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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条款,车辆保险合同条款在哪里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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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条款


('车辆保险合同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沓机、各类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别离承担保险责任。第一章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补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蒙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办法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补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补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利用保险车辆进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蒙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置。第二章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明火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蒙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利用,致使损失扩大部份。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不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补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和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补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一)战争、军事冲突、暴动、扣押、罚没;(二)竞赛、测试、进厂修理;(三)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四)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造成的损失。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补偿:(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信和其他各类间接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补偿限额第七条车辆的保险价值按照新车购买价肯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肯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肯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份无效。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补偿限额,分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五个补偿档次,被保险人可以志愿选择投保。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调整保险金额或补偿限额,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第三章补偿处置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可能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查验,肯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不然,保险人有权从头核定或拒绝补偿。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补偿:(一)全数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补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那时的实际值计算补偿。(二)部份损失以保险价值肯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补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补偿修理费用。上列车辆损失补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若是保险车辆按全数损失计算补偿或部份损失一次补偿款达到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补偿限额内核定补偿数额。对被保险人自行许诺或支付的补偿金额,保险人有权从头核定或拒绝补偿。第十四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补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补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再也不负责。第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补偿后,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第十六条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蒙受损失后的残余部份,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补偿中扣除。第十七条按照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补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数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样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第十八条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类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补偿金额经保险合同两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一次补偿了案。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补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若是第三方不予支持,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补偿请求,应依照保险合同予以补偿,但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补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补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补偿金。第二十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置了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提交本条款第十条规定的各类必要单证,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补偿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补偿,即作为志愿放弃权益。第四章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保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需符合规定,使其维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按照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办法。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前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法活动。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办法,并当即向事故发生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讹诈行为。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六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补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补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补偿。第五章无赔款优待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险车辆在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0%;持续年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15%;持续年或年以上无赔款,优待金额为上年缴保险费的20%,不续保者不给。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别离按辆计算。第六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必需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经查验合格,不然本保险单无效。第三十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达到协议时,可以按项处置:(一)申请仲裁机关仲裁;(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条款和费率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对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进行补偿。该险种的保险费率为机动车辆损失保险费率的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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