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破产情况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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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因破产解除篇一:破产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关于解除合同的通知书XXXX:XXXXXX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XX年11月日向XXXXX法院提出破产申请,XXXXX法院于XX年11月日以()民破字第X号裁定书依法受理XXXXX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XXXXXXX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XXXX公司财产的清理。在破产申请受理前,XXXXX公司于XX年11月日与你单位(或你)签订了《XX合同》,合同约定:(简述主要权利和义务)。现双方均未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及债务人的实际情况,本破产管理人决定解除上述合同,你单位因解除合同受到的实际损失可凭有关证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特此通知。XXXXX公司二0一四年十一月日篇二:买卖合同纠纷怎样解决买卖合同纠纷怎样解决.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其次,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较之向法院起诉来讲,也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和减少解决费用。当然通过诉讼解决虽然耗时长、费用高,但这却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重要、最权威的途径。协商解决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首先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以解决。既不应采取消极拖延的办法,也不应采取扣发货物或拒付货款的办法自行行使法律处分权,因为这两种做法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按照法律规定,应该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协商解决纠纷,双方是建立在互谅互让、平等磋商的基础之上不影响团结以及今后的继续合作,还可以节省时间、人力和费用,所以,应该更多地采用这种方法。对于需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其一时又无力偿还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协商解决:1)、分期偿还。如果债务人因产品积压或者因外债收不回来而暂时无力偿还的,那么可以待积压的产品推销出去后,或者外单位的欠款收回后偿还。如果因管理不善暂时亏损但尚未公告破产的企业,经过努力还可以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尽快扭转亏损的,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分批还款计划。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实现,还可以使债务人积极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变无力偿还债务的被动局面。2)、实物抵债。如果债务人因产品严重积压没有资金偿还债务时,还可以经过双方协商采取以产品抵债的办法来解决。以产品抵债,既可以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的产品,又能起到偿还债务的作用,将“死物”变“活物”,这对国家、对当事人双方都是有好处的。另外,以实物抵债也可以采取由债权人代理推销产品的办法,用实际推销的货款来抵偿欠款。..仲裁解决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争执,协商不成时,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中间人或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和义务上作出裁决。用仲裁的方法解决合同纠纷是常用的一种方式。当事人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应注意以下问题:1)、仲裁期限。当事人一定要抓住时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错过时机而丧失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2)、仲裁机关及管辖。根据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合同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原则是,一般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因此,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3)、仲裁效力。通过仲裁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如果调解不成仲裁机关最后作出的仲裁裁决便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法院则要强制执行。..诉讼解决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企业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也越来越多。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诉讼时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民法通则中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确立诉讼时效制度,对于促使当事人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以及时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状态,解决合同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行这一制度,要求合同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2)、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是指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对一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等措施。根据这一制度,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有可能很快灭失或被隐藏、转移,使自己申请给付的诉讼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就可以在法院作为判决之前,先行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以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当然,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财产损失。4)、调解及判决。法院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后,首先要进行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如果法院调解不成,则要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了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那么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点击律络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利用互联、大数据分析技术,结合自身深厚的行业知识与经验,改造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为多方之间搭建便捷、高效的获取交易渠道,并为律师、企业提供高效的法律工作生产力工具。点击律技术团队研发的同名互联法律服务平台,为企业、金融机构、律所及普通用户提供律师查询、企业诉讼分析等数据服务。已经获得交通银行、江苏大海塑料等在内的几十家大中型企业及几百家中小型企业的使用及认可。发展历程XX年10月,点击律(上海)络科技有限公司正式创立;XX年1月,第三方互联在线法律服务平台:“点击律”正式上线;同期“查律师”、“查企业”两个产品正式上线;XX年6月,“做合同”产品上线;XX年7月,“支点阅读”产品上线。主营业务点击律(上海)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10月,点击律由点击律(上海)络科技有限公司创建和运营,是一家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互联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公司产品为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及支点阅读都已上线投放使用。公司产品一:查律师查律师产品立足于点击律自有的法律数据库,运用大数据分析,根据用户搜索的关键词,全面展示匹配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帮助用户匹配到靠谱的律师,解决法律服务市场主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查律师在“查律师”页面搜索关键字后,会显示出关联律师的执业地域、执业领域、胜诉率等信息,并且根据关键词的匹配度进行排列。进入律师页面后可以了解律师更详细的信息,如律师的执业证号、联系方式、自我评价等信息以及更多的数据化案件分析。二:查企业点击律开发了至今较为全面、准确的涉诉企业数据库通过对司法裁判文书的分析,将结果直观地展示给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对拟进行风控审查企业的涉诉类型涉诉金额、涉诉时间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点击律公司在第一时间对全国各地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于金融机构所关注贷款企业涉诉的信息在第一时间进行定点推送,以便金融机构在第一时间进行风险评估并决策。