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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国际商事合同法经典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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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ManchesterCityCounci11979)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林肯(Abraham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v.Schiff)1985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v.Myrick)1809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2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Scott)1971被告答应以1美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原告,但后来被告反悔了,声称1美元是个不充分对价,法院认为对价并不要求对等或充分,合同能否执行取决于有没有对价,而不是对价充分与否,对价是否充分应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自行考虑决定。被告败诉。只有在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等案件中,法院才会把对价不充分作为证明欺诈、误会、不正当影响的一种证据,当事人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6、哈特立诉鲍生比案(Hartlayv.Ponsonby)1857在本案中,1/3的船员开小差,船长答应分他们的工资给剩下的船员,到了目的港,船长反悔了,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与前述斯蒂克诉马立克案中的情况不一样,本案船员走了1/3,已非普通意外事件,这时船员继续开船属履行了合同以外的义务,应视为对价,应得到额外工资。最终被告败诉。7、葛莱斯布劳克诉葛莱摩根案(Glasbrookv.Glamorgance)1925被告是个煤矿业主,担心罢工的矿工会破坏煤矿设施,遂要求警察驻扎矿区,警察没同意,认为按常规的巡逻足以对付这一情况。被告又答应付警察驻扎费。后被告拒绝支付费用,法院认为警察的驻扎超出了常规的公共义务即巡逻,应视为对价,被告败诉。8、HamerV.SidwayOnMarch20,1869,WilliamE.StorySr.hadpromisedhisnephew,WilliamE.StoryJr.$5000ifhisnephewwouldabstainfromdrinkingalcohol,usingtobacco,andplayingcardsorbilliardformoneyuntilthenephewreached21yearsofage.StoryJr.acceptedthepromiseofhisuncleanddidrefrainfromtheprohibitedactsuntilheturnedtheagreed-uponageof21.Aftercelebratinghis21stbirthdayonJanuary31,1875,StoryJr.wrotetohisuncleandrequestedthepromised$5000.TheunclerespondedtohisnephewinaletterdatedFebruary6,1875inwhichhetoldhisnephewthathewouldfulfillhispromise.StorySr.alsostatedthathewouldprefertowaituntilhisnephewwasolderbeforeactuallyhandingoverthe(then)extremelylargesumofmoney(accordingtoanonlineinflationcalculator,$5000in1890wouldbeworthapproximately$118000).TheSr.alsodeclaredinhisleterthatthemoneyowedtohisnephewwouldaccrueinterestwhilehehelditonhisnephew’sbehalf.TheJr.consentedtohisuncle’swishesandagreedthatthemoneywouldremainwithhisuncleuntilJr.becameolder.WilliamE.StorySr.diedonJanuary29,1887withouthavingtransferred3anyofthemoneyowedtohisnephew.StoryJr.hadmeanwhiletransferredthe$5000financialinteresttohiswife;StoryJr.‘swifehadlatertransferredthisfinancialinteresttoLouisaHameronassignment.TheSr.‘sestateexecutorrefusedtograntHamerthemoney,believingtherewasnobindingcontractduetoalackofconsideration.Asaresult,Hamersuedtheestate’sexecutor,FranklinSidway.OpinionofthecourtTheCourtofAppealsreversedanddirectedthatthejudgmentofthetrialcourtbeaffirmed,withcostspayableoutoftheestate.JudgeAltonParker(laterChiefJudgeoftheCourtofAppeals),writingforaunanimouscourt,wrotethattheforbearanceoflegalrightsbyStoryJr.namelytheconsensualabstinencefrom“drinkingliquor,usingtobacco,swearing,andplayingcardsorbilliardsformoneyuntilheshouldbecome21yearsofage”constitutedconsiderationinexchangeforthepromisegivenbyStorySr..Becausetheforbearancewasvalidconsiderationgivenbyaparty(StoryJr.)inexchangeforapromisetoperformbyanotherparty(StorySr.),thepromisewascontractuallyobligatedtofulfillthepromise.