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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网红自媒体网络平台经纪合约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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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自媒体账号(网络平台)经纪合同完整版


('网红自媒体账号(网络平台)经纪合同合同编码:甲方名称:注册地址:乙方名称:注册地址:本协议签订于:鉴于甲方是一家具有影响力的网络文化传播公司,乙方在网络社交平台拥有并运营一个或多个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账号,双方就乙方旗下相关微博、微信账号或将来注册成立的商业性网络账号以及乙方创作的各种作品与形象的商业合作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申明都已理解并认可本协议所有内容,以资信守。(本协议下文所指甲方,包含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例如提供商业合作,包含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为乙方提供的商业合作。本协议下文所指乙方,包含乙方及或乙方关联公司,针对于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委托甲方运营的合作账号)。本协议所约定乙方委托甲方运营的相关账号及其账号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该账号”。第一条:合作内容、范围及授权1、乙方同意并确认,授权甲方为其在全球范围内全部有关演艺,创作,版权以及衍生物开发交易,广告宣传,代言,周边产品开发,成立娱乐文化类公司等商务业务的唯一经纪人关于乙方上述全部商务业务均全权授权甲方进行洽谈。乙方保证由于本协议的签署引起与任何第三方的纠纷或造成任何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与甲方完全无涉。乙方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再授权或委托任何第三方人士或机构进行本协议授权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活动。2、本协议内乙方授权甲方经纪的商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该账号创作和在各种平台上发布的全部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等)与形象的版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转让、授权)、委托创作(包括但不限于小说、剧本、文章、图片等各种类型作品)、商标权(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转让、授权等)、各种形式的广告及代言、参与影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网络剧等)、演唱、舞台演出(包括但不限于话剧、舞台剧、音乐剧)、商业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见面会等)、各类商务及公关活动、公益活动、涉及该账号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的有关事务活动、该账号所有个人商业性网络账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传播、活动与事件策划传播、账号衍生品及周边产品开发、账号定位咨询,账号形象设计咨询、粉丝维护、账号间的互动等)、该账号创作的作品和形象或内容的开发设计、任何甲方认为有行销利益之有形及无形衍生品(包括但不限于服饰、物件、玩具、玩偶、文体用品、模型手办、电子产品、饮料、食物、首饰、装饰挂件、不干胶贴纸、游戏、软件、APP等之平面、立体、影像等)、相关宣传活动、合作设立文娱类公司。3、乙方旗下该账号对甲方就其在全球范围内的上述全部商务业务的授权范围如下:洽谈合作、作为该账号的独家经纪方签署合作合同、发表声明和发布文件、维护该账号合法权益等。甲方行使上述授权行为均基于本协议的授权,在具体商务业务中,甲方有权直接以该账号名义洽谈、并作为独家经纪方参与签署合同等。第二条:合作期限1、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协议有效期限为6年,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止。2、如果甲方使乙方旗下该账号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前两年合作收入(税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双方同意不论后续合作收入(税前)如何变化,本协议自动顺延四年。3、经过上述增减后,本协议实际有效期总长度不低于6年,不高于10年。4、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与乙方及乙方旗下该账号续约的优先权。第三条:网络平台经纪1、网络账号的定义:指微博,微信以及其他任何类型的社交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美拍、唱吧、Instagram、人人、微视、啪啪,知乎等新兴的社交平台)的商业性账号。2、乙方委托甲方运营的相关商业性网络账号如下(以下简称:“合作账号”):微博账号:微博ID:微博uid:微信账号:微信ID:上述网络账号以账号主页网址以及登入账户为准,且不管如何改变名称,皆视为同一签约账号,若乙方或上述账号所有权人违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3、甲方享有合作账号在乙方所有商业性网络账号发布的甲方及甲方所授权公司的商业合作中的文字、图片等各种形式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甲方有权自行行使或将前述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授权给任何第三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合作账号所有权人就前述著作权授权、转让之详细事宜出具授权或转让文件,亦或双方另行签署协议。4、乙方承诺甲方对其合作账号的营销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营销策划传播、账号衍生品及周边产品开发、账号定位咨询,账号形象设计咨询、粉丝维护,账号间的互动等全部商务业务享有独家排他的经纪。乙方就其合作账号拟与任何第三方建立合作关系,应事先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若乙方未经允许接受除甲方以外的网络营销合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该行为并赔偿甲方的直接损失。若甲方未经乙方允许进行对乙方形象伤害较大的网络营销合作,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该行为并赔偿乙方的直接损失。经向甲方进行书面报备后且甲方同意后,乙方有权使用合作账号为自己入股或有利益分成的项目免费进行网络营销合作。乙方承诺向甲方真实、完整的披露合作事项详见附件1。5、乙方应保证其合作账号的良好运行,为保证合作账号的安全性,乙方应根据相关网络平台的安全管理运营方式,采取实名注册、身份认证、手机绑定等手段确保乙方对合作账号的实际控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合作账号所有权人不得自行注销、转让或变相转让合作账号的所有权、使用权等。乙方及其合作账号所有权人转让账号时,被转让账号的第三方须与甲方签订本合作协议的三方转让协议。6、乙方及其合作账号所有权人保证其对合作账号的运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对应网络平台的管理规则,不参与网络谣言的散布,不得违反社会道德及公序良俗,不得有损国家机关及公共事业的形象,不得参与网络黑公关,不得宣传或售卖假冒伪劣产品,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或损毁他人名誉。