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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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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


('保证合同与担保合同篇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住所: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借款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乙方受丙方的委托,愿意以个人所有财产及权益为甲丙双方所签订的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甲方经审查,确认并同意乙方作为丙方的还款连带责任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地名)按下列条款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金额乙方对主合同及今后可能发生的修补、补充条款中丙方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丙方未按主合同中的承诺按期足额偿还全部债务,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保证在收到甲方索款通知后十五日内无条件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第二条保证期间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两年,自主合同约定的还款届满之日起算。第三条乙方承诺1、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在甲方尚未全部收回借款之前,无论乙方是2否已经向甲方部分履行了代偿责任,必须待甲方借款全部收回之后,才可向丙方行使债权人的权利。2、甲方给予丙方和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各项义务。第四条附则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签字、手印):年月日乙方(签字、手印):年月日丙方(签字、手印):年月日本合同签订地:第2页共2页篇二:保证担保合同(企业)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2)违反或触犯保证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或对保证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3)超越保证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保证人的章程或其他协议所限制的),或超越保证人董事会的权限,或(4)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5.保证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保证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协议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6.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保证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保证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7.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保证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8.保证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协议,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协议,该等违约会对保证人有不利影响;(1)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2)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保证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3)保证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4)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保证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5)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第八条保证人免责范围1.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2.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保证人同意;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4.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5.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第九条通知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篇三:保证担保合同(担保人为企业)合同编号:保证担保合同甲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认真仔细阅审后签署。鉴于甲方与债务人签订了编号为【号】的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甲方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保证担保。为此,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格守信用,在青岛市__区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第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和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案件诉讼费(或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内的一切费用。第二条保证方式:乙方同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如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甲方可直接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第三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第四条保证的独立性: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无效、可撤销而有所改变,也不因甲方、债务人或乙方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第五条承诺与保证: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1、乙方具有合法的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资格,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2、乙方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和有效,未向甲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资信状况和担保能力的任何信息,在甲方审查其资信材料和担保能力情况是积极配合;3、乙方自愿为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完全了解主合同以及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等;4、乙方保证在债务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甲方借款本息时,无条件偿还债务人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法院强制执行时,自愿放弃法律上的一切抗辩权,无条件接受执行。5、乙方有足够经济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且不因任何强制指令,或财产状况的改变,或与除甲方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免除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乙方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乙方在书面通知后10日之内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6、乙方在保证期间内有义务对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情况进行监督;7、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第六条本合同的提前履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乙方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第七条主合同的变更:乙方确认甲方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做出的任何变更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仍将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八条主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主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应向主合同之权利义务承受人无条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2.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共同欺骗甲方,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甲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中乙方保证所列联系地址为准确有效联系地址,并保证甲方按该联系地址邮寄的信件均会得到乙方的签收,若出现拒收、代收或信件被退回等情形,均视为乙方已签收。如乙方变更联系地址等情况时,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按照本合同所载联系地址发出通知或函件后五日,视为已经送达乙方。2、以上条款均系甲、乙双方真实意向的表达,缔约人对上述条款已经充分了解并完全同意,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明晰,无异议,无疑义,且确认并不构成任何格式内容;本合同中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及主合同的效力,缔约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责任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力。债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担保人1(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住所地:担保人2(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住所地:担保人3(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邮政编码所地本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篇四: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标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保证人:__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____债权人:___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_为确保__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括诉讼费、律师费等)。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_____。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第二条保证担保方式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包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三条保证责任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四条保证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____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五条债权人权利义务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第六条保证人违约责任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七条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篇五:担保合同有何特征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担保合同有何特征核心内容:担保合同有何特征?担保合同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而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中表现为成立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效力上的从属性。