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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盖公章担保合同无效吗,只盖公章的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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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盖公章担保合同无效吗


('偷盖公章担保合同无效吗偷盖公章担保合同无效吗?篇一:公司没盖公章的合同就无效吗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有人认为这份合同属于无效,但杜小姐不同意,她认为:“第一,我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这就表示公司认可该合同,怎么能说是无效合同呢?第二,这份合同虽然没经过鉴证机关审查鉴证,但合同条款中并没有违法和不公正的内容呀。所以,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劳动合同。”又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本身就不符合订立合同的形式要件,再加上又没有经过鉴证,这份劳动合同当然无效了。”这份劳动合同无效吗?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实际上,该公司与杜小姐双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享受了各自的权利,现在有人突然说合同是无效的,实在是荒唐可笑。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还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篇二:担保无效案例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应负民事责任案情2000年1月,原告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200万元。同年5月,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乙公司承诺于该年10月底之前还清借款,丙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对乙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0年10月初,丙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丁公司作为列席方参加会议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为丙公司将股权的60%及其为乙公司借款提供的保证责任一并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同意承担。之后,丙公司于2000年12月函告甲公司,通知其关于乙公司借款的保证责任已转移给丁公司。2001年1月,甲公司复函丙公司,告知同意将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丁公司。后来,甲要求乙公司及丁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丁公司不同意承担责任,理由是:第一,丁公司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合同关系,丁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中的承诺只能对丙公司产生效力,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第二,丁公司与甲公司没有签订担保转让协议,也未签订书面保证协议,该保证责任并未发生实际转让;第三,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担保条款亦无效,故丙公司将担保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无效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其中的担保条款亦无效。丙公司将保证责任转让给丁公司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甲公司同意丙、丁之间的保证责任转让行为,故该保证责任转让成立。担保人明知或应知企业之间相互拆借属违法行为而仍为债务人担保,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如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的借款协议无效;二、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借款200万元,如乙公司不能返还借款,由担保人丁公司赔偿因此所致损失部分的三分之一。点评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保证责任是否可以转让,一个是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一、保证责任可以依法转让。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也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因合同关系确立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保证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为法律设立的一项担保制度。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债权担保分为物保和人保。物保依所供担保的物,以确保债权的满足,如抵押、质押和留置。人保是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附随的债务人,以人的信誉及其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以期巩固债权、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属于人保,它与物保的不同之处在于,物保属于物权范围,而保证则属于债权范围。因此,保证是合同之债,它的基本属性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作为合同之债的性质决定了保证责任有可以转让的可能性。保证合同虽依附于主债务,但它并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在依附于主债务的范围内有相对的独立性。例如,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约定只为主债务的部分提供担保,也可以单独就保证债务约定违约金。对于这些,保证合同都可以单独约定而不依附于主合同。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保证责任是否可以转让,但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合同之债可以转让,而保证责任又属于合同之债,且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在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保证责任是可以转让的。本案中,丙公司在还款协议中承诺对乙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公司的保证责任成立;丁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承诺承担丙公司的保证责任,股东大会决议为有效法律文件,丁公司的承诺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后,债权人甲公司亦同意保证责任转移给丁公司。因此,保证责任由丙公司转移给丁公司的事实成立,丁公司所称与甲公司没有签订担保转让协议也没有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故其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保证关系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无效保证合同的民事责任系缔约过失责任。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


  • 编号:1700612000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4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5731 KB
  • 标签: 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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