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解析: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模板与详尽解读
本作品内容为多式联运合同法律范本及详细释义,格式为 doc ,大小 127488 KB ,页数为 22页
('多式联运合同作为运输组织形式,有的是用一种运输方式完成的运输,还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完成的运输。前者被称为“单式运输”,后者被称为“多式联运”。多式联运是最近十余年发展起来的,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的“一条龙”服务的综合性运输,具有独特的优越性。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如海陆空联运合同、水铁联运合同等,通常包括旅客联运合同和货物联运合同。本文章以国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为例,分析主要合同条款。多式联运合同甲方(托运人):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乙方(承运人):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经办人:联系电话:传真:●律师分析【条款目的】以上内容规定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主体。【风险提示】多式联运的承运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而是多式联运的当事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相关案例】2000年4月7日,南京某照明器材厂(甲方)要托运一批照明器材到郑州,向南京港(乙方)提出运输要求,并提交“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南京港接受承运,于4月10日根据“水陆联运货物运单”,填写“水陆联运货票”一式四联,分别交有关部门。4月14日,托运人将货物20箱器材交给承运人南京港装运上船。4月20日,货物到达武汉港,转由铁路部门换装承运后到达目的地。4月21日,货物到达郑州后,收货人到车站验货,发现短少5箱,且一箱货物已散。收货人认为货票不符,拒绝接受,并向车站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说明原因并赔偿损失。车站表示,货物的灭失和毁损尚不知发生在哪个区段,不应由铁路部门负责赔偿。托运人向法院起诉铁路局,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依法追加南京港务局为共同被告,并认定了原告诉请的事实。经鉴定,无法确认货物的灭失、毁损的发生区段。法院认为,南京港与原告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之后,在法律地位上应当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由于南京港不能提供托运人托付的货物有不适合运输的情况,因而,推定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南京港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律师提醒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在发生多式联运纠纷时,应当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诉讼主体一方。【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的承运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07.01施行)第一百零二条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多式联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甲方应保证如实提供货物名称、种类、包装、件数、重量、尺码等货物状况,由于甲方虚报给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损失。货物情形如下表所示: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体积包装●律师分析【条款目的】以上条款规定了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对象:所运货物。【风险提示】根据法律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实践中,通常有联运货票或者运单,通过运单或货票来详细填写货运情况。运单或货票由托运人填写,水陆联运货物运单记载的货物名称应与托运的货物相符,托运人必须准确地将货物的重量、体积、件数等填写在联运货物运单上。本合同后应附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标准格式的水陆联运货物合同单供参考。【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第三百一十九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第二条甲方应按双方商定的费率在交付货物天之内将运费和相关费用付至乙方账户。甲方若未按约定支付费用,乙方有权滞留提单或者留置货物,进而依法处理货物以补偿损失。第三条托运货物为特种货物或危险货物时,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作详细说明。未作说明或说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律师批注【条款目的】以上条款是对托运人给付运输费用和托运人托运特殊货物的事项的约定。【风险提示】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第四条乙方应按约定将甲方委托的货物承运到指定地点,并应甲方的要求,签发联运提单。●律师批注【条款目的】该条是对承运人开具联运单据的约定。【风险提示】多式联运虽涉及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但托运人只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一份合同,只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取得一种多式联运单证,只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种费率缴纳运费。这就避免了单一运输方式手续多、易出错的缺点,为货主确定运输成本和货物在途时间提供了方便。第五条乙方自接货开始至交货为止,负责全程运输,对全程运输中乙方及其代理或者区段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律师批注【条款目的】本条和本合同第七条共同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风险提示】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而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再与各区段的承运人订立各区段的运输合同。在该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多式联运各个区段的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依据的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他们所签订的各区段的运输合同,各区段承运人以此不得对抗托运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有两种情况:(1)在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区段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比如:铁路运输路段对应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公路运输路段对应公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水路运输路段对应水路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等等。