而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责任财产的补充和效力的补充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相对独立性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b60f476e2bd960590c677ed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2b9e4c95bdf9a041b4d2e32935f726e1&sign=7baecdb46b&zoom=&png=11043-21002&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fb60f476e2bd960590c677ed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2b9e4c95bdf9a041b4d2e32935f726e1&sign=7baecdb46b&zoom=&png=21003-&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六:保证担保合同保证担保合同本合同由合同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署。担保人:,身份证号或注册号:,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债权人(出借人):,身份证号或注册号:,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确保(债务人)和(债权人)于年月日签订《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债权种类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借款。第二条债权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第三条担保范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交通费、餐费、住宿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仲裁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第四条担保方式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第五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第六条保证责任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合同变更主合同除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担保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担保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第七条担保人权利义务保证期间,担保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担保人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担保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人。保证期间,担保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担保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八条债权人权利义务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担保人应如实提供。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担保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第九条担保人违约责任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担保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债务人与担保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十条担保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担保人是依照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担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担保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法庭执行;担保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担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违反或触犯担保人签订的任何契约或合同或对担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文件;或超越担保人保证的权限(不论是受担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合同所限制的),或超越担保人董事会的权限,或导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资产上设置任何抵押。担保人没有拖欠任何应付之其他债务,亦未在担保人已签下的任何契约、信托契约、合同或其他文件中发生或因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存在而构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违约事件;没有人正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处或政府机关对担保人或其资产提出诉讼,此诉讼将会严重影响担保人的财务、业务、资产及其他状况;除法定的优先债务以外,担保人在本保证书下所承担的责任为直接的及无条件的,而其付款责任均在任何时间与其他无抵押的债务享有同等地位;担保人在本保证书签署之日时并未违反任何有关债务履行的合同,或不履行或违反任何其他合同,该等违约会对担保人有不利影响;担保人已经向债权人充分和准确地披露了其在本保证书签约日时存在的全部实际的重要债务;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最近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已经按照法律与条件以及公认的常用会计原则编制妥当。上述财务报表连同其所附记录均真实和清楚地反映了该报表所涉及期间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同时自上述财务报表完成后,担保人的营运、业务、资产、债务或(财务或其他)状况未发生实际不利变化;担保人没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审定财务报表或其所附记录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债务或任何重要的未实现的损失或预期的损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不论是否遵循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而提供)关于担保人的一切资料,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为真实的、完全的和准确的;担保人在本保证书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无任何税项引致的扣减或预扣。第十一条担保人免责范围保证合同约定,债权人转让其债权,保证责任免除的;保证期间,债务人虽然得到债权人许可,将其债务移转第三人,但未经担保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合同变更主合同,但未经担保人同意(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外);在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在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第十二条通知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各方通讯地址如下:担保人通讯地址: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债权人通讯地址: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第十三条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四条不可抗力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邮编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第十五条合同变更解除本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十六条合同的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第十七条补充与附件篇七:保证担保合同(一)保证担保合同(一)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乙方(被担保人):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邮编:联系电话••本担保合同由上列各方于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市订立。鉴于••___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建筑工程业主支付担保合同,合同如下:第一条为了确保乙方与_____________(下称承包商)签署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年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建筑合同项下乙方支付义务得到切实履行,甲方利用自身担保经营权愿意为乙方向业主提供保证责任。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在对建筑合同的条款已做明确了解的情况下,愿意按合同的担保条款为乙方与承包商签订的建筑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甲方在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前,乙方必须1.向甲方提供下列一项或数项反担保:(1)经甲方认可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乙方要求下正式向甲方签发以甲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反担保保证书。(2)以财产抵押(质)押给甲方,以作为偿付债务的担保。双方另订“抵(质)押合同”。其中抵(质)押物的有关内容见合同附件。(3)经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反担保措施。2.同意为了抵消甲方向乙方追索保证责任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以上抵(质)押物。第四条当承包商按保证责任规定向甲方索赔,且甲方认为索赔文件、单据或证明符合保证责任规定,甲方出于履行担保义务为乙方向承包商支付时,甲方对乙方及其继承人、受让人有绝对的追索权,不受乙方接受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第五条甲方有权自代偿乙方收费外,还要向乙方收取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的____________%。/天(__________%。)乘以实际代偿天数的补偿金。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追债通知后的______________日内,无条件地向甲方偿清全部款项、费用及应付补偿金。第六条担保条款的修改乙方要求甲方修改担保函内容时,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的修改申请和银行对所作修改的书面认可文件,在增加担保金额或担保展期的情况下,乙方还必须相应增加或延长对甲方的保障,否则甲方不接受乙方的修改申请。第七条担保费用甲方在与乙方签署担保合同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及其它相关费用(具体见收费通知单):1.担保费:(1)担保费以担保金额为基数,按年率_______%计收。(2)担保费计费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费,在开具担保函时一次性收费。2.其它费用:甲方因开具担保函而发生的超过正常情况下的其它费用(如,甲方在对乙方进行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等)由乙方支付。3.履约保证金:部分委托人在申请甲方为其担保前,需要向合作银行存入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该笔保证金主要用于债务到期后,乙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而产生的履约费用,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供,数额为提供担保金额的-%,当乙方如期履行合同后,由甲方通知银行直接将本息划回乙方账户。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在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应的判决对合同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九条违约责任1.甲方的责任(1)如果甲方未按本合同履行义务,则应承担罚款____________________元给乙方。(2)如果甲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乙方遭受损失,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赔偿。2.乙方的责任(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未履行义务,则应支付违约金元给甲方。(2)如果乙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其他义务,而使甲方遭受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第十条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___份,承包商与建筑主管部门各执______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篇八:借款保证合同范本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XX0731002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从乙方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借出约定款项,丙方根据甲方的担保申请,愿意为甲方借款提供但保。现甲、乙、丙三方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借款利率月。