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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请求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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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请求权探讨


('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请求权探讨一、利他合同的界定及受益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利他合同,在合同的条款上显示合同是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或者在合同已经指明第三人并赋予他向合同的原始缔约方主张履行合同的权利,享有所谓当事人的权利,这是《牛津法律大辞典》上对利他合同的解释。利他合同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利他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故有学者将其称为不真正的利他合同。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利他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此外,该利他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狭义利他合同则仅指真正的利他合同,第三人虽不是合同当事人,却可独立地享有合同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利他合同本身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当事人订立某特定类型的合同,第三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取得合同权利。有学者认为,原则上任何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利他合同中受益第三人有其特殊地位,合同当事人与受益第三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依约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一方成为债务人、允诺人;可请求债务人向当事人为给付的一方为债权人、受允诺人;可请求债务人向自己为给付的主体,为第三人或受益第三人。合同的当事人只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不参与合同的缔结,无需在合同上签字,甚至可以不知悉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受益第三人的权利实现是合同的核心目的,第三人的权利变动也会影响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并使其相应地发生变动。二、受益第三人权利内容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之所以享有要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是因为合同缔约双方具有使该第三人获得自己合同所规定的权利的主观意图。第三人享有权利,实际上正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法应充分保障当事人这种意思自治权。利他合同中受益第三人权利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直接请求权。直接请求给付权指在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期限在客观条件下实现时,第三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权利。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第三人权利实现的保障。三是解除合同的参与权。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依照约定或法定情形解除合同。但在利他合同中,当第三人作出享受合同利益的意思表示后,当事人一般不得再对第三人的权利予以解除,以使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四是受领给付的权利。第三人享有的受领给付的权利,应当与普通合同中债权人受领给付的权利无差别。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第三人有权予以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债务人履行所得利益。本文主要探讨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三、第三人请求权的正当性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的正当性直接来源于合同本身,合同当事人的合意对第三人利益产生了影响时,第三人并未反对,该“合意”赋予第三人权利。其正当性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在法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的广泛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协商确定合同的种类、内容、形式等二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可以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若否认利益第三人的请求权,就等于阻止了合同当事人自愿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权利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否定,况且为第三人设定利益并没有损害外界的利益,于情于理都不该禁止这项权利。2、信赖保护原则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条款中规定了为第三人设定利益的内容,那么该利益第三人就因此享有了对该利益的期待权,这种期待权是基于利益第三人对合同内容的信赖而产生的,当债务人到期拒不履行对第三人的给付行为时,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因此受到损害,若不承认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那么被破坏的信赖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在第三人选择对本合同当事人给予的利益予以信任的时候,有时他放弃的将是在另一合同中即将获取的利益也就是说对本合同的信赖一旦被破坏那么第三人还会因为这份信赖受到经济方面的损失,由此说来,第三人的请求权就更值得去保护。3、效率原则赋予利他合同中利益第三人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最大的价值就是实现了节约诉讼成本、简化交易方式,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因此第三人无需根据传统的对债的相对性的理解只能向债权人请求,而是可以越过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突破了债的相对性,但却不是对债的相对性的否定,而是债的相对性的另一种灵活便捷的形式。在诉讼法意义上承认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意味着第三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直接起诉债务人,避免一个请求分为两个诉讼,从而大大简化诉讼程序也极大地节约诉讼成本。四、第三人请求权的取得在我国,合同法对利他合同的规定体现在《合同法》第64条。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单,对第三人应当享有的相关权利未作提及,以至于对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请求给付权以及对该条规定对象是否是认可利他合同产生争论。有些学者认为该条规定为利他合同,第三人可以直接取得给付请求权;有些学者认为该条规定为非真正利他合同,第三人不能直接取得给付请求权。因为如果将《合同法》解释为非利他合同,则64条是第三人只有收益权二欠缺请求权的规定,这与该条文倾向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如果任意解释,则会造成法官只能由民法的基本原则去判断,标准不好把握,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所以笔者倾向于认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对象为利他合同,但需要对第三人请求权予以明确。五、《合同法》第64条的完善途径及意义在我国目前的《合同法》框架下,肯定利他合同制度并明确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在我国当前情况下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完善交易制度,节约交易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分工日趋细密,市场主体也不断多元化,市场交易呈现出连续性和相关性的特点。肯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可以减少交易环节,节省交易成本,同时也避免了合同标的物辗转交付。如果说近代通过特别法来承认第三人的权利能够解决问题的话,现代的交易则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将第三人享有合同上的权利规定为一项原则,而不仅仅是一种例外。此外,赋予第三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权利,可以有效保护第三人利益,并且还节约了诉讼成本。其次,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第三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情况下,承认利他合同有利于第三人权利的实现。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订立并不会消灭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原先就存在的债,第三人一方面可依据第三人利益合同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也可继续要求债权人清偿。对于债权人对第三人不负有债务的情形,第三人通过请求第三人履行债务,可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最后,有利于意思自治原则的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贯彻有利于保障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便是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尊重,如此能够更充分地实现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对于当事人而言,当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作出约定时,承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符合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实际上就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背离。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合同法》框架下,应当肯定利他合同制度的存在并明确第三人请求权。参考文献[1]李蕾.德国利他合同及对中国的借鉴[D].中国政法大学,2009.[2]汤洁琴.利他合同中受益第三人请求权研究[D].复旦大学,2009.[3]薛军.“不真正利他合同”研究――以《合同法》第64条为中心而展开[J].政治与法律,2008,05:93-99.',)


  • 编号:1700602365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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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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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利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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