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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技术合同认证与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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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篇一:《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XX]62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约定。技术咨询合同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第五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3.《技术合同登记表》;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第九条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第十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第十一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2.非技术合同;3.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4.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5.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6.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7.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8.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申请复核。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第十六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务机关。第十七条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第十八条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篇二: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篇一: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XX-03-16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技术咨询合同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第五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3.《技术合同登记表》;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第九条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第十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第十一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不予登记:1.无效合同或未生效合同;2.非技术合同;3.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明确的;4.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5.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登记机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予补正的;6.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7.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8.其他不应认定登记的。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不予认定登记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办申请复核。第十五条技术合同的卖方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买方可持有效期内的技术合同到登记机构进行备案。第十六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包括延期付款)、转让或者解除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报税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务机关。第十七条技术合同当事人需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在合同兑现后可到原登记机构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手续需填写《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在表中据实填写技术交易额并扣除成本。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技术性收入是指技术交易额扣除成本后的部分。第十八条承担政府项目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性收入最高可以按合同金额的20%核定,并以此作为基数提取奖酬金。技术产权交易合同以其技术作价金额为技术交易额,以分红收入为技术性收入。第十九条技术合同无期限或以自动延续方式履行的,可按一次性登记多次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方式办理,此类技术合同登记的最长年限为五年。第二十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办理技术性收入核定时,需经技术的受让方确认。受让方在《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上加盖单位印章和财务专用章。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和核定技术性收入时,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文本、《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三项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需要免征营业税的,也可凭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及有关证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以从技术交易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直接参加技术研究、开发、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中,经登记机构审批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25%(直接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奖酬金的比例不超过50%)。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合同,其买方可以在实施该技术的获利当年新增收益中一次性提取35%的奖酬金,奖励为实施该技术做出贡献的人员。奖酬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列支,凭登记机构开具的奖酬金领取单和本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单位基本账户银行提取现金。第二十三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缴纳登记费和手续费。登记费按实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1%缴纳(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京财综[20XX]1137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规定,此项收费现已取消);提奖手续费按每项每次30元缴纳。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篇二:技术合同登记备案流程(北京)1、技术市场注册登记(第一次办理)(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与复印件(3)技术合同登记用户用户注册表之后技术市场会给你网址、用户名和密码2、技术市场登记备案(1)到技术市场网址登录,填写好技术合同登记表并打印(2)带以下资料到技术市场登记备案a.签订的技术合同(两份都带上,技术市场留存一份)b.技术合同登记表c.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需2份)3、到地税主管税务所备案需核对资料清单:(1)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2)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简要说明》(3)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4)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5)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6)与有关部门签定承担技术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京地税营[20XX]531号)(7)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京地税营[20XX]531号)(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批准项目的文件(京地税营[20XX]531号)(9)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通知(京地税营[20XX]531号)(10)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XX]531号)(11)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XX]531号)(12)除上述以外,其他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注:(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6(或7、8、9、10、11)相应项;(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1、2、5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需提交资料清单: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1)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发出的“付款通知书”(2)境内企业开户银行开据的“付汇通知单”(3)《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4)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注:(1)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3、4项;(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3项;(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3、4相应项;(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3、4项。篇三:《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科政发[20XX]62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规范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和《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授权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卖方一次性登记制度。技术合同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经认定登记,当事人可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技术开发合同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技术转让合同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技术咨询合同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技术服务合同1.合同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第五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依法生效的合同及相关附件(一式两份);2.《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3.《技术合同登记表》;4.《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材料: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第六条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程序和《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进行审核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存档;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做记录。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同认定登记,必须经登记机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登记;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受理登记机构报管理办审定,经主管主任签字后登记。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在合同依法生效后的有效期内进行。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的中文书面合同文本。使用科技部或管理办印制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按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有关内容;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做补充说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出具纸介形式的合同文本。第九条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和技术产权交易合同,可以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予以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可以按照技术服务合同认定登记。申请认定登记技术中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技术中介资格,并同时提供经其中介服务而订立且已登记的主合同。第十条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合同,可以委托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机构申请认定登记。第十一条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登记机构办理认定登记。篇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北京技术市场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落实国家及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培育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技术市场环境,现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向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处申请认定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合同,不得享受有关技术市场的优惠政策。二、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应持有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书、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等三项证明材料,向主管财税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未批准的,不能享受。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二○○○年二月十六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委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第五条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和报酬,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应当申请对相关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并依照有关规定提取奖金和报酬。第六条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七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第十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第十二条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二)分类登记;(三)核定技术性收入。第十四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认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分类登记和存档,向当事人发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并载明经核定的技术性收入额。对认定为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应当不予登记,并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字样,退还当事人。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保守有关技术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七条财政、税务等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财政、税务等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审批。第十八条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转让或者解除,以及被有关机关撤销、宣布无效时,应当向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变更登记的,应当重新核定技术性收入;注销登记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财政、税务机关。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第二十三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6日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事项编号:0003a003事项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对象:法人1.《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20XX年7月8日北京市11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办理依据:过)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技术合同登记费和提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收费标准:第244号)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机构:区县科委、行业主管部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地址:区县科委、行业主管部门通讯地址见附件,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楼4层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乘车路线:地铁车公庄站、21、44、387、392、604、618、719、845、939乘车路线:西直门南大街站下联系电话:66517798监督电话:66153389相关网址:http://备注:办理程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申请人应为技术合同的卖方单位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二、申请(一)申请材料:1.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包括完整的书面合同正本文本及相关附件,合同文本一式不少于两份,技术合同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交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2.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首次登记还应填写《技术合同登记用户注册表》。(《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办人出具的其它文件,材料。(《技术合同认定规则》)4.外资研发机构、外资企业订立的技术合同,由管理办公室登记处负责认定登记。(《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5.“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由知识产权登记处负责登记。(《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二)注意事项:1、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2、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的材料使用a4纸。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无四、办理结果(一)结果形式:同意认定登记,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加盖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章。对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条件的,加盖不予登记章。(二)注意事项: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2、收费标准: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技术合同登记费和提奖手续费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1999]第244号)五、便民提示1、受理机构:区县科委、行业主管部门,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2、办公地址:区县科委、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地址见附件,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楼4层3、乘车路线:4、联系电话: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665177985、监督电话:661533896、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7、网址:http://附表:1合作经营协议书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工程合作经营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一、合伙宗旨:共同合作、合法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二、合作经营项目:中石油煤层气保德区块地面建设工程。三、合作经营地点:山西省保德县。四、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垫付。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200万元(主要用于补足前任合伙人撤资款项)。2、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交付100万元投资款,剩余100万元乙方须在20XX年3月31日前全额到位。3、20XX年3月31日前应付前任合伙人撤资的17万利息,双方各承担8.5万元。4、乙方垫付20XX年2月开工前期全部费用。(回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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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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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 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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