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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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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通讯地址:贷款人:负责人:通讯地址: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1.1币种;。1.2金额(大写):。1.3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1.4期限不超过个月,自首次放款日起计,到期日为年月日。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算2.1本合同项下利率适用以下第项约定:(1)人民币固定利率,利率均按□本合同生效□首次放款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期限)□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上浮□基准利率下浮执行,合同期内不调整利率。(2)人民币浮动利率,具体约定如下①利率为□本合同生效时□首次放贷日□贷款实际发放日(分笔发放的以各笔贷款发放日分别确定)(期限)□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上浮□基准利率下浮。②合同期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按一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利率调整日。自合同利率调整日起,贷款人有权按合同利率调整日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上(下)浮幅度不变。a.以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b.自贷款实际发放日起,(分笔发放的以□第一笔□各笔贷款发放日为准),每满□月□季□半年□年的当日为合同利率调整日;c.。③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基准利率为浮动利率或取消基准利率的,双方就本合同贷款利率另行协商调整,但调整后利率不低于当时适用的利率;自人民银行调整日起超过月,双方仍未就调整后利率达到一致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3)(外币币种)利率;2.2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2.3利息的计算2.3.1正常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占用天数。占用天数从放款日计算至到期日。2.3.2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自逾期或挪用之日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计算。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100%;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贷款币种为外币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了利率上浮。2.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2)每月的20日结息;(3)。2.5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相因利率档次不调整,仍按本合同约定利率执行。2.6其他利率约定第三条贷款的发放与支付3.1借款人可分次提款,但各次提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第一条约定金额。提款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放款日放款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3.2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⑴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⑵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担保合同系抵押合同及/或质押合同的,担保物权已设立并持续有效。⑶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⑷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与约定;⑸贷款的支付方式符合本合同约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同意支付;⑹提用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已按外汇管理要求开立了相关账户并提供了贷款符合相关外汇管理政策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登记或核准文件;⑺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指定了资金回笼账户并签署了账户管理协议。3.3借款人指定下述账户为放款账户,该账户□是□不是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专门贷款发放账户。户名:账户:开户行:开立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该账户仅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对外支付,只出售“结算业务申情书”凭证,不可以办理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业务,不得用于其他结算。借款人自主支付办理贷款资金划拨时,必须在开户网点柜面办理。该账户的存款利息计入借款人还款账户。3.4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至少提前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提款手续,并明确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每次提款只能采用一种支付方式。3.5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受托支付委托书,在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直接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1)单笔付款金额超过(本金额为自主支付限额)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贷款人规定格式的受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相应的支付凭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明确提用贷款的金额及付款对象和金额,提用贷款的金额应与需付款的总额相等。借款人拟进行的支付不符合本合同或相应的商务合同约定或有其他瑕疵的,贷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并退回借款人提交的受托人支付委托书。贷款人同意支付的,如因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有误而无法对外支付或发生支付退款的,借款人须在贷款人规定的时限内重新提交载有正确信息的相关凭证和资料。贷款人不承担支付不成功导致的借款人的损失。3.6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须向贷款人提交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资金使用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借款人须在贷款发放后日内向贷款人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须配合贷款人的核查。3.7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第四条贷款的偿还4.1借款人应按第1.4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还款日还款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年月日;(大写金额)4.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提前归还贷款。4.3借款人指定:⑴还款账户为:户名:账号:开户行:⑵资金回笼账户为:户名:账号:开户行:第五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5.1借款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明事责任。5.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是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3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5.4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自最新的财务报表报告日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5.5在签订本合同时,借款人不是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也没有关于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计划。第六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6.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资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自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6.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只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因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本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贷款人未及时完成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6.3因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或支付对象账户被冻结或其他原因导致放款或支付未成功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借款人的义务7.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人指定的资金回笼账户用于收取对应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资金,对应销售收入以非现金方式结算的,借款人应确保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划入资金回笼账户。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资金回笼账户的资金进出情况。7.2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不得将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借款人应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资金支付应符合本合同约定。7.3借款人应承担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结算费用,应按贷款人规定的收费项目、费率和时间等按时足额支付相应费用。放款账户是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不属于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的,资金支付可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或同城交换系统办理。