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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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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契约型基金合同管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托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第一节前言11、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2)本基金合同订立的目的是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基金的运作,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3)本基金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且自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退出基金或被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之日起,投资者不再是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3、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4、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第二节释义2在本合同项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基金、本基金、本私募基金:指私募基金。2、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3、认购风险申明书:指《私募(投资)基金认购风险申明书》。4、基金文件:指本基金合同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统称。5、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6、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指。7、代销机构: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销售的机构。8、募集机构:指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统称。9、注册登记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为本基金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10、外包服务机构:指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为本基金提供外包服务的机构。11、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认购/申购资金、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12、合格投资者: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2节、第13节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者。13、基金财产:指本基金项下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而交付的投资本金;3(2)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基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及其所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14、基金份额、份额:指用于计算、衡量投资者获取本基金财产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计量单位。基金成立时,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15、投资本金:就每个投资者而言,指该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交付的、经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成功并进入托管账户的资金。1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初始投资本金为1元,在获得分配投资本金时其对应的投资本金余额相应减少。16、投资本金余额:就某一日期对于每一份基金份额而言,系指下列A项与B项之间的差额,其中:A指基金成立日该份额对应的初始投资本金金额;B指自基金成立日(含该日)至该日(不含该日)的期间内,该份额已获分配的投资本金数额。17、基金财产净值: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18、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财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T日为估值核对日)。19、托管账户:指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20、募集账户:指管理人自行或委托外包服务机构开立的专用于接收、存放初始销售期间(或开放日/开放期)投资者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21、初始销售期、初始销售期间: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管理人可根据基4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22、存续期、存续期限:指基金成立日(含)起至本基金终止日(不含)的期间。23、开放日/开放期:指管理人正式受理基金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工作日,包括固定开放日和临时开放日。24、基金成立日、合同生效日:指本合同约定的基金成立节件均获满足后,管理人宣布的本基金成立之日。25、基金终止日、合同终止日:指本基金/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之日。26、认购:指在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7、申购: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8、赎回: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29、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3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3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相关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非当事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网络系统、电力系统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5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3、元:指人民币元。34、《暂行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5、《募集办法》: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36、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3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我国台湾地区。38、投资单元:指在基金募集期(或每个开放期)投资人在相同时段参与的份额视为一个独立的投资单元。39、投资期限:指每个投资单元的投资期限。第三节声明与承诺一、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1、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2、管理人声明:基金业协会为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3、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4、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5、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66、管理人承诺已向投资者明确介绍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二、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1、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基金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保证基金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亦不承担本基金的投资风险。管理人违背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基金事务不当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行为相关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因管理人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不承担本基金投资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三、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1、投资者承诺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节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3、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4、投资者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75、投资者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私募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6、投资者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节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第四节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二、运作方式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三、发行总规模本基金发行总规模为不低于人民币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万元。四、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增值。五、投资范围本基金认购资金全部用于。六、存续期限1、本基金的预计存续期限为个月,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2、基金预计存续期限内,基金财产全部变现完毕的,本基金提前终止。3、特别地,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基金财产未全部变现完毕的,本基金将自动延期至基金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止。4、为免歧义,本款第2项以及第3项所述的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8议通过。七、初始销售面值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份。八、托管机构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九、外包服务机构本基金的外包服务机构为(外包业务登记编码为:)。十、其他本基金存续期间不设置结构化安排。第五节私募基金的募集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机构和募集方式、募集对象1、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具体募集期(或称认购期、发行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告知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通过约定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通知提前结束募集的,本基金自通知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2、募集机构和募集方式本基金的募集机构为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变更基金销售机构。9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的募集行为应当持续符合《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在投资者签署本基金合同时一并提供给基金投资者。基金代销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如基金销售协议与投资者在签署本基金合同时所接收的材料中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投资者签署本基金合同时所接收到的材料为准。