本案例中,小威廉的叔叔老威廉曾答应向小威廉支付5000美元,条件是小威廉在21岁之前不喝酒、不吸烟、不赌博。小威廉如实履行了叔叔的要求,但一直未能得到老威廉所答应的5000美元。被告律师认为,老威廉与小威廉之间的合同没有对价,因而是无效的。具体而言,受约人小威廉并未因戒酒戒烟而受到任何损害,反而从中受益,即使没有叔叔的允诺,小威廉所做的一切也对自己有益,因而除非要约人得到好处,合同是没有对价的。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受约人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使用烟草或偶尔喝酒。为了得到要约人答应支付的5000美元,受约人在几年的时间里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限制了自己的合法行为自由,充分履行了要约人所提出的条件,这足以构成支持要约人约定的对价。9、克蒂斯诉化学洗染公司案(Curtisv.ChemicalCleaningCo.Ltd)1951原告去洗染公司洗衣服,洗染公司规定对所洗衣服受损、受污概不负责,但雇员对原告只说衣服受损不负责,后来衣服受污,洗染公司想以免责条款为由推脱责任,法院认为洗染公司虽规定有包括受损、受污的免责条款,但进入合同的只有受损免责条款,受污免责未进入合同,故不能免责,被告败诉。10、奥立诉马立波夫有限公司案(Olleyv.MarlboroughcourtLtd)1949原告进入被告所属的旅馆,在服务台办好手续走进房间时,发现一张“注意事项”,上面写着“本旅馆对被偷物品概不负责”,后原告东西被盗,法院认为原告在服务台办好手续,即订立了合同,注意事项型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之后,因此不进入合同,被告败诉。11、苏顿诉休莱停车场案(Thorntonv.ShoelaneParkingLtd)1971原告开车到停车场,把钱塞入收款机后,得到一张入场票,入场票中注明4“本停车场对造成顾客损失概不负责”,后原告下车踩到一摊油,滑倒摔伤了。法院认为人是无法与收款机争辩的,要么不投入钱,要么投入钱,即注明1美元收费的收款机张着嘴是要约,钱塞入收款机属承诺,由此可见,本案中原告投入钱时,合同已告成立,从收款机中吐出的入场票里的免责条款在合同订立以后,故无效。12、切佩顿诉佩雷案(Chapeltonv.Barryudc)1940原告租了被告一张桌子,后桌子塌了,原告受伤,被告认为出租的地方挂了注意事项(含免责条款),原告付钱后得到的收据上也有免责条款(但他没注意),所以出租方不负责任。法院认为免责条款进入合同的方式必须是合乎正常人思维的,挂在墙上的注意事项没人强调一定要看,是可看可不看的,收据是付款的凭证,不是合同正文,出租方又没有强调,故此案的免责条款无效。13、Baird纺织品控股公司诉MarksandSpencer公司案(2001)原告(Baird纺织品控股公司)作为被告(MarksandSpencer公司)的主要服装供应商一直持续了30年。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没有明示合同,显然,被告有意维持这种状态的目的是不希望承担将来必须承担提交订单的任务。1999年10月,被告毫无警告地终止了与原告的所有供应安排。但是,原告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份默示合同,使得被告以合理的质量和价格从原告处取得服装,被告不应无合理通知地终止该安排。英国法官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在被告显然有意避免缔结一份合同的情况下,暗示这种合同的存在是不正常的,以合理的质量和价格向被告供应服装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确定的,不存在法院能够据之评判质量或价格是否合理的客观标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约基础为具体的订单和销售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长期生意关系并不能进一步地扩展为一种更广的合同关系。14、SumitomoTrust&Banking诉UFJ持股公司(2004/2006)2004年5月1日,原告SumitomoTrust&Banking与被告UFJ持股公司之间就后者向前者出售其信托业务部门问题,达成了含Lock-in(即约定诚信商定合同)和Lock-out(即约定排除与第三方进行合同谈判)内容的协议。被告却于2004年7月14日决定与东京三菱金融集团进行合并谈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发布禁止被告与第三方谈判的禁令或赔偿总额为1000亿日元的损失。在后来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禁令主张并将索赔额降至100亿日元,日本的东京区法院认为以上的Lock-in约定具有约束力,该法院和最高法院都认定以上的Lock-out约定也具有约束力。最后,该案经调解,以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25亿日元赔偿的方式结案。15、坎特雷有限公司诉待拉纳有限公司案T与建筑承包商C达成一项协议:如果C介绍某人来投资,T将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来雇佣C为承包商。后来,T却将承包工作授予其他企业而与C发生争执。美国法院认为,建筑合同的价格条款为一基本条款,当事人对该价格或该价格的确定方法未作约定,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成立一项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被告违反什么合同。