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发行:银行与保荐机构合作协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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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1目录一.释义........................................................................................................................................3第1条释义..................................................................................................................................3二.委任........................................................................................................................................5第2条委任..................................................................................................................................5三.保荐........................................................................................................................................5第3条保荐期间..........................................................................................................................5第4条保荐的先决条件..............................................................................................................5第5条甲方关于保荐的权利与义务..........................................................................................6第6条乙方关于保荐的权利与义务........................................................................................13第7条保荐代表人....................................................................................................................16第8条保荐费用及支付............................................................................................................17第9条信息沟通........................................................................................................................17四.声明与保证..........................................................................................................................18第10条声明和保证..................................................................................................................18第11条保密..............................................................................................................................21五.违约责任..............................................................................................................................22第12条违约责任......................................................................................................................22第13条本协议的终止..............................................................................................................22六.其他......................................................................................................................................23第14条不可抗力及免责..........................................................................................................23第15条通知..............................................................................................................................23第16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24第17条附则..............................................................................................................................252保荐协议本协议于20xx年【●】月【●】日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发行人”)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xx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证券”)注册地址:x法定代表人:张佑君鉴于:(1)甲方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拟进行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下称“项目”或“本次发行”)。(2)乙方系依法成立并经证监会注册登记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证券保荐业务的资格。(3)为规范甲方本次发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负责推荐甲方本次发行,并在持续督导期间内负责持续督导甲方的工作(以下合称“保荐工作”);和3(4)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为此,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一.释义第1条释义1.1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甲方”/”发行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保荐机构”:指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指甲方的董事会。“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可转债”或“本次可转债发行”:指根据甲方2016年2月3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公开发行不超过100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先决条件”:指本协议第4条所列之先决条件。“甲方文告”:指甲方或其代表就本次发行在推荐期间内发表或公布的,或向证监会、证交所等部门及/或社会公众提供的所有文件、公4告、声明、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本次发行与上市相关的申请文件和发行文件。“发行文件”:指在本次发行可转债过程中必需的文件、材料和其他资料及其修改或补充文件。“公布日”:指依法刊载和公布本次可转债发行之方案之日,即甲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申请材料报送日”:指甲方向证监会报送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之日。“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证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律”:指适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宪法性规定、条约、公约、法律、行政法规、条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通知、准则、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行业自律协会规则、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子公司”:具有中国《公司法》或中国会计准则所赋予的含义。5“乙方联合体”:指乙方、其实际控制人、及其或其实际控制人各自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受补偿方”:指乙方、乙方联合体的每一其他成员,以及乙方联合体每一成员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和代理人。二.委任第2条委任2.1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乙方接受甲方聘请。三.保荐第3条保荐期间3.1乙方对甲方的保荐期间(以下简称“保荐期间”)包括以下两个阶段:(1)乙方推荐甲方申请本次发行可转债的时期(以下简称“推荐期间”);及(2)乙方持续督导甲方的持续督导期间(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63.2推荐期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到甲方本次发行完成之日止。3.3持续督导期间自甲方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至以下日期中较早者止:(1)甲方发行完成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壹)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或(2)甲方在发行完成后与其他保荐机构签订新的保荐协议之日。