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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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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案例,格式为 docx ,大小 41143 KB ,页数为 4页

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案例


('关于国际商事合同案例在罢工开始的第一时间我公司就采取了各种方法来竭力避免延期交货但都失败了,因此,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规定,这完全构成了不可抗力(拿出相关法律资料)。而且,我方与贵公司合作的同时也与国际上好几家大型的汽轮机生产厂商合作,其中有兰博基尼和休里曼的专用汽轮机生产厂商,他们都卷入了这次争端遭受了巨大损失但都一致同意我方“延期交货是罢工这一不可抗力引起的”这一事实。3.亚奇公司:因为贵公司的违约致使我公司的利益及名誉受到很大损失,你们将如何赔偿?道依茨公司:对于这点,我方表示十分同情和抱歉,但是不同的商业合同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贵公司与我方签订的合同跟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能混为一谈,我们应就事论事而不能如此转嫁压力。但是我方绝不会推卸应负的责任,如果有需要,我方会代替贵公司出面向第三方解释力求维护贵公司的声誉。至于物质方面的损失,从法律上来说我方是不用赔偿的,但从道义上讲我方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偿性赔偿,毕竟我公司是国际知名的信誉极好的大公司,而且在此次争端中我方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我方会在今后的合作中给予贵公司一定的优惠,从长远来看,贵公司还是获得了利益的最大化。4.亚奇公司:?道依茨公司:20万您看怎样?外加免费提供毛坯安装的技术培训、延长维修期1年的优惠。这已经是我们最大的让步了,要知道错不在我们,而且贵公司的索赔额直接影响到了我方后面几根毛坯的交货进度及质量,这将会给我们双方带来更大的损失。6.亚奇公司:赔偿20万也可以,要求在3个月内付清;外加你方提供的上述优惠。道依茨公司:可以。亚奇公司:那就签订解决纠纷的合同吧!试根据以上谈判结果制作一份协商解决纠纷的正式合同。相关信息(例如公司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不够具体、明确的,可适当虚拟。合同书打印在一张A4纸上。篇三: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案例1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2’)案例2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3’案例3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4’案例4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1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万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将1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提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案例5合同法确立“提存”制度。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尹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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