7、乙方及其合作账号同意按照甲方制定的网络营销方案的内容、形式等在网络平台上按时、按量发布推广信息,并执行甲方就网络营销方案的修改和调整。由于非甲方原因,乙方及其合作账号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完成网络营销方案,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8、乙方承诺在甲方自营项目的网络营销合作中(包括甲方与其他相对人的合作项目中,包括但不限于图书、电影、电视剧、网络剧、话剧、音乐剧、舞台剧、音乐会、各种宣传活动等),乙方应免费为甲方进行推广发布。9、对乙方的网络/个人形象有推动但对甲方无直接利益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图书、电影、电视剧、网络剧、话剧、音乐剧、舞台剧、音乐会、各种宣传活动等,在双方同意情况下甲方应建议甲方签约的其它相对人为乙方进行免费推广发布,但须经甲方签约其它相对人同意。10、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收取网络平台营销费用。甲方将根据当月中完成全部账款支付并确认项目完结的合作项目来确定并制作当月(上月6日至当月5日)结算单,甲方在每月7日之前向乙方发送当月结算单,乙方如果对当月结算单有异议,应于收到结算单的7日内通知甲方。若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确认该结算单,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当期结算单等额合格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确认的结算单向本协议第六条第4款约定的乙方指定账户支付费用。11、为维护各项业务合作的公平、公正,有效防止业务合作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乙方承诺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或第三人之间不得私下达成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业务,不得贿赂甲方及/或其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达成更多合作,不得存在就本协议服务、票据、金额等造假行为或有损甲方经营、信誉等的舞弊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且相关费用不予支付。第四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为合作账号在全球范围内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商务业务的唯一经纪人。甲方享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可代为合作账号安排经纪活动,乙方及其合作账号应严格履行甲方及甲方与第三方就经纪活动达成的协议。2、为表彰及宣传或开展经纪活动之目的,甲方有权使用该账号或合作账号所有权人姓名、艺名、笔名、肖像、图像、图片形象、或文字(包括但不限于合作账号及其它第三者之创作)。3、甲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良好之经纪服务,对合作账号商务业务提出监督、建议、指导,以提升、拓展、保护合作账号事业及形象。4、甲方应保证其根据授权为合作账号安排的经纪活动内容符合法律规定。5、在乙方未有违约的前提下,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及时结算和支付费用。6、甲方应积极维护乙方合法权益,关于本协议中约定经纪的商业业务,当合作账号所有权人提出法务需求时,为合作账号所有权人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协助合作账号所有权人修订与第三方的合同,维护合作账号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合作账号所有权人被欺骗或其权益被侵害。同时对于涉及侵犯合作账号所有权人名誉权、肖像权、或账号安全、账号被禁言等事件积极与相关合作平台沟通,配合合作账号所有权人处理解决。7、甲方为乙方提供与各网络平台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环境,确保乙方及时优先享受各类政策的优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各网络平台的合作政策。8、甲方应为合作账号提供其图片形象的版权的注册服务,同时对合作账号的各类作品版权进行积极的维护开发,协助合作账号打击各种盗版抄袭等行为,保护合作账号的正当利益。9、甲方拥有的内外部投资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影视投资,工作室投资,图书投资等,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可以参与投资。10、乙方为甲方引入的非乙方的图书项目,甲方图书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激励机制给予乙方一定比例的奖励。11、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解除后,甲方不得做任何有损乙方及/或乙方关联公司、乙方及/或乙方关联公司与第三方合作项目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并承担由此给乙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2、甲方应积极为合作账号提供商业合作,努力提升合作账号的形象与名气。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乙方及合作账号应履行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一条之约定为其安排的各类商务业务活动,并承担甲方在前述商务业务合同中约定的由甲方承担的全部义务。2、乙方保证于本协议签订时,并无与其它第三者签订可能导致本协议无法顺利执行之合约或有任何事由存在导致本协议无法顺利执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承诺合作账号不再另外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协议,亦不参与任何并非由甲方所安排之商务业务活动(仅限约定的合作范围)。若在本协议签订前,乙方及合作账号已存在与第三方就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范围内的合作事项,应向甲方予以披露。乙方承诺向甲方披露的完整真实的合作事项。详见附件1。2.1按甲方要求和安排,及时参加商务业务活动;2.2乙方及合作账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已经经双方同意并签署的相关的法律文书。2.3乙方及合作账号保证全面履行甲方代理签订的与商务活动相关的合同。3、乙方承诺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根据甲方对其合作账号商务业务活动安排提供的一切数据、文字、图片等资料和信息,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形。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4、对于甲方安排的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商务业务活动安排,或存在其他不合理情况的商业安排,乙方有权拒绝。5、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及时收取报酬。6、当合作账号事业及社会公众形象达到一定影响力并根据本协议达到较高报酬水平时,可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可共同出资或自行出资成立工作室,甲方对合作账号成立工作室有优先投资权、优先合作权。7、乙方可积极为甲方推荐本协议项下商务业务活动和本协议外合作事务的客户与资源。8、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范围之外乙方自行开发或寻找合作活动的项目,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合作权。