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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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常见陷阱及防范措施随着自身的实力和国际事业的扩展,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都成立了自己的国际贸易部从事出口业务,逐渐减少对贸易公司的依赖。然而由于缺乏经验,往往很难识破国外买家或者货运代理的欺诈手段,从而上当受骗。一、国际贸易常见诈骗与陷阱(一)对于国内企业与国外买家做生意时可能踩中的陷阱有很多:陷阱一:国外买家要求赊货现在由于生产力过剩,很多企业一见到外商要货便头脑发热,没有留意到付款方式隐藏的风险。有些买家让企业赊货品,货品卖得出再给钱,卖不出就积压着,把风险转嫁到企业身上。陷阱二:买家隐瞒申请破产保护的事实有些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但企业已经把货物运出追讨不到货款,经过调查才发现买家根本无还款能力。但由于买家已经申请破产保护,企业根本无法控告这样的卖家。陷阱三:企业需小心有部分买家会在签订合同后,更改信用证的条款,比如货物数量、差额、质量等。陷阱四:买家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把货物提走。(二)合同“陷阱”有:1、贸易术语陷阱贸易术语一般虽确定买卖合同的性质,但它并不是决定买卖合同性质惟一的因素。例如,交易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以货到约定的目的港作为买方支付货款的前提,货不到不付款”;又如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使用CIF贸易术语,但同时又规定:“卖方限某年某月将货运抵约定目的港,否则,有权拒收货物”。显然,按上述条件买卖合同尽管使用了CIF贸易术语,但都不是装运合同,而属到达合同的类别。在这里,支付时间和到货时间决定了合同的类别。由此可见,决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还应看买卖合同中的其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避免在买卖合同中出现与贸易术语含义相抵触的规定为了避免在履约中引起争议,买卖双方一旦约定了某种贸易术语,则在合同的其他条款中就不能约定与该术语相矛盾的内容。2、品质条款陷阱案例:据悉,3月份以来,我市共进口煤炭3万余吨,其中大部分煤炭品质检验不合格,不合格项目涵盖固定碳、发热量、挥发分、灰分等主要指标。一些进口煤炭合同中,对品质指标的表述不规范,仅有数字指标,并未列出产品的状态说明,导致检验检疫部门无法判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另外,几乎所有进口合同中都无索赔条款和达不到合同要求时的降价条款,导致品质不合格时难以索赔或结算,使我方企业白白蒙受损失。对此,有关部门建议,企业签订煤炭进口合同时,要注意合同用语的规范性,技术指标要表述准确,检验、索赔、仲裁等重要条款确保齐全。对一种商品同时采用几种表示品质要审慎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时,一般不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表示方法,特别是同时采用凭规格和凭样品成交时,会给履约造成困难。因为卖方的商品,既要符合约定的样品,也要与规格一致,要做到两全齐美,有时确不容易。有时在进出口合同履行中,外方要求我们在明确写明了规格之后,又要求提供样品,如果我们答应寄出样品后,这将导致合同的变更,即凭规格交货变为了凭样品交货,在今后的履行中将处于被动的局面。所以,即使我方在订立规格后愿意寄出样品时,应明确说明仍以规格为准。对某些商品可以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为了避免因交货品质与合同规定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买卖双方可酌情约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即在商定品质条款时,采取灵活变通的规定办法。这样,就不会因为外方故意对我方进行过分严厉的限制和无理的拒收货物。3、违约金条款陷阱案例: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某国某公司签订了1亿条沙包带出口合同,交货期限为合同成立后的三个月内,价格条款为1美元CIF香港,违约金条款为:如何贴一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价3.5%的违约金。中方公司急于扩大出口,赚取外汇,只看到合同利润优厚,未实际估计自己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便于外商订立了合同。而实际上中方公司并无在3个月内家功1亿条该类沙包袋的能力。合同期满,能过向外方交付的沙包带数量距1亿条还相差很远。中方无奈,只有将已有的沙包带向外方交付并与交涉合同延期。外方态度强硬,以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拒收,并以中方公司违约二恶要求按合同支付违约金。上方协商未果,最后中方某进出口公司只得小南瓜对方支付违约金300多万美元,损失巨大。防范违约金条款欺诈:主要措施在于对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能够从自己的实际能力出发,实事求是,不要被表面的优厚利润所迷惑,丧失判断失误的理性,毫无欺诈防范的意识。卖方应逐项分析己方路约能力的构成因素,诸环节落实,确保能够在合同规定的履约期内完成履行自己的义务。三、国际贸易业务运作中的陷阱(一)支付陷阱——信用证“软条款”陷阱1、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方式,有些国外客户为了蒙蔽外贸公司常常可以开立信用证来获取信任,而有部分外贸公司往往在未了解对方信誉情况下,被信用证所“信任”忽视采取防范措施。在信用证的内容上设陷者在其信用证中规定一种条款,这种条款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开证人,受益人无论进行何种努力都不可避免地被拒付。这就是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进行诈骗的“陷阱”。常见软条款有以下几种类型:(1)暂不生效信用证,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2)船公司、船名、目的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3)货到目的港后通过进口商检验后才履行付款责任;(4)指定受益人必须提交国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由申请人指定代表出具的证书等等。2、信用证软条款诈骗的风险防范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设想,以便心中不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以发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破财耗神,耻笑于人。由于在软条款信用证支付条件下银行信用风险与出口商信用风险并存,因此有必要采用相应的手段规避风险。出口商即使慎重地订立合同,严格审查信用证,但其对银行、买家资信状况的了解与评估还是会有一定的局限性,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帮助出口商了解银行、买家的状况,更能补偿因买家或银行信用问题导致出口商无法收汇所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在投保时可根据开证行所在国家及保险人提供的银行、买家的资信状况权衡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决定究竟是投保银行风险还是投保买家风险,或是两者都保护。(二)、运输“陷阱”1、运输陷阱常见形式(1)通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欺诈(2)租船合同欺诈(3)转航欺诈(4)船东滥用免责条款欺诈(5)海上保险欺诈等他们欺诈的共同特点是具有国际性、复杂性和敏感性。2、运输陷阱的防范为了便于卖方在装运或交货之后有时间办理有关交易单据和向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装运期或交货期与信用证结汇有效期限之间应留有合理的间隔时间,一般地说,信用证结汇有效期应比装运期或交货期长半个月至1个月,应当指出,在实际业务中,有的信用证的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或交货期在同一天到期,即出现所谓的“双到期”的情况,这是不利于卖方安全收汇的。如果外方故意制造“双到期”的情形,就有可能有收不到汇的风险。因此,如发现有此情况,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修改。为了防止出现“双到期”的情况,应事先在买卖合同中订明“信用证结汇有效期延至装运或交货后几天到期”的条款。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陷阱的防范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1、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2、采取预防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提高警惕、得道多助、完善制度、核审资信、慎签合同、供货反诈、购货反诈、项目反诈、引资反诈、租赁反诈、担保防诈。3、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废约、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政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由于经济活动的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国家机关、合同监管部门和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依法经营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四、结束语合同是贯穿整个贸易的核心,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合同双方都会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审视合同中表述的相关问题,对某些条款持有不同观点甚至发生争议,都属于正常现象。作为合同的订立者,要提高自身在合同管理方面的素养,对合同进行全面细致地评审,认真研究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敏锐地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在交流或谈判中及时合理地提出解决意见,尽量达成一致性的解决方法,把合同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以保证按期保质地完成项目,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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