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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合同协议书范本5份(适用于汽车修理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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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合同协议书范本5份(适用于汽车修理厂)


('车辆维修合同协议书范本5份(适用于汽车修理厂)车辆维修合同协议书篇1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维修车辆1.车牌号2.发动机号3.颜色4.车型代码/车架号6.行公里数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1.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2.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第四条维修价格1.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______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_____%进行计价。2.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市交通管理局制定□。3.维修预算费用: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工时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材料费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4.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_____%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第五条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第六条质量标准1.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2.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______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_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_公里或者10日。(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______公里或______日”执行。3.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七条竣工验收1.竣工交付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2.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对二级维护(含)以上的车辆,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对二级维护以下的车辆,乙方应当发给维修合格证明(含结算清单)。乙方未签发或者发给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第八条结算1.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并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乙方未出具法定结算票据及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2.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____________□。3.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第九条违约责任1.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车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2.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3.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权留置,并可按每逾期一天______元或维修费用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增加约定维修费用或延长维修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或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甲方接到通知后______天内应当给予答复。甲方中途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第十条其它约定1.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一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桂林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等组织予以调解;或按照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桂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附则1.本合同末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2.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车辆维修合同协议书篇2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互利互助的原则,经协商特制定如下车辆定点修理协议:一、甲方责任:1、优先安排修理乙方车辆,并提供节假日、夜间加班抢修服务。2、必要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市区内上门抢修、免费拖车服务,市区外拖车协商计费。3、定期免费为乙方提供车辆安全检查(每季或根据乙方需要),在修车辆免费洗车、吸尘服务。4、经乙方委托,代办车辆行驶证年审:营运证年审、季审、技术评定等业务:代缴政府规定的税收和费用:办理车辆保险的购买及肇事车辆索赔。5、在修车如需更换500元以上的贵重零件,甲方要事先征得乙方主办人员同意方可更换。6、为乙方设立车辆修理和技术档案,提供技术咨询,为乙方安排保养计划,使乙方车辆按时保养,以免失保,影响车辆的素质和完好率。二、乙方责任:1、乙方将所属车辆共另附上所属车辆登记表。2、为甲方提供完备的办理车辆年审、季审、二保等证明证件手续。3、为处理旺、淡季关系,便于甲方安排生产,乙方如无特殊情况,按甲方计划将车辆送甲方保养和维修。三、验收标准。按国家和市交委车辆修竣验收标准,特殊情况双方另外协商。乙方需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车辆交接和验收把关工作。四、收费标准。以市交委及市物价局核准的规定标准收费,或双方协商价格收费。五、结算方式。凭乙方指定司机或者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维修凭证,以现金或银行转帐形式每结算一次。六、质量处理。竣工出厂的车辆乙方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在保修期内(发动机大修10000公里或三个月:中修3000公里或一个月,二保为20__公里或10天:小修为500公里或5天)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无条件给予返修。属乙方使用操作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并由双方在平等互谅的情况下进行友好协商。甲方厂长质量投诉电话:七、其它约定条款: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自日起至年月生效。甲方:乙方:地址:地址:电话:电话:开户行:开户行:帐号:帐户: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盖章)(盖章)车辆维修合同协议书篇3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1.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1.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1.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1.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2.服务范围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3.送修手续3.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以下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3.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3.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4.维修费用乙方应按照不超过《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的备注已作说明)(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5.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5.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6.结算方式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1)正式发票;(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6.3付款。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7.质量保证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省机动车维修和技术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8.索赔8.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8.