放款账户不是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资金支付(包括贷款人受托只符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时,收款账户为异地他行账户的,资金支付均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7.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以及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信息、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7.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⑴出售、赠与、出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重要资产;⑵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减资等。⑶对外投资超过人民币万元或增加债务融资超过人民币万元。7.6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⑴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⑵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⑶借款人或其关联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或者,价值减少或有减少可能;⑷借款人或其关联方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经济状况、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⑸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⑹借款人、其关联方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⑺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借款人或关联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懂事或主要管理人员失踪、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适用的交易所规则或有异常变动;⑻借款人或其关联方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或关联方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或经济状况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⑼发生关联交易,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审计的净资产的10%;⑽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借款人成为或可能成为担保人的股东或《公司法》所定义的“实际控制人”;⑾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因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政策或行业标准等造成责任事故或被媒体曝光;⑿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⒀发生影响借款人或其关联方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不利事项。7.7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券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的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合并、分立、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措施,或重要资产被采取了财产保全或其他强制措施;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的影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理人员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所使用的交易所规则;担保人为个人的,担保人失踪、死亡(宣告死亡);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未设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7.8借款人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前,借款人的财务指标始终符合如下约定;⑴⑵⑶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第九条贷款的提前到期9.1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均视为本合同的“提前到期事件”:⑴借款人在第五条项下所做陈述与保证不真实;⑵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⑶第7.6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券的安全;⑷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金回笼情况认为借款人应提前清偿贷款本息的;⑸应监管政策发生变化致使贷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构成或可能构成违规的;⑹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或与第三人订立的和同时,有违约行为或债务可能或已经被宣布提前到期的9.2当出现任一“提前到期事件”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多项或全部措施:⑴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用的贷款;⑵对借款人已提用但尚未使用的贷款,停止办理支付;⑶要求借款人在限定时限内与贷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⑷要求借款人按贷款人的要求变更支付方式‘⑸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算利息。第十条违约10.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适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10.2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10.3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第十一条扣划约定11.1借款人授权,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贷款人有权扣划借款人在________________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11.2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11.3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11.4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在扣划时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第十二条通知12.1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天蝎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借款人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寄/送至贷款人在本合同天蝎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仅在贷款人实际收到更改通知并更改有关记录后生效。12.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通知,贷款人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贷款人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贷款人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的,以其中较快到达借款人者为准。⑴公告,以贷款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视为送达人’⑵专人送达,以借款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⑶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通讯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即使该邮件可能被退回)视为送达日;⑷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贷款人最近所知的借款人传真号码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与保密13.1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书面标注需保密的的信息和资料负保密责任,但下列情形除外;⑴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要求纰漏的;⑵司法部门或政府部门要求纰漏的;⑶向贷款人的外部专业顾问披露的;⑷借款人同意或授权贷款人进行披露的。13.2借款人同意银行在如下情形可使用或披露所有有关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信贷交易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和资料等,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⑴为下列目的向业务外包机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其他金融机构及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其他分支机构,或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完全或部分拥有的子公司,披露和允许其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①为开展贷款业务或与贷款业务有关,例如推广__________银行贷款、催收借款人欠款、转让贷款债券等;②为贷款人提供新产品或服务或进一步提供服务;③为更好地维护,管理和提升客户关系;⑵将该等信息和资料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征信机构或信用信息数据库;⑶为业务运营,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控制的目的使用或允许第三方在保密的基础上使用该等信息和资料;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正义的条款。第十五条其他条款15.1借款人同意贷款人因贷款申请及代后管理查询并留存借款人的信用信息。15.2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贷款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发放贷款或办理支付的,贷款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将及时通知借款人。15.3本合同项下的《提款申请书》格式以及双方签署的《提款申请书》、《受托支付委托书》、《借款凭证》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5.4本合同所称关联方、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15.5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15.6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如有)各执一份。附件:《提款申请书》格式借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年月日贷款人(单位印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签署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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