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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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编号: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质权人:出质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二〇年月日说明1.本证券质押合同为参考文本,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仅供相关市场参与主体办理场外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参考使用。2.签署本合同前,质押双方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文字加粗及具有补充性、选择性、修改性的内容。对于本合同中需要填写、选择、删除的内容,质押双方应协商确定。3.针对本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质押双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质押双方保证向中国结算提供的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质押合同等质押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本次证券质押行为、内容、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有关规定。因证券质押登记要素、质押合同等申请材料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登记无效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质押双方自行承担,中国结算不承担任何责任。5.质押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署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的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质权人和出质人都应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6.本合同文本中,“”为需要质押双方依据实际发生情况填写的内容,“【】”内的文字是对填写内容的说明。“□”为需要质押双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勾选的内容,质押双方需在选定的“□”内划“√”。本《质押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系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地】签署:质权人:【名称/姓名】(以下简称“质权人”)法定代表人(针对公司):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手机号】出质人:【名称/姓名】(以下简称“出质人”)法定代表人(针对公司):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联系人:【姓名、手机号】鉴于:1.(适用于出质人为主合同债务人的情形)【债权人/质权人】与【债务人/出质人】签署的编号为【主合同编号】的【主合同名称】(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的内容为:【主合同安排/质押合同设立依据】。(适用于出质人为主合同债权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债权人/质权人】与【债务人】签署的编号为【主合同编号】的【主合同名称】(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的内容为:【主合同安排/质押合同设立依据】。2.为确保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出质人同意以其依法持有的【证券数量】股/份/元/张【证券简称】证券(【证券代码】)质押给质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证券质押事宜,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本合同。第一条:定义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将作出如下解释:“质押证券”:指由出质人于本合同生效时所合法持有的并将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履行合同义务之担保的全部证券,以及本合同2.3项下的法定孳息。“质权人名称”:指根据质押合同约定对出质证券享有质权的主体名称。要求为全称,与质权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上的名称一致。“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指有权机关为质权人颁发的,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件类型,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等。“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指质权人所持证明其主体身份的证件编号。“出质人名称”:指申请就所持证券办理质押登记业务的投资者名称。要求为全称。“证券账户”:指出质人持有出质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指质押证券所在交易场所的上市(挂牌)编码。要求与交易场所编制的代码一致。“证券简称”:指质押证券的简称。要求与交易场所编制的简称一致。“托管单元”:指质押证券所托管的证券公司参与登记结算的基本业务单元号码(上海市场也称指定交易单元)。“证券类别”:根据质押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进行的分类,具体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其中股票根据其流通情况,划分为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无限售流通股。“质押证券数量”:指质押双方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的证券数量。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上海市场债券为“元(面值)”、深圳市场债券为“张”。“融资金额”:指本次证券质押所担保的出质人自身或第三方融入的资金金额。“年化融资利率”:指年利息额与融资金额的比率。要求为按年计算出的年利率。“融资期限”:指融资双方所约定的自资金融入至资金偿还的期限。“融资投向”:指出质人办理证券质押所融入资金的意向用途,具体包括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股权性投资、债权类投资、不动产类投资、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偿还债务、个人消费、为本上市(挂牌)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为其他上市(挂牌)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其他。“预警线”:或称警戒线,指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预警线时,质权人可向出质人提示因证券价格下跌产生的风险。“平仓线”:指质押双方约定的百分数,质押期间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平仓线时,质权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对质押证券进行处置。“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如初始质押为场外质押(包括通过中国结算柜台及代理质押登记业务的证券公司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是指该笔补充质押登记业务所对应的、此前办理的质押登记业务在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记录的登记编号;如初始质押为场内质押(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场内质押的初始合约编号。“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指质押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为此前已经办理的初始质押登记业务提供补充担保时,该笔补充质押登记业务所对应的、此前办理质押登记业务的证券所属的交易场所。“质押合同编号”:指质押双方就证券质押事宜所签合同的编号。“中国法律”: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二条:质押证券2.1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证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的证券质押担保。2.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证券为:出质人持有的登记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中的证券:出质人持有的证券账户:质押证券代码:质押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质押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质押证券为多只时,可参照附件中“质押证券清单范本”列示全部质押证券信息。)2.3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权存续期间的质押证券及该质押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产生的法定孳息。第三条:主债权3.1本合同项下质押证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3.2本合同项下质押证券所担保的范围除前款所述的主债权,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其他:3.3(仅适用于融资类业务)质权人与出质人保证主合同项下的以下内容属实:3.3.1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融资金额):□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证券为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唯一担保品。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融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证券外,存在其他为担保主债权实现的担保品。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融资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其余担保品包括:【担保品的种类】【该类担保品的数量】万元【该类担保品的价值】(其余担保品为多种时,可相应增加)□本合同项下的证券质押为最高额质押担保。3.3.2主债权本金的年化融资利率:;3.3.3主债权本金的融资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3.3.4主债权本金的融资投向:□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股权性投资□债权类投资□不动产类投资□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偿还债务□个人消费□为本上市(挂牌)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为其他上市(挂牌)公司提供借款或担保□其他:3.3.5预警线:;3.3.6平仓线:。第四条:质押证券登记4.1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日内,质押双方共同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出质人应确保在前述期限内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人登记为质押证券的唯一质权人。证券质押登记生效日以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4.2本合同生效后,质押证券在质押登记期间如产生通过中国结算派发的孳息,质押双方同意由中国结算一并予以证券质押登记。4.3本合同生效后,质押证券在质押登记期间发生配股(即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配股权仍由出质人行使。质押双方有质押配股需要的,应在出质人获配股份后,由质押双方共同向中国结算提出质押登记申请。4.4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出现第7.4、7.5条或其他需要出质人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形的,质押双方应签署补充质押协议。补充担保的质物为证券的,在补充质押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质押双方共同向中国结算申请补充证券质押登记。