但若根据监管规则需延长持续督导时间,则持续督导期间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确定。第4条保荐的先决条件4.1只有甲方符合下列要求,乙方方可推荐甲方本次发行可转债,但下列条件不构成乙方为甲方推荐的充分条件:(1)甲方符合进行本次发行的条件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2)甲方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7(3)甲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称“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4)甲方与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甲方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5)甲方为本次发行准备和拟公告的发行文件以及其他申请材料或信息披露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甲方本次发行申请以及证监会或涉及的其他政府机构的相关审核、核准、批准、备案、登记不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形;(6)根据乙方自身的判断,甲方本次发行的市场条件已经成熟,双方对路演推介文件已经达成一致,尽职调查工作已经顺利完成,并且甲方可转债发行申报文件以及乙方推荐甲方可转债发行已经通过了乙方的内核程序;(7)甲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的情况;及(8)法律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证交所规则规定的其他要求。84.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如任何先决条件没有实现,乙方在通知发行人之后,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1)以恰当的天数和方式,延长实现该先决条件的期限;或(2)全部或部分放弃该先决条件。4.3甲方应努力争取使第4.1条先决条件得以实现,如果第4.1条先决条件未能如期实现且乙方未按照第4.2条作出决定,乙方经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本协议或经与甲方协商后适当延长实现该等先决条件的期限。第5条甲方关于保荐的权利与义务5.1甲方的权利:(1)获得乙方根据本协议规定提供的保荐服务;(2)及时获悉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3)在乙方履行保荐职责所发表的意见不符合甲方实际情况时,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4)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报告有关乙方的工作情况。5.2甲方的义务和承诺:9(1)甲方及其高管人员以及为甲方本次发行提供专业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将全力支持、配合乙方履行保荐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培训及持续督导工作),为乙方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亦依照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甲方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2)甲方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3)甲方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4)甲方符合进行本次发行的条件和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5)在合理要求的情况下,为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和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使乙方及其顾问能够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前述各方的高管人员、雇员、审计师及其他顾问、客户、供应商等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相关方等进行联络和接触;10(6)向乙方及其顾问提供并使乙方及其顾问能够得到如下资料,不论乙方是否在尽职调查清单或问卷中列明:(i)所有对于了解甲方业务而言所应掌握的重要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甲方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或联营机构的资产、负债、盈利能力和前景,(ii)乙方或其顾问或甲方认为与本次发行或履行乙方的保荐职责相关的所有合同、文件和记录的副本,及(iii)其它与本次发行或履行乙方的保荐职责相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和信息,并全力支持、配合乙方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工作。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在提供时并在此后均一直保持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乙方有权不经独立验证而依赖上述全部文件、资料和信息。甲方须确保其在提供并使乙方及其顾问得到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时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亦须确保乙方及其顾问获得和使用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均不会违反任何保密义务;(7)一旦甲方随后发现其提供的任何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可能产生误导,或者上述文件、资料和信息系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或者提供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或乙方使用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系未经授权或违反了任何法律、责任或义务,则应立即通知乙方;(8)确保甲方文告必须在与乙方协商后方可发表、公布或提供(直11接或间接提及乙方的任何甲方文告,必须事先取得乙方同意),而且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甲方还将确保甲方文告中关于意见、意向、期望的表述均是经适当和认真地考虑所有有关情况之后诚意做出并有充分合理的依据。如果任何甲方文告可能会对甲方或其任何子公司的股份价格或市场或证券产生影响,则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不得发表、公布或提供该甲方文告。甲方还将确保,在未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不得发表或披露任何提及本次发行且可能导致本次发行提前宣传或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信息;(9)将及时并全面地向乙方提供与保荐工作有关的全部策略、发展和讨论信息,并保证在未与乙方商议之前不会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保荐工作的行动;(10)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乙方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及时提供乙方发表保荐工作相关独立意见所必需的资料;(11)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前,按本协议第9.3条的约定提前通知乙方,并为乙方列席上述会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12)甲方将根据乙方及乙方保荐代表人的合理要求,采取必要的12行动和措施,以期实现本协议的目的;(13)负责聘请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并督促该等中介机构在乙方的协调下参与尽职调查并配合乙方的保荐工作;(14)甲方应在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方面与乙方保持密切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乙方提供提交《发行保荐书》、所需要的各种文件和信息,接受监管机构调查、检查时与乙方保持良好沟通;甲方在就本次发行方面与监管机构进行任何联系之前应事先通知乙方,除非该种通知为法律法规所禁止;甲方基于其对于乙方履行本协议要求的判断,必要时将告知乙方有关甲方与监管机构联系的一切信息;(15)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应根据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尽快办理甲方可转债在证交所上市的有关手续;及(16)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和承诺。5.3甲方承诺,在推荐期间内,如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资产、人员、财务、股权结构等方面的重大变化,甲方应保证相关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并在上述事项发生之日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与乙方沟通,并取得乙方同意;对于甲方不可预见或无法控13制的情况而引起的重大变化,甲方应在其知晓或应当知晓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沟通。5.4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甲方应当遵纪守法,规范经营履行承诺,并不得发生以下事项之一;如发生以下任一事项,甲方应自知道或应知道以下事项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1)任何甲方文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证券发行完成当年累计百分之五十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3)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达到监管机构认定的标准;(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涉及金额较大,达到监管机构认定的标准;(5)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达到监管机构认定的标准;(6)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达到监管机构认定的标准;(7)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侵占甲方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14(8)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达到监管机构认定的标准;及(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乙方或其保荐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违规行为。