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汽车零部件合同附产品进度表
本作品内容为汽车零部件开发委托合同(附件:《产品开发进度表》),格式为 docx ,大小 25496 KB ,页数为 13页
('汽车零部件开发委托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乙方(受委托方):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生产汽车零部件等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产品开发期限1.乙方承诺在签订本合同后15日内提供APQP资料给甲方,经甲方审核后反馈给乙方,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APQP计划开展开发工作(详见附件一《产品开发进度表》)。2.乙方承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完成产品开发,并向甲方交付样品。3.乙方保证按照工装样品及首批样品供货的总体进度进行开发,并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付最新状态的正式工装件。4.甲方可以随时依据开发进度对各项工作节点时间进行查实,乙方应该每周向甲方书面通报一次开发进度情况。第二条产品价格的确定1.本合同项下零部件产品的价格,应当根据产品的目标成本和乙方实际生产成本核算,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2.下表中的零部件价格为暂定价,双方签订《外协产品买卖合同》时,应当根据汽车市场行情及原材料价格变化等情况,对暂定价做出相应调整。产品名称适用车型物料编码单耗单位含税单价(元)含税、分摊单价(元)含税台套价(元)备注3.甲方鼓励乙方在不影响产品质量标准、技术性能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技术革新,降低生产成本。第三条产品开发的费用分摊1.本合同项下零部件开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模夹检费用、设计费用等)共计:万元,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进行分摊/承担:(1)均由乙方承担,不进行分摊。(2)甲方同意承担其中的元,(支付方式为:),其余费用均由乙方承担。(3)在甲乙双方签订《外协产品买卖合同》的产品价格中按年台(套)逐步分摊。(4)甲方先行支付其中的元,(支付方式为:),其余费用在甲乙双方签订《外协产品买卖合同》的产品价格中按年台(套)逐步分摊。2.若乙方制作的新产品经甲方最终确认为不合格(即开发不成功)的,涉及的所有开发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应无条件退回甲方先行支付的开发费用,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结算流程1.产品经甲方验收后,由甲方出具产品代保管凭证,该凭证是甲方的初验意见和代保管证明,不能作为甲乙双方的结算凭证。2.甲方以其出库使用为使用标志向乙方开具结算单。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出具的结算单之日起60天内,向甲方开具正式发票。3.乙方发票入账甲方财务60天后(实际发票入帐90天),甲方据此作为向乙方支付货款的凭证(货款结算以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方式以人民币支付)。第五条技术资料及实物样件的交接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实物样件负有审查义务,如果发现有缺损或者不清晰等情形的,应当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实物样件后个工作日内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补齐或者更换;如果发现资料及样件有技术上的错误,应当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实物样件后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甲方予以纠正。2.乙方收取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实物样件后,应当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开发性研究,如果有疑问,应当向甲方咨询确认。3.产品开发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调整、补充技术资料,或者提出技术开发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或者其它合理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执行,因甲方的调整或补充技术资料等影响开发期限的,应由双方友好协商,对开发期限进行合理顺延。第六条产品样品的检测鉴定1.乙方在产品开发完成后日内,应免费向甲方提供汽车零部件产品样品套并送交甲方指定的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在提供产品样品时,应提交产品样品的质量标准,如果是标准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执行;如果是非标准件,以甲方交付的实物样件、图纸、技术文件以及甲方下达的《技术通知单》为标准。3.乙方在提交产品样品时,必须附有完整的总装图图纸以及制作技术参数等技术资料,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附上自检报告或国家级检测机构的检验报告。4.乙方提交的产品样品,甲方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复检,甲方自行检测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甲方无检测条件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予以检测,检测结果经甲方确认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若复检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复检结果不合格,检测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提交的产品是否合格以甲方经过装车、路试等程序的验证评审结果为准。评审结果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6.每个零部件乙方最多可以送交三次样品。如检验结论证明工装样品或首批样品不合格,下一次工装样品或首批样品的提供数量与提供时间由双方具体另行商定。乙方正式启动模具制造时需得到甲方的书面通知。乙方提交的本合同项下样品经两次检测不合格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发生的所有开发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已经向其支付的费用。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七条产品的批量生产1.乙方送交的产品样品经甲方检测(验证评审确认)合格后,乙方应当根据甲方要求,安排产品进入产品批量生产程序,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外协产品买卖合同》。2.乙方批量生产产品的具体数量和时间,以甲方发送的供货计划通知单为准。乙方必须按照供货计划通知单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将批量生产的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第八条模具工装产权的归属1.若本合同项下开发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则该模具工装产权归乙方所有。2.若开发费用由甲乙双方按比例分别承担,则该模具工装产权按双方承担的费用比例确定,即双方按份共有。3.若开发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在今后乙方所供产品中按年份数量进行分摊的,则甲方对该模具工装的产权比例按其已支付的预付款及已分摊的费用确定。4.在本合同及以后可能签订的《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使用本合同项下的模具工装为任何第三方服务。但经甲方书面授权并且有偿使用的除外,使用费用届时另订立合同予以明确分成比例或者抵作货款。5.如本合同及未来可能签订的《外协产品买卖合同》终止时,双方根据采购数量与规定的分摊数量的比例协商解决模具产权的交接。第九条知识产权的归属1.在本合同项下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有关开发生产的所有技术参数、数据等技术、工艺资料权属,全部归甲方所有。2.在本合同项下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所取得的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及他项权,全部归甲方所有。3.本合同项下各项技术资料、技术成果等无形、有形财产,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复印、翻制(节录),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4.乙方及其协作厂家有权在本合同及以后可能签订的《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期限内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技术,但是这种使用必须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并且不产生技术所有权的转移。5.本合同项下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第十条禁止同业竞争或转让1.在本合同及未来可能签订的《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同类产品。同类产品是指在产品或包装上浇铸或者打印甲方指定的永久性标识、生产批次和生产时间的产品。2.在本合同及未来可能签订的《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合同期限内,乙方不为第三方开发相同或相似产品,不生产相同或相似产品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销售。3.在产品开发完成之日起1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移交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技术资料及目录(包括作废、淘汰产品的技术资料),不得留置处理。4.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未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自行转让。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逾期交付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样品,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开发费用的0.5‰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在预付款项中直接扣除。逾期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无条件在3天内将甲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及其它物件返还,否则需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2.乙方逾期移交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及目录的,每逾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开发费用的0.5‰作为违约金。乙方资料移交不全的,应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3.本合同签订后至甲乙双方完全终止供货关系时止,本合同项下模具工装均由乙方保管。在乙方保管期间,若模具工装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形,乙方应自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若因此导致甲方不能及时量产及向第三方履行交付义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开发费用的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本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解除。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且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时,应赔偿乙方损失,并支付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5.双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如有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补足。第十二条保密1.合同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的文件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2.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无论何种原因)之后仍需履行。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双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十四条争议解决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其他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补充协议、附件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应当按照补充合同约定履行。3.双方签订《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后,如与本合同有冲突之处,按《外协产品买卖合同》履行。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法人或授权代表:法人或授权代表:年月日年月日附件:《产品开发进度表》序号开发项目完成时间责任者备注1消化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2建数模或绘制零部件图纸及设计方案3提交方案及分析报告评审4确认开发方案5试制生产6形式试验(台架试验)7首批工装样件送样8提供会签图纸、技术标准、自检报告、材质化验报告、试验报告(包括国家认可单位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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