3、基金份额的募集对象(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2)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合格投资者。10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本基金合同。二、基金的认购事项1、合格投资者人数上限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的,人数规模控制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方式为准。2、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3、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4、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份额=认购金额÷面值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5、募集期限内投资者资金的管理募集期限内,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11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付款期限1、认购和持有限额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在直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代销机构认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投资者在募集期限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限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2、认购申请的款项支付认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认购不成功,即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不计利息。四、投资者冷静期及投资者回访确认1、投资冷静期的设置(1)本基金为基金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2)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2、回访确认(1)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2)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3)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2①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②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本基金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③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④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本基金风险等级相匹配;⑤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本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⑥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⑦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⑧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4)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基金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3、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募集机构可以不设置投资冷静期和不进行回访确认:(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5)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13五、募集结算专用账户1、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开立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2、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3、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是外包服务机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提供基金服务的专用账户,并不代表外包服务机构接受投资者的认购或申购资金,也不表明外包服务机构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在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的使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就其自身操作不当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关责任,外包服务机构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4、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证券基金外包募集专户(基金)账号:开户行:大额支付号:5、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监督机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外包服务机构,为本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提供管理服务,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监督。基金管理人与外包服务机构不再另行订立账户监督协议,账户监督事项以双方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14第六节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一、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本基金采用纸质方式签署相关合同。二、基金成立的节件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节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全部募集资金划入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出具募集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成立:1、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2、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人民币元,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自基金成立后开始。三、基金的备案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若基金备案失败,按照募集失败的方式处理。基金备案完成前,不得进行投资运作。四、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节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募集期限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七节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一、基金份额的开放日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设置开放日,开放日允许申购、不允许赎回。具体以基15金管理人公告为准。二、基金份额的申购1、申购资格合格投资者可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募集机构的要求申请申购基金份额。2、申购价格申购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按面值计算。临时开放日参与的,申购价格为面值。3、金额要求投资者在私募基金存续期开放期申购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追加申购的应以【10】万元人民币(不含申购费)的整数倍递增。4、申购费率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为______%,申购费由募集机构收取;募集机构有权对个别投资人的申购费进行减免。5、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价格6、基金份额的申购方式拟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应当于开放日前的第【10】个工作日至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期间(【T-10~T-5】,T为当期开放日),向募集机构提交书面申16购申请,并向募集账户交付申购资金。7、申购申请的确认管理人于开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对于截至T日已经回访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截至【开放日15:00】仍未回访确认成功的申购申请,视为申购失败,募集机构应于开放日后[]个工作日内将该投资者的全部申购款项退还投资者。三、赎回本基金项下的赎回仅指当第i期投资单元届满时,管理人安排基金份额强制赎回。本基金不接受违约赎回。强制赎回后的款项支付详见本合同“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章节。四、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1、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根据市场情况,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如接受申购申请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其他情形;(2)因基金持有的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经监管部门认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可拒绝接受申购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2、在如下情形下,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7(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2)相关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3)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以公告的形式告知投资者。五、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的行为。非交易过户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类型。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接收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节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六、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包括但仅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有权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以及基金份额登记18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事项。