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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与输配电服务合同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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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浙江省2022版),格式为 docx ,大小 29817 KB ,页数为 20页

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浙江省2022版)


('合同编号: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2年版)甲方(购电方):用户乙方(售电方):发电企业丙方(输配电方):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公室监制年月日说明一、本合同适用于参与浙江省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甲方,购电方)、发电企业(乙方、售电方)和电网企业(丙方、输配电方)三方签订的双边协商交易合同。为提高工作效率,三方可以签署承诺书,承诺接受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结果,承诺遵守本合同明确的三方权利义务,不再另行签署三方合同。集中竞价、挂牌交易等交易品种可不签订书面合同,相关条款参照本合同执行,交易主体、交易的电量、电价等数据,均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结果为准。电网企业作为购电方代理用户购电交易可参照本合同执行,相关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二、本合同仅包含与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有关的购售电及输配电相关商务问题,所有关于电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运行的安全和技术问题,由甲方和丙方所属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乙方和丙方(含下属电网企业)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及《购售电合同》明确。若乙方调度关系不在浙江省内(外来电),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及合同、协议执行。三、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和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将加强对中长期交易及本合同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第1页/共20页目录第1章定义和解释第2章三方陈述第3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4章交易电力电量第5章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第6章电能计量第7章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第8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9章合同违约和解除第10章不可抗力第11章争议的解决第12章适用法律第13章合同生效和期限第14章其他附件一: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批发市场用户相关信息附件二:2022年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电价信息表(峰谷分时电价用户/代理峰谷分时电价用户的售电公司)附件三:2022年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电价信息表(一口价用户/代理一口价用户的售电公司)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及输配电服务合同本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1)购电方(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第2页/共20页甲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家售电公司,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接受电力用户委托开展购电。(本条款适用于售电公司)甲方在拥有并经营一家用电电压等级为千伏(kV),总用电容量为千瓦(kW)或变压器容量为千伏安(kVA)的用电企业。用户户号为:(详见附件一)。甲方按规定执行(¨一口价/¨峰谷分时电价)(本条款适用于电力用户)。甲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件:电话:手机:传真:邮编:通讯地址:(2)售电方(发电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生产企业,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厂(机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许可证编号:),企业所在地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乙方在拥有并经营管理一座总发电容量为兆瓦(MW)的电厂,装机为台,分别为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兆瓦(MW)台(年投产),并且已转入商业运营。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件:电话:手机:第3页/共20页传真:邮编:通讯地址:(3)输配电方(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所在地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已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本合同所指电网经营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丙方提供联络通讯信息如下:联系人:电子邮件:电话:手机:传真:邮编:通讯地址:甲、乙双方拟通过丙方完成电力中长期交易,三方根据《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及配套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1条定义和解释1.1.定义1.1.1.交易电量:指甲、乙两方通过市场化方式成交并经丙方安全校核后,形成的在本合同期限内的累计交易电量。1.1.2.交易电价:根据交易规则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形成的交易价格。1.1.3.输配电服务费(过网费):指丙方输送甲乙双方过网交易电量产生的相关费用(含线损和交叉补贴)。第4页/共20页1.1.4.摊或分享费用:指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费用)等,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零售用户的分摊或分享费用由电网企业与其签约的售电公司结算,售电公司按照与零售用户合同约定具体负责分摊或分享。1.1.5.计量点:指经交易各方确认的本合同中计量市场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关口表安装位置。1.1.6.一口价用户:执行电度电价的用户。1.1.7.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后得到能源监管机构确认。1.1.8.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1.1.9.电力交易机构:指浙江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1.10.电力调度机构:指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1.1.1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海啸、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灾害天气、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1.2.解释1.2.1.本合同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合同的解释。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2.3.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1.2.4.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电价都为含税电价口径,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第5页/共20页1.2.5.合同中的“包括”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第2条三方陈述2.1.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各方陈述如下:2.1.1.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1.2.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已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2.1.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2.2.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等,合同三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第3条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如甲方为批发用户,适用于以下第3.1条、第3.2条。3.1.甲方的权利包括:3.1.1.按照交易规则自愿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并按照交易结果购买、使用发电企业提供的电能。3.1.2.根据已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丙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3.1.3.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依据《供用电合同》与丙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1.4.获得交易其他方与履行本合同及具体交易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2.甲方的义务包括:第6页/共20页3.2.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3.2.2.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提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3.2.3.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3.2.4.根据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以及丙方的电费结算凭证按时支付电力中长期交易相关电能量费用、辅助服务费用,输配电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分摊或分享费用等。3.2.5.向交易其他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及具体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3.2.6.按照国家规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3.2.7.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如甲方为售电公司,适用于以下第3.3条、第3.4条。3.3.甲方的权利包括:3.3.1.按照交易规则自愿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并按照交易结果购买乙方提供的电能。3.3.2.