516、A与B买卖纠纷案某年3月28日,A向B发出了出售某种货物的要约,却忘了注明要约日期。几经周折,该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到达B处。B于5月2日下午用电报答复表示接受。A收到的答复很是诧异,A因认为B不接受要约而于4月28日将货物低价卖予他人。为此,B诉诸法院,控告A违约。英国法官认为,A应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在以下情形下B的承诺因违反诚信原则而无效:A注明要约日期、其要约信件上可清晰辨认出发信日期或者其他能让B知悉要约日期的内容。B向本法官展示的却是一崭新的要约信件,一般的善意的收信人都会认为该信是几天前才发出的,根据要约生效原则,A的要约于5月2日上午才生效,B于5月2日下午表示接受并没有超过有效承诺所需的合理期限。17、荷兰H公司诉英国E公司案E是一家英国的航空公司,一日为售出某台机器而向H空中服务公司要约:售X机器一台,请汇5000英镑。H立即回电:接受你方要约,已汇5000英镑至你方银行账号,在交货前该笔款项将由银行代为你方保管,请立即交货。E却将X机器高价售予第三人。H便诉至英国法院控告E违约。英国法官判H败诉,理由之一是:被告要约中规定的付款是无条件的,原告在回电中却变更为付款以交货为前提,这样,原告尽管在回电中使用“接受”一词,也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18、肯尼迪诉JOY制造公司案(1994)1977年9月,原告肯尼迪作为马尔克公司的股东兼副总裁与Joy制造公司签订协议,对马尔克公司欠Joy制造公司的货款进行担保,Joy制造公司则继续赊销货物给马尔克公司。不久,马尔克公司申请破产,拒绝偿还拖欠Joy制造公司的债务。Joy制造公司根据双方担保协议,要求肯尼迪承担担保责任。肯尼迪主张他所担保的是协议前的债务,不能作为其承诺的对价,其承诺因无对价而没有拘束力。法院认为肯尼迪的主张是错误的,Joy制造公司继续向马尔克公司赊销货物的允诺就是肯尼迪允诺的对价。19、Williams诉Roffey兄弟公司案(1991)原告(Williams)同意按照20000英镑的固定价为被告(Roffey)承包的一幢公寓做些木工活,双方约定了完工日期。原告完工80%时收到了16000英镑的报酬,此时却发现初始的20000英镑的定价太低,以至于陷入了财务困难,由此也怠于监督其工人。鉴于这种情况,Roffey担心Williams不能按时完工。为了避免业主引用与其所签承包合同中延迟完工的违约金条款,Roffey向Williams许诺多付10000英镑以确保后者按时完工。事后,Roffey拒绝向Williams多支付10000英镑的工钱。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按时完工的行为丝毫没有超过原合同,但是在本案条件下却存在多付10000英镑工钱的新合同,双方都受益益于这一新合同,因为原告所提供的对价使被告避免了公寓业主对其执行延迟完工的违约金条款,原告所提供的这种对价是一种新对价。被告作出多付10000英镑的许诺时没有受到任何欺诈或胁迫,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反言是不公平的。20、E公司诉缅因野越橘公司案(1996)6原、被告签订一项买卖1990年生长的野越橘协议,却未规定价格,原告(E公司)交完野橘后,双方对应付的价格发生争议,被告(缅因野越橘公司)向原告寄了一张支票及信函,称:此支票为最终的付款。原告兑现了支票后即诉至法院。美国缅因州最高法院最后判定:法律赋予原告按被告条件接受支票或退还支票的选择权;既然原告通过兑现方式接受了支票,则应禁止得到任何补偿。21、朗内杰建筑公司诉豪斯汀公司案(1970年)原告准备投标一所美国社区大学的改建工程,把其中一项转包给被告,被告认为这一转包项目需15900美元。原告于1968年6月中标,于9月把转包工程转给被告,被告拒绝了。原告只好又找另一家公司,另一家公司声称需23000美元,原告遂以“不得自食其言”原则诉被告。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总承包人(受要约人)信赖并按照分承包人(要约人)所开列的允诺的价格作了投标,而其投标被招标人所接受时,分承包人(要约人)就不能反悔要约而使总承包人(受要约人)遭受损失。22、韦布诉麦克戈文(1935年)1925年,原告受雇于一家木材公司。一天,他在公司的锯木厂清理木材。当他把楼上摆放的一堆原木一根根掀落到楼下时,突然发现麦克戈文从楼下经过,他正搬动的一个原木如果落下去,将恰好砸在麦克戈文身上,使其受到致命的伤害。为了挽救麦克戈文,原告紧紧抱住原木的一端,使其下落的方向改变,结果麦克戈文得救了,原告却跌到楼下,造成终身残废,丧失了劳动能力。为报答原告,麦克戈文答应每两周付给原告$15,直到原告死亡为止,以维持其生活。这笔钱从1925年9月付到1934年1月麦克戈文去世。以后,麦克戈文的继承人拒绝支付这笔钱。于是原告对该继承人提起这一诉讼。被告称,麦克戈文关于按期支付给原告抚恤金的诺言没有对价,因而没有拘束力。原告反驳说,他挽救了麦克戈文的生命,或至少使其免受严重伤害,这对于麦克戈文是一种实质性的利益,比任何经济上的帮助都更有价值。由于得到了这样的利益,麦克戈文在道德上负有对原告进行赔偿的义务。法院判决,确定一项原则:当诺言人收到一项实质性的利益时,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使过去的对价可以成为事后做出的给予金钱许诺的充分的对价。则这项允诺有约束力。诺言人不得以对价是过去的对价为理由,收回其诺言。第三节合同的效力1、Raffles诉Wichelhaus案在该案中,买卖双方签订一个棉花买卖合同,一致同意由Peerless号船将棉花从孟买运至买方所在地。但凑巧的是,当时在孟买刚好有两艘船均叫Peerless号,一艘在10月份驶离孟买,另一艘在12月份驶离孟买。后因合同所称Peerless究竟指哪艘货船而发生争执。买方认为,Peerless应被解释为系指10月份启航的那艘船,而卖方则坚持应解释为系指12月份离港的那艘船。对于这种情况,解决的办法有两个:一是认定其中的一方的意思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思;二是因重大误解而宣告合同不成立---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合意。法院采纳的是后一种方案。