基金注册登记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七、基金的质押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节件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八、基金份额的转让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但均应满足在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相关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2、以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1)转让程序①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签订基金份额转让协议;②受让方如是本基金的新进投资者,还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规定,并签订本基金合同,受让方是否为合格投资者的资格审核职责由基金管理人承担;③管理人将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交由份额登记机构,并同时抄送本基金托管人;④受让方将基金份额转让款划转至本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⑤份额登记机构根据转让协议办理转让份额的过户,并同时将转让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19(2)基金份额转让协议至少要包含的内容:①转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购买基金的时间、份额数量;②受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③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④转让标的(要注明协会备案编码)、价格(管理人、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份额数量,转让款总额;⑤交收方式(受让方将受让款全额划款至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由份额登记机构依据转让协议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确认的转让信息办理转让款、份额的交割);⑥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三方签字盖章确认,转让协议方可生效。采取第二种转让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所引起的纠纷由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转让方、基金份额受让方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和份额登记机构不负责监督本基金的份额转让也不承担因份额转让而引起的任何责任。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投资者投资者的详细情况见本合同签署页。二、管理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20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网站:三、托管人名称: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注册资本:存续期间: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网站:四、基金权益本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除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五、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21(4)根据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5)基金管理人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可以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的认购、申购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申购金额、每次申购金额及持有的本基金总金额限制等,但不包括上调认购费、申购费费率、调整开放日)进行调整;(6)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私募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管理人的义务(1)应当确保本基金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设立、聘请投资顾问(如有)、投资运作、收益分配、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2)应当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4)制作调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7)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22记账、分别投资;(8)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9)自行担任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委托其他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对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10)管理人有权委托外包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外包服务,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具体的外包服务范围及双方权利义务,以管理人与外包服务机构另行签署的外包服务协议为准;(11)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12)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托管人提供非证券类资产凭证或股权证明(包括股东名册和工商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权利证明文件)等重要文件(如有);(14)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1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16)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规则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揭示私募基金财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17)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1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3(19)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法律及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要求的期限;(2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3)建立并保存投资者名册;(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2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六、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1、托管人的权利(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托管费;(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拒绝执行,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3)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依法保管私募基金财产;(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托管人的义务24托管人应就本基金履行下列义务:(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4)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6)复核基金份额净值;(7)根据本合同“信息披露”章节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8)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或其授权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9)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本基金的有关信息;(1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1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保存期限,保存私募投资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13)根据本合同约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25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的监督职责范畴,具体以本合同约定为准;(14)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管理人核对;(1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七、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1、投资者的权利:(1)取得基金财产收益;(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5)监督管理人、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及托管义务的情况;(6)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7)因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投资者的义务:(1)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26(3)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汇集多数投资者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上述情况及最终投资者的信息,但符合《暂行办法》第13节规定的除外;(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5)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6)按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7)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或募集机构的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8)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10)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投资者、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九节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本基金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管理人被依法取消资产管理资格或管理人失联超过20个工作日;27(2)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资产托管资格或托管人失联超过20个工作日;(3)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本节款指的重要内容包括如下节款:①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但根据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节件延长期限的情形除外;②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提前终止节件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③决定更换管理人、托管人;④决定提高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4)管理人认为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其他事宜;(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包括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1、管理人召集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总数20%以上(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可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召开;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应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2、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28(1)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总数20%以上(含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权自行召集。(2)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和托管人,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应于收到前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单。