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9.乙方交货延误9.1乙方应按送修通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10.误期赔偿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有按照送修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工作以及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叁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11.不可抗力11.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12.税费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13、履约保证金13.1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13.2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14.争议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15.违约终止合同15.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15.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15.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16.乙方服务16.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16.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17.合同的有效期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18.合同生效及其他18.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18.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8.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邮编:_________帐号: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车辆维修合同协议书篇4甲方(托修方):某某_有限公司乙方(承修方):_修理厂为了规范双方行为并保持彼此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公平、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暂定乙方为甲方所属车辆维修事项的指定企业(厂)。2、甲方所管理的驾驶员在乙方所填制的结算单及其他任意凭据中的签字均不代表甲方对乙方任何行为(包括维修项目、价格、用料质量等)及凭据(单)记录内容的确认。3、甲方应当根据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4、甲方对乙方所实施的维修项目、更换部件及乙方维修车辆所使用材料均应当拍照存档,且该照片为乙方向甲方申请费用结算时甲方核定乙方维修项目的有效依据。5、乙方由于对车辆故障诊断错误或选用配件质量问题或质量瑕疵导致甲方车辆经维修出厂后,甲方驾驶员所描述故障没有彻底消除的,甲方不负担乙方本次维修甲方车辆的任何费用(含材料费)。6、甲方根据乙方维修工作的需要积极履行协助义务。7、车辆维修出厂后,经鉴定机构认定,确属乙方维修项目的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修理厂维修要求,或未达到合理的使用期限,及使用假冒伪劣的零配件、燃润料,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车辆损害、人身损害及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全部赔偿。二、乙方权利义务1、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本厂维修要求实施汽车维修作业,保证维修质量。2、对甲方送修车辆进行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竣工检验。3、乙方在竣工交付车辆前,对该车辆负有保管责任。除维修检验试车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原因使用该车辆。4、乙方维修车辆使用的配件材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使用修复配件或旧配件的,经甲方书面同意,该配件应达到相关产品的质量标准。5、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第三方造成甲方车辆损害或他人损失及经第三方维修后的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汽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7、乙方愿为甲方提供维修让利和优惠服务。三、维修类别与项目1、乙方应当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预定维修项目并估算费用。2、乙方预定的维修项目、内容,预计的维修费用,应当经甲方以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3、维修过程中确需追加作业项目和费用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形式或签章认可。4、实际维修项目和费用以经双方签章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准。四、维修配件与材料1、乙方针对甲方车辆所需更换的配件或使用的材料,应当提供两种以上不同品牌(产地)同型号备件(材料)供甲方选用。乙方承诺其提供的维修配件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示配件性质并明码标价。2、乙方应当提供维修所用材料的清单,明确材料名称、标识、规格、型号、产地、类别、数量、提供方式、单价、金额等。3、更换下配件处理方式:经甲方拍照存档后委托乙方处理。五、维修竣工检验及检验质量标准乙方维修的车辆完工经乙方检验合格具备出厂条件后,乙方应当通知甲方车辆出厂。经由乙方维修的项目在合理的质量保证期限内负有质量保证义务。乙方应当为甲方车辆建立维修档案。六、维修费用及结算方式1、收费标准双方约定工时单价:40元/工时工时时长以行业标准规定的维修项目工时定额或各维修项目假定连续作业所需时间的累加。2、维修费用计算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维修费用=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配件与材料费+税金。3、实际结算费用应以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为准。4、结算方式乙方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将该期间间隔甲方所属车辆在乙方维修的相关有效票据和经双方确认后的维修结算清单提供给甲方,经甲方汇总核对后,以转账方式支付于乙方。双方确认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是乙方结账的凭据。窥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样表做为本合同的附件附后。七、汽车交付与费用确认汽车维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提取车辆。车辆出厂7日内,双方应当确认维修项目和费用。逾期甲方则以乙方各该次实际发生的维修项目,依照乙方各项目预计费用合计金额的70%做挂帐处理,乙方对该挂帐行为及挂帐金额不再争议。八、维修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一年或三万公里计算(电子元件不受此限,但应当保证合理的使用期限),保证期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保证期从返修后交付给甲方的当日重新算起。由于甲方所属驾驶员操作不当或遭遇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维修甲方车辆的维修项目及更换部(配)件损毁,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质量保证责任。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如低于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则以有关法规、规章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为准。九、合同变更及解除1、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事项双方约定按照书面形式进行确认。2、变更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以变更后内容为准。但变更续订(立)合同的有效期间超过一年的约定无效。3、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非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定事由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4、在质量保证期内,甲方送修的汽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交由第三方维修的,甲方有权本解除合同。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其中,双方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六个月为合作试运行期间。合作试运行期间任意一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前一个月,经由双方协商后可以以书面形式续订(立)合同有效期间,但该有效期间不超过一年。7、经由双方确认的维修费用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处理。十、争议及纠纷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晋城市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或以诉讼方式解决本合同争议。十一、其他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2、经由甲方或甲方授权的部门(人)签章后的“晋圣公司车辆维修使用材料(更换配件)清单”为乙方同甲方结算的有效依据。