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费用托管型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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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4915-2020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甲方(用能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节能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能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有关节能、环保、供热、供电、供水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的能源费用及其相应的能源供用系统(以下简称托管项目)按“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托管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第一条名词解释1.1.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1.2.节能量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1.3.能源绩效与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关的、可测量的结果。1.4.能源绩效参数可量化能源绩效的数值或量度。(注:能源绩效参数可由简单的量值、比率或更为复杂的模型表示。)1.5.能源基准第1页/共12页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注:特定情况下,能源费用也可以作为能源基准。)1.6.基期用以比较和确定节能量的,能源绩效改进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1.7.基准能源费用用能单位在基期所花费的能源费用。1.8.节能服务费通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产生相应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减少能源费用支出和增加收益,将减少的能源费用和增加收益的一部分,作为报酬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1.9.能源费用托管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由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或(和)节能改造。用能单位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减少费用支出或增加收益,获取合理的利润。托管范围可包括: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项所发生的费用,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费用(含人工、消耗性材料、工具)。第二条托管项目基本情况2.1.托管项目的房屋建筑设施系甲方的经营办公场所,位于,由甲方依法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营等手续合法、有效。托管项目区域内的供暖及制冷系统各项申报、批准、验收手续齐全。如果上述手续尚不齐备,由甲方负责完善。2.2.托管项目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2.2.1.供能设备包括供暖设备、制冷设备、配电室设备、。2.2.2.用能设备包括冬季取暖供热、夏季空调供冷的建筑设施,生活、生产、工作用电等设施。第2页/共12页2.3.托管项目的用能建筑面积和设备数量2.3.1.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下室平方米。需要供暖和供冷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仅需要供暖的平方米,仅需中央空调供冷的平方米,新风系统平方米。2.3.2.用电设备(或用电器)共计台(套),合计功率千瓦。照明电灯盏,合计功率千瓦。燃气设备:。蒸汽设备:。新风设备:。用水终端:。2.4.甲方的用能状况2.4.1.甲方区域/房间照度低于勒克斯(lx)时,开启该区域内型号照明灯具,每天使用时长为小时。2.4.2.乙方托管的甲方动力设备,包括:,数量:;动力设备每天使用时间:小时。2.4.3.其他电器使用时间:。2.4.4.甲方供暖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在此期间区域室内温度不低于°C,区域室内温度不低于°C。2.4.5.甲方供冷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在此期间区域室内温度不高于°C,区域室内温度不高于°C。2.4.6.甲方区域生活热水供水源头管路出水温度供暖期不低于°C,供冷期不低于°C,供水情况:。其他时间不低于°C。2.4.7.新风使用时间:。2.5.甲方委托乙方对本条所述的能源供应和使用系统(系统)管理运营。2.6.托管项目区域内的供能设备(2.2.1)和用能设备(2.2.2),由双方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形成“用能设备设施、用水设施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一。第3页/共12页2.7.托管范围包括。第三条能源审计和能源基准3.1.能源审计可以选择:(1)乙方完成。(2)乙方和甲方共同完成。(3)经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能源审计期间为天。起始日为:年月日,完成日为:年月日。3.2.依据GB/T17166《能源审计技术通则》进行能源审计。3.3.能源审计费用由承担。3.4.能源审计所需要的能源使用记录和数据资料:(1)过去年的能源消费台账;(2)相关耗能设备在合同有效期间的能耗状况和可能的变化说明;(3)现行的能源管理的规定、办法等;(4)能源审计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上述资料数据甲方应当全面如实提供,并应当在能源审计报告中逐项列明。3.5.能源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资料及报告内容应当经甲方书面确认。能源审计报告作为确定甲方能源系统能源消耗状况的依据。3.6.经过能源审计确定能源基准:确定能源基准的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能源绩效参数为:能源消耗量、。基准能耗费用为:。基准能耗费用包括的分项费用分别为:1电费(照明、动力等):;2采暖费:;3空调制冷费:;4燃气费:;5水费:;6人工及维护维修费:。3.7.基准能耗费用的调整:双方可以根据用能设备的增减、用能区域的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对能源基准作出调整,重新确定能源基准和基准能耗费用。基准能耗费用的调整双方应以补充协议确定。如果托管项目客观上没有变化,或者双方同意不作调整,可以继续沿用已经确定的基准能耗费用。3.8基于甲方提供的数据错误导致能源消耗基准值错误,可以第4页/共12页据实修正能源基准和基准能耗费用,但是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甲方承担:(1)甲方据此能源基准已经多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费不得要求返还。(2)甲方据此能源基准少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费在总费用的%以内的,应在下次支付费用时补偿给节能服务公司。(3)甲方据此能源基准少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服务费在总费用的%(含)以上的,应在下次支付费用时除补偿外,还应按照%支付错误发生期间的利息给节能服务公司。第四条节能目标4.1.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能源基准之比应达到%(节能率)。4.2.如果在托管期间需要进行中期评估或托管结束时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节能效果评估和能源审计原则上由同一个机构进行,该项费用由委托方承担。4.3.节能目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列举):。4.4.达到节能目标的节能奖励:。第五条托管期限5.1.托管期限为年,自项目移交之日起至托管期限届满(即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注:托管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十年一个合同周期比较适宜。)