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合作账号不得参与非甲方的一切商业广告活动和宣传活动(仅限本协议约定的范围)以及免费形式向非甲方的第三方提供宣传或任何形式合作。否则,乙方应以与甲方当月结算单合作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向甲方支付,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10、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及合作账号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及甲方与第三方合作项目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11、乙方及其合作账号应积极配合甲方提供的商业合作,同时应积极配合甲方对合作账号提升形象以及名气的指导与建议。第六条:报酬与结算1、除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由甲方为合作账号安排的网络平台营销费用应根据该条约定进行结算之外,甲方为合作账号安排的其他商务业务活动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结算。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合作账号根据甲方之安排在一切商务业务活动中所获得的报酬等任何收益,甲方通过具体与乙方协定收益的分配比例,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当次或当期合作项目收益总额的%,作为甲方的佣金。3、除网络平台营销费用外,乙方所获得的报酬及任何收益,乙方授权甲方代为收取。根据具体合作,若甲方同意,也可由乙方自行收取。甲方应于收取报酬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甲方应得的佣金、分成及相关税费后,将乙方应得之实际收入转交乙方。4、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行:5、发票内容:【】,发票类型:【】第七条:通知和送达1、根据本协议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邮件发送成功视为送达。对于甲方向乙方电子邮箱发送的任何形式的文件或通知,自送达之日起7日内,乙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并认可。甲方指定邮箱:乙方指定邮箱:甲方变更邮件地址的,应向乙方指定邮箱发出通知及时说明。乙方指定邮箱的变更应事先经过甲方书面通知同意。2、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发送书面通知的,应以中国邮政速递或顺丰速递方式寄出,根据快递单号查询系统显示已经由本人或他人代为签收的,视为送达。甲方收件人:邮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乙方收件人:邮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甲方或乙方变更收寄地址的,应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由于通知不及时导致变更一方未能收到邮件的,应自行承担责任,且另一方有权默认收寄地址未变更,已经寄出的通知经查询系统显示为签收的视为送达。第八条:违约责任1、在乙方或合作账号未有违约的前提下,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乙方及时付款的,则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欠付款项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2、若乙方或合作账号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内容、时间、位置发布相关内容,则应向甲方支付未发布内容相应金额的千分之三作为违约金。2、任何一方由于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依据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就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3、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失、由此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向第三人支付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差旅费、保全费、公告费等。4、双方签约后,乙方及合作账号关于本协议项下的一切的新签商业合作及乙方和合作账号未披露的合作(乙方未在本协议签订时向甲方披露的本协议签订前的合作),未经甲方授权,无法生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以合作账号的责任,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同时乙方及合作账号须立即终止与前述第三方的合作并自行承担终止的后果,若对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进行追偿。5、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甲乙双方不可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尽力为合作账号提供经纪服务;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及根据本协议达成的所有结算单总合作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若对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以上金额之和,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进行追偿。甲方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根据本协议达成的所有结算单总合作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若对乙方及第三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以上金额之和,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偿。6、若由于甲方不履行约定的经纪服务且严重损害乙方权益导致根本违约的,乙方有权提前协商解约且赔偿金额另行协商。第九条:合同解除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双方解除协议应签订解除协议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协议自动解除:2.1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或合作账号无法完成项目;2.2乙方或合作账号逾期30日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义务;2.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情形;2.4乙方或合作账号有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2.5乙方或合作账号所有权人有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前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情形下,甲方解除本协议的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寄送至乙方通讯地址之日,本协议自动解除。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解除本协议的通知送达甲方时,本协议自动解除:3.1甲方有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3.2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情形。