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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最高额综合信用授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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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最高额度综合授信合同


('受信人(甲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授信人(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特别提示:本合同系甲方、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第一条最高综合授信限额授信人向受信人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本合同所称之最高综合授信限额(简称“授信限额”),是指授信人依照信贷制度及受信人条件向受信人提供的,在一定期限内受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业务种类可以使用的信用额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适用于甲方与乙方发生的贷款业务及其他授信业务。第三条授信期限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甲方与乙方可在该期限内签订具体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合同,具体授信业务的到期日不受该期限约束但应遵守具体贷款及授信业务的规定。授信期限届满,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自动取消。第四条授信限额的使用受信人使用本合同项下授信限额的,应根据授信人提供的各业务品种提交单项业务申请;授信人依照相关具体业务规定对该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单项业务合同;授信人根据单项业务合同向受信人提供贷款及其他授信服务。在本授信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等相关文件为准。第五条授信限额的调整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可能影响授信人权益时,授信人有权相应调整综合授信限额和/或停止受信人授信限额的使用、取消受信人尚未使用的授信限额。1、与受信人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国家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2、受信人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3、受信人经营实体主动或被迫停业、清盘、重组、解散或破产;4、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刑事处罚,或与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拖欠其他银行贷款、拖欠供货商货款等;5、受信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按本合同或与授信人签订的其他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6、受信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经营财务事实;7、受信人未履行本合同或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受信人与授信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的违约事件;8、受信人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及其他损害或可能损害授信人权益的行为;9、受信人或其经营实体高管人员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10、受信人经营实体出现分立、合并、重大兼并、收购重组、改组等情形;11、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丧失商业信誉;12、受信人经营实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动,或者受信人经营实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出现诉讼或仲裁案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宣告破产、解散等情况;13、为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物发生损毁灭失、价值贬损、所有权争议等不利于授信人权益的情形;14、本合同项下授信业务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资料及手续虚假,担保人违反其与授信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或因该类合同产生争议而进行诉讼或仲裁,被迫或主动停业,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发生或涉嫌违法违规行为,逃废银行债务,出现兼并、收购重组及其他可能减弱其担保能力的情形等;15、危及或可能危及授信人权益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受信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请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2、应按授信人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确保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3、接受、配合授信人对其就本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业务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调查、监督、检查;4、严格遵守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的约定;5、发生以下不利于授信人权益的情形及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受信人应依照本合同及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及时通知授信人。(1)受信人经营实体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等;(2)受信人经营实体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申请破产;(3)受信人经营实体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4)受信人经营实体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5)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等事项;(6)可能对授信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6、受信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事先征得授信人同意,并落实授信人认可的保障措施后方可实施;(1)受信人经营实体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减少注册资金、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以及其他足以影响授信人权益的行为;(2)受信人及其经营实体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导致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偿债能力的。7、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保证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的抵(质)押物(权利)价值减损,受信人应及时采取授信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8、受信人不得与任何第三人签署有损于授信人权益的合同。第七条授信人的权利和义务1、及时受理并审核受信人的用信申请;2、对业务往来中知悉的受信人的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者除外;3、有权要求受信人提供与授信有关的资料,并要求受信人配合调查;4、有权监督受信人按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资金;5、有权直接从受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上扣收到期或提前到期的授信本金和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6、若受信人未履行或违反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约定义务的,授信人有权调整、取消授信限额,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单项授信业务;7、有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方式查询受信人的信用情况,有权按照人民银行等部门的规定上报受信人信息;8、受信人未履行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的还款义务,授信人可以就受信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第八条担保方式本合同的担保方式包括:相关抵押人、保证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的《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和编号为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上合同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为本合同项下各单项业务发生的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及授信业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九条合同的修改、解除与权利行使1、修改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授信人对受信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授信人享有的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授信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也不得视为授信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不能视为授信人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3、本合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的,授信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可立即向受信人追偿所遭受的损失;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4、受信人确认依据本合同确定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真实有效,授信人可按照上述地址、号码、采用邮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通知受信人。受信人变更联系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未通知授信人的,授信人按照原通讯方式传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5、合同双方之间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文件等应以书面形式发出;6、本合同的签订并不代表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诺,甲方欲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授信额度时,须逐笔提出申请,乙方有权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甲方经营状况及借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发放贷款,甲方对此无异议,并予以认可。第十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A.向授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向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的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失效本合同经甲方签字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单项授信业务合同的约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相关规定解释或办理。第十五条保证与承诺1、甲方承诺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是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经营实体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甲方经营实体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2、甲方承诺合法、合规使用合同项下贷款;3、甲方若违反上述保证与承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提示受信人已经充分地知悉授信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受信人已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应受信人要求,授信人已就本合同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受信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签署本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页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甲方:(签字)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乙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合同专用章或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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