点击律公司还针对金融机构年关注重点贷款企业的涉诉情况等,由资深的法律工作者对涉诉裁判文书等信息进行全面的人工分析,敏锐发现贷款企业各种有价值的信息,出具专门的分析报告供金融机构决策。点击律公司不仅仅满足于现有的产品框架,已经着手完善产品数据的规划,围绕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不断地深度挖掘更多的信息,成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最好决策助手。篇三:合同法、破产法案例分析法学专业《商法》案例分析报告“张军与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班级:法学122班姓名:徐强学号:51成绩:案件来源1、案由:张军与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2、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http:///zgcpwsw/,XX/5/27访问(案号:(XX)滁民一初字第00065号)裁判要旨1、张军和国贸置业公司签订的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2、《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开始后,应当成立破产清算组接管被清算公司的全部财产,并代表该公司参与诉讼等事务;3、破产清算组可以决定被清算公司在被法院受理破产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但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4、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国贸置业公司显失公平,因此破产清算组可以解除合同;5、破产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的,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对方可以按照一般债权申报;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军,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安徽国茂建设置业有限公司。受理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1月12日,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了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购买国茂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天长市冶山路东、千秋大道北侧上城风景3幢104、105、106、107号,5幢112、113、114、115号,6幢118、119、120、121、122、123、124号商品房,合同单价每平方米3229元,并于同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了涉案共计15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张军则于XX年1月13日、1月16日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国茂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0052135元,国茂置业公司于XX年1月12日向张军开具了三张收款收据。上述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期后,国茂置业公司未按期交付,张军遂向本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逾期交付违约金。在本案审理中,国茂置业公司于XX年11月13日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共计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包括本案的3份)并被受理。XX年4月2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根据国茂置业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国茂置业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国茂置业公司资产清算小组为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XX年6月22日,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向张军邮寄送达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告知张军如合同解除产生损失的,可依据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XX年6月24日,张军就涉案标的向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书面提出情况反映,认为其所购房屋为物定物,不属于破产财产,要求交付涉案房屋。XX年8月21日,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XX)天民一初字第02170-3号民事裁定,准许国茂置业公司撤回对张军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共计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起诉。本院在庭审中向张军释明如国茂置业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其可变更诉讼请求,但张军未予变更。国茂置业公司在同一小区开发销售的商业门面房在同期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16000元至26000元不等。二、审判情况本案经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76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综合分析综合双方举证、质证、认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2、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张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成立。(一)、关于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军购买国茂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天长市冶山路东、千秋大道北侧上城风景3幢104、105、106、107号,5幢112、113、114、115号,6幢118、119、120、121、122、123、124号商品房,并对购买的上述房屋的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故双方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国茂置业公司虽辩称其与张军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为借款并且采用合同备案登记的形式以房屋为借款提供担保,要求认定双方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国茂置业公司对此抗辩并未提供足以认定的证据证明,故国茂置业公司关于其与张军之间系借款关系的辩解,依据不足。(二)、关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已解除张军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在此案中,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3229元,而相同位置国茂置业公司开发的门面房同期销售市场单价均在每平方米16000元以上,与张军所购门面房单价差异巨大,故此案双方所签订合同单价明显不合理,亦有损国茂置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不应视为张军已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该条赋予了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该选择权是基于破产程序的需要对合同法项下债务不履行法律责任的承认与限制。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且通常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然而,对履行请求权的限制是破产法的基本要求,破产程序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在债务人已无力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禁止对个别债权的清偿或个别执行,从而为所有债权人提供一个公平受偿的机制,亦符合破产法所规定的公平清偿的法益目标。所以,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就包含了对包括合同相对人在内的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履行请求权的限制即无权请求实际履行,原则上只能申报为破产债权。现国茂置业公司在已被天长市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的情况下,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于XX年6月22日向张军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了张军与国茂置业公司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所签订的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实际解除。