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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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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保险法律制度【考点10】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1.年龄问题(1)故意申报虚假年龄(2017年单选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相关链接】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例题1·单选题】2017年4月,50岁的徐某在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时,申报的年龄为40岁,而该类保险对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在45岁以下。2018年4月,保险公司发现了该情形。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该保险合同无效B.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无需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答案】C【解析】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未超过2年,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例题2·多选题】2015年7月,陈某为其母投保人身保险时,为不超过保险公司规定的承保年龄,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时故意少报了3岁。2018年4月保险公司发现了该情形。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B.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C.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D.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答案】BD【解析】由于该合同成立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例题3·单选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关于保险人可否解除合同的下列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7年)A.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保险费B.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承担违约责任C.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可要求投保人按照真实年龄调整保险费【答案】C【解析】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误告年龄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2.危机四伏的被保险人(1)投保人即使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是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并不能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016年单选题)【例题1·单选题】甲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日,甲因抢劫抗拒逮捕,被公安干警击毙。此时,甲已缴足18个月保险费。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保险费【答案】B【例题2·多选题】甲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甲为被保险人。某日,甲因抢劫抗拒逮捕,被公安干警击毙。此时,甲已缴足28个月保险费。根据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保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保险费【答案】BC【例题3·单选题】2012年刘某为自己投保人寿保险,并指定其妻宋某为受益人。2015年刘某实施抢劫时被他人捅死。事后,宋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遭到拒绝。经查,刘某已缴纳3年保险费。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6年)A.保险公司应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B.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保险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费【答案】C【解析】(1)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4)被保险人自杀(2017年单选题)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如果保险合同届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例题·单选题】2014年10月,向某为自己18岁的儿子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2017年向某的儿子因抑郁自杀身亡,向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下列关于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保险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17年)A.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C.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D.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答案】A【解析】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在本题中,2017年向某的儿子自杀时已经超过了2年,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考点11】保险公司(P153)(★)1.保险公司的设立(1)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2.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公司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4)公司分立或者合并;(5)修改公司章程;(6)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3.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2)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解释】接管期限届满,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4.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2)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第二单元支票和银行本票【考点1】支票(P193)(★★★)1.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2014年单选题、2017年多选题)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出票人记载了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条件,应认为出票行为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该支票无效。(2)金额①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③票据金额必须是确定的金额,如果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票据无效。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解释】支票的金额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但收款人名称并非绝对应记载事项。(3)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如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这是一种例外性规定。(4)出票人签章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②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如果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2)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出票人可以授权补记的是()。(2014年)A.出票日期B.出票人签章C.付款人名称D.收款人名称【答案】D【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有()。(2017年)A.出票日期B.收款人名称C.票据金额D.付款人名称【答案】BC【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4.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支票有效。5.提示付款期限(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例题·多选题】甲公司为了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本市的乙银行为付款人、以丙公司为收款人的转账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如果甲公司在乙银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乙银行应当足额付款B.乙银行可以拒绝付款C.乙银行应当无条件付款D.如果乙银行拒绝付款,甲公司仍应承担票据责任【答案】BD【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乙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甲公司)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考点2】银行本票(P19)(★★★)1.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出票行为的绝对应记载事项(6条)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3.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1)付款地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4.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银行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2)银行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即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解释】银行本票限于见票即付,持票人可以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随时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可以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例题·多选题】甲银行出具一张本票给乙,乙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丁作为乙的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丙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戊,戊作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向出票人提示本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戊不得行使追索权的有()。A.甲银行B.乙C.丙D.丁【答案】BCD【解析】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本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背书人及其保证人)的追索权。在本题中,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甲银行行使追索权,对乙、丙、丁不得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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