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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解析财产保险合同:聚焦保险标的的核心价值(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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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2篇)


('财产保险合同一、财产一切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第三条: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第1页共11页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第四条:赔偿处理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第2页共11页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4.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6.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修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7.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赔付,其损失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8.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9.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第3页共11页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11.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第五条:其他事项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2.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财产一切险投保申请书投保单号:__________第4页共11页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财产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一切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投保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保险期限:个月自至中午12时正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__________保险财产使用性质:__________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__________以往损失情况: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保险费:__________项目号:__________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投保金额:__________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第5页共11页(如此处不够,请在背面填写。)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投保人签章:__________日期____于____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保险单号次:__________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附加条款或批单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承保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财产的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明细表被保险人:__________保险期限:____个月,自____至____中午12时正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保险财产占用性质:__________保险费: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第6页共11页项目号:__________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投保金额:__________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如填写不下,请另附清单。)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备注: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日期____于____财产保险合同(二)____以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及车辆损失险为切入点受益人,《保险法》第18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根据这条规定,受益人似乎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当中,那么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存在受益人制度呢?近年来在按揭贷款购车领域越来越多的出现指定受益人制度,例如甲按揭购车,与乙银行或金融公司签订贷款协议、抵押协议,将所购车辆抵押给乙银行或金融公司,同时在购买交强险、车损险时将乙银行或金融公司指定为“第一受益人”。这种做法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些新的案例,一旦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第7页共11页而非投保人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保险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而不同的法院在面对这样的案例时,采取的做法亦大相径庭。在财产保险领域指定受益人制度究竟是否具备效力(以下所有分析均仅只针对财产保险)?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有必要将指定受益人制度与保险索赔权转让制度(亦称为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作明显的区分。保险索赔权转让,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请求权的权利人将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两种制度存在以下区别:1、发生时间节点不同,前者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就指定了第三人为第一受益人,而后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性质不同,前者是一种期待权,保险事故并不会当然的发生,民法上又将称为“射辛合同”,只有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第三人才可能主张____应权利,而后者是一种既得权,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依据保险合同,已经享有求偿的权利;3、受到法律保护程度不同,前者的效力在实践中有较大争议,不同的法院基于不同的出发点,作出的判决亦存有差别,而后者从其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79条规定的债权的转让,如果不具备该条规定的依性质、依约定、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接下来C将以交通事故中交强险及车辆损失险相关案例为切入点,对指定受益人制度的效力进行分析:案例一,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告A驾驶小轿车行驶至____路段时因驾驶速度过快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B相撞,造成B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被告A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B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A的小轿车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保单中约定第三人某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事故发生后,B多次第8页共11页与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第一受益人为银行,拒绝向B进行赔偿,故B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交强险约定第一受益人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人制度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仅存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本案交强险系财产保险合同,在该保险中约定第一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约定的第三人某银行在本案中没有受到损害,不享有交强险的保险利益,故本案交强险中关于第一受益人的约定系无效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B依法享有交强险的受偿利益。虽然该案的审理法院支持了原告B的诉讼请求,但该法院的作出判决的出发点是坚持了财产保险合同中无受益人的观点,但C更倾向的认为应结合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以及交强险制度在交通事故领域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进行充分说理。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____制保险,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____制保险条例》第3条的规定,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广泛性、公益性等特点,允许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人为第一受益人似乎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该制度不仅有违交强险制度设立的立法初衷,而且将极大损害交通事故中相对弱势方受害人的权益,不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此外,此举亦增加了交强险投保人的经济负担。因此,C认为,在交强险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人为第一受益人的制度无效。案例二,D于____年____月在成都某汽车4S店按揭购买小轿车一辆并在B保险公司购买车损险,约定第一受益人为C按揭银行,同时将该车抵押给C银行。第9页共11页同年____月____日,D驾驶小轿车与E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后经交警大队认定D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过定损,D的车辆损失为___元,C银行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受益人制度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仅存于人身保险合同中,本案车损险系财产保险合同,在该保险中约定第一受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且C银行并非车损险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不享有保险利益,主体资格不适格,遂裁定驳回C银行的起诉。在该案中,审理法院依旧坚持了财产保险合同中无受益人的观点,但C认为车损险不同于交强险显著的公益性特征。虽然《保险法》第18条仅规定了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制度,但并没有对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存在受益人制度作出禁止性规定,在约定车损险受益人时亦不存在银行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者利用格式条款故意加重、限制投保人的责任等情形,应当结合《合同法》第44、52、53、55条认定此类约定有效。此外,对于投保人如何处分自己的期待利益,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允许当事人在车损险领域指定受益人,那么在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列明又成为一个需要正视的问题。C认为车损险投保人以及指定受益人如银行均有权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且另一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对是否应由自己获得保险金均有独立的请求权。如案例二中的银行提起诉讼,投保人可向受理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投保人指定银行为受益人的约定进行实质审查,是否属于投保人在自由状态____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对保险金的归属依法作出裁判,而非简单的驳回起诉。同理,投保人提起诉讼亦然。第10页共11页综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允许受益人制度的存在,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并不能一概而论,应考察具体财产保险险种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台的立法目的,结合实践的社会及法律效果进行综合考量,而非简单的否定其效力。因现行法律亦无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尽早完善相应制度,指导司法实务。以上观点仅为C个人观点,欢迎大家来稿交流。第11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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