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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发布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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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字发[2003]127号关于印发《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南京大学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规定(试行)》(南字发[1990]186号)自1990年颁布以来,相关规定已不适应国家法律的变化和学校的现实状况。学校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并更名为《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依原规定制定的《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横向科研四技服务管理实施条例(试行)》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南京大学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主题词:科技产业工作技术合同管理规定印发通知校对:杨思军录入:郑军2南京大学技术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技术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师生员工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下称“四技服务”)而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和进修人员。第四条本校师生员工不得签订以下列内容为标的的技术合同:(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允许转让的技术成果和情报信息;(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和信息;(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获取的技术。第五条本校师生员工完成的下列成果属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一)承担学校的科研和开发课题的;(二)履行本岗位职责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的;(三)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和其它条件所完成的;(四)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第六条学校依据有关分配办法,提取使用和转让学校知识产权所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对完成成果的个人和所在院系给予劳务酬金和奖励。第七条技术合同的条款根据其类别和要求,由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一致的书面协议。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全校技术合同和技术贸易活动的管理工作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该处设专人管理“南京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和技术合同档案。3第九条科技与产业处实施下述管理职责:(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规定,归口组织和管理本校四技服务活动。(二)受学校委托,按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核或签订全校的技术合同,并负责办理签署、认定工作。(三)对全校技术合同进行规范管理,监督技术合同的履行和完成,负责全校技术合同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技术合同减免税的认证工作。(四)组织和参加全校重大的科技项目论证、技术交流和技术市场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技术贸易活动。(五)维护技术市场秩序,承办技术贸易咨询,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技术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和诉讼,处理技术贸易中的违法行为。(六)完成校长交办的其它职责和任务。第十条科技与产业处设立科技开发服务部,作为学校设置的非独立技术贸易机构,即由学校作经济担保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机构,受学校委托,从事相关的技术贸易活动。第三章技术合同的订立和效力第十一条凡我校的师生员工对外进行四技服务,以及委托校外单位和个人进行四技服务的,都必须按《合同法》的规定,订立书面合同。第十二条技术合同应由合同当事人协商后提出草案,由院(系)主管负责人对合同的技术内容预审并签署意见,经科技与产业处对合同其他条款进行审查后定稿。第十三条下列技术合同由科技与产业处分管处长审定批准后签订:(一)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重大影响的成果转让;(二)与中央各部委、省厅的合同;(三)需学校多学科协同配合、联合攻关的重大项目;(四)对方享有技术成果全部经济权益的,(五)学校对外支付金额超过十万元的。第十四条技术合同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负责技术的可靠性;学校委托院(系)主管负责人代表学校签字并负责审查技术的可靠性,并加盖“南京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后方可成立。如技术合同确需盖南京大学公章的,应由科技与产业处确认后,按学校有关印章使用规定办理。按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4关批准的技术合同,自批准之日起成立。第十五条如未受学校委托,校内各单位、学校独资或参股的法人单位不得就本规定第五条的成果订立技术合同。第十六条技术合同实行自愿鉴证,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凡政府规定必须鉴证和当事人申请鉴证的技术合同,一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第十七条技术合同经签署认定后,由科技与产业处统一向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认定和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1)技术合同的真实性及类别;(2)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完整性、合法性;(3)技术与非技术内容及金额的区分;(4)应提取的奖励标准;(5)应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待遇。第十八条技术合同经认定和登记后,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信贷、税收和奖励方面给予优惠。当事人可以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提取奖励费用,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收。第十九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家财政、信贷、资金等方面扶植技术市场的各项政策,必须区分技术合同和非技术合同(或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技术合同假冒技术合同,占用科技贷款,逃避国家税收,滥发各种奖金。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三)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四)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第二十一条下列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5撤销权。第二十三条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效力,有过错的一方应负责赔偿损失。第四章技术合同的内容第二十四条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项目名称;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五)风险责任的承担;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七)验收标准和方法;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十)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合同(含一份原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三份,交科技与产业处依专利法进行登记。第二十六条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七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均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八条遇有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当事人以各自投入的人力、物力承担风险责任。技术是独家或排他性许可(转让)的,不得在合同中规定学校赔偿或承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九条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应由研究开发方享有。他方缔约人要求享有技术成果全部经济权益的,原则上应在合同中规定以销售额为基数的提成比例作为研究开发方的报酬,以利润为基数的提成,应定义“利润”为“销售价格减原材料成本”,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并按本规定第十三6条的办法审定。第三十条技术合同应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委托方或受让方应以书面方式确认技术方提供的技术成果;应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或受让方在收到技术成果后的一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研究开发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第三十一条应在技术合同中约定经费或报酬的支付期限,超过期限的应视为违约,开发方或转让方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二条技术合同无法完成时,合同约定受托方应该赔偿委托方损失的,损失赔偿以合同金额为限。第三十三条可在合同中约定解决争议的办法,选择仲裁的应选择南京市仲裁委员会。约定诉讼管辖地的应以南京为诉讼管辖地。第五章技术合同的后续管理第三十四条技术合同加盖本校合同章后留一份在科技与产业处存档备查;由我校先加盖合同章的,一般应约定我方盖章后两个月内未收到款的,我方可终止合同,合同原件应在我方盖章后两个星期内交科技与产业处一份存档备查。有条件的应交加盖公章的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给科技与产业处存档。第三十五条经缔约方协商一致,技术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第三十六条技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内容和原因,并按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审定后向主管部门登记和归档,同时提交科技与产业处一份存档备查。第三十七条技术合同完成或终止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与产业处提交经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的书面报告或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对方书面确认函原件。对外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其他与合同有关文件也应交科技与产业处一份存档备查,科技与产业处应负责保密,非经分管处长同意,一律不得借阅或外传。第三十八条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项目负责人更换、出国、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科技与产业处,并采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完成的应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九条技术合同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专用帐户进行管理。经费到帐后,由项目负责人携加盖“南京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到科技与产业处办理入帐手续,并标明该次入帐为本项目经费的第几次入帐。7第四十条技术合同经费中含有非技术性贸易收入款项的,应当把技术性贸易收入与非技术性贸易收入在合同中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学校提成和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第四十一条技术合同经费中需要支付给外单位的协作款项,如与协作单位无独立合同,应由科技与产业处分管处长签字同意方可划转。第四十二条技术贸易的发票在经费到帐后,由项目负责人携加盖“南京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及复印件一份到财务处按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收入凭税务机关出具意见的“技术合同认定表”作为依据享受国家的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由财务处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个人所得部分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效果显著、社会影响较大的合同项目的完成人,以及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个人和院系除依学校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外,还将另外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签署的技术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学校还将根据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四十六条当事人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国家重要科技秘密的,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非法活动的,由学校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 编号:1700565190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7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17162 KB
  • 标签: 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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