5.2.托管期限届满,乙方将托管的能源系统设备、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5.3.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如约完成节能目标并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如果甲方继续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的形式进行能源系统的管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的权利。第六条乙方的管理和服务标准6.1.托管期限内,托管区域内的供暖(冷)、用电、用水、用气等系统的经营及管理权归乙方,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6.2.托管的设备及设施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第5页/共12页6.3.乙方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托管事宜,建立专业管理团队提供服务。乙方管理团队成员应当统一着装挂牌上岗,管理团队成员名册、相应的资质资格证书应提交甲方备案。6.4.乙方提供的服务范围和项目包括:用电、供暖、供冷、燃气、用水系统。(注:服务范围和内容应当具体全面。)6.5.乙方的服务标准6.5.1.供暖期间的室内温度标准,供冷期间的室内温度标准。地下室仅有供暖。(注:按功能要求室内温度不低于°C。医院、学校、机关供冷供热的时间不同)生活热水的出水温度。6.5.2.故障维修、例行检修、定期巡查的要求:。6.5.3.使用的材料要求:。6.5.4.人员要求:。6.5.5.乙方应当遵循的标准和规范:城镇供热服务标准、。6.5.6.乙方的服务标准应当体现文明、高效、及时、优质的服务,“乙方的服务标准”应当制作专门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第七条双方责任7.1.甲、乙双方应当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使用制度,各方人员应当切实遵守。相关的能源管理使用制度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7.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做好原有设备操作人员安排,或者由乙方接收、管理原有相关人员。7.3.甲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协助、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在托管期间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托管项目进行核查和监督,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7.4.甲方应当将与托管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提前告知乙方并书面提交给乙方。7.5.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第6页/共12页7.6.甲方应当为乙方的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必要的场所、通讯、水电等便利。7.7.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建立和完善能源管理和使用规章制度。甲方应当组织有关用能岗位的人员学习能源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并切实遵守。7.8.乙方管理人员进入甲方的相关场所,应当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乙方的维修维护管理等项工作,应当不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必须要甲方停止相关工作时,乙方应当提前通报甲方的负责人,协调安排好相应的工作。7.9.其他需要互相配合的事项:。7.10.甲方的项目负责人为:;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为:。任何一方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项目负责人可以就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的事项签署相关洽商文件,该洽商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其他相关人员无权签署此类洽商文件。第八条项目移交事项8.1.乙方在接管项目之前,甲、乙双方应当完成附件一的全部工作,并应将用能设备编号贴牌。在移交之前由甲方主导,乙方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费用由甲方承担。用能系统移交时甲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8.2.移交过程中,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有关项目审批、验收、备案、行政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供暖、供电、供水、燃气系统及消防系统申报、批准验收等手续;供暖及供冷系统相关资料等。8.3.移交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设备、设施的购买、维修、使用文件、能源管理的规章制度、行政许可证照及其他全部有关文件。8.4.其他移交事项:。8.5.针对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及有关事项,双方应当签署移交清单。8.6.本合同约定的托管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凭前款的移交清单,由乙方将项目设备、设施移交给甲方。移交之前由乙方主导,甲方参与,双方共同对用能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检修。检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用能系统移交时乙方应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整性和能够正常运行。第7页/共12页8.7.本合同第五条第5.1款约定的托管期限开始日的30日之前,甲方向乙方的移交事项应当办理完毕,以便于乙方进行准备工作.第九条托管费用的标准及支付9.1.托管费用包括能源系统的日常运营、维修维护管理费,消耗性材料费,能源费。支付标准以能源基准为依据计算出每年的费用标准为元,每年支付次。支付时间为:。甲方首次付款时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之内。向供电、供热、燃气、供水等机构交纳的能源费、水费等,根据项目当地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以乙方的名义交纳,从托管费用中由乙方代为支付;不能以乙方名义交纳时,也可以以甲方名义交纳。如果有关机构对于支付上述费用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方式支付。9.2.供能设备(包括供暖设备、制冷设备、配电室、变压器、风机盘管、管道等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大修费用不包括在托管费用之内,列入甲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甲方另行承担。日常维修保养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3.上述能源托管费用由乙方包干使用,通过能源系统管理运营节约的能源费用作为乙方的合理利润。9.4.托管期间如果能源费用价格调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亦应按比例调整。调整的时间为价格调整后的同步时间。9.5.托管期间,用能设备的增加、减少或变化应当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并相应地据实增加或减少托管费用。第十条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减10.1.甲方的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加或减少,应当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当对增加或减少的设备和其他用能项予以书面确认。其他用能项包括但不限于用能建筑面积、用能时间、用能人员等。10.2.因用能设备和其他用能项的增减,应当调整基准能源费用,并相应增减托管费用。第十一条节能改造第8页/共12页11.1.托管项目范围内,如需进行节能改造,乙方应当制定专项或者综合节能改造方案。