72、Wood诉Scarth案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租一个客栈,双方约定一年的租金是63英镑。除此之外,还外加一笔额外的费用。被告以为他的雇员已经将该笔额外费用通知了原告,但该雇员忘记通知了。法院判决,合同条件中不应该包括该笔额外费用。即,被告的单方错误对条件不发生影响。3、奥茨加有限公司诉威廉姆案(1965)被告威廉姆将其车子卖给原告奥茨加有限公司时,称该车为1948年车型。原告后来发现,该车实际上是1949年车型。原告因此以被告作出欺诈性陈述为由,要求赔偿。英国法官认为,原告是一家专门的汽车交易商,在了解真相方面与被告处于同样良好的地位(甚至比被告处于更好的位置),原告相信被告的陈述是违背合理常情的,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被驳回。4、北大西洋船舶公司诉海威汀造船厂案(NorthOceanShippingCov.HyundaiConstruction)1978原告和被告订了被告为原告造船的合同,合同规定,价格为固定价格,不随市场波动,价款分五次付清,当第一笔款项支付时,正值通货膨胀,被告知道原告急需船,遂要求另加10%的款项,原告只好同意,在交船后,又继续付款直至付清,后来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多付的款项,法院认为在不正当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在被告交船前,原告受到被告有可能不交船的不正当影响,但是在被告交船后,即不正当影响解除后,原告仍然付款,直至全部付清,这就等于默认了附加的增加10%的合同,故不能撤销,原告败诉。5、1969年琼斯诉明星信贷公司案NewYorkSupremeCourt,59Misc.2d189,298N.Y.S.2d264(1969)原告琼斯是一个社会福利金领取人,他以分期付款方式从一家商店定购了一件家用制冷设备,产品售价为900美元,再加上信贷费、保险费和销售税等,买方共需支付l234.80美元。但在初审阶段,有无可辩驳的证据表明,该制冷设备的最高零售价仅为300美元左右。到诉讼发生时;原告作为买方已经支付619.88美元,原告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纽约州最高法院在终审判决中说:“问题在于,在本案中,把一台零售价为300美元的制冷设备按900美元出售,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是不是显失公平?本法院认为,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肯定,300美元已经包括合理的利润;900美元一听就知道很贵。这两个数字之差真是大得不能再大了,仅信贷费一项就比零售价高出了100美元以上。这笔费用本身就足以支持本法院作出这项买卖显失公平的判决。”6、达纳汽车行诉宇宙保险公司案140Ariz.383,682P.2d388(1984)本案是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1984年审理的案子。原告是一家汽车行,被告是一家保险公司。原被告间签订了A、B两个保险合同。依A合同,适用于租车人的赔偿费限额为15/30。依B合同,被告将为原告提供全套保险,其中一张保险单因规定了多种险别而被称为“雨伞保险单”。原告在为A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单续期时发现该保险单规定的15/30限额8与之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不符,便请被告代理澄清此事。原告及其证人称,当时该代理表示“雨伞保险单”中的“一切险条款”将使得适用于租车人的责任限额变更至100/300。原告收到“雨伞保险单”后并没有阅读。事实上,该保险单并未更改15/30的限额。最高法院指出:通常的保险单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在多数情况下是附意合同,其大多数条款由“锅炉钢板”(指合同中无法协商的条款,而这些条款则相互呼应,成为一个严密的体系,如同锅炉钢板一样)构成,当事人不可能完全阅读,即使看了也不可能像专业人员那样完全理解,也不能作出任何更改。普通投保人对保险的理解通常源于保险代理人的介绍,而非保险单。如果仅以保险单为最终文本,不利于保护普通投保人对交易的合理预期。最终法院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7、GreatPeace船运有限公司诉Tsavliris施敦有限公司案(2002)被告(Tsavliris施救有限公司)的CapeProvidence号轮在南印度洋发生了严重的结构损害而面临着沉船危险。被告便委托其经纪人寻找最近的施救船舶,后者获知原告(GreatPeace船运有限公司)所拥有的GreatPeace号轮距离危船最近。根据该信息,被告与原告达成了雇用GreatPeace号轮至少5天的合同。据估计,GreatPeace号轮会在12小时的航程内赶到危船所在之处,事后却发现,关于GreatPeace号轮位置的信息是错误的,该轮实际上在数百英里之外。鉴于此种情况,被告取消了合同,并拒绝支付任何租金。英国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索取5天租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本案中的原告并不知道任何关于两船之间距离是合同的先决条件,原告仅仅知道有义务向被告提供租船和有权利获得5天的租金;本案中只有被告发生单方误解。8、本杰明诉凯伯尔案(1995)原告(本杰明)是一名律师,被告(凯伯尔)则是原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双方达成的协议规定:对从原告推荐客户处收取的费用,被告应付给原告1/3。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被告认为,原告没有按州律师注册法注册登记,因此向原告付费会违反公共政策。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95年判决认为:鉴于20世纪70年代末两位数的通货膨胀和高失业,1981年实施的纽约州律师注册法明确表明其目的是要“产生估计1750000美元的财政收入”,该法的修订也表明其只有提高财政收入的基本目的,如该法的1990年修正案将注册费提高3倍时即规定了对这项财政收入的分配。