(2)发生货物毁损、灭失的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的确定,适用《合同法》关于一般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对于一般承运人的责任规定,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案例】以本合同的第一个案例(南京某照明器材厂诉铁路局、南京港务局案)为例分析本处的责任条款。就该案而言,由于南京港未能提供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有过错的证据,也未能举证证明免责事由的存在,因而应当承担责任。而且,由于不能确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发生区段,也不能适用相应的法规,如调整铁路运输和水上运输的法规。律师提醒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多式联运经营人通常是以托运人的身份与各承运人签订各区段的运输合同的,也就是说,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之间,多式联运经营人相当于托运人的身份。不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是承运人之间的内部合同,所调整的只是经营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多式联运合同发生纠纷后,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能以此来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仍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责任。当然,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之后,可以依据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合同,解决自己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在履行多式联运合同中的纠纷。【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第三百二十一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文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乙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货物灭失和损坏不负责任:1.货物由甲方或者代理人装箱、计数或者封箱的,或者装于甲方的自备箱中;2.货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3.海关、商检、承运人行使检查权所引起的货物损耗;4.天灾,包括自然灾害,例如但不限于雷电、台风、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运输工具的碰撞等;5.战争或者武装冲突;6.抢劫、盗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7.甲方的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8.罢工、停工或者乙方雇用的工人劳动受到限制;9.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10.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对于第7项免除责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负举证责任。●律师批注【条款目的】以上条款是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免责条款。【风险提示】与归责相对应的就是免责事由。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说,不可抗力是首要的免责事由。另外,因货物本身的原因、多式联运经营人自身无过错、履行辅助人的过失、货物利益方的过错也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免责的事由。律师提请注意的是,除了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事由并不必然构成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免责。我国对多式联运合同实行的是严格责任,所以免责条件是在严格责任之下的免责,归责方式是自动归责+免责抗辩,即:有免责事由的存在,并且由于该免责事由导致了货物损害的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并不需要证明其对免责事由的存在没有过错。另外,如果多式联运合同涉及国际运输,还应注意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时可能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七条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乙方的责任和赔偿限额,应该适用该区段的法律规定。如果不能确定损坏发生区段的,应当适用调整海运区段的法律规定,不论是根据国际公约还是根据国内法。●律师批注【条款目的】本条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区段责任。【风险提示】该条款是对多式联运合同中货物出现毁损或者灭失时责任承担的约定,详细解析见本合同第5条的批注。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1条的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无法补充约定,可以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而该合同范本中当事人约定的是适用调整海运区段的法律规定。第八条对于逾期支付的款项,甲方应按每日0.05%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第九条由于甲方的原因(如未及时付清运费及其他费用而被乙方留置货物或滞留单据或提供单据迟延而造成货物运输延迟)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条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合同。●律师批注【条款目的】以上条款约定了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权。【风险提示】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方违约即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的性质,必然涉及种类不同的有关运输的法律法规。根据《合同法》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确定分析见本合同前文的分析。