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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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一号文件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省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规范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庭农场是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办法适用于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申报和动态管理。第三条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按照全省发动、分级开展,主体自愿、动态管理原则进行。由省农业厅制定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标准,各地因地制宜组织创建和择优推荐,每年组织推荐确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第四条省农业厅负责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管理,开展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审,做好相应的监测和扶持服务工作。第二章创建条件和申报材料第五条参加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必须是县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资质。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经工商登记有营业执照,领用发票,有生产经营场所,实行财务核算管理。(二)有技能。农场主长期、稳定、专业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先进科技应用面达到90%以上。(三)有规模。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规模下限是当地县级农业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相适应。(四)有设施。有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生产设施装备与生产规模相配套,机械化水平较高或接受较高的社会化服务。(五)有规范。实行标准化生产,生产记录齐全,产品使用或注册品牌,质量可追溯;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六)有效益。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高于同行业全省平均数30%以上;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收入相当于或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品生产,实行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申报。第六条申报创建的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1.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土地流转合同和清册;4.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施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证明材料;5.农场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6.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7.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无公害、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8.市、县(市、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文件;9.其他证明材料。第三章创建程序和动态管理第七条每年6月底前由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场向所在县(市、区)农业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县(市、区)农业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据本办法规定择优推荐,将审查推荐意见及申报材料以文件形式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农业厅,同时抄送各市农业部门。每个县(市、区)每年推荐数一般不超过5家。第八条省农业厅根据申报材料组织人员进行审核确认,并通过浙江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厅授予“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向社会公告。第九条对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由家庭农场所属县(市、区)对照标准每年复查一次,并向省农业厅报省家庭农场监测表及上年度经营情况总结,同时抄送各市农业局。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2.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条件的;3.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第十二条加大对省示范性家庭农场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向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倾斜;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附件: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附件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名称(盖章)联系人农场地址联系电话创建时间注册性质固定资产投资(万元)注册资金(万元)主营产品种植、养殖规模土地流转面积/年限无公害等产品认证商标注册(使用)制度建立上年总收入(万元)上年总支出(万元)上年净利润(万元)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万元)与其他企业、合作社关系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姓名关系身份证号文化程度/技术资格内部分工场主常年雇工人数(个)临时雇工工数(天)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年月日县(市、区)农业部门推荐意见:(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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