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类型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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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合同编号:签订日期:甲方(用能方):乙方(服务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合作双赢、节能环保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在甲方屋顶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并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甲方进行专项节能服务,甲方按约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等有关权利义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履行。第1条、术语和定义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1、屋顶光伏电站:是指甲方提供适合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的足够项目容量的屋顶,由乙方投资建设安装的太阳能发电装置。2、专项节能服务:是指合同双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由乙方投资在甲方建筑物的屋顶上建设安装光伏电站,并负责该电站的运行、维护,电站所发电力在甲方用户侧并网归甲方使用,甲方保证使用本项目发出的全部电能(若所发电能甲方不能全部利用,则乙方有权转售第三方),以减少甲方向电网购买电量从而达到节能的目的,并由甲方向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节能服务费用。3、节能效益:是指屋顶光伏电站所发电量,按照当时当地官方电网峰、平、谷电价计算确定的电费价值。第2条、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站项目(简称“项目”或“本项目”)。2、项目地点:。3、建设规模:兆瓦。使用屋顶面积平方米.4、项目建设周期:本项目所涉屋顶光伏电站的建设周期为自项目批准之日起二年.5、项目实施期限: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25】年,项目实际并网发电之日即为节能项目效益分享的起始日。第3条、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1、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方案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双方确认无异后实施;2、项目的实施: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建设、实施。3、项目的验收:甲乙双方应当在项目电站建成、用户侧并网工程完成后按照电力接入的规定进行试运行,并共同书面确认项目电站发电首日。第4条、节能效益及分享比例1、节能效益:1。1项目发电量×当地官方电网峰、平、谷期间的实际电价(当地官方电网价格调整时,进行相应调整)即为节能效益。1.2项目发电量的计量:为准确计量屋顶光伏电站的发电量,乙方将在甲方的用户侧安装计量分时发电量的计量装置,以该计量装置计量的分时发电量确定光伏电站的分时发电量。该计量装置安装时,应由双方共同采取施封措施,仅留外部读表观察窗口,安装计量装置的初次报验及费用由乙方承担。1。3任何一方对于分时发电量计量装置的性能存在疑问,可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鉴定,以确认计量装置计量的准确性,如果计量装置合格则鉴定费用由提出疑问的一方负担,如检测不合格由认为合格一方承担。如计量装置偏离允许的误差值,则双方需按照偏离值计算修正实际发电量,按修正后的数据确定实际发电量。2、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甲方5%,乙方95%。第5条、节能服务费、支付方式及发票1、节能服务费:1。1乙方可分享的节能效益(节能效益×95%)即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服务费(也即电费)。1。2每月节能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1)(峰时发电量×甲方向电网购电峰时实际电价)×95%(2)(平时发电量×甲方向电网购电平时实际电价)×95%(3)(谷时发电量×甲方向电网购电谷时实际电价)×95%(4)每月应付节能服务费=(1)+(2)+(3)。1.3本项目节能服务费结算期为:自项目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首日起至合同期满。2、支付方式:2。1项目安装调试并网运行后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具体为:乙方于每月最后一日16时如实抄录计量装置读取的当月光伏电站的分时发电量(抄表记录应记录当时时点分时计量装置反应的数据),并以此作为项目每月节能效益的计算依据。乙方按照约定比例计算出当月应享受的节能效益(即甲方应支付乙方的电费)后,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开具节能服务费发票,甲方应于收到发票的当月2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发票载明的节能服务费.2。2甲方应将节能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账户,不接受承兑支付。2。3乙方收款账户为:开户行:账号:3、发票:3。1在乙方取得供电营业资格以前,乙方就节能服务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或者服务业增值税发票。由于甲方向电网购电时获得的是电力增值税发票,可以依法作为进项抵扣。乙方承诺,如乙方就节能服务费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是服务业增值税发票,则比较相同金额的电力增值税发票减少的进项抵扣额,由乙方补偿甲方。补偿的方式为:计算确定减少的进项抵扣额后,乙方在计算当月服务费用时扣减相应的金额。3.2屋顶光伏电站开工建设后,乙方即申请供电营业资格,乙方在获得供电营业资格,可向甲方开具电力增值税发票后,则前述进项抵扣额的补偿条款不再适用.第6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足额优先享受节能效益。2、对乙方不当使用屋顶,导致屋顶损毁或有可能毁损的危险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3、乙方出让“项目”,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4、甲方需免费提供满足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屋顶及有关资料.4。1甲方需保证对屋顶享有完全的无瑕疵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本合同不因该权利瑕疵而导致合同无效、效力待定、被撤销或其他有碍合同履行的不利情形;4.2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屋顶厂房的原建筑设计院相应建筑物设计图纸、建筑物屋顶承载证明文件、竣工图、电路图、建筑物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物承载复核意见》等在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审查的一切相关资料及厂房的权属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资料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建筑物的技术资料应真实可靠,以便乙方进行光伏电站的评估和设计;4.3甲方应保证屋顶在合同期限内始终具备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全部条件,并为保证该条件的持续性、有效性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必要的安全检查、维修保养、排除妨害等。4。