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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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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第1页共25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篇一:商法讲义18(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编商行为法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第2页共25页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3条(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第3页共25页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第4页共25页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而被保险人的劳动能力与收入能力却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因此其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是由于保险费的高昂却往往不得不退出保险。上述现象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为避免自然保险费的弊端,现代人寿保险通常通常把保险期间延长,一般长达数年或终身,在保险期间,每年支付一次或数次保险费,每次支付的金额相等。在保险期间前一阶段,支付的保险费多于按照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确定的自然保险费,多出的部分由保险人进行投资增值,形成保险责任准备金;而在保险期间的后一阶段,每年支付份额保险费少于自然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以前形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加以弥补。这种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均衡保险费第5页共25页综上,在均衡保险费模式下,在保险期间的任何时刻,均存在一定金额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而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于投保人预付的保险费,其所有权归属投保人。当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则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责任准备金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投保人。保险责任准备金扣除手续费的差额就是人寿保险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可见均衡保险费收取模式是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产生原因。四、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一)人寿保险掌握其概念、特征、合同种类、简单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即可五、财产保险合同(赵商法665-681页)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即可第6页共25页保险业法律规范部分时间所限,也不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自行掌握。注意其体系与证券法极为相似。篇二:财产保险合同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导语】在本章介绍的各种财产保险合同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现象:一是可保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张,保险合同的种类日趋更加具体、全面。二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始终贯穿着保险法的损失补偿原则,因此,在保险责任之外,又有诸多除外责任、赔偿限额、免赔额等限制,来平衡保险人所负的风险负担,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推动保险业的良性发展。本章学习重点,在于对财产保险做一般了解,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从而可准确判断某一特定的保险合同所归属的类型。本章学习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多种复杂的第7页共25页具体保险合同当中,找到一些普遍适用或具有一般意义的共同规则。虽然每种保险合同由于其客体或所涉利益的特殊性,而致条款各异,但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始终是保险条款设计的根据。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和主要内容,对各种财产保险合同有一般了解。第一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财产保险合同是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项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凡是以财产及其利益为标的的保险合同,均为财产保险合同,无论该合同所涉的是房屋、机器设备等有形财产还是期待利益、债权等无形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合同除有形财产保险外,还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第8页共25页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有其以下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经济性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不论其保险标的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及利益,它最终所保障的利益是能够以金钱计算,这一点和人身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2.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保险,它的目的是补偿损失。财产保险受到“损失补偿原则”的制约,即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损失或损失无法以金钱计算,则无法主张得到补偿。三、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财产保险合同应当记载的各种事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相第9页共25页互间的权利义务等。根据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的共性,归纳出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一)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利益,财产及其利益的种类一旦确定,一方面意味着可以确定保险人应对何种利益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根据保险标的所面临的不同的危险种类、性质、程度等来决定或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与数量。(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危险发生后应当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仅是保险赔偿的标准,而且是计算财产保险费的依据,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以保险标的价第10页共25页格为基础的。对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是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保险赔付的实际金额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来确定,但最高不超过约定的保险金额。但对定值保险来说,保险金额就是保险赔付的金额。2.保险费。保险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在约定危险事故发生时取得保险金请求权而付给保险人的对价,也是保险人为承担一定的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三)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1.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当保险标的受到所承保的保险危险侵袭而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应承担的一种补偿给付责任。财产保险责任具体表现为保险人承担的承保范围内的一切责任,也就是在承保范围内,对保险危险实际发生而造成被第11页共25页保险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在保险人履行财产损失补偿责任时,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责任范围以内,对于超过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财产损失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三是财产损失补偿应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保险责任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种,基本责任是指财产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危险范围。不同种类财产保险合同具体承保的危险范围不一样。特约责任是责任的附加,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将基本责任以外的灾害事故附加一定条件以承保的赔偿责任。它实质上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一种约定扩大的保险责任。2.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某些危险所造成损失的免除责任,即某些危险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范围,第12页共25页这些危险发生造成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给付责任。如战争、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等。