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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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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纠纷


('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一起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基本案情:李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歌手经纪合约》,合同期限为5年。按合同约定,李某成为该公司独家签约的歌手,委托公司为其世界性独家经纪人。按约定,李某要支付20万元包装推广费用。签约一年半后,李某以公司在合同期内没有提供相应的培训、推广、演出服务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双方协商不成,李某找到律师所,想委托律师代理起诉。看了李某提供的合同,我发现这又是一份由经纪公司单方拟定的经纪合同。合同中对签约歌手的限制非常严谨:“要求把一切演艺行为完全委托给经纪公司;有关演出、报酬标准等一切事项均由公司全权负责处理;艺人必须保持随时听候调遣的状态等等。”而对经纪公司的义务及艺人的权利却是泛泛而谈、模糊不清:“尽力为艺人提供演出机会、尽力争取好的报酬、尽力提高艺人的技能和知名度等等”统一的特征是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时间限制,比如每年要有多少收益,多长时间内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这类的约定完全没有。对于很多初入这个行业,没有经验也没有谈判资本的艺人来说,类似的合同是很常见的,如果公司有意冷落签约艺人,艺人一方就会面临公司不提供演出机会,自己又不能随意寻找演出机会的困境。而本案的李某还面临另外一更严重的问题,他不但没有得到相应收入,而且还交给了公司一笔20万的包装推广费。那么在这样的合同背景下,单纯从合同内容上想认定经纪公司违约就面临一个困境,公司在合同中没有明确标准的义务,没有时间表限制,除非经纪公司真的长时间什么都不做,否则在合同期还剩下大半的情况下,到什么程度才是违约?但如果不能认定公司违约,还能不能顺利解除合同?如果不能顺利解除,鉴于合同期还有三年半,这段时间李某明显是在浪费时间。如果强行解除合同,所交的20万元款项还能否要回?研究了李某的案情,我给出了如下分析:1、双方的关系,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应该是委托合同关系,依据法律规定,李某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2、鉴于合同中对公司的义务约定无明确标准,且签约以来公司也确实提供了一些培训及推广服务并录制了一首单曲(虽然对相应服务的质量李某很不认可),只能尽量从合同目的等角度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争取认定公司违约并要求退赔,但无绝对把握。3、对于已支付的20万元费用,如不能认定公司构成违约,则应由公司举证证明其实际支出,适当扣除合理费用,剩余部分则应返还。对此类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的纠纷,此前我通常会先发《律师函》与对方沟通,但这个案子鉴于对合同履行质量双方的分歧比较大,且自行沟通时冲突比较激烈,所以只能直接起诉了。经过分析整理后,我代理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2、退还原告交付的宣传推广费用18万元(被告为原告以2万元的价格购买单曲版权已经原告同意。)并赔偿原告合同履行期间的生活费支出和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预期收益损失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接到诉状后,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为培养原告支出了大量费用,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要解除合同,所交费用不应退还,还应由原告赔偿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并向法院提供了《宣传网页》、培训费用、场地租赁费用、制作的单曲、拍摄的照片等相关证据。但大多费用,并无正规的合同及正式发票。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考虑到被告确实在合同期间为原告提供部分服务,有一定支出,法院酌情认定由被告退还原告12万元费用。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并各自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从结果上看,本案达到了原告的基本目的“解除合同、解放自己”,但在挽回损失方面并不让人十分满意,法院并未认定被告构成违约,这一点比较遗憾,由于缺乏明确的义务条款,本案主张被告违约的理由是从合同目的等内容中推定出来的,法院支持与否往往在两可之间,没被认定也有情可原。而且,法院酌情认定的经纪公司的合理支出偏高(当然,经纪公司认为认定的太少了),不过既然是酌情,有时就很难讲道理了。总的来看,还是提醒有想走艺人道路的朋友注意这个问题,在选择经纪公司、同经纪公司签约时,要谨慎,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含义,考虑清楚签约的后果,把事情做在前头,能避免很多损失和麻烦。附:《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案的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北京杨文战律师依法接受李某委托代理其与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参加庭审质证,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合同属于委托代理合同,原告随时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歌手经纪合约》的内容及双方权利约定来看,其性质属于委托代理合同,是原告授权被告代理原告处理演艺发展等事务。合同首页第一节合同目的条款中明确提到“乙方委托甲方为其演艺行为的世界性独家经纪人”,明确了本合同的性质是原告委托被告就其演艺行为进行代理。在合同的其他具体条款中也都体现了这个委托代理的关系,如:合同第1.2条款中所述“本合约所称独家经纪人是指甲方全权地负责代理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娱乐业、演艺业、出版业、网络四大相关领域内的一切业务的联络、谈判和订立合同事宜”。