(3)托管人召集如出现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资格或管理人失联的情形时,托管人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通知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代表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4)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5)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6)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如有)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的截止日期、书面表决29意见的寄交时间和收取方式等事项。五、召开方式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2、现场开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亲自或委派授权代表出席会议并按本合同约定行使表决权,授权代表参会前应向召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管理人、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会议。3、以通讯方式开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并送达给基金管理人的(在托管人召集会议的情形下,应送达给托管人),视为出席了会议。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节件1、现场开会代表会议召开日基金份额总数2/3以上(含2/3)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表)出席会议,现场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节件的情况下,召集人应另行确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2、通讯方式开会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会议召开日基金份额总数2/3以上(含2/3)的,通讯会议方可举行。未能满足上述节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应另行确定并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开会的时间。七、议事程序1、现场方式30(1)会议由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召开。在管理人未能召集会议的情况下,由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2/3以上多数(不含2/3)选举产生1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2)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担任监票人。(3)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讨论并进行表决。(4)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5)会议主持人应指定专人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详细记录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名单、议题和大会讨论和通过或否决的决议,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名。2、通讯方式(1)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2)召集人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次日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符合会议通知约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3)如托管人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集份额持有人会议,可不聘请公证机关进行31监督。八、表决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在会议通知载明的事项进行表决。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1票表决权。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生效之日起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特别地,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未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该等决议自书面通知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日起,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约束力。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通过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通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并与该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承担的注册登记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注册登记机构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32最低收益。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履行如下注册登记职责: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节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3、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要求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法规法规、监管规则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5、接受管理人的监督;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增值。二、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1、投向本基金全部认购资金均用于。与上述投资相关的事宜,由管理人与签订《协议》进行约定。本基金财产中的闲置资金可投资于高流动性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具体包括:银33行存款、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2、增信措施3、投资标的简介三、投资禁止行为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承销证券;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投资者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四、投资经理的指定及变更本基金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本基金投资经理为:。投资经理简历如下:。管理人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投资者和托管人。五、其他本基金进行投资时,管理人可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方签订投资协议,管理人应在各类投资协议中明确是代表本基金投资;投资协议为格34式文本无法修改的,管理人应与各交易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委贷银行、信托公司、标的企业、交易对手方等)拟定补充协议或向其出具说明函,明确原投资协议与本基金的直接关系。管理人未提供符合以上约定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或说明函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负责。六、投资单元1、投资单元的设置本基金根据参与基金的时间的不同,设立不同的投资单元,每一期投资单元对应投资周期均为个自然月。第i期的投资单元收益计算起始日、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在第i期申购前公示,第i期投资单元届满日为收益计算起始日起个自然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遇节假日顺延)。第i期投资单元届满后管理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安排该期投资单元的份额强制退出,无须投资者另行提出赎回申请。第一期投资单元的收益计算起始日为基金成立日。2、投资单元的管理管理人按投资单元进行单独管理,相对独立运用、计算和分配。注册登记机构为每个单元的份额建立独立份额名册,管理人、托管人为不同单元的份额建立与之对应的独立账目,独立核算。3、投资单元的业绩比较基准管理人根据投资人参与金额规模不同,针对每个投资单元中设置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初始业绩比较基准档位表如下:参与金额(万元)第i期投资单元预期业绩比较基准(单利)35【】<=参与金额<=【】%【】<=参与金额%如第i期投资单元的投资收益达到业绩比较基准的情形下,该期投资单元的当期收益=投资人持有第i期投资单元的份额总数×第i期投资单元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T/365。其中T为投资人持有第i期投资单元基金份额的实际天数;管理人可在每一期开放投资单元份额申购前,对投资单元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公示;管理人未公示的,以本合同的初始业绩比较基准档位表为准。投资人在多次参与同一期投资单元的基金份额的,其份额数量将合并计算,享受按照合并后的份额数量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特别提示:本节所列示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等并不代表本基金投资人最终实际取得的收益,也不构成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投资人本金和收益的任何承诺和保证。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仍存在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投资人不能获得收益甚至面临本金受损的风险,是管理人、托管人向投资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1、金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2、除本款第3项约定的情形外,管理人、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3、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36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5、管理人、托管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6、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本基金项下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对于本基金项下未由其保管且未受其实际控制的其他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与非现金类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且对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负责保管本基金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股权、债权、收益权等非现金资产及相关权利凭证,并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付托管人。管理人应对本基金项下非现金资产及其权利凭证的安全和完整负责。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不得在该等非现金资产或其权利凭证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7、本基金项下,管理人代表本基金与交易对手签订投资协议、开立相关账户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托管人对于基金对外投资而产生的风险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人未按投资协议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或处分基金财产不当而使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托管人亦不承担任何责任。