5.5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甲方还应承担以下义务:(1)甲方应全力支持、配合乙方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为乙方的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及时、全面提供乙方开展保荐工作、发表独立意见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甲方高级管理人员尽力协助乙方进行持续督导,不得无故阻挠乙方正常的持续督导工作;(2)对于乙方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提出的整改建议,甲方应会同乙方认真研究核实后并予以实施;对于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甲方所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当情形、保荐代表人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或甲方不予以配合的,以及甲方存在其他不当行为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3)甲方应督促所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协助乙方做好保荐工作;15(4)甲方应在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方面与乙方保持密切合作,保证乙方了解有关甲方与监管机构联系的与乙方履行本协议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及时向乙方提供提交“保荐总结报告书”所需要的各种文件和信息,接受监管机构调查、检查时与乙方保持良好沟通;如果甲方就本次发行后有关事宜与监管机构进行任何联系,除非被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所禁止,或甲方基于其对乙方履行本协议要求的判断认为没有必要,甲方应在进行联系之前事先通知乙方;(5)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6)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7)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8)履行发行文件列示的募集资金使用等承诺事项;根据监管要求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控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规定,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与乙方及募集资金托管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在于专用账户中,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达到约定额度以上的,应当通知16乙方;授权乙方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托管银行查询甲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9)不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10)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义务:(i)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ii)按规定披露业绩重大变化或者亏损事项;(iii)按规定披露资产购买或者出售事项;(iv)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v)按规定披露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百分之十的担保损失、意外灾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vi)按规定披露有关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事项;(vii)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viii)针对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事项,按乙方要求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17(ix)履行根据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交所规则)应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11)甲方应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资料:(i)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等承诺事项;(x)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甲方或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承诺等事项;(xi)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应向中国证监会、证交所报告的有关事项;(xii)甲方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被交易所予以纪律处分、出具监管关注函等;(xiii)《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对甲方规范运作、持续经营、履行承诺和义务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xiv)中国证监会、证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12)甲方必要时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机构协助甲方履行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义务;及18(13)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义务。5.6在保荐期间,甲方应按照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的要求,向乙方及时通知和提供与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乙方,并同时将全部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送交乙方:(1)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拟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证监会、证交所报告有关事项;(4)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5)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及行业政策、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发生变动;(6)拟对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进行重大调整;(7)拟发生重大资产购买或出售;(8)甲方经营环境、业务状况、股本结构、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9)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19甲方应确保以上提供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7甲方应遵照并协助乙方遵照全部适用的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行事。第6条乙方关于保荐的权利与义务6.1乙方的权利(1)依法对甲方、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关联机构、联营机构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2)对甲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有充分知情权;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证券发行保荐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3)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甲方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甲方的材料;(4)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乙方工作人员或乙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列席甲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对上述会议的召开议程或会议议题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5)指派保荐代表人或其他乙方工作人员随时查询发行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料;20(6)对甲方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7)指派保荐代表人或乙方其他工作人员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甲方进行实地专项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配合;(8)在推荐期间内,本次发行完成之前,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乙方可发表保留意见,并在保荐文件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不予推荐或撤销推荐;(9)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督促甲方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向证监会、证交所报告;(10)按照证监会、证交所信息披露规定,对甲方