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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检测服务技术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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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内容为第三方检测服务技术服务合同,格式为 doc ,大小 99840 KB ,页数为 14页

第三方检测服务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方检测服务技术服务合同工程名称:委托人(甲方):受托人:甲方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最终合同版本以业主与中标单位签订为准。第三方检测服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根据中标通知书(号),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承担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项目位于花都区内,。(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服务内容:项目名称主要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要求的具有质量监控作用的地基基础检测项目、市政路桥工程检测项目,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检测项目服务范围除以上工程检测、试验工作,含工程检测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为准)(具体以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为准)。2、检测的要求:(1)本项目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方案必须符合《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及《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2)本项目的钻孔抽芯检测、超声波法检测、低应变动力检测技术方案必须符合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15-31-2003)、《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或规定以及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3)本项目的道路工程检测、交通工程检测、排水工程检测技术方案必须符合《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E60-2008)、《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2015)、《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等。(4)本项目的照明绿化工程检测技术方案必须符合《工作场所照度测定方法》(GB/T18204.21-2000)、《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DB440100/T105-2006、《广东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44/T581-2009、《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24-1999等。(5)技术方案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或规定以及设计单位的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检测方案编制、方案送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试验及相关需要的配套工作、编制并提交检测成果报告等全部工作。最终具体检测项目及数量以花都区质量监督部门要求为准,按实际检测发生量进行结算。3、服务范围除以上工作外,还包括: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监督部门要求的具有质量监控作用的地基基础检测项目、市政路桥工程检测项目,以及为工程验收提供依据的检测项目服务范围除以上工程检测、试验工作外,还包括,但不限于:①、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协调,申报检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②、在进行检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③、检测数据的有关信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4、工程检测的成果提交(1)受托人在试验检测工作完成后,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提交有效的试验检测报告。报告应在每次试验检测后10天内提交,一式拾份,最终报告需加盖试验检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2)所有检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3)、检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①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类型,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②主要岩土工程勘察资料;③检测对象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④主要检测仪器设备;⑤检测方法;⑥实测与计算分析图表和检测数据汇总结果;⑦检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描述(必要时);⑧检测结论。三.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本技术服务合同;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含答疑纪要、招标文件澄清等);4、图纸;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工程量报价书;7、投标书及其附件;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四.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编制的本项目检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2、受托人检测人员不按检测合同履行检测职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检测人员,如受托人不更换或更换后的检测人员仍不按本合同履行检测职责,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合同约定项目技术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委托人所有,非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受托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二)委托人的义务1、向受托人提供开展检测工作所必须的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等。2、委托人授权作为委托人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联系代表,要提前通知受托人。3、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的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4、委托人应协调受托人与现场各方关系,负责提供检测的场地;告知驻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检测的检测部位及位置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5、选定检测部位。当已选定的桩(点)位无法满足现场检测条件要求时,委托人应负责重新选择桩(点)位。6、在受托人进场前提供检测所需的技术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有关的设计及施工资料。对检测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7、指定专人或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受托人的现场检测作旁站式监督。8、负责提供以下的现场检测条件:提供电源、水源接驳点各一个供受托人使用(水电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受托人承担)。9、组织本项目检测成果的审查和验收。10、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三)受托人的权利1、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委托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检测实施方案。2、有权对涉及检测相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检测,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检测报告,不受委托人干涉。4、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检测服务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1、受托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合同约定项目的《检测实施方案》,经委托人审核确定后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受托人的检测工作。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对《检测实施方案》等进行合理修改调整,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修改调整意见之日起1日内,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修改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核。2、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受托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检测实施方案》的承诺,足额、按时派出检测人员和投入设备。当委托人的现场配合条件不能满足检测要求时,受托人可向委托人提出推迟进场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推迟进场。(1)受托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建立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为主的现场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见投标文件中《本项目机构人员一览表》。(附件4)(2)现场项目组人员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全部到位,并接受委托人代表的查验。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24小时后,上述人员仍未全部到位的,受托人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受托人所投入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4)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检测项目主要人员的,除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的10%作为专项的人员违约金。(5)因特殊情况需要,受托人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检测项目主要人员的,受托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委托人提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但受托人仍需向委托人支付专项的人员违约金。受托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检测项目主要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提出撤换。受托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委托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撤换通知书之日起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7)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常驻工地现场人员在工程检测实施期间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委托人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a.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委托人代表;b.离场2~5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委托人代表,并经批准;c.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若违反上述规定,受托人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撤换不合格人员,受托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视为该岗位已空缺,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受托人应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项目的检测工作(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转包和分包。4、受托人应认真、勤奋地工作,按时提交各阶段的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对检测报告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无偿修改或补充。5、检测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6、受托人对本方检测人员及专项试验室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7、受托人协调委托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并组织本项目的检测工作,按照其投标文件和检测实施方案的承诺安排检测人员常驻现场,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及时通知施工与监理单位开展相关检测工作。8、受托人应自行解决现场项目组的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配套水电,以及检测人员交通、通讯费等,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报价中。