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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利他合同案例分析与题目,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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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利他合同案例分析与题目


('真正利他合同案例分析与题目利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其中一方当事人向第三方给付之合同,在当下社会,利他合同已经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运作的方方面面。但在当下事务操作中,利他合同也出现一下弊端和矛盾之处,债务人对债权人要求向第三人给付的的义务,第三人是否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而获得对合同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学界不仅存在不同观点,并且在现实实务操作中当不同法官针对利他合同争议所在之处,所持不同观点对将会产生的不同性质的判决结果。采用宽泛说相对于其他学说,是能够更适合目前社会发展潮流,在保证法官一定自由裁量的基础上,更好平衡利他合同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又不会完全破坏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唐某某被告:刘某原告唐某某为庆祝第三人李某的入住新房,向被告刘某订做了一件红木家具。在订货单上,被告应原告的要求特别注明,于10月1日前将该红木家具交付给第三人李某。唐某某在订约后,便将订货情况告知李某。在订货当时,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2千,预付款1千。该红木家具制作完成后,被告委托廖某将该红木家具送交给第三人李某,廖某乘车途中不慎将红木家具碰坏,第三人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廖某重做。原告知情后,与被告协商赔偿和双倍返还定金事宜,因不能达成协议,原告遂向法院起诉。【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诉讼主体和合同关系的主体地位存在着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唐某某和李某,被告应为刘某和廖某。唐某某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李某作为合同关系之外受益的第三人,应当都有起诉的权利。廖某作为刘某的雇员负责送货,在送货途中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的货物毁损,因此应当由廖某和刘某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唐某某,被告应为刘某,李某作为第三人。依照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只能由债权人唐某某起诉债务人刘某,作为合同受益人的李某不能作为原告,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诉讼。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唐某某,被告应为刘某和廖某。唐某某作为合同债权人有权起诉,廖某和刘某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评析】笔者认为,本案实际上是一起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纠纷。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合同关系外第三人为给付,该第三人因此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此类合同中第三人仅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此类合同又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也常常被称为“受益人”。对于第三人设定的权利,该第三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抛弃。本案中,合同规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交付红木家具,第三人接受该红木家具并不仅仅是代债权人受领给付,而是具有独立地承受利益的特点。事实上,在债务人交付有瑕疵的情况下,第三人李某拒绝收货,并要求廖某重做。可知第三人已经独立的提出请求,而且原告得知该情况后,也并没有完全否定第三人提出请求的权利。该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利他合同。在本案中,原告唐某某为庆祝第三人李某的生日,向被告刘某订做一件红木家具,可知合同是在唐某某与刘某之间订立的,但由于在订货单上,注明是由第三人接受此红木家具。从而使本案性质变成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本案中的被告刘某交付的红木家具不合格,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唐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是合理的。那么,关于第三人为什么可以取得债权人的债权?笔者认为,第三人获得请求权,主要是因为合同中对第三人的请求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合同的真实意思标示,使得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权利,至于第三人是否享受合同的利益,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被告刘某提出抗辩,被告是委托廖某将该红木家具送交给第三人李某,廖某乘车途中不慎致使红木家具碰坏,应当由廖某承担责任。这一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是该条款只适用于雇佣合同关系。而被告于廖某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廖某并非受被告支配指挥管理的雇员。该委托合同关系相对而言,是一种内部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廖某只是刘某的债务履行辅助人,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刘某承担。而且廖某与原告也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无权向廖某直接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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