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笔记,商事仲裁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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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la在离地七寸等网友提供的材料基础上总结的司考笔记,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仲裁法笔记第一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1.仲裁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下列纠纷不能仲裁:a.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关系纠纷);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现在还保留在行政仲裁的性质,之后不服可以起诉--一裁两审)。2.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实际为意思自治):a.是否提交仲裁;b.哪些提交仲裁;c.提交哪个仲裁;d.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e.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2)依法仲裁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4)一裁终局原则。3.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当事人双方应达成有效的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或裁或审制度:a.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b.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c.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3)一裁终局制度:a.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b.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到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a.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b.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c.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d.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专业仲裁庭。2.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仲裁法笔记1ecla在离地七寸等网友提供的材料基础上总结的司考笔记,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1)一般条件:仲裁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a.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b.有必要的财产。c.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d.有聘任的仲裁员。(2)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a.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b.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3)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聘任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b.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c.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d.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e.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f.兼职: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以上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而影响本职工作。3.仲裁协会:a.设立: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设立时应向民政部申请登记。b.章程: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c.组成: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d.职责: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e.规则: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第三章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类型:a.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b.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c.其他有关书面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如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电话记录不行,除非对方在记录上签字)。d.通过援引其他仲裁条款进行仲裁。2.仲裁协议的内容:a.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b.仲裁事项;c.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只要这一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3.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a.当事人双方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法院有权作出裁定。b.如果一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①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法院不予受理;②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法院应予受理,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c.如果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法院受理后应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e.确认管辖法院: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中院管辖。(2)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仲裁法笔记2ecla在离地七寸等网友提供的材料基础上总结的司考笔记,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效,不影响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4.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仲裁法17条和18条):a.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形式)。b.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d.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e.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仲裁协议无效?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答案】AD【详解】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4.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本题中,对于A“.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有关人身关系的纠纷”,属于人身关系的不可以仲裁;B.“约定的仲裁事项是不动产纠纷,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受影响;C.“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D.仲裁条款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此项没有标明“地处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是哪一个,因为北京除了有北京仲裁委员会外,还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以本约定不明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D。第四章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1)代理仲裁:a.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比照民诉规定;b.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身份在我国进行仲裁代理。(2)申请仲裁的条件:a.有仲裁协议。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3)审查与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4)当事人权利: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5)仲裁中的财产保全:a.必须由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机构受理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提出申请;仲裁法笔记3ecla在离地七寸等网友提供的材料基础上总结的司考笔记,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b.仲裁当事人应向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请书,而不能直接向法院递交;c.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d.当事人对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e.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仲裁委员会不承担赔偿责任。注意:申请只能先交仲裁委,再交法院;执行只能由法院来。2.仲裁庭的组成:(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2)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a.独任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b.合议仲裁庭: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c.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回避:a.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b.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c.回避的决定:①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②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d.回避的法律后果:①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其他原因,如死亡、生病等也应当依照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②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③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4)仲裁员的除名:a.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b.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3.仲裁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书面审理。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注意没有个人隐私)(1)当事人缺庭:a.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b.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2)证据收集:仲裁法笔记4ecla在离地七寸等网友提供的材料基础上总结的司考笔记,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a.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b.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3)鉴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4)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与财产保全的程序差不多)4.仲裁中的和解与调解:(1)和解:a.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b.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或重新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作出裁决书的不能反悔。(1)调解:a.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b.