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模特单次拍摄及肖像使用权协议
本作品内容为模特单次拍摄与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与公司签署),格式为 docx ,大小 16582 KB ,页数为 11页
('拍摄与肖像许可合同甲方(被许可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许可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拍摄乙方指定人员,乙方许可甲方使用肖像等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拍摄安排1.1.拍摄安排如下:(1)拍摄日期:(2)拍摄地点:(3)拍摄时间:(暂定)(4)拍摄时长:6小时(含造型及换装)(5)拍摄数量:60张,共3套服装。(6)其他要求:拍摄时服装由甲方指定。1.2.实际拍摄时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上述安排的,以实际安排为准;其他方面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1.3.乙方拍摄参与人员(1)乙方艺人(被拍摄者):(2)其他人员:乙方不得更换上述指定乙方艺人。1.4.拍摄附赠权益乙方同意提供下列权益,不再另外收取费用:1.4.1.乙方艺人同意在拍摄当天参与1次甲方组织的专访,专访时间应不超过20分钟。1.4.2.乙方艺人同意提供签名照10张供甲方使用。2.许可安排2.1.许可内容乙方及乙方艺人同意许可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下列内容:2.1.1.乙方艺人姓名:乙方艺人姓名、乙方艺人艺名()、乙方艺人微博昵称、小红书账号名。2.1.2.肖像、声音、表演:乙方完成上述拍摄产生的拍摄成果(包括照片、视频、音频等,以实际拍摄为准)中的肖像、声音及表演。2.2.许可使用场景2.2.1.甲方可将许可内容使用于下列场景:甲方的各项业务及宣传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店铺;电视(有线、无线)、互联网、移动终端、新媒体、公司介绍、宣传画册、海报、室内外灯箱、广告牌、终端展示、报纸、杂志、产品包装等。2.3.许可地域:全世界。2.4.许可期限2.4.1.许可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日(含当日)止。2.4.2.许可期限届满后,甲方仍可将带有乙方艺人肖像的拍摄成果作为其内部资料使用(包括用于企业内部存档、展示等非商业性用途);甲方已发布的含有乙方艺人肖像及姓名的拍摄成果仍可保留发布。2.5.许可方式:一定范围内的独占许可,具体要求如下:期限:即本合同约定的许可期限。特定产品、服务: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就特定产品、服务使用乙方艺人肖像、姓名进行宣传、推广。3.价款与支付3.1.服务费用就本合同约定的拍摄服务及权利许可,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3.1.1.服务费用包括:基础费用与额外拍摄费用两部分。3.1.2.基础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元)。3.1.3.额外拍摄费用:根据甲方安排,乙方艺人提供如下额外拍摄服务的,甲方应支付额外拍摄费用:超时拍摄费用:实际拍摄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的,甲方应按每小时¥元向乙方支付超时拍摄费用。超出数量拍摄费用:实际拍摄服装套数超过约定数量的,甲方应按每套¥元向乙方支付超出数量拍摄费用。既超时亦超出数量拍摄的,应按上述标准同时支付两项费用。说明:根据甲方安排,乙方实际拍摄时长、拍摄服装数量少于约定的,服务费用不作调整。3.1.4.乙方理解:3.1.5.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系对乙方及乙方艺人从事拍摄并许可甲方使用的全部报酬,已包括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方面的报酬。3.1.6.乙方参与拍摄的人员如为多人的,服务费用的具体分配由乙方自行安排,与甲方无关。3.1.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及乙方艺人无权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补偿或报酬。3.1.8.服务费用付款方式首笔款: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支付人民币(大写)元(¥元);尾款:乙方艺人拍摄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付清全部服务费用。3.2.其他费用3.2.1.交通费3.2.1.1.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如有)因参与拍摄所产生的总计不高于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交通费由甲方承担。3.2.1.2.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拍摄后15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票据报销乙方交通费。3.2.1.3.乙方参与人员及随行人员(如有)实际花费超出上述标准的,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报销,由乙方自行承担。3.3.住宿费3.3.1.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如有)因参与拍摄所产生的总计不高于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住宿费由甲方承担。3.3.2.甲方应在乙方完成拍摄后15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票据报销乙方住宿费。3.3.3.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如有)实际花费超出上述标准的,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报销,由乙方自行承担。3.4.餐饮费3.4.1.乙方艺人因参与拍摄所产生的总计不高于人民币(大写)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餐饮费由甲方承担。3.4.2.甲方应在乙方拍摄完成后15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票据报销乙方餐饮费。3.4.3.乙方艺人及随行人员(如有)实际花费超出上述标准的,超出部分甲方不予报销。3.5.造型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参加拍摄的化妆师、发型师及费用承担:由甲方安排并承担费用,但相关造型方案应事先经过乙方同意。3.6.乙方收款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3.7.发票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正规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4.拍摄安排4.1.拍摄前安排4.1.1.甲方应提前与乙方确认乙方艺人档期,确保与拍摄安排不冲突。4.1.2.甲方应于拍摄前7日提供拍摄脚本给乙方审核,乙方书面确认拍摄脚本后,甲方方可实际拍摄。4.1.3.乙方应提前告知乙方艺人所代言的品牌以及是否与乙方参与拍摄的品牌为竞争品牌。4.2.拍摄时安排4.2.1.乙方艺人应在拍摄日期内,以不晚于甲方要求的时间到达拍摄地点并完成拍摄。4.2.2.拍摄内容及动作应不危及乙方艺人安全,亦不应不应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乙方声誉等。4.2.3.乙方在书面确认拍摄品牌及服装后,应在拍摄时间内根据甲方的拍摄要求及拍摄形式安排完成拍摄。4.2.4.甲方负责拍摄现场的秩序维护和拍摄现场的安全措施,维护乙方艺人及乙方其他参与人员在拍摄时的人身安全。