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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与服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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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


('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单位(甲方):咨询单位(乙方):第一部分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服务范围:二、咨询服务类别: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审核□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其他:三、咨询酬金:含税金费用,本项咨询服务酬金为暂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叁万伍仟玖佰元整¥:35900.00元咨询酬金计算方法:关于项目,咨询人以“基本收费+效益收费方式”承接该项目咨询服务,该项咨询服务费金额依据“深价协〔2017〕8号文”按差额定率累进法、报价计算式如下:建安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服务费:3.59万元,计算式如下:1、咨询酬金计算方法:审核费用计费基数=送审造价(暂按送审结算建安费造价:528.559893万元为计算基数)(1)基本收费:1.34万元:①100万元×2.8‰=0.28万元;②400万元×2.5‰=1.00万元;③(528.559893-500)万元×2.2‰=0.063万元;④合计:①+②+③=1.34万元费率为2.8‰(100万元以内);2.5‰(100-500万元);2.2‰(500-11000万元);1.6‰(1000-5000万元);1.3‰(5000万元-1亿元);(2)效益收费:暂按核减额+核增额=528.559893×10%=52.86万元×5%=2.64万元(3)总收费:基本收费+效益收费=1.34万元+2.64万元=3.98万元2、下浮10%收费:3.98万元×90%=3.59万元3、最终收费:3.59万元咨询人承诺本工程服务的结算编制(审核)费用已包括以下所有工作内容:完成结算编制(审核)造价咨询服务所需的正常服务、以及合同条款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四、本合同的咨询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自委托人提供完整的预算资料后开始),至年月日终结(根椐委托人要求完成成果文件时间完成)。五、质量要求: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供的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规定及误差范围。六、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七、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八、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九、咨询人必须向委托人在本协议约定提交成果文件期限内出具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索偿损失,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十、咨询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属于委托人单独所有。十一、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一致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2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以下为签字页,无正文)委托人:咨询人: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3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个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资料。第七条咨询人必须向委托人在本协议约定提交成果文件的期限内,出具符合约定要求的书面咨询报告和意见及其他成果文件。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索偿损失。咨询人逾期未提供成果文件的,每逾期一天,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十天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咨询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继续追偿。第八条咨询人必须具备出具协议约定的成果文件的相应资质。如咨询人提交的成果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符合深圳市有关建设工程计价规定及误差范围内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全额退还合同费用并支付合同总费用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继续追索。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当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4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当承担责任。由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追偿。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效力、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完成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之日终止。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但依照本协议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除外。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咨询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导致合同变更、解除使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进行全额赔偿,并委托人有权要求咨询人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因委托人自身原因(但财政付款流程延迟的除外)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5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要费用可向委托人实报实销并提供相应的票据证明。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同意并认可其费用后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或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二条咨询人指派联系方式:)造价工程师负责本项目咨询业务,其主要职责:按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并结合委托人所提供合法的工程资料,完成合同约定的咨询成果报告。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1、设计图纸;2、设计变更及电子文件;3、招投标标文件;4、施工合同;5、竣工图;6、工程签证单;7、有关各方签认的现场记录单;提供资料时间:签订委托咨询合后,根椐具体项目分别提供。双方对知悉对方的财务数据、合同价款、未披露的政策、诉讼方案以及为实施项目提供给对方的第三方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合同履行完毕或者终止不视为解除保密义务,双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第四条委托人有权随时监督、检查、了解乙方工作开展情况。第五条委托人应在5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六条委托人授权的本咨询业务代表,姓名,其主要职责:1、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相关资料;2、及时回复咨询人提供的相关事谊;3、做好与咨询业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第七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的第十四条规定予以赔偿。第八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合同签订后/日内向咨询人支付/%预付款,当工作量完成/%时,支付酬金/元;咨询人交付咨询成果文件且咨询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后10天内一次付清。第九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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