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某联营企业由两方投资,A方未按联营合同缴足出资,B方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主持调解,A方同意补缴出资,B方放弃仲裁请求。本案可选择的结案方式有哪些?A.仲裁庭制作调解书B.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C.撤回仲裁申请D.驳回仲裁申请AB。本题考仲裁调解的结案方式5.仲裁裁决:(1)作出裁决的方式: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2)先行裁决: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3)仲裁裁决书:a.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b.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c.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d.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e.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送达当事人,因为仲裁原则上不公开审理,所以也没有宣判的问题)吉林市甲公司与长春市乙公司发生服装买卖合同纠纷,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约定并请求仲裁庭在裁决书中不要写明下列事项。对此请求,下列哪些事项仲裁庭可以准许?A.仲裁请求B.争议事实C.裁决理由D.仲裁费用【答案】BC【知识点】仲裁裁决中可以不写明的事项。6.简易程序:仲裁法未规定,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规定。(1)审理方式:独任仲裁庭。(2)适用条件:仲裁法笔记5ecla在离地七寸等网友提供的材料基础上总结的司考笔记,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a.争议标的不大。b.案情简单。c.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书面同意。7.仲裁时效:a.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诉讼时效的规定。b.特殊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c.仲裁时效的延长、中止、中断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第五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体现法院对仲裁的监督)1.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申请撤销:(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a.没有仲裁协议的;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当事人有权不履行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2.申请(必须是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和期限:a.管辖: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撤销裁决。b.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3.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a.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组成合议庭审查);b.仲裁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因为原来的仲裁协议或本身并不存在,或无效,或失效,当事人必须重新签定仲裁协议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c.法院作出的驳回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得上诉,此时仲裁裁决有强制执行力;d.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无须重新组成仲裁庭),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第六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1.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和管辖法院:a.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同民诉)b.管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2.执行程序:参照民诉执行进行。3.对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1)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出部分,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d.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法笔记6ecla在离地七寸等网友提供的材料基础上总结的司考笔记,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e.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f.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2)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4.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提出请求当事人不同;提出请求的期限不同;管辖法院不同;法定理由不同;法定程序不同。申请当事人申请期限管辖法院法定理由法律程序不同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方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申请执行方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之后,法院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之前。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不可以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双方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出。仲裁委所在地中院。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5.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恢复执行。a.中止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其他情况参照民诉中止的规定规定。b.终结执行: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其他情况参照民诉终结的规定。c.恢复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其他情况参照民诉规定。第七章涉外仲裁1.涉外仲裁的范围:a.适用: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纠纷的仲裁。b.涉外因素:同民诉。c.涉港、澳、台:这些地区的法人或自然人之间,或其同外国法人或自然人之间产生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中的仲裁案件,比照涉外仲裁案件处理。2.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a.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b.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c.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d.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3.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有国外的仲裁员):a.总会在北京,深圳、上海设有分会。b.当事人在签定仲裁协议时,可以约定三个中的任何一个。如果没有约定的,则由当事人仲裁法笔记7ecla在离地七寸等网友提供的材料基础上总结的司考笔记,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选择其一,作选择时,以首先提出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北京。(3)其他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可以受理国内仲裁案件。4.涉外仲裁与法院审理的竞合:a.裁前不能起诉: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裁后不能起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执行。c.合同无效、终止不能起诉: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终止后,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d.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及仲裁中的反请求程序相当于诉讼中的反诉。5.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a.财产保全: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院裁定。中院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裁定驳回申请。b.证据保全: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院裁定。审理:不公开审,很多是书面审;和解:要么撤回申请,要么出裁决书;调解:调成了也不能出调解书,出裁决书。涉外仲裁不能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正即可。审限:6个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公开审理仲裁案件,对有关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具体包括哪些内容?A.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不得对外界透露实体情况B.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不得对外界透露程序进行的情况C.仲裁员不得对外界透露实体情况D.仲裁员不得对外界透露程序进行的情况ABCD。本题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保密主体。贸促会仲裁规则第37条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及其秘书局的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6.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按民事诉讼法260条进行。(1)法定事由:(与国内的事由比较,主要是对涉外仲裁的程序的审查,而不能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a.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b.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c.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d.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仲裁法笔记8ecla在离地七寸等网友提供的材料基础上总结的司考笔记,谨供各位司考同仁参考e.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职权主动裁定)(2)撤销: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涉外仲裁案件再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的,应当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或不受理。(3)不予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以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4)预先报告原则:如果认为仲裁裁决应当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在裁定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院进行审查,如果高院同意,应将审查意见报最高院,待最高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7.涉外仲裁中的特殊规定:a.简易程序;b.当事人的权利;c.不公开审理案件中的保密要求。8.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a.内到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b.外到内: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院申请,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首先按《纽约公约》办理,没有的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再没有的按互惠原则办理。涉外仲裁的语言、文字,双方当事人自已约定;代理人的人数没有约定,可以用外国律师。注意:民诉法意见19条(96年司法解释),31条第2款(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之第6条),48条作废,148条(与仲裁法26条矛盾,故取消)、1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之35条)、297条(或者已经起诉的去掉(能否胜诉还未定论))。反诉,被告的反诉之诉若专属别的法院管,不能在这反诉;若双方当事人就反诉的诉有仲裁协议,也不能反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纠纷属于别的法院专属管辖,不能追加第三人,有仲裁协议,也不能追加第三人。仲裁法笔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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