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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日营地活动授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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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夏令营活动委托合同,格式为 doc ,大小 32768 KB ,页数为 4页

夏令营活动委托合同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甲方委托授权乙方为其办理夏令营活动中的一切事务,达成以下条款:第一条甲方委托、授权乙方办理本次夏令营活动的一切事务,并由乙方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行程设计、计划调度、导游服务和为甲方代订房、餐、车、票务等相关服务。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为概括委托;委托代理为一般代理。本次夏令营活动涉及的委托、代理等行为,甲方不再单独或另行授权;对于本次夏令营活动以外的委托、代理等事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甲方对乙方的委托,不包括监护权的委托,监护权的委托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委托书。本合同的委托,仅指整个夏令营活动中涉及的吃、住、行、游、购、娱等各种事务的委托。甲方具体委托事宜,以双方确认的《夏令营活动行程表》为准。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以甲方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应当有甲方的授权。授权的方式有:委托代理人持甲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者书面委托授权书等形式,必要时乙方可以进行核实。不论甲方采用什么授权方式或者有无授权,甲方营员只要登上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参加夏令营活动,视为甲方对其委托代理人授权的追认。第二条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委托事务,如导游服务等,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考《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第三条乙方可以在出行前的《夏令营活动行程表》中根据夏令营活动的实际情形进行转委托;夏令营活动开始后的转委托,乙方应当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决。乙方可以根据夏令营活动的具体情形,在出行前的《夏令营活动行程表》中约定多次再转委托,直至能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务。第四条本次夏令营活动目的地是,旅游时间是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出发集合时间,集合地点是,夏令营活动的费用为元/人,共人,合计(小写),大写:。甲方应当在出团前全部付清本第1页共4页次旅游活动的费用。双方约定由乙方垫付的费用,夏令营活动结束后,甲方应当将该费用或者余额一次性偿还给乙方。由于夏令营活动的变更使得费用增减时,以活动结束后的实际金额为准。本合同中的费用是指乙方受托处理本次夏令营活动事务向甲方代收代付费用的总和。该费用包括夏令营活动中的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门票费、娱乐场所门票费、各种中介服务费、随团导游、辅导老师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支付给转委托的受托人(如接待单位)的服务费等。甲方应按乙方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到达集合地点。甲方未准时到达集合地点,也未能在行程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乙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赔偿。第五条乙方应当在夏令营活动中,每天向甲方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当日的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形。报告方式不限。活动结束后,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整个活动受托事务的办理结果。第六条乙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不宜泄露或公开的信息保密,但为了甲方的利益而转委托或者与第三人签订与夏令营活动有关合同的情形例外。第七条夏令营活动开始前,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夏令营活动开始后,合同的解除按以下约定处理:(一)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乙方应当为甲方返回出行始发地或者甲方计划到达的其他目的地提供交通方面的便利,并为其有偿代理订购交通客票,其费用由甲方承担。(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三)夏令营活动开始前,甲方拒绝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第八条因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照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44号)解决。该标准没有规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本合同的违约责任不对人身损害进行调整;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而发生责任竞合时除外。第2页共4页第九条甲方在夏令营期间不得携带贵重物品,如手机、相机、电脑、首饰、超规定数额的现金等,如因携带而导致丢失或损坏的,由甲方自行负责。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甲方的财产损失,经甲方书面委托授权,乙方可代理甲方向第三人索赔。夏令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甲方人员人身损害的各种纠纷,甲方可特别书面委托乙方代为处理,也可委托乙方代为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许可的纠纷。甲方自行向第三人索赔时所需的属于乙方管理的各种资料、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提供。乙方应当将本次活动所涉及的资料,装订成册并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两年。甲方可以查阅、复印该资料。第十条本合同优先适用《合同法》“委托合同”的规定。涉及人身损害纠纷时,依照《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解决。未成年人在无法定代理人参加的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依照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解决。未成年人有法定代理人随行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乙方为甲方付费投保了团体旅游人身意外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每人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中意外伤害的保额为5万元、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额为2万元、身故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保额为1万元、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抢救医疗保险金额为2万元),甲方参团营员或甲方监护人同意该保险的受益人为乙方。但该保险的赔偿应当用于乙方对甲方参团人员依法承担的责任赔偿。该保险是否能够获得赔偿,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乙方签订合同时已经建议甲方可另外自行购买旅游期间其它个人人身意外保险。第十二条本合同应当有参团人员的监护人签字或组织夏令营的单位签章;如果参团人员监护人委托他人或单位签订本合同,只要该参团人员实际参加了本次夏令营活动,那么视为该参团人员监护人对“他人或单位”委托签订本合同授权的追认。该参团人员及监护人享有本合同中的所有权利与义务。本合同自甲方签字或盖章并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乙方签章时合同生效。旅游活动自甲方登上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开始,至旅游活动完成后甲方离开乙方指定交通工具时结束。本合同乙方的签章必须是加盖乙方法人公章(仅指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3页共4页和乙方委托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本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法人住所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未记载签约地点的以乙方法人住所地为签约地点,未记载签约日期的以甲方向乙方交付费用日为签约日期。第十四条甲方出行前,应当及时通过国家教育、旅游、交通、气象、卫生等部门的网站或有关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查询出行注意事项,关注天气变化、交通管制、疫情等信息,了解旅游目的地有关情况,与乙方一起完成本次旅游活动。第十五条以下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效力。1、《夏令营活动行程表》2、《营员报名表》3、《出发前注意事项表》甲方法定代理人(或负责人):乙方:电话或手机:电话:签约日期:签约地点:第4页共4页',)


  • 编号:1700557848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 大小:4页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 PPT页数:32768 KB
  • 标签: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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