上述情况表明,该律师注册法并不属于以保护公共健康、伦理道德或防止欺诈为目的的公共政策法,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可以执行的,被告应按该协议的规定履行其义务。9、Andreson诉McOskar公司案(2006)被告McOskar公司开了一家名为“CurvesforWomen”的体能与健康俱乐部。2003年4月2日在加入该俱乐部时,原告Andreson被要求阅读一份采用醒目大写英文字母标题的“协议与责任免除”(AGREEMENTANDRELEASEOFLIABILITY)文件,并在其中的三段文字处缩写该标题中各单词的首字母、加注日期和签名。其中的两段文字内容分别是:原告知道体能运动“涉及伤害风险”和明确同意承担伤害或死亡的任何风险;原告同意永远免除参加该体能运动“涉及伤害风险”和明确同意承担伤害或死亡的任何风险;原告同意永远9免除参加该俱乐部、使用其设备及其任何行为或疏忽造成的责任。其后,原告便在一训练师的监督下开始了训练活动。在15-20分钟内用过四至五个器械后,原告发生了头痛情况并声称告诉了训练师,得到归因于“先前缺乏训练”和“不会有事”的答复后,原告继续训练,完成了该节所有项目。原告回家后头部、颈部和肩部疼痛继续并经历了理疗和手术过程,之后诉至法院称被告在其训练受伤过程中有疏忽,被告则以原告同意免责的理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胜诉。美国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也判决被告胜诉,理由是:法律并不偏好责任免除并对受益的当事人作出严格的解释;免责范围模糊或旨在免除受益当事人有意或放肆行为责任的条款是不能执行的;对于范围不模糊且只针对疏忽行为的免责条款,法院仍要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谈判力量是否平衡和提供服务的类型是否大众化或基本必需这两种标准考虑其执行是否违反公共政策;原告没有证明与被告之间的谈判力量不平衡,健康和体能俱乐部活动也并非大众必需的服务。第四节违约责任及救济1、Hochster诉DeLaTour案1852年4月,原告与被告订立了雇佣合同,自6月1日起原告为被告组团的欧洲旅游充当导游,为期3个月,并确定了酬金。原告正在为此做准备,5月11日,被告写信通知原告,取消他的服务,拒绝履行该合同。原告于次日向法院起诉。在诉讼中,被告辩称,合同的履行期限未到,原告没有起诉的权利。法院认为:被告的信件构成预期违约,应当允许原告解除合同,立即寻找新的工作,若要他等到6月1日再去寻找工作是不公平的。原告也有理由在此时提出损害赔偿而不必等到实际违约之时。这一案例确认: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立即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未违约方)也有权拒绝对方的预期违约表示,包括可以用语言或行为,甚至以沉默的方式表明他拒绝承认预期违约,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使合同继续存在并继续约束双方当事人。通过拒绝承认预期违约,一方当事人便保有了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还保持了不经法律诉讼获得合同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当然,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债权人就不能在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害,或者解除合同,而必须等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根据实际违约的损害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受损方的这种选择权是由英国1855年Avery诉Bowden一案的判例确定的。2、Avery诉Bowden案该案中原告与被告订立了一份为期45天的租船合同,规定原告应按约定将船开到俄国的敖德萨港口为被告装货。船抵达后,被告因货源不足而拒绝提供货物装船,同时被告建议原告离开港口,因为当时装船期限尚未届满,所以原告拒绝接受被告的建议而仍然留在港口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结果在装船期届满前,英俄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合同因而无法履行。船主以被告违约为由诉请赔偿,法院认为,在因战争而使合同无法履行前被告并未违约,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原告也没有视此为预期违约而10立即行使诉权解除合同,相反,他作了另外的选择,使战争爆发前合同仍然为有效,从而丧失了诉权。合同系因不可抗力的战争而被迫解除。这一判例确立了预期违约发生后权利人的另一种选择,但同时也显示出权利人作出这种选择所要承担的风险:因意外事件而丧失全部诉权的风险。3、White&Carter(Councils)v.McGrego(1961)该案的原告是一家广告代理商,利用垃圾箱为被告做广告,合同期限为3年。在合同签订的第二天,被告反悔,并取消了合同。原告拒绝接受被告预告违反合同,继续制作并展示了广告。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合同价款。议院以3:2的多数终审判决:原告可以收回全部合同价款。判决理由是:即使在一方当事人清楚地表明了预期违反合同的意图之后,无辜的当事人为了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仍然可以合理地发生费用,而且,一旦到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他还可以请求对方补偿这些费用。这一判决在学术界和法官中遭到了强烈的批评。虽然孩一判决仍然是有效的法律规则,但是法院都尽量不去利用这一规则。4、Surry郡议会诉Bredero居家公司案(1993)原告Surry郡议会将一块地皮卖给了被告Bredero居家公司,合同规定被告在该地皮上不得建造超过72处房屋。被告故意违约,总共建造了77处房屋。原告起诉,并向被告索讨多建造房屋赚取的利润。