因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故张军要求国茂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国茂置业公司于XX年4月2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时,因涉案房屋并未转移过户到张军名下,且国茂置业公司亦未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张军占有,该财产所有权未转移仍属于国茂置业公司所有,故该涉案房屋应属于国茂置业公司的破产财产,即便按张军称其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国茂置业公司破产管理人没有合同解除权,因破产程序启动后,个别清偿亦已受到禁止,张军享有的合同请求权属于债权,此时,张军只能以国茂置业公司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债权申报破产债权。故张军起诉要求国茂置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涉案房屋并赔偿延期交房违约金,该诉讼请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国茂置业公司的辩解,符合法律规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篇四: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的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些行为包括()。A.有偿转让财产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C.放弃债权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2.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当事人有()。A.债务人B.债权人C.人民法院D.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申请的当事人。债务人和债务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3.下列属于破产费用的是()。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D.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界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是()。A.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B.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C.设定财产担保的事项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应当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能实施的行为。以上四项均属于。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情形有()。A.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B.管理人提议召开时C.债权人委员会提议召开时D.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情形。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6.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有()。A.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B.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C.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D.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7.管理人应当追回下列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包括债务人的()。A.董事B.监事C.经理D.副经理【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8.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没有表决权。A.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B.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C.通过和解协议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表决权。根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决议没有表决权。9.关于债权人委员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B.债权人会议应当设立债权人委员会C.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D.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因此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有()。A.通过和解协议B.通过重整计划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D.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是管理人的职权。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选择的处理方式有()。A.予以解除B.中止合同履行C.宣告无效D.继续履行【正确答案】A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尚未履行合同的处理。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12.下列有关重整制度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A.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B.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C.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D.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投资收益分配【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重整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13.关于和解的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债务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B.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和解C.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法院申请和解D.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能向法院申请和解【正确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与和解申请相关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14.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有()。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管理人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C.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D.破产财产的拍卖费用【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费用的范围。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上述各选项均为破产费用的范围。15.下列对于债权人取得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说法正确的是()。A.管理人不得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对其进行分配B.管理人应该依法提存对其的分配额C.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D.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的,应当将相应财产交付给债权人【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生效条件的债权的处理。根据规定,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二、案例1.某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经管理人确认:(1)该企业的全部财产变价收入为300万元;(2)向建设银行信用贷款66万元;(3)其他债权合计为300万元;(4)欠职工工资和法定补偿金65万元,欠税款35万元;(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不包括在以上变价收入中);(6)破产费用共30万元。问:本案中,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偿额?(1)破产财产的确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由于以上破产企业法院受理案件前3个月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所以该行为无效,该财产应该追回,并入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中,破产财产=300+80=380(万元)。(2)破产债权的确定根据题意,破产债权为300+66=366(万元)。(3)破产分配破产费用30万元应该优先支付,其次是职工的工资65万元,再次是欠缴的税款35万元,所以剩余的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380-30-65-35=250(万元)清偿率=250/366×100%=%甲的破产债权为66万元,因此甲获得的债权清偿数为:清偿数=清偿率×某个债权人的破产债权=66×%=(万元)。2.