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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定-违约金事项仅有口头约定-是否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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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定-违约金事项仅有口头约定-是否可以主张?


('书面劳动合同未签定,违约金事项仅有口头约定,是否可以主张?文档简介: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是日后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可能涉嫌违法,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案例】北京A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因此每年都有数个解决应届毕业生的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指标。2005年3月,A公司新上了一个项目,急需人手,于是决定招录一批应届毕业生。经过数轮的考试、审核,最终决定录用张某等人,双方口头约定了张某等人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解决户口等事宜,并且特别约定如果张某等人在3年内因个人原因离职的话,需交付违约金3万元。但是由(3.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于时间较紧,A公司与张某等人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半年之后,A公司为张某等人申办了北京市常住户口,户口办理完毕,张某即向A公司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A公司要求张某按照当时的口头约定支付3万元违约金,张某拒绝支付。随后,A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书面合同约定、并且A公司又不能提供有力的能够证明当时的口头约定内容的证据为由驳回了A公司的的仲裁请求。【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情况做出具体约定,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也是日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享受(4.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2749102171)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并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定的罚款。本案中A公司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一项没有书面约定,致使(5.51HRlaw网站www.51HRlaw.com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事后A公司主张此项权利时很难举证当时与1张某之间存在口头约定,这也是A公司的仲裁请求没有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的主要原因。【新法新规】由于现实中存在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现象,为了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尤其是加大了对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处罚力度。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6.更多咨询拨打,400-008-5151)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析】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是日后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如果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可能涉嫌违法,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并且将于2008年1月1日开(7.新浪微博(@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腾讯微博(@义贤律师))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的处罚规定的更具体、力度更大,因此,用人单位更应该及时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九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第2条、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具体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海南省人事劳动厅:你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琼人劳关[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6、《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02.2.1)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3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据本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ue5e5劳动合同期限\ue705二\ue5e5工作内容\ue705\ue5e4三\ue5e5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ue705\ue5e4四\ue5e5劳动报酬\ue705\ue5e4五\ue5e5社会保险;\ue5e4六\ue5e5劳动纪律\ue705\ue5e4七\ue5e5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ue705\ue5e4八\ue5e5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一\ue5e5试用期\ue705\ue5e4二\ue5e5培训\ue705\ue5e4三\ue5e5保守商业秘密\ue705\ue5e4四\ue5e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ue705\ue5e4五\ue5e5其他事项。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一)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存在劳动关系而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赔偿金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7、《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8、《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年4月7日)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30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30日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一)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二)工作任务和工种、岗位;(三)生产、工作条件;(四)教育与培训;(五)劳动纪律;(六)劳动保护;(七)劳动报酬;(八)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九)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十)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十一)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内容。www.51HRlaw.com是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所属电子商务网站。我们致力于与企业一起成长!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拥有国内最强大最专业的HR法律实务与研究团队,长期致力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实务研究及国家立法推动。义贤律师团队,擅长为国内各类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在劳5动合同管理、薪酬管理、纪律及奖惩管理、休假管理、用工方式管理、规章制度设计、离职管理等方面有着数以千计的实战案件经验,形成了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型服务团队。义贤律师团队,关注和积极参与劳动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完善工作。先后参与了《社会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规定的制订和修改工作。2012年,全国人大启动《劳动合同法》的修订程序,专门针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立法完善,义贤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各类立法研讨活动,并且提出了多条修改意见,很多修改意见得到了相关部门和学者、专门的认可。义贤律师团队,重视专业研究和经验积累,乐于与各行业法律同仁交流经验,在执业之余笔耕不辍,撰写出了一批颇具影响的著作和专业论文,对相关法律领域的实务和理论研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法务全解》《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全解》《外企HR劳动合同管理指引·汉英对照》《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劳动合同百案图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流程与赔偿标准》新编工伤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失业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实务》《新编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操作实务》《住房公积金实务精解》《中国工伤保险研究》《工伤保险条例:解释、取证和维权》《劳动合同法疑难案例解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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