第二节几种主要的财产保险合同\ue004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企业财产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以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等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的以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保险费为对价而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损失赔偿保险金的协议。企业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二)企业财产保险的内容1.保险标的。第13页共25页(1)可保财产。企业财产保险可承保的财产包括: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财产。这类财产既可以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账外资产等;又可以用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材料、商品物资等。(2)特约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客体的财产。特约保险财产可以分为三类:①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如珠宝、钻石、古玩、字画等财产投保时,须经双方特别约定。②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如铁路、桥梁、道路等,这些财产价值较高,虽不易发生火灾,但有洪水,地震等风险。若投保人要求投保此类财产,保险人应对其安全状况实地勘查,一第14页共25页经同意承保,必须在保单上注明,并把保险金额逐项填写清楚。③风险较大,需提高费率的财产。如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承保此类财产,主要是为满足某些行业的特殊需要。承保时,必须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并视风险状况加收保费。(3)不保财产。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企业财产保险的不保财产主要包括:①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水产、技术资料、电脑资料等。②不是实际的物资,容易引起道德风险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等。③承保后与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④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机动车等。2.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大体上第15页共25页可分为三大类:(1)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的事故所致损失。除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外,凡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都负有赔偿的责任。(2)被保险人因上述灾害事故即不可预料和不可抗力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储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的,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但是并非是“三停”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都负有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才属保险责任:①遭受损坏的必须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供电、供水和供气设备。②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的“三停”损失。③就范围而言,只限于对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产品和贮藏物品的损坏或报废负责。(3)为施救保险财产而发生的费用。3.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财产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第16页共25页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2)核子辐射或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三)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1.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基本险是指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承担财产面临的基本风险责任的保险。财产基本险采取列明风险方式确定保险责任,保险财产只有遭受保险条款中列明的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2.财产保险综合险。综合险与基本险的区别在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方面内容的不同。财产综合险将暴风、暴雨、洪水、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保险等自然灾害列入了保险责任范围,基本险条款则对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免除责任。第17页共25页值得注意的是,财产综合险仍将“地震”作为除外责任,同时还明确规定露堆财产因上述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也除外不保。3.机器损坏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是对机器设备所有人、提供贷款的银行、拥有机器设备的租赁公司以及其他对机器设备有权益者,提供保险保障。4.利润损失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也称营业中断保险,是对财产保险或机器损坏险中不保的后果损失提供保险补偿。但该险种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了财产险或机器损坏险后,才可投保此险种。5.其他附加险。为适应投保人的某些特殊需要,保险人还可以在企业财产保篇三:天星司考——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XX(教学版)十二之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季奎明商经知讲义20XX(教学版)十二之人身保险合同第18页共25页和财产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特点(1)保险标的人格化(23)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4(5)(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注意:与财产保险进行比较2.死亡保险的投保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3.年龄误告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第19页共25页果:(1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2)不违反合同年龄限制的,保险合同不解除,保险费多退少补。提示:年龄误告常与不可抗辩条款等解除合同的限制结合考察,须特别留意。4.中止与复效(1)中止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条件减少保险金额。(2)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第20页共25页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5.保险人的除外责任(1)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残、病的不赔,交足2年保费的,退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2年内自杀的(无行为能力的除外)不赔,退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致死、残的不赔,交足2年保费的,退现金价值。6.保险金的给付与继承《司法解释二》第1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有受益人,且受益人没有丧失也没有放弃受益权,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但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第21页共25页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二、财产保险合同1.保险标的转让(1)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22页共25页(3)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比例退费。2.超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不足额保险的,按比例赔偿。提示:财产保险以损失填补为基本原则,而人身保险无法将人格化的损失具体化。3.部分损失和保险标的权利转让(1)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赔偿后双方均可解除合同,按比例退费。(2)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第23页共25页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4.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赔偿范围:赔偿金+费用(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2)赔偿方式:一是保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是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后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3)第三者的请求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5.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第24页共25页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但是所得赔偿不能超过所受损失。(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4)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放弃行为无效。第25页共25页(5)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6)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司法解释二》第16条: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资料来源【天星培训】三校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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