西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XX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XX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1)XX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2)XX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XX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XX年1月8日为5万元。(3)XX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XX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5)XX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数额?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1)①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②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③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甲公司对贸易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万元)。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8万元利息)。(4)①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万元)说明: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②普通破产债权=650+1300+10=1960(万元)说明: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③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拨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90万元(300+60+30=390万元),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60万元以及400万元的税款。④至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1330-100-3-390-60-400=377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377÷1960=%)。⑤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万元(18×%=万元)。篇五:的合同不受破产程序影响而继续存续不受破产程序影响而继续存续的合同1.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在破产法上,所有权人仍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其该项权利被称为取回权。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如果买受人破产,主流学说认为,虽然所有权保留人也是所有权人,也应享有取回权而非别除权,但对所有权保留在破产程序中地位的考察,应当建立在“破产中的待履行合同”制度基础上。即应允许买受人根据其利益得失进行选择,若其选择解除合同,则出卖人可将其“所有物”取回,若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应允许其付清剩余款项并取得所有权。在出卖人破产时,如果买受人尚未付清价款,原则上管理人无权解除或拒绝履行该合同。即只要买受人能依约付清全部价款,便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基本理由是,所有权保留的本质目的是确保出卖人价款请求权的实现,允许买受人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的前提下取得所有权,并不违背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本意,这也是破产法上尊重非破产法规范原则的体现。相反,如果允许出卖人拒绝履行买卖合同,收回所有物,将可能会使债务人获得其在破产程序之外本不应获得的利益,造成买卖双方权益的严重失衡。2.房屋租赁合同我国现行法并未对破产中未到期的租赁合同做出任何特别规定,只是在《合同法》第242条提及“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团”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出租人破产时,出租人有选择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简单地将租赁房屋、租赁合同与破产财产相分隔的制度显然有失偏颇。各国破产实践中租赁合同的处置规则非常复杂。以下稍作说明。在承租人破产时,各国普遍规定采取限制出租人解除权的态度,如德国《破产法》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不得因下列事由而解除合同:(1)破产申请前迟延缴纳使用租赁或收益租赁的租金;(2)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第112条)。美国法上除了有类似于以上德国法的规定外,在一些方面还走得更远,如允许管理人不受租赁合同中禁止转租、转让条款的限制,将承租权转让(assign)给第三人。这是一项非常值得深思的规定。表面上似乎为保护承租人(破产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过分限制了出租人的权利,但也至少有两项正当化理由:第一,营业场所是债务人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允许破产管理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将租赁合同转让,客观上有助于督促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和执行租赁合同时对承租人资信状况的审查和监督,从而有助于压缩资信不良的债务人的生存空间;第二,破产清算中的债务人企业在程序终结后通常会注销其主体资格,不允许其转让客观上不能真正保护其租赁合同项下的利益。在出租人破产时,无论德国《破产法》还是美国《破产法》都限制破产管理人的解除权。根据德国《破产法》破产时债务人关于不动产标的或房屋的使用租赁和收益租赁关系以及债务人的雇佣关系继续有效(第108条第1款)。美国《破产法》第365条虽然规定出租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但同时也规定即便如此,承租人也可以以按期支付房租为条件,根据租约的条款(包括其中关于续租或延期的条款)继续占有并使用有关不动产。此时,出租人在合同之下承担的诸如修理、维护等义务可因其拒绝而得到免除,同时规定,对于此种不履行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可以以其租金给付义务抵销。3.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本质而言,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也是一种持续性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可准用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则,当然,其背后的立法政策与租赁合同是不同的。美国《破产法》在1980年代以前并未对知识产权合同的选择权问题做出特殊规定,直到1984年的InreRichmond一案引起了公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该案中,Richmond与Lubrizol签订了技术转让协议,后者购买了前者技术的非专有使用权。后Richmond破产,其管理人认为转让协议仍是一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因此主张拒绝继续履行,以将有关技术收回并高价转让给第三人。原审破产法院认为该转让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并无差别,本案中破产债务人Richmond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因此不能再通过拒绝履行而要求取消技术使用许可。第四巡回法院改变了破产法院的判决,支持了破产管理人的主张。该判决受到美国破产法学界和产业界的激烈批评。本案的背景是,随着新技术的兴起和以硅谷中小企业群落为代表的产业组织的变化,掌握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的主体常是中小企业,他们所拥有的这些技术随着被许可人的推广、开发而日益增值。在允许破产管理人随意拒绝履行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会主动通过破产程序解除有关的许可使用合同,将技术收回后再高价转让,以获取更高的利益。这样的选择,一方面使小企业获得了额外的、在破产之外本不属于其所有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会降低其他企业(常常是大企业)购买和推广有关技术的动力。后来,诸多大企业强力游说国会在1988年通过专门法案修改了原《破产法》的规定,对知识产权许可合同采取了与租赁合同类似的规则。目前,在知识产权许可人(licensor)破产并且拒绝继续履行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破产法赋予了被许可人选择权:其一,被许可人可以选择接受被许可人的拒绝履行,并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害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请求清偿;其二,在合同被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选择以继续支付使用费为代价,在合同期限内保留根据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技术权利,并在合同约定了延展期的情况下自由决定是否延展。其三,许可人拒绝合同意味着其按照使用权许可合同必须额外承担的其他积极性义务(affirmativeduty),如技术的培训、知识产权的更新升级等将得以免除。综合而言,在被许可人选择继续原合同的情况下,债务人(许可人)必须承受其根据许可合同所负担的容忍被许可人使用这一实质性义务,并不得干扰被许可人的使用权的行使。