4合同期内甲方需保证乙方行使屋顶电站有关权利不受任何阻碍,有义务对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行使权力(如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抄表、维修)给予协助、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如在屋顶光伏电站建设及经营期间通知物业、门卫等相关单位人员给予放行和便利等条件,配合乙方进行电站的建设、安装、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以便乙方顺利申报、设计、安装、运行、维护该项目。5、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光伏发电站的立项、报批、核准、建设、验收、并网等有关手续。对乙方电站运营期间的日常经营管理给予便利和支持.6、光伏电站开工建设前,甲方应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确保道路通畅、合理调整生产情况、提供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及排水等施工条件。7、甲方需向乙方免费提供房屋、场地、场所以供乙方项目建设期间设备和材料的临时存储。8、甲方需为乙方免费提供光伏发电设施安装所需的电缆井通道、设备房、配电设备房等光伏电站项目运营的长期用房。9、甲方应于光伏电站开工建设的同时,协助乙方建设配套用户侧电力接入系统工程,按规定履行电网接入程序,在甲方用户侧安装独立的自动电能计量装置(电表)和运行监控系统,并向电网运行管理机构传送相关数据。10、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以甲方名义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保证在乙方项目运营期间持续有效。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乙方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11、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第三方。12、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优惠。若有关补助、奖励或其他优惠资金支付至甲方账户的,则甲方应及时支付给乙方,不得拖延和克扣。13、鉴于“项目”位于甲方屋顶,在甲方控制范围内,由甲方实际控制占有,故甲方有义务确保“项目”及相关设备、附件、财产安全。在“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即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场地,亦有阻止第三方进行前述行为的义务。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义务的,甲方应承担恢复原状、排除妨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14、甲方应保证使用本项目发出的全部电能,依约支付节能服务费用。若所发电能甲方不能全部利用,则乙方有权转售第三方。15、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参与项目的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发电首日的确认文件。16、甲方应对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安全负责,避免偷盗及人为毁损行为的发生,确保设备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若发生前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17、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第7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对屋顶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资产(包括位于屋内的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等)享有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甲方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侵害和干涉。2、乙方有权将屋顶电站出租、托管或转让。3、乙方对屋顶电站项目享有经营收益权和电价的自主定价权。4、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足额享受节能效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电费).若甲方不能全部利用项目所发电能,则乙方有权将电能转售第三方.5、乙方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6、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物技术资料,合理设计屋顶光伏发电站,施工与运营,过程中需保证不破坏建筑原有结构、功能,以确保甲方建筑物安全。7、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8、乙方应保证光伏发电站的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9、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10、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11、在施工和使用中,如因乙方发电设施或乙方人为原因造成屋顶破损,乙方应负责修缮或承担赔偿责任.12、光伏发电站建设和运营、维护过程中,乙方应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13、乙方屋顶电站所发电力按照双方约定的优惠条件专供甲方使用。14、乙方应保证依法经营,保证光伏发电站的运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第8条、项目的更改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机构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实施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备案,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若甲方擅自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应按照1。5倍赔偿乙方因此导致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设施等恢复原状的费用.第9条、所有权及转移1、本项及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对项目财产进行任何性质的处分,如不得对项目财产设定任何性质的担保、抵押、质押,不得将项目财产用于偿债或作其他处分,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查封、拍卖、变卖项目财产的文件后必须立即向文件发出方声明该财产非甲方财产并立即通知乙方.若甲方违反本条约定擅自处分项目财产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查封、拍卖、变卖项目财产的文件后未及时履行声明、通知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则除应全额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按照乙方经济损失的0.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本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后,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经甲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转让给甲方,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乙方可将属于自身所有的财产拆除或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予协助.3、属乙方所有的项目财产,乙方有权转让。