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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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TZ-JL-201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试行)二O一X年二月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编号:×××××××××合同名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建设规模:××××××4、总投资:×××××××5、工期:×××××××××二、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施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调整。保修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可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调整。三、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由委托人按专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四、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3、投标报价书;4、专用合同条款;5、通知合同条款;6、监理大纲;7、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五、本项目监理负责人:,联系电话:。六、本协议书一式6份,委托人4份,监理人2份。七、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八、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监理人: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单位地址:单位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寸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旋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季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它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3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六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十七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合理的技能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十八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不参加例会、迟到、旷工。第十九条签发进场通知和复工通知。第二十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一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三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4第二十四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第二十五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第二十六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二十七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发包人和政府组织的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接受发包人委托,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第二十八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二十九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条监理人按照委托人要求,完成监理合同以外的附加服务以监理补充协议形式另行协定。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约定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三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在监理服务本合同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5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十七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约定支待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第三十八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向条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中约定。6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监理招标文件;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6、《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7、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图纸;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五、当监理人发生下列违约的情形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1、违反法律,法律需要解除合同的;2、擅自转让监理业务的;3、经整改仍不能完成监理服务的,报承担单位同意无条件解除合同4、委托人有权无条件更换现场监理,经更换监理人员2次以上,还无法满足工程需求,报承担单位同意无条件解除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1、委托人拒不提供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2、直接干涉监理机构的监理业务,使监理业务不能正常开展;3、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的有关工程建设资料;4、5、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签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3、4、5、委托人的义务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7序号资料名称份数提供时间收回时间保存和保密要求1合同工程内容的施工图纸1开工之前初验以后保密,不得外泄2施工、材料采购招标及投标文件1开工之前初验以后保密,不得外泄3与该工程相关的建设资料1开工之前初验以后保密,不得外泄第十三条委托人无偿向监理机构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提供时间交还时间管理要求备注1办公用房及生活用房间1开工之时初验以后服从业主管理2餐饮条件人1开工之时初验以后服从业主管理监理人的义务第十八条监理服务内容:对本项目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及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九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及时组建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和工作车辆,并在进场通知发出7天内,将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监理人员均须持证上岗。未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不得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得少于22天。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无故不参加例会、迟到、旷工。当现场监理人员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予以撤换。第二十七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组织建设各方进行本工程的全部分部工程验收。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终止后56天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二十九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一、支付时间为:1、在监理单位主要人员、设备进入工地,并监督承包人做好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的前提下,由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报送委托人,经委托人审核无误后,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合同价的30%。82、当工程进度达到50%以上时,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40%。3、当工程完工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的25%。4、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各种资料整理归档,当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后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剩余5%监理费。二、支付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委托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违约金:视责任大小,按该工程监理服务酬金的1-10%予以支付。第三十九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办法,逾期付款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第四十条监理人违约,委托人应当向监理人发出支付违约金的通知,通知中应包含支付方式和支付金额,监理人还需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支付方式:从该工程监理服务酬金中予以扣除。违约金扣除标准如下:未经批准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按2000元/人次扣除,未经批准调换其他监理人员,按1000元/人次扣除,监理人员旷工,按200元/天扣除,迟到按100元/次扣除,拒不执行委托人的指示或通知的按1000元/次扣除,最多可扣至该工程监理服务酬金的10%。其他违约责任:视责任大小,按该工程监理服务酬金的1-10%予以扣除。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一条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一、争议调解机构为:。二、仲裁机构为:。9第四部分合同附件本合同监理服务内容:对工程从开工、施工、竣工验收到保修责任终止期间,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行为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包括施工准备工作的管理、开工条件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验收与移交的管理以及工程保修期间的协调管理。(一)设计方面l、核查并签发施工图,发现问题向委托人与设计人联系反映,重大问题专委三人做专题报告。2、主持或与委托人联合主持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编写会议纪要。3、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4、审核承包人对施工图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委托人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5、其他相关业务。(二)采购方面1、协助委托人对采购材料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2、协助委托人对进场的工程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3、其他相关业务。(三)施工方面1、全面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审查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并报委托人批准。2、督促委托人按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3、审核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文件。4、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计划:审核工艺试验成果等。5、进度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编制的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人采取措施,实现合同工期目标。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要求承包人调整进度计划;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6、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审查承包人的实验室条件;依据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场的工程设备、建筑原材料、半成品建筑构配件、中间产品进行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复核承包人自评的工程质量等级;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参与调查质量事故。7、投资控制。协助委托人编制付款计划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核、审查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核定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提出处理建议意见;处理工程变更。8、施工安全控制。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并检查实施情况;检查防洪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参与安全事故调查。9、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10、按有关规定参加发包人验收和政府工程验收,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委托人检查承包人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配合工作,提供工程监理资料,提交监理工作报告。1011、档案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的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做好监理文档管理工作,合同期限届满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并移交委托人。12、监督承包人执行保修期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尾工项目,对己移交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等调查原因并提出专提报告处理意见。13、其他相关工作。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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