9、受托人应当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检测服务,并应按委托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提供中间资料,以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10、检测过程中,如因场地条件、设计方案的变更,需增减检测工程量或改变检测手段的,受托人均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在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实施。11、检测后,检测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由于其他客观情况需要,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复检时,受托人应负责进行检测,由此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条款第七款的有关约定执行。12、对于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受托人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复。13、按时进行现场试验取样、提交检测报告,负责资料、报告的打印、复印、装订、装箱等工作。14、向委托人提供非驻场式的技术咨询、支持服务,包括参加本项目相关会议、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相关问题。15、应随时接受委托人、监理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为确保检测结果的正确任何人不得干预检测结果。16、保证检测人员具备检测资格,保证持有的检测资质满足地方管理要求。17、提供检测仪器设备,负责仪器设备安装及场内中转、进退场。保证检测计量器具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18、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委托人的检测结果。19、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工作的协调,申报检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检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20、保证检测工作的客观、独立、公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将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或修改检测结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否则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22、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时,检测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复检,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履行期限:从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到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为止。2.履行地点:花都区3.进场时间由委托人确定,并提前1天通知受托人。4.检测工作根据委托人的安排,分批进场;检测工作从工程开工至服务项目全部完成,全程跟进。六.检测标准工程检测标准参照以下现行规范中的有关条款进行:1、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15-60-2008;2、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3、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15-38-2005;4、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5、广东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15-31-2003;6、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7、国家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8、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9、国家行业标准《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E60-200810、国家行业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11、国家行业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F20-201512、国家标准《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13、国家标准《工作场所照度测定方法》GB/T18204.21-200014、广东省标准《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DB440100/T105-200615、广东省标准《广东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44/T581-200916、广东省标准《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CJ/T24-1999如以上标准有关规定不统一的,以国家标准为准。七.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及支付方式1、(一)合同价款: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所有有效的检测服务工作,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检测费用;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大写:);最终的费用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评审结算价为准。2、项目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全费用综合单价为包干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检测试验费、测点埋设和损坏修复费、各项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文明施工、临水临电安装、临时道路铺设、机械设备进出场、工作面清理及整理、检测配载、桩头处理、试坑开挖、疏干排水、工作搭架、工作棚、锚桩及焊接等相关费用)、报告编写费、配合协调费、工程保险费、风险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等所有的一切相关费用。不论各项费用有无涨落,均不再调整。结算按实际完成的数量乘以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最终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算价为准。3、检测服务的工作量由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检测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形式以委托人签发的检测任务开工指令为准,受托人自行增加的额外工作量将不被承认。在检测技术成果完成后,实际工作量应经检测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确认为准。暂定工程量详见附件3(投标报价表)。4、当发生工程变更、新增检测项目时,工程量报价书中未列项目的检测费,按市场价双方协商确定。以上费用已包含了税费和为完成所有要求而可能产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5、合同价款的支付:1)乙方进场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2)当工程施工进度完成至50%时,乙方完成已完工项目的全部现场检测工作,提交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报告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已完成检测量金额的60%。3)工程完工,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所有项目的检测工作,并提交全部检测成果报告后10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70%。4)本项目通过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的100%。5)最终费用以广州市花都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算价为准。6)财政项目的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批准时间为准。7)乙方需提交等额发票及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关请款资料,方可请款。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1.委托人委托现场监理单位在约定的期限内对受托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进行确认,若超过约定期限七个工作日仍不回复或者确认的,视为对受托人完成工作无异议,受托人将相关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据此结算。2.受托人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及时到场进行工作。若受托人在合同签订后,经委托人催促不按时进场开展工作或进场后三次未能及时提交满足合同约定标准的检测报告,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全额返还受影响段委托人已付款项并赔偿委托人相关损失。3.如受托人提交的检测报告不能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受托人应自负费用继续完善,直到满足委托人需要时为止,并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4.因受托人检测工作不及时或其提供的测量资料不准确造成基坑发生险情或坍塌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不超过本合同的总价。5.基坑出现危险事故征兆的情况下,由于受托人的检测工作及分析、报告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6.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经济赔偿要求的,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7.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分歧,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其他1.没有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利予以转让。2.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任何一方不得干预检测结果。3.受托人的设备、材料、人员等的安全及社会保险由受托人自行承担。4.受托人在收取服务费用时提供有效的服务发票。受托人收取的费用已包括各项税费5.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受托人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前已按委托人要求进场作业的,则合同生效期为受托人进场作业之日。6.本合同一式捌份;委托人执伍份,受托人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的合同签署页)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银行帐号:\\银行帐号: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1廉政合同委托人(全称):受托人(全称):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1双方权利和义务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1.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委托人义务2.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受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受托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2.2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受托人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受托人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2.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2.4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受托人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2.6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3受托人义务3.1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3.2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3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3.4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3.5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4违约责任4.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4.2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受托人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6合同法律效力本合同作为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技术咨询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7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失效。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8份,其中委托人5份,受托人3份。有上级部门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各送交其上级部门一份。(以下无正文,此页为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附件廉政合同的合同签署页)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附件2中标通知书附件3(投标报价表)附件4本项目机构人员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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