在同等价格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转让项目财产时,应书面通知甲方项目财产转让的价格、付款条件,并征询甲方是否购买,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甲方未作出是否购买项目财产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甲方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人转让项目财产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该受让项目财产的第三人承继.4、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转让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10条、违约责任1、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节能服务费,则对逾期付款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时,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八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甲方违反第9节第1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2.1延长节能服务时间,以弥补乙方的损失;2。2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由原来的95%变更为97%;2.3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2.4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3、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4、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5、因项目投资巨大,成本回收期长(约8至10年方能回收成本),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则除应赔偿乙方投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开发费损失(向第三方支付的开发服务费)、各类咨询服务费损失(如为获得可研、环评、地灾、地形图、勘界、地质勘查、能源评估、水土保持、选址论证、接入方案等支持性文件支付的设计或咨询费)、损失安装费损失、运费损失、拆除费损失、重建费损失、组件等设备损耗或报废损失,如功率下降损失,不可避免的拆卸导致的损毁损失、支架、电缆、相关辅材报废损失等】外还应赔偿乙方合同解除后应履行但未履行期间(25年减去已实际履行时间后的期间)的节能效益损失(节能效益损失按照合同解除前乙方已分享节能收益的年平均值计算,若不足一年的则按照乙方项目年发电量的理论数据或额定功率计算)。第11条、不可抗力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1、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任何政府单位或有权机关(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或一方因违约、故意、过失等行为导致的前述有权机关的行动。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6、不可抗力发生于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的,将不得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义务或违约责任.第12条、合同解除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2、本合同可依照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30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4、当非甲方责任乙方延误项目开工建设期限达180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5、电站项目未获得有关政府或电力部门备案、批准,导致项目无法建设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6、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6。1一方进入破产程序;6。2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得到纠正。7、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8、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对于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本项目顺利实施后该方按照本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节能效益。第13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应履行通知义务.乙方将项目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拥有优先权。但甲方收到乙方的通知后30日内未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权。第14条、人身、财产损害及赔偿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3、合同履行期间若项目或项目所依附的房屋被拆迁、征用或被侵权、毁损,则拆迁人、征用人、侵权人针对项目本身所给予的赔偿金、补偿金等收益当属乙方所有,必要时甲方应配合乙方行使相关权利,以维护乙方权益。拆迁时,乙方应自行拆走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并可依照本协议约定模式在甲方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第15条、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均按照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无锡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第16条、保险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属于乙方的财产由乙方购买适当的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属于甲方的财产由甲方购买适当的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第17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双方委派的项目联系人及职责:1.1甲方委托为本方全权代表,负责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等事宜;1.2乙方委托为本方全权代表,负责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等事宜;2、双方委托的代表均无权单独就本合同权利义务行使增设、变更、撤销、放弃、解约、免除之权利。若双方有意为之,则必须书面形式约定并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的正式文件为准;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第18条、合同生效及有效期限1、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生效。双方通过传真、邮件等电子签约方式签署的,合同的传真件、邮件打印件等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2、与本合同有关的附件是属于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1份,乙方执3份。4、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连续投运满25年后终止,期间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项目本身技术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中止的期限应相应顺延,以保证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不少于25年。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住址:住址: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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