第2.1条款中所述“乙方同意委任甲方为其演艺事业之世界性独家经纪人”。第2.3条款中所述“甲方代表乙方向有关演出合约的第三者人士/公司收取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相关演出报酬”第3.e条款中所述“乙方保证在本合约有效期内,不再另外委托任何人士或公司为其经纪人或代理人”。从上述内容及权利约定约定,可以确认双方签订的属于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因此,本案原告或被告都有权随时解除这个委托代理合同,原告起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歌手经纪合约》是不存什么争议的,属于原告的法定权利。本案的关键争议应该是合同解除是由哪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如果是由被告造成的,则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由原告造成的,被告可向原告追究违约责任。就本案而言,原告认为,是由于被告的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导致原告解约,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二、本案被告根本没有履约诚意,签约后近两年时间没有给原告提供应该提供的代理服务,构成根本违约。1、被告在起草和签订《歌手经纪合约》时即无履约诚意。从被告起草并要求原告签订的《歌手经纪合约》的内容来看,对原告的要求非常清楚:一是要求原告签约之日提供20万的包装运作推广费用,二是要求原告独家委托被告代为处理演艺事业,并听从被告安排。而对被告的义务却缺乏明确的承诺和约定,甚至缺乏给原告的最基本的收入和生活保障,这说明在签约时被告即没有足够的履约诚意。2、被告向介绍人支付所谓的5万元好处费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在庭审时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两张支出凭单,并表示在与原告签约并收取20万费用后,即从该20万费用中向介绍人支付了5万元好处费。这个行为严重违反双方签订的《歌手经纪合约》,也充分说明被告根本没有履约诚意。《歌手经纪合约》第4.g条款中非常明确地限定了原告向被告支付的20万元的用途“包装及运作推广费用”。被告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应该遵守双方的约定,为原告的演艺事业合理的支配原告提供的相关费用。而被告却在收到原告上述费用后立即向所谓的介绍人支付了高达5万元的所谓好处费,这笔费用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此支配委托人的费用,被告哪里有什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么履约诚意?!原告到现在才知道被告在签约后就已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明白为什么签约后被告不但未给原告提供原来承诺的培训、演艺和宣传推广,并以各种理由要求原告再继续支付各种费用,原来原告当初提供给被告的相关费用,早就被被告如此使用了!单就被告的这一个行为来看,已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利益,失去了委托人信任的基础,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3、被告在近两年的合同期内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附件中提及的六项合同义务,被告绝大部分根本未履行,即使已经部分履行的也未按约定充分履行。附件中的第1项义务:在签订《歌手经纪合约》时被告即承诺为原告购买并发行一首音乐作品,但直到一年后被告才帮助原告购买了一首歌曲版权,而这仅仅是购买,离发行还差得远。在原告的反复催促下,被告才草草地随便为原告做了做录制,但是随即向原告要求额外的一万元后期制作费,在遭到原告拒绝后,此事也就此搁置。直到原告起诉后才匆匆进行了些制作并提交到法庭,但即即使如此,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能全国发行,有正式版权”。连作品都没完成,当然也谈不上附件中的第2项全线推广了。附件中的第3项义务,被告所承诺的专业培训也根本没有进行。附件中的第4项和第6项关于商业演出的承诺,也根本没有实现。对于第6项商业演出的承诺,虽然没有明确一个月应该有几场商业演出,但从合同目的和该条款的表述来看,至少不能理解为可以“一场都没有”吧?约定演出每场不低于1000元,那一年中被告至少也应该给原告安排几场演出吧?哪怕只有一场呢?否则这个标准又有什么意义?既然承诺了给原告演出收入标准,那根据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至少被告应通常让原告参加商业演出达到原告能取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收入,很明显,被告并没有做到。上述五项承诺,被告均以双方合同期为5年,现在未到期,所以未实现不属于违约来抗辩,原告认为被告的这个抗辩理由不成立,具体理由后面详细陈述。而在该附件中唯一的一项明确了履行时间的承诺被告也根本没有履行,也就是附件的第5项承诺。从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被告在近两年的合同期内未完全实现上述承诺中的任何一项,应认定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因被告原告而无法实现。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4、被告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被告一直主张5年的合同期未到,因此未完成原承诺的义务不构成违约,原告认为结合本案被告的履约行为,被告的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对于购买歌曲的时间、歌曲的发行时间、全线推广的时间、专业培训的时间和具体标准、商业演出的具体次数在双方签订的《歌手经纪合约》和附件中确实没有明确的约定,但这并不代表被告可以任意不作为。双方的合同是一个演艺代理性质的合同,5年指的是代理期限,不是完成承诺的期限,按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被告应该在5年的合同期限内不断为原告提高演艺技能、知名度,并不断为原告获取经济利益。而不是说在5年内只要完成了购买制作一首歌曲就算守约。