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保单是不是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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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是不是保险合同[篇一: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的性质非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订立的合同.要式合同如果不按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合同则不会产生效力.那么,我们今天所要讨论的就是: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以特定形式呢?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与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对于此条文,我方的理解是,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仍是《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因此,保险合同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一致时即告成立,不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段,为非要式合同.理由:一、文义解释:依据合同法,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程,即"要约"与"承诺".保险合同也不应例外.保险合同要约一般表现为投保单,多为格式条款,由保险人提供,条款的内容包括合同定义、保障内容与双方应负之权利、义务,均由当事人之一方即保险人事先确定.投保人只能决定是否投保与为何标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变条款的内容.因此,其对何对象发生权利、义务创设、变更的效果,应依投保书之内容,即要约的内容为准,在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双方与对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已经确定,保险人在之后签发1/6的保单对于双方合意的达成无任何作用,另外的保险单等书面形式协议只是对其内容的再次确认.保险法第13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与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据此规定,益显保险单或凭证之制作,与契约之效力无关,只是契约内容之证明而已.法律使用的文字是"应当",而不是"必须",并未包含"不签发保险单,保险合同就不能生效"的含义.与时签发保险单的规定,也暗含"在合同生效后与时签发"的含义.若以签发保险单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就谈不上"与时"的问题了.该条第二款指出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但这一规定并未否认以其他非书面协议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二、历史解释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的确认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我国传统的保险立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据此,保险合同须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书面形式.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经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同法》做了修改.修改后的第25条删除了以前把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与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这一条并未要求保险合同应采取的形式.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在1995年2月7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保险法〔草2/6案〕"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以保险单或者书面协议的形式订立".而新的《保险法》删去了给条文,也删去了以前法律中规定的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保险人"签章承保"的程序,只是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保险人应当与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这种改动实质上已经改变了保险单的性质,使其从原来规定的保险合同形式,改为现在规定的证明保险合同内容的证据.足以表示立法者的观点.因此,可以认为,《保险法》生效后,保险合同已从原来法律规定的要式合同,变为不要式合同.——三、目的解释优点更多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要求的擅变,是顺应了世界合同法从要式到不要式的趋势.一方面符合商事交易特征,保证了交易行为的快捷、灵活与方便,严守合同自由之基本原则,是市场经济使然;另一方面保护投保人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使被保险人增加多获赔偿的机会,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使然.要式缺点:1、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合同必须履行的手续都是在第三者参与下完成的,如有关部门的公证、签证、登记等等.似乎尚未有以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某一行为为生效条件的.这主要是为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来促成或阻止合同的有效成立,使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在实践中,确有时出现投保人与保险人就投保事项协商一致,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情形.产生这种情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也确实存在少数保险人持观望态度,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就以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为由拒绝赔偿,使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保险之本意.3/62、损坏了保险人的信誉,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投保人一般对保险是比较生疏的,他们总以为一旦与保险人协商一致,交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成立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赔偿.如果拘泥于保险合同的要式,保险人拒绝赔偿,必然会损害保险的信誉,不利于保险业的顺利发展.3、妨碍了保险业务的发展.社会情况是千差万别的,相对固定的保险单未必能满足不同投保人的要求,形势的不断变化也要求保险合同灵活使用,在遵循国家规定和业界原则的情况下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主张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其成立始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的观点,在实践与理论中都存在不少问题.保险合同理应为非要式合同.[篇二:以下属于保险合同形式的有<>.a.保险单b.投保单c.暂保单d.批]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与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与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与,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与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与4/6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篇三: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投保单、保单、保险凭证、暂保单和批单.〔1〕投保单.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投保人进行保险要约的书面形式,由投保人如实填写.在投保单中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供保险人考虑是否接受承保.投保单是保险人赖以承保的依据,如果投保人填写不实,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索赔要求有可能得不到满足.其内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地址、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投保险别、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但因险种而异.〔2〕保单.保单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保单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与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保单的主要结构包括: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与附注条件等.保单的正面一般采用表格方式,其填写内容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详细说明;其背面是保险条款,具体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费与退费、索赔与理赔、争议处理等.保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权利义务以与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其所列的项目与保单完全相同,并声明以某种保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但是不载明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5/6化的保单,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有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单载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4〕暂保单.暂保单是在保单或保险凭证未出具之前,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临时保险凭证,亦称临时保单.其作用是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仅载明与保险人已商定的重要项目,如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承保险种、被保险人的##、缔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保单以外的特别保险条件等.暂保单具有证明保险人已同意投保的效力.出具暂保单一般有以下情况:一是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保险业务,但未向保险人办妥保单手续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二是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被保险人的要约后,但尚未获得上级保险公司或保险总公司的批准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三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洽谈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当事人已就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尚有一些条件需进一步商讨,在未完全谈妥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作为保障的证明;四是保单是出口贸易结汇的必备文件之一.在尚未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之前,可先出具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并以此作为出口结汇的凭证之一.暂保单一般具有与保单或保险凭证同等的法律效力,但通常其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一旦保单出具,暂保单自动失效.保单出具前,保险人亦可终止暂保单,但必须提前通知被保险人.〔5〕批单.批单是保险人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单内容的证明文件.批单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对已印制好的标准保单所作的部分修正,这种修正并不改变保单的基本保险条件,只是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在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有效期内,对某些保险项目进行更改和调整.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通过协议更改和修正保险合同的内容.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批单可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也可另外出具一张变更合同内容的附贴便条.凡经批改过的内容,以批单为准;多次批改,应以最后批改为准.批单一经签发,就自动成为保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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