37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1、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与本基金有关的资金账户,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账户开立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2)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节例》、《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2、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因投资运作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由托管人或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如该等账户是由管理人负责开立的,管理人开立此类账户后需及时通知托管人,且应保证该账户专款专用。3、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管理人、托管人、募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4、对于非由托管人管理的账户,托管人不承担保管职责。第十三节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38本基金财产因投资交易所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本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行交收。基金财产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出来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的指令无合理理由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投资交易清算款项,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委托财产的资金账目,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约定方式核对,确保相关各方账目相符。第十四节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财产的估值1、估值目的基金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2、估值时间本基金的估值核对日为基金成立后(每个自然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3、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权/债权/收益权、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基金资产及负债。4、估值方法(1)银行存款每日计提应收利息,按本金加应收利息计入资产。(2)股权以成本估值。(3)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按照固定收益率每日计提收益;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产品,按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单39位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单位净值计算;既无固定收益率,也不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按成本估值。(4)本基金投资于券商基金/基金公司基金/基金子公司专项基金等合同约定定期公布单位净值的产品,按该产品管理人公布的估值核对日前一工作日公布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估值核对日前一工作日单位净值未公布的,按照该产品管理人公布的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单位净值进行估值。(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5、估值程序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核对日的次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估值核对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传真方式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盖章并以传真方式或管理人和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方式传送给管理人。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T=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6、估值错误的处理如管理人或托管人发现基金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40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财产净值的0.5%时,管理人应该立即报告投资者,并说明采取的措施,立即更正。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投资者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估值错误的责任人应当且仅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的直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估值核对日基金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7、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8、特殊情况的处理(1)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41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二、基金的会计政策1、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主要会计责任方。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6、管理人及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7、托管人定期与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第十五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除非份额持有人另行支付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基金财产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基金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1)管理人的管理费;(2)托管人的托管费;(3)外包服务机构的外包服务费;(4)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5)与基金设立及运作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聘请中介机42构的费用;(6)文件或账册的制作费、印刷费及其他费用;(7)银行账户的资金结算汇划费、账户维护费;(8)基金财产开立账户需要支付的费用;(9)基金终止时的清算费用;(10)为解决因基金财产及基金事务产生的纠纷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11)基金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如有);(1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2、管理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或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由管理人指令托管人从托管账户中支付,并按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管理人或托管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基金费用的,有权根据实际发生额(以发票为准)从基金财产中优先获得补偿;尽管有本节款约定,托管人不承担垫付任何基金费用的义务。3、本节第一款第1项(6)所述之费用由开户银行自动扣划,无需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管理人的管理费每个投资单元单独计算管理费。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管理费费率为%。43计算方法:H=E×t÷365H为托管人每日应计提的该期基金管理费。E为该期基金委托本金。t为管理费费率。每个投资单元管理费每日计提,每一期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基金托管账户扣除并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管理人指定的接收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指定收款账号:开户行:户名:2、托管人的托管费每个投资单元单独计算托管费。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提供托管服务,收取托管费。托管费费率为%。计算方法:H=E×t÷365H为托管人每日应计提的该期基金托管费。E为该期基金委托本金。t为托管费费率。每个投资单元托管费每日计提,每一期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基金托管账户扣除并支付至托管人指定账户。托管人指定的接收托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44账户名称:开户行:3、外包服务机构的外包服务费每个投资单元单独计算外包服务费。外包服务机构按相关协议提供外包服务,收取外包服务费。外包服务费费率为%。计算方法:H=E×t÷365H为托管人每日应计提的该期基金外包服务费。E为该期基金委托本金。t为外包服务费费率。每个投资单元外包服务费每日计提,每一期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基金托管账户扣除并支付至外包服务机构指定账户。外包服务机构指定的接收外包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4、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管理人针对每个投资单元单独计算业绩报酬。投资单元的基金财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对投资人进行收益分配,如投资者获得的收益已达到按照该期投资单元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超过该部分的收益则全部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455、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基金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1、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管理人和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基金的税收1、管理人和托管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2、份额持有人从基金财产中获得的各项收益,由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并履行纳税义务。管理人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节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一、基金份额的概述本基金的每个投资单元有管理人单独进行管理,相对独立运用、计算和分配。注册登记机构为每期项目认购/申购资金的份额建立独立份额名册,托管人为注册登记的不同期项目认购/申购资金份额建立与之对应的独立账目,独立核算。二、可供分配收益的构成每个投资单元可供分配收益的构成为该投资单元收入减去全部应由该投资单元基金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后,可向委托人分配的收益。46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1、本基金存续期内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由管理人通知份额持有人。2、收益分配程序:(1)管理人计算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2)管理人确定分配红利的金额、时间;(3)管理人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并发送给托管人;(4)托管人在收到方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5)管理人通知投资者;(6)管理人实施收益分配方案。3、如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终止的,将按照本计划清算程序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四、基金本金及收益的计算和分配1、每个投资单元期限届满日为本金及收益分配基准日。具体而言为每个投资单元期限届满日,该投资单元登记在册的委托人享受该投资单元的本金及收益分配。管理人于本金及收益分配基准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该投资单元投资收益及本金划付指令,托管人收到划款指令后于1个工作日内划入募集账户或清算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2、委托人的投资收益计算公式为:第i期投资单元单个委托人投资收益=单个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该单个委托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T÷365。