甲、乙双方应当就改造的范围、拟使用的节能技术、产品,投资数额、投资形成的资产所有权、施工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乙方在前述基础上就节能改造事项制定专项方案,并经甲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实施。11.2.节能改造所需投资和收益由甲、乙双方本着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协商确定。“节能改造方案”详见本合同附件三。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12.1.乙方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能源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因违章操作或不尽职尽责导致在运行期间出现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12.2.乙方进行的节能改造部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改造自身存在系统缺陷或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12.3.甲方先期建设的能源供应和使用系统,由于系统缺陷或施工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12.4.针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甲、乙双方应当制定专项规范,划分相关的责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范”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第十三条禁止商业贿赂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廉洁从政、廉洁经商的有关规定,禁止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实物、现金、有价证券、超标准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等违反“廉洁协议书”约定的行为。“廉洁协议书”详见本合同附件五。第十四条合同变更、中止、解除14.1.出现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客观情形,或者一方提出合理的诉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14.2.本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可转让,特殊情况下,如乙方确需转让本合同权利义务,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署合同约定。第9页/共12页14.3.甲方发生必须停止办公或经营的情况,例如房屋大修或者部分拆除,可以中止合同履行。导致合同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恢复合同履行。14.4.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14.5.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守约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书面通知到达违约方时即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14.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90天内没有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第十五条违约责任15.1.甲方违约责任15.1.1.如甲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托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仍不支付时,按照拖延支付的金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5.1.2.如甲方未遵守能源使用规章制度导致浪费,浪费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15.1.3.如甲方未遵守本合同附件及其他条款约定,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实际损失额向乙方赔偿。15.2.乙方违约责任15.2.1.乙方未能按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违反操作规章制度、违反相关的服务标准,经甲方催告仍不能改正的,按照对甲方的实际影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不少于。15.2.2.如乙方未能遵守能源使用的规章制度导致浪费,浪费的费用乙方自行承担。15.2.3如乙方未遵守本合同附件及其他条款规定,导致甲方经济损失,应当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额向甲方赔偿。第十六条不可抗力16.1.由于地震、水灾、战争、暴乱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本合同及附件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详细情况通知另一方,并随后提供事件详情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延期履行或终止合同。第10页/共12页16.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中止履行,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但中止最长时间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终止本合同的履行。16.3.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在通知另一方后10日内终止合同,任何一方将不对另一方继续承担义务,但甲方和乙方应当据实结算托管费用。仅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不能必然减轻或影响具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付款。16.4.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7.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应遵守行业惯例。17.2.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等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选择:(1)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17.3.无论采用仲裁还是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交通差旅费、举证费、鉴定费及其他与仲裁或诉讼相关的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18.1.本合同适用于能源费用托管形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政府投资的医院、学校、社团组织及其他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18.2.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18.3.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附件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文件为准。附件共份:附件一:用能设备设施、用水设施清单;附件二:乙方的服务标准;第11页/共12页附件三:节能改造方案;附件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范;附件五:廉洁协议书。18.4.甲、乙双方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如用电话、微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如果任何一方地址发生变化,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签署时间:年月日甲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第12页/共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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