多式联运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如果合同订立后,根据需要,托运人和承运人也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实务中,如果因自然灾害或重大事故以致运输中断或中转地点发生严重堵塞必须紧急疏运时,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统一调度安排疏导,多式联运承运人应配合执行,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相关案例】2008年4月14日,宜兴明月公司(原审原告、上诉人)与北京和风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约定:由北京和风公司将宜兴明月公司1000吨焦炭从天津新港经南非德班运至刚果(金)的Likasi,收货人为SiseKamboveStreet,KakontweDevelOpment,CommonofPanDaLikasi;实际发货数量以提单显示的毛重为准,全程运费单价为480美元/吨,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为总运费的50%,第二期为总运费的40%,货物抵达德班港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三期总运费的10%在货物全部抵达Likasi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北京和风公司保证第一辆卡车在装船日后90天内抵达Likasi收货人现场。2008年4月30日,宜兴明月公司于天津新港向北京和风公司实际交付焦炭1030.76吨,北京和风公司向宜兴明月公司出具了多式联运提单,提单记载宜兴明月公司为托运人,MINGYUESPRL为收货人,收货人地址为Likasi。2008年5月27日,案外人南非海运公司运输涉案货物至德班港,由北京和风公司收取后在德班堆存。2008年5月12日,宜兴明月公司向北京和风公司支付50%的运费人民币1731676.80元,及保险费人民币15238.80元;2008年7月7日,宜兴明月公司向北京和风公司支付40%的运费人民币\ue0081396538.00\ue009元。2008年6月和2008年9月,北京和风公司先后以油价上涨为由要求宜兴明月公司增加运费。因双方对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北京和风公司未将涉案货物运到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另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0日,宜兴明月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和风公司赔偿宜兴明月公司涉案焦炭的货值、保险费、运费及关税增加值共计人民币6595003.52元及银行利息。天津海事法院于2009年8月21日作出〔2008〕津海法商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判令北京和风公司赔偿宜兴明月公司货损人民币6523953.5元,并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北京和风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和风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条款,即第94条第1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情形,宜兴明月公司虽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但明确表示不同意北京和风公司继续履行运输义务,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09〕津高民四终字第574号民事判决,变更原判决为:北京和风公司赔偿宜兴明月公司货款损失、运费损失、货物运输保险费损失,共计人民币6516110.95元及上述款项的利息,并判令涉案焦炭由北京和风公司进行处分。本案为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宜兴明月公司为托运人,北京和风公司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宜兴明月公司与北京和风公司所签合同虽名为《货物运输代理合同》,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北京和风公司负责办理涉案货物自天津新港至南非德班港的海运事宜及南非德班港至刚果(金)Likasi的陆运事宜,并向宜兴明月公司出具了包含海运、陆运的不同运输方式的全程提单,应认定其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北京和风公司应按照运输合同的要求履行运输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10.01施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乙方在运输甲方货物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每件元人民币或每公斤元人民币的责任限额,两者以较低的限额为准。●律师批注【条款目的】本条是对承运人责任限额的约定。【风险提示】当事人可以对由于承运人过失所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限额予以约定,该合同范本中当事人约定每件的赔偿限额或每公斤的赔偿限额,并以两者较低者为准。【相关案例】以前文宜兴明月公司(原审原告、上诉人)与北京和风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为例,分析本处的责任问题。2010年3月,宜兴明月公司以北京和风公司没能按期交付焦炭,致使宜兴明月公司在刚果(金)投资的厂矿无法保证正常生产,给宜兴明月公司在生产经营上造成了严重损害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北京和风公司赔偿宜兴明月公司因迟延交付焦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2010年7月20日,宜兴明月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北京和风公司赔偿宜兴明月公司因迟延交付焦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关于北京和风公司主张不应承担迟延交付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宜兴明月公司与北京和风公司之间的涉案货物运输合同虽然已经解除,宜兴明月公司依然有权依据此合同要求北京和风公司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宜兴明月公司与北京和风公司在涉案货物运输合同中约定,“北京和风公司保证第一辆卡车装船日后90天内抵达Likasi收货人现场,如果逾期不到,则每逾期一周,扣除剩余10%运费的1.5%,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不可抗力除外)”。单从文字表述上看,此段文字只约定了第一辆卡车的交付时间,但结合整个涉案货物运输合同,合同中没有对其他卡车的交付时间另行约定,“扣除剩余10%运费的1.5%”,也没有指明是扣除第一辆卡车的运费,因此,应理解为该约定是对全部涉案货物交付时间的约定,同时,在〔2009〕津高民四终字第574号判决书中,法院查明的宜兴明月公司与北京和风公司就涉案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时间也是第一辆卡车装船日后90天内抵达Likasi收货人现场,北京和风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北京和风公司再就涉案货物交付的时间提出异议,不予采信。第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律师批注【条款目的】本条约定了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风险提示】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既可提起违约之诉也可提起侵权之诉,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诉因的不同以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而有所差异。