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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回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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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回避制度研究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国际商事仲裁的回避制度研究作者:欧培源王阳毕节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21期【摘要】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贸易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深化,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程序的研究,对于了解和熟悉国际商事仲裁,运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事纠纷具有重大的意义。【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NCITRAL规则;KLRCA规则;回避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回避概述虽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回避的方式的具体情形有所差异,但是就总体归纳而言,可以分为两种:主动回避和被动回避。主动回避是指某个特定案件中的仲裁员在认为自己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该案当事人存在其他关系,不适合担任该案仲裁员时,主动向当事人或仲裁机构提出回避请求。被动回避是指当事人发现仲裁员与该案有利害关系或与该案存在其他关系,不适合担任该案仲裁员时,向仲裁机构提出回避申请。如果仲裁庭由多人组成,被动回避的提出者还有可能是该仲裁庭的其他成员。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回避理由虽然可以请求仲裁员回避的原因很多,但是在示范法中总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引起对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合理怀疑的原因。第二类是能证明仲裁员不能满足仲裁双方事先”约定的资格的原因。第三类归纳为其他原因。关于第一类原因在各大仲裁机构的条款中都有相似的规定。仲裁员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员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的利益关系。仲裁员的公正性是指仲裁员处事不偏不倚,其判断的依据可以是仲裁员的言行、思想状态、奖惩状况等。因此,现在的倾向是认为二者是“”一揽子,并且将其作为评估实际或表面偏见的可能性的并存方式。它们很少单独使用,而是通常结合起来作为专门术语使用。关于第二类的原因,即仲裁员不具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所载明的要求,应当回避。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一般会根据他们之间业务交往、争议性质等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如仲裁员所擅长的专业领域、从业年限、经验和技能、是否专业协会会员等。在UNCITRAL规则中仅提及了如不能履行职责等原因,较为笼统。但是KLRCA规则对于此项原因做出了明确规定另外,IBAGuidelines,极其详尽的解释了这个问题。关于第三类原因,即仲裁员回避的其他理由,还应包括仲裁员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行使职责不勤勉等。UNCITRAL规则没有详尽规定,KLRCA规则中也没有此项规定。三、国际商事仲裁的回避程序(一)提出回避的方式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提出回避的一般采用书面形式。2012年版UNCITRAL规则Article13规定提出回避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在提交回避申请时必须陈述回避的理由。2012版CIETAC规则三十条(二)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依据该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不仅要书面形式,还要陈述对仲裁员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怀疑的具体理由,而且必须有确切的证据支持。(二)提出回避的时限为了仲裁程序不被过多拖延有必要对提出回避申请进行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时间达成一致,提起回避的期限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但是为了仲裁的效率,这个期限不宜过长。各国的仲裁立法和仲裁规则,对提出仲裁请求的期限作了规定,但是在具体期限上不尽相同,一般在10天至30天内。UNCITRAL规则,CIETAC规则都将当事人提出回避请求的期限规定为,其知道仲裁员被选委任、仲裁庭组成,或知道仲裁员具有不公正不独立等回避事由后15天内。但我国立法比较特殊,1994年仲裁法35“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三)决定回避的机构1.司法监督下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有权决定仲裁员回避。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庭的决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或其他机构拥有最终决定权。这种方式最常见,为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仲裁立法、有关仲裁规则和国际文件采纳。UNCITRAL示范法13条就有此规定,印证了此说法。2.仲裁机构或其负责人作出决定。采用这种方式的主要是一些仲裁机构。1998年LCIA规则10条仲裁机构作出决定。KLRCA规则RULE56.中我们可以看出主要是仲裁机构负责人决定。我国《仲裁法》第36条也有类似规定。3.法院决定。相对来说,采用此方式的国家或地区较少。如我国台湾地区仲裁法第17条规定就有法院决定这种方式。4.其他方式。主要有原来委任仲裁员的机构决定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方决定的方式。前者有UNCITRAL规则第13条规定,后者有1999年瑞典仲裁法10条的印证。(四)对已方选定的仲裁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申请当事人回避请求针对的是对方选定或机构指定的仲裁员。各国立法或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对己方选定的仲裁员提出回避请求,除非仲裁员具有应回避的情形是当事人在选定或参与选定仲裁员后才得知。四、结语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和外延,而回避制度作为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内涵和外延也比较丰富,本文仅以UNCITRAL、KLRCA规则研究为视角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回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避制度中的方式、理由和程序作了一些梳理和分析,对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回避制度,乃至于整个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一定会更有大有裨益。参考文献[1](英)艾伦·雷德芬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M].林一飞,宋连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邓瑞平等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0.[3]何其博.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回避问题[J].法制与社会,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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