补充质押协议中应包括以下信息: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4.5质权人有权向中国结算申请解除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中国结算出具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上载明的质押登记解除日为准。4.6经质押双方协商一致,质权人有权向中国结算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登记。质权人申请部分解除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申请文件上签字盖章、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等。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的生效日以中国结算登记信息为准。4.7经质押双方协商一致,由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质押登记费用。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和保证5.1出质人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有必需的授权或者批准,包括但不限于:证券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商务主管部门等批准或备案的,出质人已经取得相关批文或备案文件。5.2出质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5.3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质人自行承担本次证券质押所涉及的风险和损失。5.4出质人于本合同项下涉及的资产来源合法合规,并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及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5.5(仅适用于融资类业务)出质人为主合同债务人的,出质人保证通过证券质押所融入的全部资金严格依照主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进行使用。5.6出质人保证签署本合同时,其合法持有的质押证券可以依法出质。5.7质押证券未被采取冻结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且在本合同所述证券质押登记生效前亦不会发生本款所述情形。5.8出质人承诺遵守质押证券出质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规定。5.9出质人承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场所相关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质权人的陈述和保证6.1质权人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6.2质权人于本合同项下涉及的资产来源合法合规,并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及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七条: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质人权利包括:7.1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由出质人所担保的债务后,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配合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证券质押登记。(二)出质人义务包括:7.2出质人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质押证券,因其证券账户质押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质押失败的,由出质人自行承担责任。7.3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证券。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后,出质人可以转让质押证券,转让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上述转让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和中国结算业务规则的规定。7.4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如质押证券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质押证券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押证券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的,出质人应立即通知质权人,并按照质权人的要求,于出现前述情形之日起日内提供质权人认可的补充担保。7.5(仅适用于融资类业务)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预警线和/或平仓线,出质人应按照质权人的要求,提供质权人认可的补充担保或提前清偿所担保的部分债权。7.6出质人应及时协助质权人办理证券质押登记相关手续。7.7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出质人如变更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及时通知质权人。第八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质权人权利包括:8.1出质人违约时,质权人按照本合同就质押证券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处置质押证券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主合同债务,质权人有权向主合同债务人继续追偿。8.2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如质押证券被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质押证券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押证券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等情况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于出现前述情形之日起日内提供补充担保。8.3(仅适用于融资类业务)本合同存续期限内,如质押证券市值与融资金额之间的比例低于预警线和/或平仓线,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于出现前述情形之日起日内提供补充担保或提前清偿所担保的部分债权。(二)质权人义务包括:8.4在主合同债务人或出质人充分、完全地履行了其所负的合同义务后,质权人应根据出质人的请求,对相应的质押证券及时办理本合同4.5条项下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8.5本合同存续期限内,质权人如变更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在变更之日起日内及时通知出质人。第九条:质权的实现9.1质押双方一致确认,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质权人有权行使质权:□至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质权人未受足额清偿;□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平仓线,且质权人通知出质人提供补充担保日后,出质人仍未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得履约保障比例高于平仓线;□发生质权人有理由相信主合同债务人无法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主合同债务人发生主合同所述的任何其他违约情形或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其他情形:。9.2质押双方一致确认,当发生本合同9.1项下的任一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第十条:合同的生效、补充、变更和解除10.1本合同经质押双方签署后生效。10.2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的,应经质押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10.3本合同未尽事宜,质押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4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的,质押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第十一条:通知11.1本合同项下要求或发出的所有通知应通过专人递送、挂号邮寄、邮资预付、商业快递服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到该方下列地址:质权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出质人: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11.2本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一方变更其通讯地址的,应按照本条约定,在变更之日起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第十二条:保密12.1质押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12.2办理本合同第四条的质押证券登记,或者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有关业务规则等规定披露本合同相关事项的,不受本条所述内容的限制。12.3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第十三条:不可抗力13.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非因双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后果不能合理预防或避免的各类事件。13.2本合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13.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3.4发生不可抗力,质押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本合同生效后,质押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15.1如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质押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15.2如争议在一方向对方提出协商后日内仍不能通过友好协商得以解决,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向【准确完整的仲裁委员会名称】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向具有管辖权的【准确完整的人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15.3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任何争议,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诉讼/仲裁未决时,质押双方应继续执行本合同中除争议部分外的其他条款。第十六条:其他事项16.1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质押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16.2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和终止均适用中国法律。16.3本合同用中文作成,中文正本一式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质权人持份,出质人持份,其余份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以下无正文)[签字页,无正文]质权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出质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日期:年月日附件:质押证券清单范本本《质押证券清单》是合同编号《质押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用于列示《质押合同》第2.2条项下全部质押证券信息。序号出质人持有的证券账户质押证券代码质押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质押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证券数量单位:股票为“股”、基金为“份”、上海市场债券为“元(面值)”、深圳市场债券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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