英国上诉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确实构成违约,但是因为原告并未遭受任何损失,所以,原告只能获得名义上的赔偿。5、哈里森案(TheHerson)1969在该案中,被告同意为原告运送一批白糖到A港,被告没有按原定航道行驶,而是绕了一个弯,先去了B港,再赴A港,这样航期延误了10天。在这段时间里,白糖价格猛跌,原告因此损失了4000英镑。法院认为,被告船方应该预见到商品的市场价格是随时波动的,延误10天,白糖价格很可能会有大的变动。对于被告应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损失,被告应该赔偿。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000英镑。6、维克多洗衣中心诉纽蒙工业公司案(VictoriaLaundryLtdv.NewmanIndustriesLtd)1949原告从被告那里订了一个锅炉,以扩大洗衣业务,本该6月交货,被告拖延至11月交货。原告起诉。原告认为被告应赔偿两笔损失:第一,按常规洗衣,每周损失16英镑;第二,洗衣中心为政府部门专门洗衣的特色项目,每周损失262英镑。法院认为,按常规洗衣,每周的损失费用是可以预见的损失,被告应该予以赔偿;但特色项目的损失属于不可预见的损失,被告确实不知晓,故判决被告对这一损失不予赔偿。7、考克斯诉菲利普工业公司案(Coxv.PhillipsIndustriesLtd)197611被告违反雇佣合同,解雇了原告。原告忧虑成疾,卧床不起。法院认为,被告应该预见到原告被解雇后的精神压抑。因此,判决被告所支付的违约金包括原告的精神损失费。8、PageOne唱片公司诉布雷顿案(1967)原告是布雷顿流行歌手组的独家代理人,被告同意5年内不用他人代理。后来被告违反约定,不用原告为代理人,而是另聘了第三人为代理人。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发布禁令。法院认为:布雷顿流行歌手组的成员均为高中刚毕业的学生,并不是什么大学毕业生,若禁止被告用第三人为代理人,歌手组就无法生存,而且他们又没有其他合理的生活来源,故原告只能得到损害赔偿,其禁令的请求不予支持。9、杰克波斯公司诉肯特案原、被告达成了一项为被告(肯特)建一乡间居所的合同,规定所有的钢管必须是电镀完好、复合焊接的“瑞定”标准管。原告(杰克波斯公司)装的却是实质上相似的替代管。被告知道真相后要求原告全部更换为原定的钢管,原告则认为更换工程不仅困难而且费用高昂,被告所用的钢管质量、外表、价值与成本是一样的,因此要求被告付款。美国法院认为,当事人只有全面履行其义务,才能解除合同,但是原告已实质性履行了其义务,只是存在轻微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被告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获得少量的赔偿。10、Wiscousin电力公司诉Union太平洋铁路公司案(2009)原告Wiscousin电力公司与被告Union太平洋铁路公司签订了一份自1999年初至2005年末的运煤合同,规定在回程不空载的情况下运费率为每吨13.20美元,否则为15.63美元。被告运煤火车的回程本来要为一家钢铁公司运钢。该合同签订时适逢该钢铁公司破产,尽管仍在运营,但是很明显将停业。2001年该钢铁公司倒闭后未再开业,2004年2月则彻底关闭。数月后被告寄信给原告称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要对回程空载的运煤费按约定的较高运费率收取。原告诉至法院指控被告违反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美国第7巡回法院确认了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的结果,理由是:合同判例法中的不可能规则使得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代价不合理昂贵(且有时简直不可能)时免除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背离这项不可能规则;当今的缔约方确实常常通过明确不履行免责的情形而不是不履行担责的方式约定背离该规则,这种条款称为“不可抗力”条款,但是,如同其他书面合同条款一样,“不可抗力”条款必须总是根据其语言和上下文而不是名称进行解释;本案中当事人的合同没有规定任何意义上的履约不可能或不可行,也没有(被告)不履约的免责条款,该合同的第11条只是规定被告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不能装载回程货物时向原告收取更高费率的运费;该第11条要求被告及时通知不可抗力事件,但原告并没有主张钢厂不可能真正关闭,同时,该合同其他条款规定未主张权利不应被视为弃权,这种“非弃权”条款对长期合同而言是非常适当的,且不再是不可执行的;原告关于被告应当寻找其他货源赚取运费的主张,会令被告承担寻找其他顾客及购买或租用车厢最佳地运送这些托运人货物之类繁杂的非限定义务,被告这种努力的合适性争议将使诉讼争议不可控,因此不能如此解释减轻损失的规则,1211、NuovaFucinati公司诉Fondmetall国际公司案(1993)原告(NuovaFucinati公司)同意向被告(Fondmetall国际公司)出售1000公吨的亚铬酸盐(chromite),后来却因该货物的市场价格上涨43.71%而以商业上的不可能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意大利法院判决原告败诉,理由是:即使经证明存在上述幅度的涨价情况,原告也不能根据意大利法律中商业上的不可能规则要求免于履行,除非原告能证明履行会在经济上导致自己没有资源予以履行。12、某公司与某买主违约纠纷案被告(某买主)与原告(某公司)订约时保证:其所出售的胶粘剂适合于粘贴装饰天花板用的花砖。但在原告按被告的说明书用胶粘剂为原告的顾客装修房屋后不久,天花板上的花砖全部脱落,原告只得进行费用高昂的修复工作,共多花去5000马克。德国法院法官不仅允许原告解除合同并索回全部价款,而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另外5000马克的赔偿金。此赔偿金的数额超过了合同价款的几倍,包括了卖方的间接损失。13、艾福利克公司诉威廉姆斯案被告(威廉姆斯)是一名律师,与原告(艾福利克公司)签订了按需提供法律服务的7年合同,规定若原告终止合同,应按剩余时间报酬额的50%向被告赔偿。