4、在未出现协议约定解除情形亦未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并承担由于解除协议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条:免责条款如因天灾、水灾、地震、战争或暴乱、政府行为,恐暴事件、发布平台的网络服务器设备发生故障、网络线路中断、停电、遭遇黑客恶意攻击,因重大事件导致的国家默哀、祈祷政府网络治理等特殊事宜造成制定的市场策划方案不适合网络的舆论环境,致使双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乙方应在发生前述情况的24小时内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若乙方未能及时履行通知义并提供相关文件,则由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乙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甲方及/或甲方关联公司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商业模式、股东与员工身份等个人信息、其他签约成员的身份等个人信息、合作伙伴、产品信息、经营信息、图文数据、服务内容与文案、与业务有关的客户资料、本协议的存在及涉及的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其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切未公开信息、技术情报、数据、程序、技术、设计、绘图、计划、正式或测试信息、配合程序、工程、生产、市场资金、销售、供货、客户、雇员、投资商或是市场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2、乙方及合作账号所有权人保密义务:2.1乙方及合作账号所有权人不得使用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口头、书面、录音、图解或是其它电子形式有关的方式)披露上述信息。2.2严守机密,并采取保密措施保护该秘密;2.3不泄露任何商业秘密给任何第三方;2.4含有秘密信息的资料和设备,在未得到甲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乙方及合作账号所有权人都不得拍照、拷贝或传真相关信息;2.5不复制或通过反向工程使用该秘密。2.6不自行也不会促使或允许他人将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甲方以外的第三人;2.7不自行也不会促使或允许他人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将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仿造、汇编、推导等;2.8在保密信息披露时,如甲方已明确表示保密信息不得复印、复制或储存于任何数据存储或检索系统,不得为除存档之外的任何目的复印、复制或储存保密信息;2.9经甲方要求时,乙方及合作账号所有权人应将把含有保密信息的所有记录或资料(无论是以书面、磁盘储存或是以其他形式保留的)交还甲方或删除,并将促使他人将上述记录或资料交还甲方或删除;如甲方要求,将向其书面保证已将上述记录或资料全部归还或删除。3、甲方保密义务3.1甲方对乙方及或乙方关联公司的个人身份信息,履历,通讯信息,以及合作中了解到的重要的未经乙方同意披露的隐私信息,商业信息履行保密义务。4、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形:4.1经另一方书面授权同意披露,且披露的资料不超越授权范围。4.2一方有书面证据证明其来源非自另一方且获得方式合法、正当,或从其他公知领域获得,而在此过程中一方没有其他的行为过错。4.3有相关法律文件证明,一方对保密信息的透露是由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要求必须提供的,且披露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泄漏。5、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以下赔偿责任:5.1承担费用按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保密信息进行保密;5.2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元整的违约金;如乙方将保密信息提供、泄露给甲方的竞争对手,则违约金支付额应增加至人民币30000元。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的损失,则乙方还应继续赔偿甲方因此导致的损失。这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调查、法律程序、律师及其他由此导致的费用、开支、损失或损害等。以上处理并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或有关法律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6、如果甲方违反保密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对乙方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7、本条款永久有效,不因本协议的中止或终止而无效,本协议终止后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共同声明1、甲乙双方共同承诺积极维护对方(含甲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名誉,绝不对对方名誉进行诋毁或贬低,若一方诋毁另一方名誉,则名誉受损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对名誉受损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则名誉受损方有权向另一方继续进行追偿。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中止或终止而无效,本协议终止后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中甲方的名称变更或投资人变化或主要负责人等的变动均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乙方的名称变更或投资人变化或主要负责人等的变动以及合作账号、合作账号所有权人的姓名、艺名、笔名等的变更均不构成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1、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争议,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提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予以诉讼解决。2、争议期间,不影响本协议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履行。3、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第十四条:其他1、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有1份附件。附件作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和本协议不符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附件1:本协议签订前合作账号与第三方合作事项披露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4、本协议所涉款项的币种皆为人民币。5、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1:本协议签订前合作账号与第三方合作事项披露序号合作事项第三方名称合作金额注意事项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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