文章来源:中顾法律(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篇六:破产企业所签租赁合同的处理破产企业所签租赁合同的处理作者:曹英来源:找法日期:XX年03月11日破产企业所签租赁合同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审判实践中,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的情形较多,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很少,本文就管理人决定解除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前所签租赁合同所遇到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浅述如下:一、存在的问题1、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的损失如何处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并非随意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合同相对方存在若干违约情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才可通知相对方解除合同,即解除合同应有一定的条件。但破产法第十八条则赋予了管理人解除合同的特权,即无论承租方是否违约,是否有过错,是否具备可以解除的条件,管理人均可以随时决定解除合同或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这也是破产法作为特别法的特殊性。应当注意的是,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的合同,是破产企业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双方已将合同履行完毕,则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不存在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无效,也不存在解除的问题。但问题的关键是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有一定的损失或有很大的经济损失,例如按照租赁合同,承租人一次交清了10年的租赁费,而仅仅租赁了三年,且已在该破产企业进行了一定的投资,进行了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其损失很大不言而喻。当然,按照破产法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之规定,承租人可以就其损失申报债权,这对于破产债权有一定的清偿率姑且尚可,但基层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的破产债权清偿率几乎都是0%,承租人明知申报债权几乎是形同虚设,没有任何价值。故承租人对此反映强烈,意见很大,拒不履行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破产案件的进程和社会和谐稳定。2.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计算。管理人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或可得利益损失。这些损失如何计算也是问题,如果破产案件的债权有清偿率,承租人经过法官的大量的耐心细致的工作,同意申报债权,但承租人要求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从事实上讲,承租人确有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有些损失甚至很大,如果债务人不破产管理人不解除合同,按照租赁合同和正常的租赁现状,每年可以赚取多少利润,还有多少年的租赁期限,可得利益是多少承租人心知肚明。况且,债权分配比例本来很低,就是将可得利益计算在内,将来分配的债权也是微乎其微故承租人要求将其间接损失计算在内以最大限度、最大比例地实现债权从而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请求能否支持而破产法规定了承租人可以就其损失申报债权,但未明确损失的范围和计算内容。3.承租人不服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赋予了被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诉权,但破产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明知通过申报债权根本得不到任何救济,对于管理人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无效的诉讼?二、实践中的处理原则1,承租人损失的处理。对于因管理人解除租赁合同而给对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破产法第五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即申报债权,至于此债权能否实现,破产法律没有给承租人设计未来,破产法律是程序法律,对于实体处理它也爱莫能助,但审判实践是定纷止争以促进社会和谐,尤其全社会倡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时代,人民法官理应与时俱进。对于损失如果一概而论均依法要求申报债权,这样处理的社会效果肯定很差,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最稳妥的处理原则是既依法办事又兼顾社会效果,泌阳法院针对如下几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1),破产债权有一定的清偿比率(10%以上)的。这种情况必须依法要求申报债权。破产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法办事,这是大前提。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损失可以申报债权,作为当事人的承租人也不例外。当然申报债权时,当事人并不知道破产案件的进度,不知道债权清偿比率,但审判法官内心应该是清楚的,在审查了破产企业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后,该企业的债权清偿比率应该心中有数。这里承租人所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因管理人解除合同而直接引发的损害赔偿额,因为合同解除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损害是合同解除的必然结果。管理人解除合同,承租人随之发生了损害,但是如果损害不是因合同解除而直接发生的,就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例如,损害的发生,只是同合同解除有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合同解除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了损害,该项损害就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再者,合同解除引发了损害,但是承租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致使损害扩大的,承租人无权就扩大的损害要求赔偿,对这种损害不得主张破产债权受偿。(2)破产债权的清偿比率为零或很低(10%以下)而承租人在破产企业有一定投入且拒不申报债权的。对于租赁合同有效且承租人有较大损失的,若债权清偿比例为零,承租人又不愿申报债权的,承租人在破产企业的投入即固定不动产(基础建设)按抵押物优先受偿,在保证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职工工资、养老金、集资款等)满足受偿的前提下,对于承租人的实际损失(限于因解除合同而搬迁的费用及部分动产损毁的价值)予以优先考虑,但可得利益不予支持。若职工债权不能足额满足,承租人除在破产企业投入的不动产的损失按抵押物优先受偿外,其余的实际损失也只能申报债权,这样双方兼顾,体现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文关怀,篇七: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注:因第10、11、12、13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后,由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此《通知书》一式五份:一份留企业,一份存入劳动者档案,一份抄送失业保险机构一份抄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份给劳动者本人。襄樊市劳动局印制篇八:破产企业投资权益转让协议书甲方:________破产清算组(转让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受让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现就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投资于_________项目的权益转让达成以下协议:一、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根据其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合同或协议,投资于_________元的_________项目,享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权益。因_______被______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_________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经研究,并报请_______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决定将_________(写明破产企业名称)在________项目中享有的权益_________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_________元。二、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方式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支付方式)。三、本协议约定甲方的权利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甲方的义务为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四、本协议约定乙方的权利为_________(写明具体权利);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义务为_________(写明具体义务)。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后,甲方双方应严格履行,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转让款_________%的违约金。