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装守护押运安全操作规范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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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装守护押运安全操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装守护押运工作,确保武装守护押运安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安服务操作规程与质量控制》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指武装守护、押运是指为军工、金融、国家重要仓储系统和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机要交通系统等重要目标提供的武装守护服务以及为金融机构等单位的现金、贵金属、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等提供的武装押运服务。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法取得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保安服务许可证》的武装守护押运公司(以下简称武装押运公司).第四条武装押运公司应以保护守护、押运标的物的安全为原则,以防范各类案(事)件为目标,以维护正常守护、押运工作秩序为重点,确保安全、高效、优质地提供守护、押运服务。第五条武装押运公司应根据本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各类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教育,组织开展与各类岗位相匹配的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并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岗位责任考核。第六条武装押运公司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对武装守护、押运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二章守护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武装押运公司为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守护目标提供武装守护服务前,要确认该目标的各类硬件和技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取得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后,方可开展守护服务。第八条武装守护人员开展重要目标守护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单人值守或无人值守,严禁擅自调班换岗,严禁提前换岗或脱岗。(二)认真履行职责。上岗前和值班期间严禁饮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守护区域,严禁泄露值守部位的有关情况,严禁私自使用值班电话,严禁办理与值守无关事宜。(三)武装守护部位按要求配备武器、防护装备,每处配防暴枪1-2支,弹药5-10发,并严格落实相关使用规定.值班期间,武器、防护装备必须妥善保管,严禁擅自动用或玩弄,防止发生被盗、被抢、丢失、走火等案(事)件.第九条守护人员应实行24小时双人坐班守护制度,确保监控、报警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熟悉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第十条守护接班人员应准时到岗,进入守护指定位置前应仔细观察外围,守护交班人员应确认接班人员身份无疑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与守护接班人员进行交接。第十一条守护接班人员进入指定守护区域后,与守护交班人员一起检查武器、防护装备及安防报警监控、通讯应急照明等设施、设备是否完整有效,详细了解上一班的值守工作情况。确认正常后,按规定进行相关物品的交接,交接应有交接记录,双方签字确认,确保帐物一致。第十二条守护值班交接时,如发现武器、防护装备、报警监控、通信设备缺损或故障,应立即报告。在妥善处置完毕后,经守护安全负责人同意,守护交班人员方可离开.第十三条被守护目标有守护室的,人员进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除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验证身份后可进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守护室。对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守护室的,应严格执行验证陪同登记制度,查实介绍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由授权的守护安全负责人员陪同,逐项登记后,方可进入。第十四条守护人员应通过视频监控,密切巡查监视守护范围内各个要害部位及周界的安防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遇有紧急情况应迅速发出报警信号,并依据相应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第十五条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金库守护时,设库单位与守库单位应共同制定库区人员进出和金库报警系统撤防布防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出库区人员要进行严格管理。金库营业初始开门、营业终了关门,守库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审核出入库人员身份信息,进行报警系统的撤防、布防,并做好相关登记。金库营业期间,管库员离开库房时,应对库房内布防、关闭金库门,并向守库室报告,守库员确认后,应对库房通道布防。当班管库员需进入已关闭的金库库房时,应先向守库室报告,守库员核实身份确认无误后,对库房通道撤防管库员在得到守库员允许后进入库房,并对库房内撤防.管库员进出库房,应双人同进同出,共同开、关金库门锁。非营业时间,严格控制人员进出,任何人进出库房都应经金库负责人批准并陪同,并做好证件查验及登记工作.第十六条守护监控报警系统因网络传输异常、设备故障、供电中断等不能正常运转的,应立即启动人工现场值守。第十七条守护部位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资料应保存30天以上,任何人不得修改和泄露。重要图像资料和密码由守护部位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需要调阅和复制的,应经守护部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授权人员操作.第三章押运安全操作规程第十八条武装押运公司应成立专职部门,负责押运作业全过程的调度指挥与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和完善“任务派遣、人员编成、线路调度、信息反馈、运行数据统计"等环节的押运安全管理系统,规范押运服务流程;建立人员认证、车辆识别、款箱流向监督等方案,堵塞漏洞,确保安全。第十九条武装押运公司受委托承担的押运任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委托方不采取应有措施保证安全的,武装押运公司可以拒绝执行任务.第二十条武装押运应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护运车辆,配置无线通信、报警装置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使用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等技防手段。