4年后原告终止了合同并就合同中的赔偿条款的可执行性向法院起诉,美国法官认为,原、被告合同中赔偿额的约定没有考虑到被告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的义务和能力,大大超过了原告应赔偿的份额,具有惩罚性质,因而是不能执行的。14、Aranbel公司诉Darcy&Crampton案(2010)原告Aranbel公司与被告Darcy与Crampton在2006年间签订了一份投资购买位于爱尔兰都柏林西城公寓的合同,后来被告由于公寓价格大跌和财力有限—直未能履行该合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实际履行。爱尔兰高等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这项请求,理由是:被告的购买价36万镑加利息共40万镑,即使出售了其家庭居住的房屋,被告仍需借得26万镑才能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实际履行的判决令不会得到执行且也不应当作出,为此,原告只能请求赔偿损失。15、恩尼斯诉州际批发商公司(1980年)上诉人恩尼斯曾经担任被上诉人州际批发商公司的总裁,并拥有该公司1/3已发行的股票。在上诉人辞去该公司的总裁之后,双方签署了一份合同。该合同规定,上诉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卖给该公司;作为该公司接受这些股票的附带条件,上诉人在脱离该公司后3年之内,不得在路易斯安那州、得克萨斯州、新墨西哥州和密西西比州同该公司进行商业上的竞争,不得向该公司的竞争者泄露有关该公司的客户名称以及该公司在制冰机和有关产品的批发销售和服务等方面的经营方式的情报,不得拉拢或拜访该公司的客户。这份合同订立于1975年8月31日。然而在这之后的3年内,上诉人仅在1976年8月到12月之间没有受雇于任何人;在其他时候,他先后被3家制冰机13行业的公司骋为高级职员,而这3家公司都是被告公司的竞争者。这一过程中.上诉人拜访过被上诉人的客户,向被上诉人的生产厂家和批发商招揽过生意并从事过其他与被上诉人进行竞争的活动。诉讼发生后,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恢复原状。这意味着,被上诉人把那些股票还给上诉人,上诉人把该股票的对价返还被上诉人。初审法院以上诉人有违约行为为理由,判被上诉人胜诉。上诉人提起上诉。(判词)当合同的实质部分被违反时,法院可以授权解除合同。重大违约并不一定是对合同规定的完全的违反,只要违约涉及合同的实质就够了。可是在通常情况下,当普通法上的救济可以使受损害的一方得到完全的补偿时,法院将拒绝解除合同。上诉人主张,让他把所收到的对价统统返还,对他是不公平的,因为被上诉人未能证明该方已经蒙受了某种经济上的损失。上诉人承认,他至少有一次向他人透露过被上诉人过去的会计账目并向被上诉人过去的客户出售过东西。不过上诉人指出了在双方协议生效期间被上诉人每年的总销售额的增长情况。显而易见的是,与被上诉人的总销售额相比,被上诉人本来可以赚取但由于上诉人的违约行为而未能赚取的利润只是名义上的。然而,问题并不在于被上诉人是否蒙受了经济上的损失,而在于上诉人是否未付出对价因而为了实现公正应授权恢复原状。我们的结论是,的确存在这样的情况。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不能接受上诉人的如下主张,采用普通法上的救济方法,即支付损害赔偿金,可以使被上诉人得到适当的救济。被上诉人没有能令人信服地证实,如果上诉人没有把东西卖给被上诉人的客户,被上诉人本来可以以相同的价格把这种东西卖给这些客户并得到同样多的酬金。这一事实决定了,被上诉人不能主张得到损害赔偿,而只能要求返还它已经支付的对价。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这一选择对它是适合的。被上诉人支付对价是为了换取上诉人的承诺,而上诉人未能兑现这一承诺。这表明,被诉人受到的实质性损害是该对价的丧失。本案判决阐明了重大违约的概念,即对合同的实质性部分的违反。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是防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商业上进行竞争,因而上诉人不与被上诉人竞争的诺言是合同的实质性部分,上诉人对这一诺言的违反即构成了重大违约。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上诉人的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只是名义上的损失,但该法院仍然认为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违约。16、纳索俱乐部诉彼得斯(1972年)彼得斯原来效力于布鲁因斯俱乐部。1972年6月21日,该俱乐部签发了一张转让书,把彼得斯转让给了原告纳索运动俱乐部。原告与彼得斯签订的合约中规定:“该运动员具有超常的绝无仅有的知识、技巧和能力。这种知识、技巧和能力的丧失是无法确切地估价的,也是无法用赔偿金进行公平或适当地补偿的。因此,该运动员同意,该俱乐部有权通过适当的禁止程序禁止他为其他球队打球或在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情况下从事冰球运动。”该合同有效期为1972-1973年赛季,这一时期,纳索俱乐部可以付给彼得斯的最高工资为37500美元。然而,其后,彼得斯却与大都市冰球俱乐部签订了效力3个赛季的合同,其可得到的累进工资为55000美元、60000美元和65000美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彼得斯为大都市冰球俱乐部效力,理由是这样做14损害了原告要彼得斯提供排他服务的权利。本案是美国法院用禁令向违约的受害者提供救济的范例。17、库克诉金·马诺尔及疗养院依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原告将向被告购买存在于某种不动产之上的绝对所有权权益和在该不动产之上建造的疗养院。根据该协议,买方将25000美元交给了中间人。该协议的第31条规定,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卖方不能把该财产在市场上出售;如果买方不能贯彻本协议,要决定给卖方造成的损害的数量和程度将是十分困难的和不现实的,因此,当事人双方同意,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卖方将扣留该25000美元,作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此项损害赔偿金将代替所有其他的金钱上的补救。