就合同中有些事项约定不明如何处理,在《合同法》中有相应规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就相关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第62条规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应“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目的和通常的交易习惯来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本案被告单纯以5年合同期来抗辩,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本案的合同目的在合同的首部就有明确表达:“以更好的宣传、包装、并为乙方争取更多、更好的演出机会,提高乙方在演艺界的知名度和公众形象,使甲乙双方均能从此合作关系中得到相应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本案双方的行为都应紧紧围绕这个核心来展开。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经纪人也应在合同期内不断为自己代理的艺人争取演出机会和收入。经纪合约通常签约年限都是数年甚至十年、二十年,但是经纪人都是在与艺人开始合作后就根据艺人的能力和具体情况不断争取演出机会并不断取得收入。如果都象被告这么理解自己的合同义务,一个经纪人同艺人签订经纪十年的经纪合约,就可以在前8年什么也不做,一分收入也不取得,这岂不是想饿死自己的委托人?!本案原告的处境恰恰是如此,签订合约后近两年的时间,被告对原告基本上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不闻不问,既未对原告进行任何专业培训,也没有让原告取得任何收入。现在竟然还以合同还有3年为由抗辩,主张自己并未违约,这简直是荒唐!如果被告以5年合同期未到为抗辩理由,至少被告还应该提供一些具体的证据,来证明在已经过去了两年内为原告提供了哪些服务,为原告做了什么有益于合同目的的事。如果被告确实可以提供他为原告进行了专业培训,并根据原告的能力为原告安排了相应的商业演出,取得了一些收入,哪怕是比较少的收入,那还可以说被告毕竟在履行合同义务。如果被告无法提供上述证据,那就只能说明在这过去的两年时间,被告并未为原告提供符合合同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服务,那就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被告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将心比心,请被告想一想,如果是被告把亲人辛辛苦苦积攒的数十万元给了一个自称是专业人士的经纪人,然后满怀着对未来的憧憬等着听经纪人的安排提高能力、提高知名度、为家人增加收入,却发现过了两年了那个经纪人什么都没做,自己没有任何能力和知名度的提高,没有任何收入,连自己都养不活,更别谈什么回报家人了!这种情况下,以合同期未到来抗辩哪有什么诚实信用可言?综合以上理由,原告认为被告有多个根本违约的行为,因为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在合同期内未取得任何收入,还增加了大量的生活费用支出,上述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原告的损失清单及相应理由和依据,在庭审时已书面提交给法庭,在此不在多述。三、被告在庭审中所称的履约行为和损失是没有依据的。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供了一些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并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根据被告的举证情况,原告认为,被告所举证据要么不符合证据规定的规定,不能成有效证据,要么缺乏其他证据的佐证,不能证明其与本案的关系。1、被告没有自己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在庭审中,为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网页资料、MV光盘、网站推广合约等证据。首先,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网页资料并未按《证据规则》的规定进行公证保全,北京杨文战律师法律文集案例分析篇不属于有效证据。其次,被告所提供《网站推广合约》等文件内容并未提及本案原告,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以形成证据链来证实其与本案的关系,也不能证实被告的主张。最后,本案中唯一与原告及双方约定的被告应履行义务有关的MV光盘,也不足以证实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光盘中所涉及的歌曲MV是原告购买歌曲后反复催促被告,被告才随便给原告做了录像,随即就以要做更专业的制作为由向原告索取额外的费用,被拒绝后也就此搁置了,根本没有被告所说的专业人士制作之类的事。被告在法庭提供的光盘内容,原告起诉前与被告多次交涉从未见过,纯属被告为应对诉讼匆匆赶制的,其内容也极为粗糙。如果真如被告所说是经过专业制作,反复改版,那被告为什么不能提供是哪个专业人士、哪家专业的制作公司制作的证据?为什么不能提供相应的聘用或委托制作协议?不但不能提供这些最基本的佐证,甚至被告当庭不能清楚地说明这个MV是准确制作时间、被告所称数次修改的具体时间和修改内容!综合这些情况,只能说明,这个所谓的光盘的内容,并非是被告的履约行为。2、被告所称支出和损失没有合法依据。在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些支出凭单,用以证明其为原告所支付的费用。但是这些凭单同样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是在为谁做什么时支出的,有什么合理依据。相反,在上述支出凭单中向介绍人支付的5万元款项,经被告说明属于给这两个人介绍原告给被告的好处费,这到是起到了证明被告在签约后立刻就严重违约的作用。身为代理人被告如此滥用委托人交给他保管使用的的费用,他所主张的所谓的其他支出和损失,还有什么可信性?综上所述,本案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法院依法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费用、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此致北京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代理人:杨文战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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