5.拍摄宣传5.1.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宣传义务,相关宣传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之中:发布内容:事先经甲方确认或由甲方提供。发布时间:拍摄成果由甲方确认后。发布平台:乙方艺人个人微博。发布条数:2条以上。5.2.乙方也可自行在不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对拍摄成果适当宣传。5.3.甲方在有关拍摄的文宣内容、海报、宣传品等印制前,应告知乙方并将拟发布图稿发送乙方以获得乙方书面同意。6.知识产权归属6.1.在本合同约定拍摄安排下,拍摄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参与表演的表演者权)归甲方所有。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拍摄成果。7.其他权利义务7.1.甲方其他权利义务7.1.1.甲方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妥善使用乙方艺人肖像。7.1.2.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带有乙方艺人姓名、肖像的许可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但修改后的拍摄成果不得对乙方形象及声誉造成负面影响。7.1.3.甲方需保护乙方艺人隐私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随意透露乙方艺人的个人资料。7.2.乙方其他权利义务7.2.1.乙方艺人应当按照甲方安排完成拍摄,服从现场拍摄人员的合理要求。7.2.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拍摄人员涉嫌违反公序良俗、祼体/色情等拍摄要求。7.2.3.乙方及乙方艺人不得作出任何损害及破坏本次拍摄的行为或言论。7.2.4.乙方及乙方艺人应对签订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8.合同变更与解除8.1.经双方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调整拍摄安排。8.1.1.因乙方艺人伤病等客观原因,导致乙方艺人无法进行拍摄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上述情形下,解除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应予退还。8.2.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提前解除合同。8.3.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人格权及保密的条款仍然有效。9.违约责任9.1.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5‱(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2.乙方及乙方艺人未按约定完成拍摄服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另行确定时间拍摄、扣减服务费用、甲方委托第三方提供拍摄服务并要求乙方承担费用等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9.3.乙方或乙方艺人违约使用甲方的拍摄成果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拍摄限制义务的,乙方或乙方艺人应将违约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元)。9.4.乙方违约使用甲方的拍摄成果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拍摄限制义务的,乙方应将违约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元)。9.5.本合同签订后至许可期限届满,乙方艺人应维护个人良好形象,如因乙方艺人行为、言论等违反公序良俗、法规政策,导致甲方无法再使用乙方艺人肖像、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支付的全部服务费用。9.6.任何一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情形的,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10.其他约定10.1.不可抗力10.1.1.不可抗力定义:指在本合同签署后发生的、本合同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10.1.2.不可抗力的后果:(1)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4)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5)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10.2.不得转让义务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应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10.3.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本合同关于知识产权、人格权及保密的条款仍然有效。11.合同联系方式11.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1.2.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11.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1.4.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1.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1.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2.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订单/附件/补充协议等(如有)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3.附则13.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3.3.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签订时间:年月日重要提示:合同各方已经认真阅读合同,完全理解、明白和同意所有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归属、违约责任等条款。签署方在此声明和承诺,签署行为本身即意味着签署方无条件确认同意前述声明,不持任何异议。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附件:授权书本人(艺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我本人之经纪公司,就我本人接受请填写主体名称(下称“贵司”)邀请,参加贵司拍摄活动,由经纪公司代表与贵司签订《拍摄与肖像许可合同》(下称“该合同”)及相关文件,本人均予以认可,同意甲方使用乙方姓名及因拍摄产生的拍摄成果。因本次拍摄产生及衍生的拍摄成果的现有及将来所有知识产权、收益权及其它权益归贵司永久独立且完整的所有。本人同意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涉及到我本人的全部义务,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特此确认!时间:年月日艺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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