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11)乙方组织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甲方为本次发行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乙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有权向甲方建议更换;(12)乙方对甲方聘请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时,可以与该中介机构进行协商,21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13)对甲方发行募集文件中由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对甲方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出现乙方所作的判断与甲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乙方有权对前述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14)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所聘任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有权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向证监会、证交所报告;(15)乙方可以通过其选择的任何媒体宣布或宣传其根据本协议接受委托和/或提供的服务,以上的宣传可以包括甲方的名称以及甲方名称的图案或文字等内容。如乙方要在本次发行公布前进行以上的宣传,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及(16)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所规定或者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6.2在推荐期间内,乙方承担以下工作:(1)乙方负责向证监会推荐甲方本次发行;向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出具保荐意见;22(2)乙方作为甲方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应向证交所提交发行保荐书及证交所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证监会备案;(3)乙方应当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甲方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4)乙方应当按照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对甲方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在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文件、资料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协助甲方编制发行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书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保荐有关的文件、资料;(5)乙方可以指定一名项目协办人;(6)若乙方更换其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当通知甲方,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报告,说明原因;(7)乙方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甲方,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可依照证券发行保荐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证监会或者证交所报告;(8)乙方提交保荐文件后,应当主动配合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i)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23(ii)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甲方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审慎核查;(iii)指定保荐代表人与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iv)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6.3在持续督导期间内,乙方针对甲方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1)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机构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2)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3)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4)督导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证监会、证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24(6)持续关注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7)持续关注甲方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8)根据监管规定,对甲方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在甲方发生监管规定的情形时,对甲方进行专项检查;(9)就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以及交易所或者乙方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10)相关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所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6.4乙方聘请中介机构协助从事保荐工作时,涉及到对甲方实地进行调查、复核、列席会议的,乙方应事先通知甲方。6.5乙方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使其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包括乙方所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人员)等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遵守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不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乙方、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256.6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乙方应在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并向发行人提供副本一份。6.7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对本次发行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出具相关保荐文件时应勤勉尽责。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就本次发行不符合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亦无义务保证本次发行的申请最终会被有权部门所核准。6.8尽管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有责任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但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没有义务确保甲方在持续督导期间持续遵守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第7条保荐代表人7.1乙方应各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在推荐期间内具体负责甲方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7.2保荐代表人应当是经证监会注册登记的、具备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士,符合从事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有关规定。7.3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期间有权列席甲方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267.4甲方不得干扰保荐代表人独立从事保荐工作。甲方不得向保荐代表人支付额外的保荐工作报酬。第8条保荐费用及支付8.1基于乙方为本次发行提供保荐服务,若本次发行申请被核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荐费和奖励佣金。其中,保荐费按下列方式计算:保荐费=发行价格×投资者实际认购数量×【】%。另外,甲方可根据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结果及乙方的工作质量,可以自行决定给予乙方一定的奖励佣金。乙方的持续督导服务不收费。如本次发行申请未被核准的,应当根据未依约完成的部分占全部工作量的比例相应减免保荐费金额,发生此种情形时的保荐费具体数额及支付时间、方式双方另行补充约定。8.2保荐费由乙方按相关规定于认购款净额划给甲方前从认购款总额中一次性扣除。8.3乙方将开具以甲方为付款人、金额为其实际收取的保荐费用的保荐费用发票,并提供给甲方。8.4甲方应另行支付由甲方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27第9条信息沟通9.1除非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甲方应在向证监会或证交所报送文件或履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之日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交拟报送及披露的文件,该文件应与甲方拟报送证监会或证交所审核的文件及最终披露内容一致。9.2甲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议程议案内容及会议的决议公告,会议通知内容应与甲方提供给拟参加会议股东、董事、监事的会议资料完全一致。