根据与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代理协议,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建立绑定关系,丙方按规定负责结算支付电费。3.3.3.获得其他交易方履行本合同及具体交易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具体交易相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3.4.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的输配电服务。3.3.5.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3.4.3.4甲方的义务包括:3.4.1.承担保密义务,不泄露电力用户信息。3.4.2.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第7页/共20页3.4.3.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及具体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3.4.4.向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其所服务零售用户的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以及其他生产信息。3.4.5.按照国家规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3.4.6.遵守与零售用户签订的市场化购售电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按规定向丙方提供电力中长期零售用户电量结算方案,提供优质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获取合理收益并承担偏差考核相应责任。负责与丙方结算签约零售用户的分摊或分享费用等。3.4.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3.4.8.按交易规则或相关规定提供履约保函。3.4.9.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3.4.10.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3.4.11.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3.5.乙方权利包括:3.5.1.根据已与丙方及其所属供电企业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电网企业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3.5.2.根据本合同获得丙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3.5.3.与丙方及其所属供电企业协商制订发电企业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5.4.获得其他交易方与履行本合同及具体交易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具体交易相关的关口计量数据。3.5.5.根据交易规则及合同约定,收取交易电量电费。3.5.6.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第8页/共20页3.6.3.6乙方义务包括:3.6.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3.6.2.遵守已与丙方及其所属供电企业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调度关系不在浙江省内的(外来电),应遵守现行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协议等约定。3.6.3.事先向丙方和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可交易容量、电量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3.6.4.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调整运行方式。3.6.5.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及具体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3.6.6.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3.7.3.7丙方的权利包括:3.7.1.与其他交易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3.7.2.按规定向甲方收取输配电服务费、国家规定由丙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分摊或分享费用等。3.7.3.获得其他交易方履行本合同及具体交易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3.7.4.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甲方与乙方电力中长期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交易规则安排输电通道。3.7.5.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3.8.3.8丙方义务包括:3.8.1.遵守已与甲方签订且有效的《供用电合同》,遵守已与乙方签订且有效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3.8.2.根据交易机构发布的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交易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第9页/共20页3.8.3.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交易结果,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3.8.4.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交易各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3.8.5.向其他交易方提供与本合同及具体交易相关的其他信息。3.8.6.抄录甲方(如甲方为售电公司时,为其签订协议的零售用户)、乙方计量点电量,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凭证,向交易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3.8.7.按照国家规定,作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3.8.8.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第4条交易电力电量4.1.甲乙双方通过浙江电力交易平台成交交易电量兆瓦时,交易执行周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交易电量根据政府相关规则、规定分时段确定,交易各时段电量详见附件二或附件三。4.2.现货市场未运行时,年度合同的执行周期内,在购售输电三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保持后续月度尖峰、高峰、低谷总电量不变的前提下,允许本月修改后续月的分月计划。修改后的分月计划需甲乙双方确认后并经过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形成最终交易结果,作为交易执行和结算依据。现货市场运行时按照现货市场规则(方案)规定执行。4.3.现货市场未运行时,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根据交易结果安排月度计划。电力调度机构负责根据安全校核后的市场交易月度电量和其他发电计划,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力中长期合同转为差价合约执行。交割结算节点为:¨负荷中心节点/¨甲乙双方自行约定,最小结算时段曲线:¨按照国家公布的典型曲线形成/¨甲乙双方自行约定,并按规定提交交易机构。第5条交易电价、输配电价、辅助服务5.1.交易电价由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市场化交易方式形成。5.2.交易电价为甲方与乙方的批发侧合同电量的结算价格,详见附件二或附件三。第10页/共20页5.3.适用容(需)量电价的电力用户,容(需)量电价按《供用电合同》执行。功率因数按国家规定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分时电价按浙江省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规定的时段划分及浮动比例执行。现货市场运行时,甲乙双方可按规定重新协商约定最小结算时段分时价格。5.4.甲方(电力用户)交易电量电价采用输配电价方式形成。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以国家、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复的相关规定执行。5.5.在辅助服务单独核算政策规定出台之前,由丙方根据系统可靠性和电能质量标准的要求,组织提供辅助服务,甲方或其签约用户、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提供辅助服务。辅助服务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市场规则开展交易、结算。第6条电能计量6.1.若甲方为电力用户,本合同交易结算电量以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明确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如计量点存在照明、农业等与工业电量混合计量的情况,应在《供用电合同》中明确“定量定比”拆分方法。6.2.若甲方为售电公司,为统计甲方月度电量偏差,应按照甲方签约电力用户与丙方所属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的计量点做汇总统计。乙方以与丙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明确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6.3.计量交易电量的电能量计量装置和抄表周期、电能量计量装置校验和异常处理,分别按照《供用电合同》、《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6.4.交易履行期间,若电能计量点发生变更,各方应以书面方式对计量点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并在月度结算前完成交易平台信息变更。6.5.若乙方调度关系不在浙江省内(外来电),其浙江省内的计量点及关口表计量的电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等确定。第7条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第11页/共20页7.1.在本合同执行周期内,按照《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及配套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结算。7.2.甲乙双方的结算电量依据当月合同分时段约定电量确定,当月甲方实际分时段用电量或乙方实际分时段上网电量与当月分时段合约电量存在偏差时,偏差电量按照《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及配套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并结算。7.3.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批发用户交易电量按照“月结月清”的原则开展结算。7.4.甲方的结算7.4.1.若甲方为电力用户,其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结合《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出具,甲方按照此结算依据向丙方缴纳电费。甲方结算顺序、偏差调整费用结算细则按照《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执行。7.4.2.若甲方为售电公司,其批发市场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结合《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出具,甲方按照此结算依据与丙方结算。