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A法案和TRIMS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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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a法案。trims协议影响?Fira法案将投资措施纳入到国际管制轨道的初步尝试,源自于GATT专家组对FIRA案的裁决。1974年,加拿大颁布了其《外国投资审查法》(ForeignInvestmentReviewAct,FIRA),要求加拿大政府对可能的外国投资和投资者进行审查,只有当该投资符合FIRA法案规定的基本标准,被认为对加拿大有重大利益时(可以增加加拿大的就业与出口,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才可获得批准,如果投资者想获得更优惠的待遇,那么他们必须向加拿大做出书面承诺。FIRA法案通过的目的就在于引导外国投资投向有利于加拿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领域,预防外资尤其是美国资本对加拿大经济的渗透和控制。但FIRA法案的通过引起了美国的强烈不满,并最终于1982年向GATT专家组提起了针对加拿大的诉讼。美国的具体诉由是这样的:由于美国的苹果公司想在加拿大投资,它就不得不与加拿大政府事先达成三项承诺:1)购买承诺。即苹果公司同意购买部分加拿大生产的零部件;2)生产承诺。即苹果公司保证在产品中增加一定程度的加拿大价值,也就是说要采用部分加拿大产品,雇佣部分加拿大工人;3)出口承诺,即苹果公司要向全球的苹果经销商推荐加拿大生产的辅助设备。美国认为,苹果公司的购买承诺和生产承诺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条款);第3条第5款(当地成份条款);而出口承诺违反了GATT第11条第1款第3项(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条款)。在案件的审理中,专家组虽然否定了美国的许多诉由,但最终还是认定FIRA法案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国民待遇条款)。专家组认为,要求企业必须购买原产于加拿大的产品,将使从国外进口的类似产品处于不利地位,违反了国民待遇条款。专家组对FIRA案的裁决给国际社会发出了三个明确的信号:1)购买承诺这种投资措施是违反GATT义务的;2)东道国管理和引导外资的权力可能会因为违反GATT而受到国际的约束;3)多边贸易体制同样可以插手投资问题。尽管FIRA案把投资措施纳入了GATT的调整范畴,但不少西方的法学者仍然感觉不太满意,因为专家组并没有对出口承诺这类措施进行制约。这就促使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提出要在关贸总协定的体制内制定一个管制投资措施的多边条约,这一提议得到了欧洲和日本的普遍欢迎。美国在谈判中要求把14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都列入明确禁止的范围。这14项措施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资鼓励措施(Investmentincentivemeasures,即税收减免taxconcession、关税减免tariffconcession、财政补贴subsidies、投资津贴investgrants等);另一类是投资限制措施(又叫履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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