第二十一条每辆专用护运车辆应配备包括驾驶员在内的三名以上押运人员,组成押运工作小组,按要求配备枪支弹药(每车配防暴枪1-2支,弹药5—10发)。押运工作小组应设置押运车长、押运员、驾驶员等岗位(若客户单位提出需求,可增配1—2名交接员)。押运车长负责组织实施本车押运任务,做好押运情况记录;押运员负责押运期间的武装护送工作;驾驶员负责押运期间行车安全及日常车辆保养,参与警戒、通讯等工作;交接员负责网点款箱的核验交接工作。押运工作小组人员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服从指挥,规范操作,相互配合,确保圆满完成押运任务。第二十二条押运工作小组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押运工作纪律:(一)严禁泄漏押运工作秘密。不得将出发时间、行车路线、交接地点、押运物品、武器配备、参与押运人员等工作情况提供给无关人员.(二)押运员使用枪支应严格遵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等规定。(三)押运期间不得擅自离岗,严禁途中下车或处理与押运任务无关的事务。严禁专用护运车辆搭载非配备人员,金融机构派遣从事调款工作的人员(包括第三方人员)须经公安机关审核并与武装押运公司签署相关协议后方可上车。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确保安全.(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五)严禁在执行任务前或执行任务时饮酒。(六)严禁在执行任务期间携带非指定通讯设备(手机)。第二十三条武装押运公司应按照安全、准时、高效的原则设计编排押运线路。在较固定的押运线路上执行押运任务,应提前与当地金融机构、公安机关建立联系.执行临时押运任务时,要事先了解途经地区的社会治安、道路交通情况,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第二十四条执行押运任务时,押运工作小组人员应准时到岗。押运车长接到押运任务后,应对押运人员交代任务内容、工作要求、应急处置等事项.押运人员应按规定身着统一制式服装,押运员应着防弹衣、戴钢盔.驾驶员遇紧急情况需要下车时,也应穿戴防护装具。第二十五条押运工作小组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证件等物品的领交、使用和保管制度。押运工作中使用的相关证件、任务卡、单据和钥匙等物品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押运任务结束后,押运车长应立即收齐证件、物品交由专人集中统一管理.第二十六条执行押运任务前,押运员应按有关规定领取枪支、弹药、枪证、持枪证、通信设备、防卫器械等,并办理登记手续.押运员办理枪支弹药领取手续时,应在全程监控下领取枪弹、验枪,签字(电子)确认。押运车长应对人员、装备、车辆、证件携带、通信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确保人员到位、装备齐全、通信畅通。在押运作业时严禁使用非指定通信设备。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出发前应全面检查车辆,排除可能出现的故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油量充足;报警设备消防器材等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八条出入库装卸款箱作业时,选择合理位置进行警戒。发现标的物不完整的,押运车长应停止装卸,立即报告.第二十九条押运任务出发前,一名押运员就坐于后排靠车门位置.另一名押运员待其他人员上车后,就坐于车辆副驾驶位置,并检查确认舱门锁闭后,方可出车.执行押运任务时,武器必须随身携带,防止发生被盗、被抢、丢失、走火等案(事)件.第三十条押运途中,押运工作小组人员应提高警惕,认真观察车外情况,保持与本单位的联系。押运员应保持警戒状态,将枪支固定在专用枪架上,以防走火伤人。驾驶员须全神贯注,确保行车安全。全体人员随时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第三十一条押运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三十二条运钞车到达营业网点后,驾驶员应将押运车辆驶入指定区域停泊,整个款箱装卸、运送全过程应处于视频监控之中,停车时应锁闭所有门窗。第三十三条早晚交接款箱时,押运工作小组人员应仔细观察营业网点周边,初步确定无可疑情况的,副驾驶位的押运员先下车警戒,并示意其他人员下车.押运员站在运钞车舱门边,选择有利位置,面向警戒区,背靠实体,相互掩护进行警戒.负责交接的人员要先进入网点进行身份核实,并确认营业场所大厅清场完毕,已做好接送款箱准备后,在视频监控下完成作业。第三十四条营业场所早晚交接款箱应在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间(或现金业务区内)进行。早晨交接作业时,一名押运员站在运钞车舱门边,背对实体进行警戒.其他押运员护送款箱至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旁,待款箱送入后,立即返回运钞车边进行警戒。傍晚交接作业时,押运员待款箱交接完毕后,到营业场所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旁,护送款箱至运钞车装箱作业.营业场所日间临时配送款交接应在营业场所内指定区域进行,交接时押运员应在旁做好警戒工作.严禁押运员接(拿)款箱或代替其他人员办理相关业务.第三十五条押运员执行徒步护卫或现场警戒任务时,目视警戒区域,双手持枪,采用枪口侧朝下的持枪姿势,防止走火伤人.除打击目标外,任何情况下严禁枪口对人。第三十六条押运结束后,押运车长和押运员应检查车内有无遗留物品,并做好记录.第三十七条押运任务结束后,押运员应按规定验枪,及时交回枪弹、持枪证、枪证和通信设备等,办理交接手续。枪支管理人员应对枪弹、证件、器械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方可入库,并按规定做好登记。驾驶员应检查、维护、清洁车辆,补充油料,到指定位置泊车,关闭电源开关,锁闭车门,交还车钥匙,办理交接手续.押运车长如实填写押运记录,并及时汇报押运工作情况。第三十八条运送大宗现金等贵重物品或跨地区长途押运时,应成立由相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指挥小组,必要时可增派护卫车和武装押运人员.第三十九条长途押运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加足油料、带足食物和饮用水等物资,完成任务前原则上不允许中途停车加油、加水和就餐.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行车路线或进行加油、加水、上卫生间的,尽量避开繁华市区和治安复杂地段,停车时不得熄火(加油时除外),押运员应在车上守护或下车警戒。押运工作小组人员应在车上用餐,在确定安全的情况下轮流上卫生间。长途押运需要异地住宿时,应将押运车辆、枪支和标的物就近寄存到当地武装押运公司安全场所内.第四十条自助银行(自助设备)清机护卫警戒时,运钞车应尽量靠近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停泊,根据所处环境的不同,分类进行押运和警戒:(一)对封闭式加钞自助设备进行清机作业时,一名押运员护送款箱至加钞间后,在加钞间门口警戒,负责劝阻前来取款的群众并说明原因,另一名押运员在运钞车内或尾部警戒。清机人员进入加钞间后,应立即关闭防盗门。(二)对开放式加钞自助设备进行清机作业时,一名押运员护送款箱至作业现场并警戒,另一名押运员在运钞车内或尾部警戒,严禁非工作人员靠近。(三)驾驶员在车内警戒,负责观察周围可疑情况,遇突发事件及时使用车内通讯设施进行报告。第四十一条武装押运公司到人民银行执行调缴款等押运任务的,应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武装押运公司承担非武装守押任务时,应参照本规范,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守护、押运服务。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省保安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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