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_________人民法院存档一份。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篇九:浅议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租赁合同的解除权浅议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租赁合同的解除权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何俊【摘要】《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特别解除权。但实务中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履行届满的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时,往往因承租人利益受损且难以得到赔偿而受到承租人的对抗,致使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变价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本文针对此类问题,就破产管理人对待行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性进行分析总结、对管理人正当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问题进行讨论,并对管理人作出解除租赁合同中的价值权衡进行简单解析,最后对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利益填补的问题和管理人的应对思路作了简单探讨。【关键字】企业破产;租赁合同;管理人;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破产债权某县某公司以企业明显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予以裁定受理并依法为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发现其中有大量房屋对外出租,租赁期限截至破产受理裁定之日尚有半年至数年不等。管理人为方便破产财产管理及有利破产财产变价,向各承租人提出解除租赁合同但部分承租人以租金已缴足及租赁物新经承租人装修等理由拒绝腾空或提出高额补偿要求,致使管理人与承租人之间关系紧张,破产财产管理变价工作陷入停滞状态。前述案例中的问题,在较多企业破产案里管理人于接管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都会碰到。因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前,往往由于陷入经营困境而一方面生产规模缩小甚至生产停顿、一方面大量房屋空臵,因此将空余房屋出租取得租金便成为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常见的一种自救手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在企业破产案中特殊的合同解除权,管理人在面对这种情况时也倾向于解除租赁合同以便于管理租赁房屋以及保持和提高租赁房屋的变价价值,但实务中承租人常因其利益受损而与管理人解除行为对抗,反而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的整体利益。因此需要就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一些探讨。一、管理人就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而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上述规定即分别为约定合同解除权、法定合同解除权。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企业作为当事人的合同的解除权应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情形即由《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仅从该条规定来看管理人可以解除的合同只需满足两项条件:其一,合同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其二,合同双方即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因此单就法律规定而言,管理人就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只需依据两点:其一,租赁合同是在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前成立;其二,租赁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其中对于第一点,对于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才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管理人,有解除需要的租赁合同无疑都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由债务人与承租人订立并成立的。而对于第二点,常有承租人以租金已足额缴纳、承租人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异议,但租赁合同具有继续性的重要特点,交纳租金只是承租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而非全部合同义务,承租人尚有保管租赁物、返还租赁物等主要义务以及通知的附随义务等等,因此在租期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之前,承租人始终处于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同样债务人将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利让与承租人,也是处于履行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因此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成立于破产申请受理之前、租期尚未届满的租赁合同有其法律依据。二、管理人就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问题虽然管理人根据《破产法》有权继续履行或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但该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正当的、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合同法》对于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一般要求,是把“通知”作为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通知”是行使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的必经程序和法定义务。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才能解除合同的,则当事人除了要通知对方以外,还要按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破产法》相对于《合同法》,其中对合同的相关规定属于特别的规定。因此《破产法》第十八条在赋予管理人特别的合同解除权的同时,也为管理人设定了程序上的特别便利:管理人既可以以“通知”对方当事人的积极方式解除合同,也可以以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不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收到对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不答复”的消极方式解除合同。因此管理人在就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的过程中,并不受到《合同法》的通知义务的约束,程序上的要求相对较低。但是民商法律中的“通知”,并非仅指明示方式的书面通知,亦可以包括以实际行为作出的默示表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或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即便管理人未明示通知或答复继续履行合同,但却有诸如接受对方当事人新缴纳租金的情形,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的规定,属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而放弃解除权的情形。此外在企业破产实务中,租赁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即租赁债务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承租人相对于专业性较高的管理人,对于《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适用于破产案件的特别规定的了解程度明显是较低的。承租人可能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等传统、普遍的法律观念,简单地认为即便是租赁物因破产财产变价处臵而由第三人买受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亦可继续履行。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甚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部分承租人都不会意识到租赁合同有解除的可能性。承租人对法律可能的认知缺陷虽不阻碍管理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会带来承租人因合同解除所受损害更加扩大、承租人拒绝履行腾空退还租赁物义务等不良后果,形成对债权人整体利益的不利益、造成对破产程序和管理人自身工作的阻碍。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虽然《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行使解除权的程序要求相对宽松,但出于正当性和程序效率、实际利益等方面的考量,管理人在确定要对租赁合同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积极的解除方式,即在法定的两个月时限内主动以明示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明确地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为妥。