47(T指第i期投资单元收益计算起始日(含)至第i期投资单元届满日(含)的期间天数)3、管理人在此特别说明:(1)关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表述,并不意味着管理人保证投资者取得相应数额的收益,也不意味着管理人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2)投资有风险,投资者仍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3)收益分配基准日与实际到账日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五、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1、本基金每个投资单元同类份额的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2、按照委托人持有第i期投资单元基金份额数量占第i期投资单元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分配当期基金财产,所分配的投资收益以各委托人按第i期投资单元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为限;3、管理人不承诺投资收益,也不承诺委托财产不受损失;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财产的分配顺序在收益分配基准日,管理人按照以下顺序以该投资单元该日基金财产中货币形式财产向各方进行分配:1、支付本投资单元应承担的各项费用(不包括业绩报酬),包括但不限于:a、基金运作中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b、支付本合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约定的由委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482、投资单元届满日、基金终止日时,在付清前款所列费用后,首先向第i期投资单元份额持有人分配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剩余收益及本金,如不足,以第i期投资单元基金财产为限,按照持有第i期投资单元份额数量占第i期投资单元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分配基金财产,且分配收益不超过该类份额的剩余预期收益及本金;若该等分配后仍有剩余可分配金额的,则作为管理人的业绩报酬。4、在任一投资单元届满日、基金终止日,出现2个以上投资单元对应的基金财产不足以支付份额持有人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剩余收益及本金,且无法区分基金财产对应期限的;基金财产优先用于分配本金,不足的,使各份额获得同等本金分配;基金财产分配完本金仍有剩余的,使各份额按同等收益率分配收益。5、基金财产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管理人应在收益分配基准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本节规定拟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告知委托人及托管人。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公告前述收益分配方案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第十七节信息披露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管理人,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管理人应承担《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全部职责。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一)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频率491、基金成立公告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网站就本基金的成立进行公告。2、季度报告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管理人应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待披露信息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3、年度报告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管理人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本私募基金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1)报告期末本私募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2)本私募基金的财务情况;(3)本私募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如有);(4)本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6)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私募基金成立不满3个月的,不编制当期的私募基金年度报告。管理人应于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本私募基金年度报告,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应于收到本私募基金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4、净值报告50管理人应于基金存续期间内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最近估值核对日的基金份额净值。5、临时报告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1)本私募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3)变更本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5)触及本私募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如有)的;(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率发生变化的;(7)本私募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8)本私募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本私募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10)本私募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11)本私募基金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12)本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13)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4)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6、清算报告管理人应于基金终止后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清算报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投资51者进行披露。全体投资者同意管理人可出具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7、其他管理人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二)管理人的信息披露的方式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管理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1)管理人网站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2)邮寄服务管理人向份额持有人邮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本基金的信息。份额持有人在本合同签署页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份额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管理人。(3)传真、电子邮件如份额持有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份额持有人。(三)披露信息的备份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管理人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披露的有关信息进行备份。三、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一)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的内容(1)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变动;(2)托管人发生涉及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52(3)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要求由托管人独立承担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二)托管人的信息披露的方式托管人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信息披露:(1)在托管人网站上披露;(2)托管人委托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如托管人选择委托管理人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按照托管人的要求向投资者进行披露。(三)净值披露托管人有权在其网站上披露本基金的净值,但管理人是本基金的信息披露责任方,托管人不承担披露本基金净值的义务。第十八节风险揭示1、本基金管理人已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私募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2、管理人已在基金合同中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重点揭示了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私募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第十九节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53一、基金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基金合同的成立基金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认购、参与本基金的,可采用电子签约方式或纸质版合同签约方式签署合同。采用电子签约方式签署合同的投资者,本合同在上传到指定电子交易系统前须经管理人加盖公章、托管人加盖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投资者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在指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中点击确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经投资者本人或授权的代理人在指定的电子交易系统点击确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成立。采用纸质版合同签约方式签署合同的投资者,投资者为法人的,本合同经投资者加盖公章、管理人加盖公章和托管人加盖合同专用章且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投资者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管理人加盖公章、托管人加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2、基金合同的生效在募集期签署本合同,且其募集资金足额到达托管账户的投资人,其合同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在开放日申购参与本基金,签署本合同,且其申购资金足额到达托管账户的投资人,其合同生效日以申购资金到达托管账户日与申购份额确认之日孰晚为准。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投资者承诺认可并同意接受本基金电子合同文本与纸质版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54力,认可并同意接受电子签约方式具备法律效力。投资者一经确认电子合同文本,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电子合同文本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约方式无效。二、基金合同的期限基金合同的存续期限与本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致,自生效之日起算;但本基金合同生效期届满后基金财产的清算、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等节款继续有效。