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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以下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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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IfIsucceededtoday,Imusthaveputallmyhardworktogetheryesterda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如下:(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2)保管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也存在是无偿合同的情况;仓储合同都是有偿合同。(3)保管合同给付保管凭证;仓储合同是给付仓单。为了有效节约空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将物品交给专业的人士去保管,这样很多时候既保证的了物品的完整性,同时节约了自己的空间,但是很多人对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了解并不是很深,下面就和一起了解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知识。一、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即保管物是否限于动产,各国立法有两种趋势:第一,以德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寄托物以动产为限。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1、仓储保管人必须是拥有仓储设备并具有从事仓储业务资格的人仓储是一种商事行为,有无仓储设备是仓储保管人是否具备营业资格的重要标志;仓储设备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备的基本物质条件。从事仓储业务资格是指仓储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2、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仓储保管的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与一般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种类物不同的是,作为仓储物的动产不限于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若为特定物,则储存期限届满或依存货人的请求返还仓储物时须采取原物返还的方式;若为种类物,则只需返还该种类的相同品质、相同数量的替代物。3、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这一点显著区别于实践性的保管性合同,即合同从成立时即生效,而不是等到仓储物交付才生效,这一点在《合同法》上明确定义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是具有专业性和营利性的从事仓储营业的服务的民事主体,合同一旦成立,在仓储物交付之前其必然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为履行合同做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此时反悔不交付货物,必然给对方带来损失,若仓储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则合同从交付之日才成立,从订立合同到交付之间的这种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请求赔偿,作为诺成性合同则不同,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合同成立,则合同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受合同效力的约束,上述损失就可依违约损失获得赔偿。显然法律的用意在于强调仓储合同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一方在仓储行为中都要做出慎重的、负责的意思表示,不可随意为之。4、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存货人的货物交付或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具有仓储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作为法定的提取或存入仓储物的书面凭证,仓单是每一仓储合同中必备的,因此仓单是仓储合同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现在,相信大家关于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应该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只有详细了解这其中的内容以及两者之间的不同,在签订合同时才能做到心无所惧,也才能更加清晰的辨别自己所需要的到底是哪一种合同,不至于张冠李戴,也有效的避免了后期矛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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