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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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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3.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7号)《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袁家军2018年3月22日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营造舒适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1/3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的原则,符合适用、环保、美观的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第七条建设农村住房,由建房村民委托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建设三层以及三层以下且不设地下室的农村住房(以下统称低层农村住房)的,也可以选用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2/3托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建房村民选用的设计图无偿提供适当修改服务。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第八条建设农村住房,应当依照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有关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当依照林业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简化程序、联合审批等措施方便村民办理审批手续。农村住房未取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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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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