三、基金合同的变更1、以下合同变更事项可由管理人自行决定:(1)投资经理的变更;(2)基金份额认购/申购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设置(不包括上调认购费、申购费费率、开放日的变更等涉及投资者权利、义务的节款);(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可以由管理人自行决定的其他事项。2、以下合同变更事项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1)调低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2)因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而需要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3)对本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会导致本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决定的其他事项。3、除上述第1项、第2项约定的情形以及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的变更应获得管理人、托管人及所有55份额持有人一致书面同意。4、基金合同发生变更、补充的,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四、基金的终止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本基金终止:1、基金预计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3、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管理人、新托管人承接的;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基金合同的解除根据本合同约定适用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机制的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以下述任一种方式解除基金合同:(1)向募集机构提交经投资者签署的书面函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申请;(2)向募集机构指定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申请;或(3)在募集机构进行回访确认时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或撤销认购/申购申请。但《募集办法》第32节列明的投资者不享有本节款规定的解除权。第二十节私募基金的清算一、清算日本合同终止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本合同终止日即基金财产清算之日。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管理人、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56作人员。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三、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2、清算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3、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5、制作清算报告;6、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1、聘请会计师、律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所发生的报酬;2、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3、信息披露所发生的费用;4、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5、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开户银行等自动扣缴的费用外,所有清算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指令,由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五、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57管理人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照本合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章节约定进行分配。自基金终止日至基金财产向份额持有人实际分配之日的期间,基金财产产生且未被列入基金清算财产的存款利息,用于支付基金财产清算、分配期间产生的银行手续费等,若有结余,归管理人所有;若不足,由管理人支付。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管理人应于合同终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传真给托管人。托管人于收到清算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回传管理人。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告知份额持有人。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应由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要求保存。八、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第二十一节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合同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58偿责任。二、免责节款1、管理人及/或托管人不对下列情形下基金财产遭受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1)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2)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3)托管人对因基金对外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4)管理人对因基金对外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在谨慎挑选并要求保证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就该机构对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义务及该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5)托管人不负责本基金投资项目的审核义务,对管理人的任何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本基金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之外的资产不行使保管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初始销售期间存放于募集账户的资金;由于基金收益分配及清算而已经从托管账户划拨出的资金;由于投资从托管账户划拨出的资金及所购买的资产等。托管资产离开托管账户后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非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资产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59(6)不可抗力;(7)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2、份额持有人理解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托管面临本合同认购风险申明书中列举的各类风险,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委托财产面临的上述固有风险免于承担责任。3、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勤勉尽责,以降低此类事件对基金财产和其他当事人的影响。三、违约处理1、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2、本合同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3、本合同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其他方的商标、标识、商业信息等知识产权,否则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责任。4、基金托管人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责任及义务。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或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利用基金托管人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管理人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第二十二节争议的处理60一、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终止及对本合同项下节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二、争议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约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节其他事项1、基金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基金财产的清算节款、违约责任节款、争议的处理节款的效力。2、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托管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若不是工作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3、基金合同中约定的通信地址或联络方式即为管理人处理基金事务过程中与投资者联系的通信地址或联络方式;投资者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管理人;若投资者未及时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管理人,投资者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4、投资者认购的划出账户与接受本基金分配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若因特殊原因导致投资者接受本基金分配的划入账户信息61发生变化,投资者应及时到管理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投资者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5、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各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协商解决。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补充均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6、认购风险申明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7、各当事人申明: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已仔细阅读本合同,对本合同所有节款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节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8、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请填写:(一)投资者信息1、自然人姓名: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62投资者授权之代理人:证件名称:□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证件号码: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2、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住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二)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认购的划出账户与接受本基金分配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投资者名义开立的同一个账户。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账号:63开户银行名称:(三)认购的份额类别及数量份额数量:份(本页无正文,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为签署页)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日期:年月日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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