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的印花税及其税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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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关于一些特殊合同印花税和营改增范围事项的税务讨论关于一些特殊合同印花税和营改增范围事项的税务讨论特殊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及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等问题,我个人经过认真分析,就有关纳税义务意见如下:一、印花税事项1、基本情况下列业务如何缴纳印花税:业务一、公司全额缴纳保证金开银行承兑汇票,签订有合同。业务二、有限电视费合同。业务三、协议酒店(定点)合同。业务四、与村里签订的补偿协议。业务五、设备清洗签订的合同印花税税目的适用。上述的五个事项中,是否缴纳印花税及适用的税目。2、目前的税收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薄;(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税目税率表:2、税目:加工承揽合同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税率: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纳税义务人:立合同人(2)、《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豫地税发[2005]43号)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印花税征收范围,对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率征收印花税:(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实际加工承揽收入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3、个人意见针对上述五个事项的情况及目前税收政策的规定,我个人认为:从印花税的税目税率表列举的项目看,业务一、业务二、业务三、业务四均没有对应的税目,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业务五即设备清洗签订的合同印花税适用加工承揽合同税目中的修理,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税率: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如果贵单位符合(豫地税发[2005]43号)明确的核定征收情形的,按实际发生的清理费用的70%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缴印花税。监理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监理服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是否按部分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2、目前的税收政策:(1)、《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2)、2014年1月7日经过与12366地税沟通,答复结论。3、个人意见根据《财税[2013]106号》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对应纳增值税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明细的规定来看,监理服务没有明确属于应税服务注释所明确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中。2014年1月7日,12366地税答复,省国税和省地税沟通后共识:监理业属于营改增范围中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项目。篇二: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22种合同不用交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9.会计、审计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2000]91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13.商业票据贴现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16.培训合同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篇三: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常见的22种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属于正列举,未列入印花税列举的征税范围的不征税。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1.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2.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3.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6.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7.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8.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9.会计、审计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10.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深地税发[2000]91号文规定,“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也不属于印花税税法中列举的征税范围。因此,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而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不征印花税。11.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12.没有书面凭证的购销业务不需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直接通过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不使用书面凭证的,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需缴纳印花税。例如通过网络订书、购物等。13.商业票据贴现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1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至于什么情况才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可参照国税函[2006]749号文的解释: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15.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16.培训合同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哪些属于技术培训合同?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办公场所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订租赁合同如下:一、出租办公场所情况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办公场所坐落在重庆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19楼,建筑面积为300平方米。(甲方办公场地的一半)。二、合租期限:1、租期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止。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办公场所,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三、租金:甲乙双方约定,上述办公场所租金为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一次性交清方可进场。四、其他费用租赁期间,水、电、物业管理费、清洁工工资、花草养护费等费用甲乙双方各承担50%。五、办公场所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和爱护甲方办公场所及其全部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详见公物登记表)2、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设施设备现状,如需装修和改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3、在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甲方办公场地进行黄、赌、毒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4、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肇事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5、租赁期满,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时,乙方优先,如甲方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搬迁。均不得随意损坏甲方设施设备。六、办公场所转租和归还1、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转租2、租赁期满后,上述办公场所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七、其他条款1、上述办公场所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视为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2、租赁期间,如因产权证问题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一切责任并给予赔偿。3、租赁和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共同协商解决。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出租方:承租方: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签约地点: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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