三、管理人解除租赁合同的价值权衡《破产法》第十八条实际规定的是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解除权只是选择之一,管理人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编著《破产法立法指南》所述,管理人在面对待履行合同时作出选择的目的系“使破产财产的价值达到最大化和减少负债,以及在重整的情况下,使债务人能够尽可能不中断地继续生存和营业下去”,则为实现目标将选择“利用那些有利于和有助于提高破产财产的价值的合同(包括有利于继续使用可由第三方拥有的关键财产的合同),而拒绝那些造成负担的合同或持续履约成本超过可从合同取得的收益的合同。”所以管理人对于接管的债务人待履行合同,必须就合同是“有利和有助”还是“造成负担或成本超过收益”作出价值权衡,以正确地作出继续履行或终止合同的决定。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对方当事人有随时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的优先地位。而根据《破产法》第五十三条,如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能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且该债权一般属于无优先受偿权的普通债权。管理人所需要权衡的即是上述两种情况下形成的债务以及附随债务而得到利益的整体利弊。从《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或答复时限第二款后段规定的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提供担保义务,以及《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理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报告义务等《破产法》中的相关内容中也可以看出,《破产法》为管理人解除待履行合同设臵较为便利的操作程序,而对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设臵了一些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可能障碍。因此笔者认为,《破产法》立法上亦是偏向于鼓励管理人解除待履行合同、使债务人财产得以集中管理、保持财产总价值的稳定。换言之《破产法》并不鼓励管理人冒着共益债务扩大的风险继续履行合同以追求履行合同可能得到的利益,而是只要求管理人保守地维持现有的利益即可。结合我国法律施行的客观现实和破产案件实务,应当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并不完善的大背景下,民商法律中追求的公平、诚信篇十:物权合同破产1、根据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4、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5、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6、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7、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的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8、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9、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10、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1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行使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无得担保的共同保证,保证人只能想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追偿。12、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1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有权优先受偿。1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15、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6、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17、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在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无权优先受偿。18、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19、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未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就该工程拍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1、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2、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3、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24、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撤销。25、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6、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27、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28、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9、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30、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预付款没有担保的性质,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应当返还预付款,可要求承担赔偿责任。3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3、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4、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35、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36、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每届满一年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37、出租人侵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38、抵押权设定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39、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40、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赔偿损失。41、抵押期间,抵押财产因毁损而获得的赔偿金,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4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43、转让人虽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转让价格合理,标的物已交付,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受让人即可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44、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45、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款,亦未另行订立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46、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47、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48、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49、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50、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51、在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形,如果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即合同有效)。5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3、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54、“流押条款”无效,即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55、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56、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57、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58、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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