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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可以分多次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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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可以分多次实施?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否可以分多次实施?【法院观点】案涉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已经浙江某有限公司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的表决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分配方案可以分多次实施。【案情简介】2018年11月23日,浙江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浙江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已经第五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法院依法裁定认可。对浙江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调整后的《浙江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方案》,法院予以认可,但对部分内容予以变更和调整。【律师点评】破产清算处理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变价、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法院作出裁定、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从《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看出,破产财产可一次性分配完毕,也可进行多次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次数,主要是由管理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根据破产财产回收的难易程度、债权债务关系确认的复杂程度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除明确要求一次性分配外,债权人会议一般不会对破产财产分配次数作出具体性的规定,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案件情况提出多次分配的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要注意每次分配都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 编号:1700846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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