9.3第9.2条规定的会议通知时间为: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送达乙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送达乙方。如根据甲方公司章程或相关的议事规则,有关会议通知应早于上述时间发给董事,股东或监事(视情况而定),则甲方应在该等较早时间将有关通知发给乙方。9.4甲、乙双方的信息沟通应以可查询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材料、现场核查、列席会议等;采用非书面方式通知对方的,应同时以书面形式确认。9.5乙方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尽快审阅甲方提交的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文件,如有需要应对此发表意见。9.6甲方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与乙方信息沟通人员。289.7甲、乙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双方在正常工作时间能够有效沟通。9.8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乙方出具的保荐意见,应当以第15条的方式送达对方。四.声明与保证第10条声明和保证10.1甲方向乙方做出下列声明和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1)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和声誉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的章程或其他组成文件均合法有效。(2)甲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代表甲方的本协议签字人已获得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成为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3)甲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甲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在本协议中的义务以及甲方本次发行不会与甲方或其子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章,或者以甲方为一方或甲方受其约束的任何合同或29协议的规定有抵触,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以及其他监管规定。甲方将根据发行文件发行可转债。(4)甲方确保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无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5)甲方具备本次发行的资格,本次发行符合法律以及其他监管规定的发行条件。(6)除发行文件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已披露的之外,甲方及其发起人、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和财务上互相独立,不存在可能会对甲方的独立经营造成损害的同业竞争、不当关联交易或其他行为,也不存在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方面可能妨碍甲方持续合规运作的重大缺陷;甲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条件,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义务。(7)除发行文件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已披露的或已向乙方披露的之外,甲方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有关法律以及其他监管规定,并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甲方的成立及其自成立以来所进行的业务活动不存在严重违反法律以及其他监管规定的情形。30(8)除发行文件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或已向乙方披露的之外,甲方为进行发行文件所披露的生产或经营均已取得了所需的各类批准、资质及许可,尚未取得的批准不会对甲方的生产或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9)除发行文件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或已向乙方披露的之外,甲方不存在任何重大债务、或有债务,也未设置可能对本次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10)除发行文件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或已向乙方披露的之外,不存在针对甲方或其子公司或其各自资产提出的或悬而未决的、可能会对本次发行构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11)甲方及其子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违反适用法律的贪污、贿赂、洗钱活动或其他类似的行为。(12)就与甲方有关的所有资料,凡是对本次发行或甲方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乙方即对乙方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甲方均已向乙方披露。31(13)为编制发行文件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甲方已向乙方及本次发行的其他服务机构(会计师及律师等机构)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所有由甲方以书面或口头提供或披露给乙方的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及合法的。(14)目前甲方就本次发行所披露的合并财务报表是按中国现行法律以及会计准则编制的。该等合并财务报表完整、真实、公正地反映了甲方及其子公司在有关财务时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以及在该财务时期的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其中关于意向、意见、期望、盈利预测的陈述,是真实的,是在认真、适当地考虑有关情况及基于合理的假设下作出的,反映了合理的预测。从该等财务报表出具之日起,甲方的状况(财务或其他)、前景、业绩或一般事务并无重大不利变化。并且除已经在发行文件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情形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能导致甲方的状况(财务或其他)、前景、业绩或一般事务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或潜在的可能性。(15)除发行文件及其他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或已向乙方披露的之外,对于目前由甲方或其子公司使用的、且与之业务经营有关的所有重大的专利、专利权、发明、版权、工艺、专有技术(包括商业秘密和其他非专利技术、系统或程序)、商标、服务标志、域名和商号(“知识产权”),甲方及其子公司均完全合法有效地拥有或有权使用,或可依法以合理的条件获得;就上述32知识产权而言,甲方及其任何子公司没有接到任何侵权通知或与其他人已声明的权利发生冲突的通知;在经营活动中,甲方及其子公司亦不存在侵犯在中国注册或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16)甲方及其子公司已遵守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并未涉及任何环保方面的诉讼、政府调查或违纪处分。(17)甲方及其子公司已遵守对其适用的税收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的要求,并且已经根据该等规定保存了所有相应的税收记录和文件;甲方及其子公司已按照中国相关税收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的规定按时提交了所有税务申报单、报告和档案;并且所有该等申报单、报告和档案都是正确、适当的,且未与有关税务机关发生任何争议。(18)甲方同意并确认,就有关法律、税务、投资、会计或监管等专业事宜,甲方应向其聘请的法律顾问、会计师、财务顾问等专业顾问咨询,并依赖该等专业顾问提供的专业意见独立做出决策和判断。尽管乙方可能向甲方提供咨询建议,但乙方的咨询建议不应替代上述专业顾问所提供的专业意见。10.2乙方向甲方做出下列声明和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33(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从事证券保荐业务的资格。(2)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乙方已采取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有权签订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签字人已获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成为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3)乙方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均是合法有效的。乙方签署本协议和履行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均不会与以乙方为一方或对乙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有抵触,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以及其他监管规定。(4)乙方持有的与其有关的所有资料,如有对其全部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或者透露给甲方即对甲方签订本协议的意愿具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均已向甲方透露,而且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资料均不存在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不实陈述或误导性陈述。(5)除已向甲方披露外,乙方不存在正在进行的可能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的诉讼、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就乙方所知,亦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签署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的情况或事件。