后来,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扣留了该25000美元。原告因此而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这笔钱。初审法院判决,该协议第31条并不是一个有效的违约金条款,而是一个非法的惩罚和没收条款;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确定实际损害是不现实的或困难的。该法院发现,被告因原告违约而受到的实际损失是9989.85美元。最后,该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5010.15美元。被告在上诉时主张,既然双方当事人已经对合同第31条表示同意,就应当受该条款的约束。(判词)上诉人的观点如果能够成立,那么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在惩罚性的或没收性质的合同条款中标上“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而使这种条款变成合法条款了。法律并不是这样规定的。《加利福尼亚州民法典》第1670条规定:“除了下一条明确规定的之外,如果合同预先决定了在违反某一义务时应支付的损害赔偿的数额,或应进行其他的补偿,该合同作出的此种规定的部分是无效的。第1671条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如果确定由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是不现实的或者是极为困难的,一个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可以就推定的损害的数额达成协议。”某一特定的条款是一个惩罚或没收条款,还是一善意的为确定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而设置的条款,取决于合同签订时的事实,取决于过后确定实际的损害是否的确是不现实的或极为困难的以及取决于当事人在那之后是否在事实上付诸了善意的和合理的努力。一个企图以这样的条款获得好处的当事人必须证明,该条款依当时存在的事实是有效的。当事人提供给初审法院的大量证据表明,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要确定实际损失并不是不现实的或极其困难的。因此那个令买方支付25000美元的条款是一个惩罚性的或没收性质的条款。根据上述规定和判决,合同当事人无权通过合同的规定对违约的一方实施惩罚。当合同中有一个违约金条款时,该条款是否具有惩罚的性质并不取决于该条款的措辞,而是取决于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是否的确有困难,因而只能依双方的约定进行计算。第五节诉讼时效第六节其它1、卡丝沃尔诉祖亚国际公司案被告(祖亚国际公司)租了一家商店,出租人在租约中规定:被告应投保以保护和补偿出租人和承租人因财产使用所遭受的一切主张。被告却一直未投15保。原告(卡丝沃尔)作为顾客在通过商店内部通道上的一活板门时摔倒。在得知被告未投保后,原告立即向法院起诉。美国法官认为,被告与出租人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只打算让签约双方受益,根本没有让原告直接受益的意图,因此原告无权直接向法院主张其在该合同下的利益。2、APL有限公司诉UKAerosols有限公司案(2006)因所承运危险货物破漏遭受了损失,承运人试图就该损失向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索赔。美国法院驳回了这一要求,指出:当事人不能单边地采用一些定义约束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同意受之约束的规则;只是请求运输、检查和抢救货物并询问了清理的成本,但是,在没有签署和接受提单的情况下,本案中的收货人对提单上货物发生的成本并没有支付的义务。3、密歇根健身脚踏车公司诉韦森(1965年)纽约健身脚踏车公司是一家在美国各地区通过一个批发网络销售健身脚踏车的公司。该公司与包括原告和被告在内的许多批发商订立了合同,授予这些批发商在某一特定的地区出售这类产品的排他的经营权。这些合同都包括了这样一个条款:该批发商同意只在其获得准许的地区而不在任何其他的地区进行销售。纽约健身脚踏车公司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授予了被告在大芝加哥地区及其周围的城市进行批发和销售的排他的权利,而原告则根据该纽约州公司的授权在密歇根州以及俄亥俄州的一些地区拥有排他的批发权。本案的争议产生于被告在原告管辖的地区进行了销售活动,从而侵犯了原告拥有的第三方当事人的权益。该纽约州公司与被告订立的合同禁止被告在其获得授权的地区之外进行销售。正如初审法院所发现的,这一条款旨在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批发商进行保护这一目的是主要的,而不是附带的。这一发现赋予了原告依第三方受益人的理论获得补偿的权利。初审法院发现,被告在原告管辖的地区内出售了123辆健身脚踏车。如果被告遵守与该纽约州公司订立的合同,原告本来可以至少多出售123辆这种车。这123辆车的总销售价是56715美元,销售成本为34390.50美元。因此,原告损失的利润为22324.50美元。原告有权获得这一数额的赔偿。现代法律允许有意的第三方受益人依合同起诉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可以防止诺言人不当得利。如果诺言人在从受诺人那里获得对价之后拒绝对第三方受益人履行义务,第三方受益人又不能强制诺言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就会使诺言人不当得利。其次,防止发生多余的诉讼。如果不允许第三方受益人对诺言起诉,第三方受益人就只能被迫对受诺人起诉,再由受诺人对诺言人起诉。于是就造成了多余的诉讼。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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