甲方结算顺序、偏差调整费用结算细则按照《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执行。7.4.3.若甲方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7.4.2的基础上,甲方按照供电线路电压等级和计量点的实际电量向丙方支付输电费用。其配网范围内供电的电力用户的电量、电费结算由甲方参照《供用电合同》执行,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分摊或分享费用等由甲方代收。7.5.乙方的结算7.5.1.乙方结算依据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合同约定,结合《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等出具,乙方按照结算依据与丙方结算。乙方结算顺序、偏差调整结算费用按照《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执行。乙方与丙方进行除本合同交易之外的电费结算时,对应的上网电量应扣除乙方在本合同中已经结算的批发市场交易上网电量。第12页/共20页7.6.丙方的结算7.6.1.丙方按照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分别与甲方、乙方结算。7.7.本合同各方接收电力交易机构出具的结算依据后,应进行核对确认,如有异议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电力交易机构,逾期则视同无异议。7.8.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本合同各方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确定电费结算和支付条款。第8条合同变更和转让8.1.在合同执行周期内,因发电燃料价格、电力供需形势等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变动,导致交易各方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及省级电力主管部门等颁布实施有关政策、规则、办法、规定等,允许变更合同的;经与交易其他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可根据有关规定或规则,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公室备案。8.2.除法律、法规、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不得转让外,交易各方可按照《浙江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1年修订版)》及配套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合同电量转让,受让方按转让前合同条款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8.3.电力电量、交易价格调整变更、转让的情况及结果均在浙江电力交易平台完成相应调整后方可执行。第9条合同违约和解除9.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合同另外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9.2.违约的处理原则9.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3页/共20页9.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2.3.一方违约后,另外一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9.3.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30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9.4.合同解除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一方均有权在发出解除通知后解除本合同:(1)除另有约定外,合同任一方未及时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款项,且未能在收到相关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得到纠正;(2)甲方持续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用电;乙方持续30日未能按照本合同正常发电;(3)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4)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9.5.合同解除后应于交易规则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电力交易机构。9.6.甲、乙、丙三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因其中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则该方应赔偿另外两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9.7.甲方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丙方有权解除合同,行为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存在不履行合约、欠费等不良市场行为的;(2)串通交易、合谋获利等影响市场交易公平开展的;(3)恶意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4)被能源监管机构认定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第10条不可抗力第14页/共20页10.1.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电力直接交易中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10.2.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10.3.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10.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结算电量接近当年(月)的交易结果电量。10.5.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年度交易持续超过120日(含本数),季、月交易持续超过10日(含本数),月内多日交易持续超过5日(含本数),三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交易的条件或解除本交易。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120日内(含本数),季、月交易持续超过10日(含本数),月内多日交易持续超过5日(含本数),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交易的条件或解除本交易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交易其他方解除交易,并报国家能源局浙江能源监管办公室备案。第11条争议的解决第15页/共20页11.1.因执行电力中长期交易所发生的与本交易承诺书有关的一切争议,交易各方协商解决,或提请能源监管机构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或提交仲裁解决。11.2.在争议解决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的交易仍须履行。第12条适用法律12.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13条合同生效和期限13.1.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13.2.本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生效,合同交易时段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14条其他14.1.保密甲、乙、丙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14.2.合同附件附件一: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批发市场用户相关信息附件二:2022年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电价信息表(峰谷分时电价用户/代理峰谷分时电价用户的售电公司)附件三:2022年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电价相关信息(一口价用户/代理一口价用户的售电公司)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6页/共20页14.3.合同全部14.3.1.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14.3.2.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是在合同范本基础上的电子化表述。在各方不对合同范本做补充约定的基础上,电力交易平台的电子合同及其中标通知书具有本合同的同等效力。14.4.通知和送达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直至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联络信息为止。14.5.不放弃权利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14.6.乙方与丙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甲方与丙方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继续有效,互为补充;当《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供用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按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合同签订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协商不成的按程序报监管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协调。14.7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14.8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9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壹份送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壹份送浙江省发改委(能源局)。第17页/共20页(此页无正文)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签订地点:附件一:2022年电力中长期交易批发市场用户相关信息甲方户号甲方(购电方)乙方(售电方)附件二:2022年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电价信息表(峰谷分时电价用户/代理峰谷分时电价用户的售电公司)单位:兆瓦时;元/兆瓦时甲甲乙电分月、分时电量和电价第18页/共20页方(购电方)方(用电户号)方(售电方)量合计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电量尖峰高峰低谷小计电价尖峰高峰低谷附件三:2022年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电量电价信息表(一口价用户/代理一口价用户的售电公司)单位:兆瓦时;元/兆瓦时第19页/共20页甲方(购电方)甲方(用电户号)乙方(售电方)电量合计一口价电量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电价第20页/共20页',)


  • 编号:1700536287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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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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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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