3、就甲方所属车辆,乙方已经发生的维修事项适用本合同的约定。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车辆维修合同协议书篇5合同编号:托修方(甲方):承修方(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维修车辆基本信息车牌号码,其它具体信息见《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第二条维修前检验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出的车辆故障和维修要求,结合必要的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见附件一、二、三),由甲方签字确认。第三条维修项目维修项目附加作业项目第四条维修配件材料配件提供方式甲方□乙方□甲乙双方混合□配件类别原厂配件□副厂配件□修复配件□其他□具体配件提供方式、配件类别数量需填写材料清单,详细说明。第五条维修预算费用维修类别: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其他□序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小时)工时费(元)材料费(元)合计(元)123总计(项)承修方可预收%的维修预算费用,具体费用支付方式由甲乙双方约定,费用数额以结算清单为准。第六条车辆交接甲方将待修车辆交给乙方时,应当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乙方应当将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并负责竣工交车前的保管。第七条车辆维修乙方应当安排具有相应维修能力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及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资料的要求进行维修作业,严格执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确保维修质量。第八条竣工验收(一)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交付地点为。(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乙方应当安排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第九条费用结算(一)车辆维修竣工后,乙方应当按照公示并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并向甲方出具法定的结算票据、《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二)付款方式:现金□转账□其他□。(三)付款期限:至年月日止。第十条质量保证(一)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二)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其返修的作业项目从返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重新计算。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第十一条权利义务(一)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查看乙方的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不得将车辆所需维修业务交给不具备相应维修资格的修理企业进行维修,否则后果自负。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修理车辆。送修车辆为事故车时,应当向乙方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调解协议等有效证明。甲方要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须向乙方出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3.甲方自备配件的,因自备配件造成的维修质量问题及后果,自行承担责任。4.对乙方未签发《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或未出具正规结算票据和《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维修费用或接车。5.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结清维修费用并接车。逾期支付维修费用或无故延期接车的,按违约责任处理。6.甲方迟延接车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车辆损毁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7.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甲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二)乙方权利义务1.乙方应当将营业执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便于甲方查看。2.乙方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和项目承揽维修业务,超出经营类别和项目作业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乙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对甲方要求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查看甲方提供的相关合法手续。4.乙方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所提供给用户选择使用的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应当分别标识,明码标价,因其造成维修质量问题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和规范的,可参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6.乙方对车辆进行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由质量检验员签发《辽宁省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的车辆,不得交付使用。7.乙方向甲方交付修竣车辆时,应当将换下的配件、总成交给甲方自行处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8.乙方在修理过程中,除为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车辆。违反上述约定的,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车辆损坏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乙方应当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9.乙方应当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示承诺的保证期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车辆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乙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做好车辆返修记录,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维修企业,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10.乙方进行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的,应当建立维修档案,并保存两年。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乙方对承修的车辆及附件、设备等,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三)乙方逾期交付车辆的,应当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下同),但若甲方自备配件迟延提供的除外。(四)甲方不按时接车的,应当按每逾期一天元向乙方支付保管费用。(五)甲方逾期支付维修费用的,乙方对车辆有留置权,并可按每逾期一天元或维修费用的%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六)维修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甲方因故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向乙方支付前期发生的费用。乙方在承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和维修费用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增加的维修费用;确需延长维修期限时,应当及时向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七)乙方使用“三无”零配件和燃润料维修车辆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及时交回甲方车辆和已支付的款项,因此造成车辆损坏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维修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到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四条其他条款(一)因不可抗力难于履行合同时,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责任。(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1.2.第十五条附则本合同未尽事宜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执行,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或签字):住所:通讯地址:邮编:电话:年月日乙方(签章):住所:通讯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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