨付。如基金托管账户内资金不足,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关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9、资金指令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资金划拨指令相同。(六)申购、赎回净额结算基金托管账户与资金清算专用账户之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划款日12: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资金划款日上一工作日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资金划款日16: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七)基金转换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等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约定内容执行。(八)基金现金分红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资金清算专用账户。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十六、越权交易处理(一)越权交易的界定越权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投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的权限内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前述范围,超越权限从事投资。(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通知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金融监管部门。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而致使基金委托人和基金托管人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基金财产所有。(三)越权交易的例外非因基金管理人主动投资行为导致的下列不符合投资政策的情形不构成本章所述越权交易,应当属于被动超标,因被动超标而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1、由于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出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形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已投资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上市公司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上市公司股票被特别处理、上市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等,视投资政策中的具体约定而确定。发生被动超标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应证券可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投资政策的要求。因证券停牌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可以控制的原因除外。2、本合同终止前10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财产所投资证券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属于越权交易。3、法律法规对被动超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的估值1、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和赎回价格的基础。2、估值核算机构估值核算机构是为基金资产提供估值和会计核算服务的机构。本基金的估值核算机构是基金行政管理人,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3、估值对象估值对象包括基金财产项下所有的有价证券及其权益、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资产和负债等。34、估值时间及程序本基金对基金存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和基金清算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收市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值,该对应日为估值基准日。基金管理人于估值基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估值日)进行估值,并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前述核对过程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其他方式进行。45、估值依据和方法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试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基金估值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资产估值。(1)证券交易所上市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日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证券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方法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a.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基准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b.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估值,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按估值基准日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估值基准日前一交易日没有每万份收益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公告的基金每万份收益估值。(4)期货的估值方法期货合约按照期货交易所估值基准日的结算价估值,若估值基准日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的估值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以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估值,估值基准日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银行账户存款和证券资金账户内资金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或上述方法无法满足估值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8)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对基金财产的估值违反本合同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9)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56、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67、估值错误的处理(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2)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a.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b.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估值错误给基金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c.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基金委托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d.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净值计算错误造成基金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基金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e.由于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双方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f.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依据和方法”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g.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h.前述内容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委托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78、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委托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4)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二)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1、本基金财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计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计账单位为元。3、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4、资产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相关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的设置、记录和保管基金财产的全套账册,并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披露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5、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财务报表和报告编制,并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三)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基金估值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基金估值机构签订协议。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行政服务机构管理人的行政服务费;4、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5、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6、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7、基金财产的证券交易费用;8、基金运作期间发生的会计师费、律师费;9、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不列入基金财产的费用项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本基金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担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财产的费用。(三)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H=E×%÷N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N:当年的实际天数。管理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当季管理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户名:账号:开户银行:若管理费从基金实际运作日开始计提,管理人须在起始运作三个工作日之前出具起始运作通知书(详见附件5),明确管理费开始计提日期。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托管费的计算公式为:H=E×%÷NH: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N:当年的实际天数。托管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当季托管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托管费每年度合计应不低于3万元,如年度托管费不足3万元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年度第一个工作日将前述两者的差额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成立当年按实际天数折算。该等差额应由基金管理人单独支付给基金托管人,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收取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为:户名: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116810187000000370开户银行:XXX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3、基金行政服务机构管理人的行政服务费本基金的年行政服务费率为%。行政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H=E×%÷NH:每日应计提的行政服务费;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N:当年的实际天数。行政服务费自基金成立之日起,每日计提,按季支付。当季行政服务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季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行政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指令从基金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基金行政管理人。本基金行政服务费每年度合计应不低于3万元,如年度行政服务费不足3万元时,基金管理人应在第二个年度第一个工作日将前述两者的差额支付给基金行政管理人。基金成立当年按实际天数折算。该等差额应由基金管理人单独支付给基金行政管理人,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基金行政管理人收取行政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为:户名: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7116810187000000370开户银行:XXX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4、基金管理人收取的业绩报酬本基金于计算并提取业绩报酬。(1)业绩报酬的计算方式(2)业绩报酬的支付方式业绩报酬由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基金行政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不对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于业绩报酬计算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按照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银行账户为:户名:账号:开户银行:5、上述(一)中其他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在费用发生时,直接列入当期费用。(四)税收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委托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委托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委托人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基金委托人的同意,且基金委托人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十九、基金的收益分配【】(管理人编写,例如:本基金在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二十、信息披露(一)向基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财产年度报告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向基金委托人披露投资组合状况、投资表现、财务数据、风险状况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三十日内复核其中的财务报表数据,并将复核结果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基金委托人。