3410.3甲方、乙方的每项声明、保证和承诺应单独解释,不受其他各项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其他条款的限制,并且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仍保持其全部效力。10.4在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及之前的任何时候,如果甲方了解到任何使其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或误导的事实情况,甲方承诺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了解到任何使其声明、保证和承诺不真实或误导的事实情况,乙方承诺立即通知甲方。第11条保密11.1任何一方(“接收方”)保证对本协议及其条款,以及另一方(“披露方”)提供的项目相关信息(“保密信息”)严守秘密,除为履行项目之目的向接收方有知悉必要的董事、高管、雇员或咨询顾问(合称“关联人员”)披露保密信息外,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接收方将促使其关联人员履行与接收方同等的保密义务。11.2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1)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时,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被接收方知悉;(2)非因接收方原因,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3)保密信息是接收方从与披露方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35(4)接收方应法律及其他监管规则之要求披露;(5)接收方应法院、仲裁机构、证券交易所、政府等有权机关之要求披露。11.3乙方在本条项下的义务自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起终止。11.4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书面或口头建议(包括任何意见或报告),或者乙方和甲方之间与保荐工作有关的任何交流,应仅能由甲方所使用,而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所使用,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所聘请的专业顾问除外,但该等顾问不得依赖该等建议或交流行事)。甲方也同意对本协议条款保密。11.5双方如另行签有保密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保密协议为准。五.违约责任第12条违约责任12.1除本协议另外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根据法律及其它监管规则以及本协议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12.2双方同意,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和保证,从而导致另一方或其他受补偿方遭受损失或承担责任和费用,违约方应对另一方或任36何其他受补偿方给予赔偿,以使另一方或任何其他受补偿方免受损害。12.3任何一方如果发现和知悉任何可能引起第12.2条所述的索赔,应立即通知另一方。12.4乙方迟延履行认购款净额划款义务的,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逾期未划转部分的万分之一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未付款项实际划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之日止。12.5甲方同意,在不损害甲方可能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赔的权益下,甲方不对乙方联合体任何成员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提出索赔。12.6乙方或保荐代表人就证监会拟对乙方或其保荐代表人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提出申辩时,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并提供乙方合理要求的有关证据。第13条本协议的终止13.1除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13.2协议各方可以按照证监会有关规定终止本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各方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证监会、证交所报告,说明原因。3713.3无论保荐专用条款因任何原因或于任何时间终止,保荐专用条款终止后,保荐和持续督导义务不再持续但:(1)甲方应:按乙方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保荐费用;(2)已产生的权利、债务或责任在本协议终止之后继续有效;及1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终止后,如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协议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六.其他第14条不可抗力及免责14.1不可抗力包括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政策法规的重大变化、金融危机、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多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次发行,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14.2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3814.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14.4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各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开始终止本协议的程序。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第15条通知15.1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以下联系方式用传真发出或快递方式发出。如果该等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则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若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15.2本协议各方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9x15.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其他各方。如逾期未通知,则其他各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上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将被视为已被送达。第16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6.1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不包括冲突法规则)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位于北京的xx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16.2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款规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40第17条附则17.1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对本协议内容的解释。17.2本协议对双方及其权利义务继承人均有约束力。17.3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17.4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17.5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17.6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构成了甲方和乙方之间就本次保荐相关事宜达成的全部和唯一的协议,并取代了一切先前达成的谅解、安排、约定或通信。17.7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将来相关业务推介活动及宣传材料中合理展示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乙方承诺对甲方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的展示不得侵犯甲方对其名称、商标或服务标记享有的任何权利。4117.8本协议的修改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应当于协议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证交所备案。如果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对保荐工作规则有所修改或补充,本协议条款应作相应调整。17.9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持续督导期间结束之日或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终止之日失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向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42(本页无正文,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之签字盖章页)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2016年【●】月【●】日43(本页无正文,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关于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协议》之签字盖章页)乙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署日期:2016年【●】月【●】日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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