中国诉讼管辖的确定既要考虑地方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的管辖,又要考虑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等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如果国内多式联运合同纠纷属于专门法院的管辖范围,则专门法院对案件具有排除地方人民法院的专属性管辖权。如果多式联运货物的灭失、损坏发生区段明确,则调整该单一运输方式下的地方人民法院、铁路法院或海事法院享有排他性管辖权。如果货物灭失、损坏发生区段既包括海运(水运),也包括铁路运输的,则由首先立案的专门法院管辖。如果灭失、损坏发生的区域不明,则任何与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损坏存在连接因素的各种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由当事人选择并由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享有排他性管辖。但是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当事人明知货物灭失、损坏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却在起诉时故意不将这一情况写明,以纠纷发生区段不明向选择的某一地方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不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未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则该法院只有在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才知晓损失发生的具体区段,移送管辖已经变得不可能,只能将案件继续审理完结。这样可能会造成当事人逃避有管辖权的法院,实现“地方保护”的目的。案件被告应当注意这样的问题。【相关案例】以前文宜兴明月公司(原审原告、上诉人)与北京和风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为例,分析本处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本案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海商法》第105条的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本案纠纷发生在中转港南非德班港至目的地刚果(金)的陆路区段,具有涉外因素,但在本案审理中,宜兴明月公司与北京和风公司均引用中国法律陈述主张,因此本案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我国的《合同法》。第十三条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天,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将合同延长天。合同期满前,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欲终止合同,应提前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律师批注【条款目的】本条约定了多式联运合同的生效问题。【风险提示】一般合同中通常约定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处还隐藏着诉讼时效问题。我国《海商法》没有就多式联运的诉讼时效作出具体的规定,故应适用通常规定,即《海商法》第257条规定的时效期间为1年。若涉外并约定适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则适用其第25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本处不再展开论述。【相关案例】以前文宜兴明月公司(原审原告、上诉人)与北京和风公司(原审被告、被上诉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为例,分析本处的诉讼时效问题。关于宜兴明月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多式联运合同纠纷,目前,我国关于多式联运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本案涉案货物于2008年5月27日运抵中转港南非德班港,北京和风公司在要求宜兴明月公司增加运费未果的情况下,没有履行陆路运输义务而是将货物在南非德班港堆存。由此可见,涉案货物的运输在海运区段并不存在迟延运输问题,宜兴明月公司与北京和风公司也未产生争议,涉案货物已经完成海运区段的运输,货物迟延交付发生在中转港南非德班港至目的港的陆路运输阶段。因此,本案诉讼时效不应适用《海商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应适用我国民事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宜兴明月公司于2008年4月30日在天津新港向北京和风公司交付涉案货物,根据宜兴明月公司与北京和风公司的约定:北京和风公司保证第一辆卡车在装船日后90天内抵达Likasi收货人现场,北京和风公司应在2008年7月29日前交付涉案货物,宜兴明月公司请求北京和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截止到2010年7月30日,因此,宜兴明月公司2010年3月30日就本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份。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签订地点:附: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供参考)国家计划号经由站名及线名:货物准于月日搬入水陆联运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地点运单()字第号指定于月日装车或船托运人→起运站港换装清单顺序号码:→到达站港→收货人车种车号标记载重整车或零担承运船名第一转出船名第一转出船名航次航次航次航线航线航线发站(局)或来运港到站(局)或到达港第一换装地点港名第二换装地点港名第三换装地点港名站名站名站名托运人名称开户银行换装站、港日期戳换装站、港日期戳换装站、港日期戳地址电话帐号收货人名称开户银行地址电话帐号托运人标记货物名称包装件数货物重量的确定计费重量费率记载托运人承运人铁路水路铁路水路公斤公斤公斤公斤运价费率等级费率(海)等级费率(江)等级费率(河)合计件数合计重量货物分次搬入记载费用项目铁路海运江运河运托运人记载事项月日货名件数重量经办人签章公里公里公里公里承运时核收运费运单提出时间年月日发货人(盖章)装(卸)费承运人记载事项换装费港务费合计货物变更运输记载受理站港电报号变更事项费用处理货物分次交付记载交付时核收运费月日时货名件数重量经办人签章装(卸)费换装费处理站港日期戳经办人签章港务费记录事项编制站港记录号码内容摘要合计货物于月日到达货物交付日期货物于月日卸下货物于月日通知注意事项:1.本运单应用钢笔、毛笔填写或加盖戮记代替,不得使用铅笔填写;2.粗线内由托运人填写。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局起运港站→托运人运单()字第号发站或起运港托运人名称到站或到达港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费用项目铁路海运江运河运实际重量计费重量公里公里公里运费装(卸)费换装费港务费合计承运时核收支票号收款人(盖章)合计●律师批注【风险提示】在多式联运合同讲解之后,本文附上了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适用于水陆联运货物运输的示范格式文本《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和《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供读者参考。托运人应当仔细填写相应条款之处,以免因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本文不再一一分析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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