本基金成立不足三个月,基金管理人不须编制当期年度报告。2、基金份额净值报告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委托人至少每月报告一次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3、临时报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基金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基金委托人。上述向基金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年度至多报告一次。(二)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三)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委托人提供报告和通知信息的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委托人提供报告、发送通知或者基金委托人向基金管理人查询本基金的相关信息,均可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1、信函基金管理人以邮寄信函方式向基金委托人提供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查询结果、本基金运作的重要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委托人在签署基金合同时提供的通信地址为邮寄信函的送达地址,在基金管理人寄出信函三个工作日未被退回的,视为将相关信息送达基金委托人。2、电话或传真基金管理人以电话、传真方式向基金委托人提供信息查询结果、本基金运作的重要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委托人在签署基金合同时提供的联系电话为联系方式。在工作日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三次拨打电话、每次拨出时间不少于20秒的,视为将相关信息送达基金委托人。3、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基金管理人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向基金委托人提供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查询结果、本基金运作的重要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委托人在签署基金合同时提供的电子邮件或手机电话为联系方式。在基金管理人发出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后一个工作日后未被退回的,视为将相关信息送达基金委托人。4、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通过本机构、基金行政服务机构基金行政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者金融监管部门指定媒体向基金委托人提供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本基金运作的重要通知。在基金管理人发布相关信息后三个工作日后视为将相关信息送达基金委托人。本基金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基金委托人的通信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四)基金委托人向基金托管人查询信息的方式基金委托人可以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查询基金财产的托管情况。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2、资金划拨指令、清算交收业务规则、估值及核对的时间和程序相关内容的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若基金管理人进行任何单方面变更,应及时将变更内容以经基金管理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方式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该等书面告知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变更始对基金托管人发生效力:(1)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受理时间和业务规则的变更;(2)调低从本基金资产列支由管理人收取的费用的标准;(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发生变动相应对本合同进行的变更;(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4、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基金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告知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通知基金委托人,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二)基金合同应当终止的情形:1、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丧失基金管理人资格的;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丧失基金托管人资格,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委托人未就另行聘请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的;4、经全体基金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5、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2、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四)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5、制作清算报告;6、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7、在基金清算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清算报告报送金融监管部门;8、清算报告报送金融监管部门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清算结果通知基金委托人;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五)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1、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2、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3、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本基金资产中列支。(六)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1、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交纳所欠税款;(3)清偿基金债务;(4)按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委托人2、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基金财产分配采取现金方式。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将基金财产划至指定账户。基金财产因持有的证券的流动性受限,需在合同终止日后进行证券变现的,对基金合同终止后的每日资产净值,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继续按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各项费用,直至其变现为止。该部分基金财产变现并计提相关费用后按基金委托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时可收取业绩报酬。基金管理人应在剩余基金财产变现后3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剩余基金财产划至指定账户。基金财产在移交前,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基金财产。保管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因基金委托人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转移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的保存期限更长的,从其规定。(八)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注销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九)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报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并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站公告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之一告知基金委托人。二十二、违约责任(一)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实现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1、不可抗力;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4、基金委托人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基金管理人,致使基金财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本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责任划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其中一方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守约方有权接受基金委托人委托向违约方追偿;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两方都违反合同,给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无论本合同或任何相关合同、书面约定有任何其它相反的约定,在任何情况下,在托管人和管理人之间的最终责任的分配和承担上,由双方分别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各自应负的赔偿责任;若一方先行承担了应由另一方根据其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二十三、争议的处理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一)本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自当事人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基金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自基金委托人本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其他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可就本基金涉及托管的事宜另行签署托管协议,以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当事人各方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二十五、其他事项金融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有所变更并适用于本合同的,本合同当事人各方应立即协商,根据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解决。(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本基金合同签署页)基金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基金管理人:(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基金托管人:(公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1:现金资产到账确认书【管理人名称】:68【基金合同全称】(编号:【】)项下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于【】年【】月【】日收到现金资产【大写】元整,即¥【小写】元(以大写金额为准)。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业务结算专用章)【】年【】月【】日附件2-1:基金成立通知书(适用于非分级基金)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基金于【】年【】月【69】日成立。本基金每份面值为【】元。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所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折合基金份额【】份。募集期间产生利息【】元(大写:),折合基金份额【】份。以上实收资金及募集期间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共计折合基金份额【】份。(以上金额以大写为准)特此通知。基金管理人:【】(公章)【】年【】月【】日附件2-2:基金成立通知书(仅适用于分级基金)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基金于【】年【】月【】日成立,本基金为分级基金。本基金每份面值为【】元。本基金初始销售期间所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元(大写:),折合基金份额【】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70】份,B类基金份额【】份。募集期间产生利息【】元(大写:),折合基金份额【】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份,B类基金份额【】份。以上实收资金及募集期间利息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共计折合基金份额【】份,其中:A类基金份额共计【】份,B类基金份额共计【】份。(以上金额以大写为准)特此通知。基金管理人:【】(公章)【】年【】月【】日注:如有其它分级,请管理人酌情添加。附件3:授权文件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名称】,我公司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公司向你司发送划款指令。现将指令发送用章样本及有关人员签字样本、名章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你司,请在使用时核验。上述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向你司发送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我公司负全部责任。姓名权限签字样本名章样本71经办A经办B复核A复核B指令发送用章(预留印鉴)备注:1.指令发送用章须与个人签字或个人名章同时出具,方为有效;2.权限类型:经办、复核;3.本授权的生效时限:自【】年【】月【】日之当日生效,至【】年【】日【】日之次日起失效;基金管理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年【】月【】日附件4:划款指令编号:【】;【】年【】月【】日;第【】页,共【】页划付模式:管理人填写请于【】年【】月【】日【】时前支付下列款项:金额大写:人民币【】元金额小写:¥【】付方账户信息账户类型:收方账户信息账户类型:□银行账户□证券资金账户□银行账户□证券资金账户□期货资金账户□期货资金账户户名:户名:账号:账号:开户机构:开户机构:72资金用途:备注:附件共__页指令用章经办:复核:托管人填写处理意见或结果(附件共__页):□对授权人员身份进行复核□对预留印鉴进行复核□其他经办:审批:(盖业务章)重要提示:接此通知后,若审核无误应按照指令条款进行划款。附件5:起始运作通知书起始运作通知书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基金(全称)已于年月日成立。本基金的起始运作日定为年月日,即日起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提管理费,并冲回基金成立日至起始运作日期间已计提的管理费(如有)。公司(公章)年月日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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