第二条保证责任一、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乙方借出的本金。第三条甲、乙、丙三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二、乙方按照约定期限与金额向甲方提供借款。乙方应保证向甲方借出的款项来源合法,否则,丙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三、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四、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借款到期后乙方须以书面形式要求丙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履行保证责任,丙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代为履行还款责任。第四条未经三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第五条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代甲方向乙方偿还债务后,有权立即向甲方行使追偿权,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行使上述权利。第六条违约责任一、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的约定按期偿付本息导致丙方代为清偿的,丙方有权自代偿之日就代偿金额按日向甲方收取资金使用费。二、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3、4款的约定代清偿的,乙方除要求丙方履行保证责任外,有权自清偿期满之日起就未代偿金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丙方收取资金使用费用。第七条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三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机构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可向鹤壁市浚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有关合同的任何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同意,并由三方订立书面补充或修改协议。该补充或修改协议生效后,与本合同有任何不符之处,则以该补充或修改协议为准。第九条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第十一条本合同印刷体和手写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甲方法定代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丙方(签字或盖章):丙方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时间:年合同签订地点:2日月3篇九: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担保合同能否独立于主合同效力之外?这是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尤其是独立担保,即使担保人声明:担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现行的担保法理通说,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以及中国政府在世界银行等提供的长期、低息贷款业务中的担保,才能承认其独立性,其他类型的担保,均不能够独立存在。所以,如当事人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约定,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一)一、相关法律法规1、《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二、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1、担保合同是否可以约定类似“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继续有效”的条款如果可以成立生效,是否违反物权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3、依然担保法对担保合同另有约定是否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三、从一则案例看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借款合同,丙企业为乙企业的债务向甲企业提供担保,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后甲、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由于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律效力的认识不同,对丙企业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存在不同观点:观点一认为,丙企业不再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存在的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法律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企业之间非法借贷,应被认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企业与甲企业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认定无效,故丙企业不应依照该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二、虽然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范围应当予以限制,否则将给国内担保法律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过错,分别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即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观点二认为,丙企业应当依据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基于这一规定,担保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另行约定。本案中甲企业与丙企业正是基于此,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这一约定既未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亦未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力应当予以肯定。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一条款确认了合同自由原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合同内容的自由,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由及意志自由。具体到本案中,丙企业自愿与甲企业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企业仍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分歧,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不同理解密切相关。欲辨清上述两种意见孰是孰非,先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真实意思才是根本。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该款前半句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已经明确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关系。后半句以“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起句,句中“另有约定”究竟是对什么另有约定有学者认为,该约定是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关系的约定,即确认主合同的效力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具有从属关系,两合同的效力互不受影响,只要担保合同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若仅作此理解,则“另有约定”的概念过于宽广,似乎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在关联性得不到体现。因此,又有学者从限制性解释的角度出发,主张此处“另有约定”应理解为当事人约定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后果负担保责任,即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这一理解,弥补了文义解释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在关联性的忽略。综合考虑以上两种解释,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另有约定”的真实意思应是,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否定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单纯的从属关系,并且同时约定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的担保与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的担保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前者是对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后者是对主合同无效时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担保。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前者因担保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后者由于明确了是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担保,故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换言之,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转变为围绕对主合同无效应负的责任展开,此时若存在债务人应履行的债务,则应为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效力关系“另有约定”,只能是担保人与债权人就是否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进行约定。也只有在这种约定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力才具有独立性,可以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因为,此时的担保合同所针对的恰恰是主合同无效后的担保责任,对其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不受主合同无效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简单地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但未明确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在我国现有担保法律下,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在通常情况下(除非上述提到的明确约定才使得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性),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合同的无效而无效,至于丙企业的责任,则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视丙企业有否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如果本案中担保合同规定了担保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则不论丙企业有否过错,均应依照此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换言之,此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八条不再适用。借款期限届满后,甲公司向乙公司主张债权,乙公司以无力偿还为由要求续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同意。后甲公司依保证合同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丙公司以甲公司与乙公司间系非法借贷、保证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经法院查明其注册资金为80万元,现有财产及到期债权50万元)和丙公司连带归还200万元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分歧]在本案中,作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后,保证合同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归于无效。但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是否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在审判实践中存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理上讲,主合同的有效性作为从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先决条件。主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从合同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如果乙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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