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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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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重庆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格式为 doc ,大小 17920 KB ,页数为 8页

《重庆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


('《重庆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为了保障本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正常履行,使各律师事务所能够自觉地维护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合法权益,现将《重庆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列于本网页上,以便各律师事务所掌握执行。一、保险单明细表签发日期:全文结束》》年02月25日保险公司:美国利宝互助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签发于: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DHOL110000230500被保险人名称:重庆市律师协会记录在案的所有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协会xx年02月24日提交给本公司的完整的经盖章确认的律师事务所及各所律师名单为准)地址:重庆渝北区龙溪街道黄龙路4号重庆市司法局大楼4楼营业性质:法律服务保险期限:自xx年02月25日零时起至xx年02月24日二四时止特别约定:若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人数发生变化,被保险人须在一个月内向本公司书面申报说明并办理相应批改手续。第1页共8页赔偿限额:每次保险事故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RMB4,000,000、00元每间律师事务所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累计不超过RMB16,000,000、00元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赔偿责任限额累计不超过RMB60,000,000、00元“每次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的一个或若干个执业律师在同一委托事项下,代表一个或若干个委托人,由于一次或若干次疏忽或过失行为,给一个或若干个委托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保险费:RMB300,000、00元本保险合同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赔偿责任的8%或人民币5,000(以高者为准)。赔偿基础:保险期限内提出之索赔追溯日期:xx年02月25日零时二、保险责任:1)在中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在册执业律师以执业律师身份代表被保险人为委托人办理书面约定的诉讼或非诉讼律师业务时,在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由于疏忽或过失行为,致使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委托人于保险期限内首次就经济损失的索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经判决、裁决或调解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第2页共8页2)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3)委托人损失发生后,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下列行为或原因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1)以下情形:1、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乱、盗窃、抢劫等行为;1、2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或其它国家法律及政策;1、3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及各类自然灾害;1、4由于核武器、核裂变、核聚变或辐射污染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索赔或所致的责任;2)非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或不适用中国法律的委托业务;3)第3页共8页注册执业律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受业务或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执业的;4)注册执业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或对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5)注册执业律师非职业行为或故意行为;6)以骗取保险赔偿金为目的的行为;7)注册执业律师被指控对他人诽谤或恶意中伤,经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8)中国法律禁止代理的委托业务;9)非被保险人的注册执业律师办理的委托业务;除保险单规定的除外责任外,以下条款规定的情形或原因也属于除外责任;G001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见:明细表附件)G002恐怖活动除外责任条款(见:明细表附件)L208核能风险除外条款(见:明细表附件)L207电子数据及互联网条款(见:明细表附件)第4页共8页L209信息技术条款(见:明细表附件)四、保险条件1、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问题。被保险人遵守或履行保险条款中所记载事项及被保险人正确陈述与回答投保申请书中的问题,是本公司负责赔偿之先决条件。2、契约完整性有关本保险的投保申请书、最终报价单、保险单及明细表以及对以上文件的批注(“批单”)和附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有关本保险的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3、保险合同之解除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任何实质性内容,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过失有上述行为,且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亦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随时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本公司将按照现行短期收费表所定之标准收取已承保之保险费。若被保险人有违反上述如实告知义务外的其他违反本保险单约定之行为,本公司可提前15天通知被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该通知以挂号信方式寄到本公司最后所知道的被保险人的通信地址,本第5页共8页公司将自退保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未到期部分之保险费。4、索赔当被保险人收到委托人就责任纠纷提出诉讼或仲裁申请书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调解承诺,否则本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一旦经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庭裁决书、调解书依法确认,被保险人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公司,并在15天内,或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之宽限期限内,将书面的索赔报告送达本公司。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承办律师的律师执业证;承办律师与被保险人的聘用合同或有关文件;委托代理合同或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索赔人的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生效的司法文书(含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和其他法律文书。5、缩小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责任纠纷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缩小或减少损失,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书面说明被保险人责任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否则,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无论是否出险,在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可以对承第6页共8页保的法律事务和法律事务所进行核查,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6、赔偿金额认定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是本公司确定赔偿金额的最终依据。被保险人责任纠纷发生后,在委托人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凡以调解结案的,赔偿方案需事先经本公司同意,否则不予赔偿。7、重复保险如被保险人存在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将按照不同保险人承保责任比例进行比例赔偿。8、代位求偿权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合同。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本公司取得在赔偿金范围内对除被保险人以外其他个人或机构进行追偿之权利。被保险人应签署并递送所有的文件及证件,并采取一切行动以确保该项权利的实施,包括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情况,并以其它方式帮助本公司取证。被保险人不得在损害发生后,做出任何有损于该项权利的行为,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或违约行为致使第7页共8页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9、仲裁如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并适用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由此得到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若保险单与明细表有任何冲突,以明细表中的内容为准;若批单与保险单和/或明细表有任何冲突,以批单中的内容为准。以上为《重庆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各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理解之处可向市律师协会咨询。第8页共8页',)


  • 编号:1700496121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8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7920 KB
  • 标签: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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