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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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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版权所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0声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简称《主协议(凭证特别版)》)文本的著作权属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除非为本协议下有关交易或进行教学、研究的目的,未经著作权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复制、复印、翻译或分发《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的纸质、电子或其他形式版本。使用人在开展本协议下交易时,不得对《主协议(凭证特别版)》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目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通用条款第一条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第二条主协议的适用第三条声明与保证第四条交易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第五条履约保障第六条违约事件第七条终止事件第八条事件的等级第九条违约事件的处理第十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第十一条利息第十二条合同货币与终止货币第十三条抵销第1页/共28页第十四条转让第十五条不放弃权利第十六条电话录音第十七条保密与信息披露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第十九条通知方式与生效第二十条费用第二十一条标题第二十二条累积补救第二十三条协议的修改第二十四条协议的签署第二十五条定义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别条款第一条本主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第二条本主协议的适用第三条违约事件的处理第四条终止事件的处理第五条被终止交易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第六条本主协议的签署第七条定义条款《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通用条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别条款签署页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通用条款第2页/共28页为促进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顺利开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主协议。第一章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一、交易双方关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协议由以下部分构成:(一)《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补充协议(2009年版)》(简称“补充协议”,若有);(三)交易有效约定。上述三部分文件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单一和完整的协议(简称“本协议”)。(二)补充协议与主协议不一致的,补充协议有优先效力;就一笔具体交易而言,在主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出现不一致时,效力优先顺序如下:交易有效约定、补充协议、主协议。第二章主协议的适用一、交易双方在签署主协议之后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主协议。二、除非中国法律要求或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双方在署主协议之前达成的衍生产品交易不适用主协议。第三章声明与保证交易一方在签署主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有)之时向另一方做出下列声明与保证,除本条第1项下的声明与保证视为在本协议签署后的每日重复作出外,其他各项声明与保证视为在每项交易达成之日重复作出:(一)其系根据成立地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第3页/共28页(二)其有权并已获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下的义务,上述行为不违反任何适用于其的法律、公司章程与协议;(三)其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同意(若适用);(四)以其名义达成和签署本协议的人员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以其名义或代表其从事交易的人员,均已获得充分和必要的授权,且通过了相关的业务培训并获得了相关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前提是前述业务培训和资格证书为从事相关交易所必需;(五)其在本协议及其作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下的义务构成对其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六)其没有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且就其所知,没有任何针对其的终止事件已经产生和持续存在,也不会因其签署本协议或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或履行本协议或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下的义务而发生该等事件;(七)没有任何针对其、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其指定的特定实体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已发生或正在发生,且该等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本协议或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或将实质性地负面影响其在本协议或在其为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下履行义务的能力;(八)为本款之目的,其提供的且在补充协议或交易有效约定中列明适用本款的文件及信息在所有实质性方面均真实、准确、完整;(九)其具备独立评估交易风险的能力,能够对交易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税务、会计和其他事项自行调查评估(不依赖另一方的意见),且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交易风险,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判断进行交易;(十)其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协议并进行交易;(十一)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其他声明与保证事项。第四章交易项下支付或交付义务的履行第4页/共28页一、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束,若交易一方在交易项下负有向另一方付款的义务(即支付义务),付款方应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货币、金额、账户以及支付路径等条件向另一方进行支付;若交易一方负有向另一方交付实物的义务(即交付义务),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该交付义务应按行业惯例于约定的交付日履行。二、账户变更除非另有约定,交易一方需要变更其账户的,应不迟于相关付款日或交付日前的第10个营业日书面通知另一方。除非另一方在不迟于相关付款日或交付日前的第2个营业日就账户变更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该账户变更生效。三、交易一方按交易有效约定的内容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须以下述条件同时满足为前提:(一)另一方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二)就产生该支付或交付义务的交易而言,与该交易有关的提前终止日未发生或未被有效指定;3、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履约前提条件。四、同笔交易项下支付义务的履行同笔交易项下的支付义务适用支付净额,即在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同笔交易项下,若在任何一日交易双方均须向对方支付相同币种的款项,交易双方的应支付款项将进行轧差计算。若交易一方本应支付的金额高于对方本应支付的金额,则该交易一方只须向另一方支付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该交易一方支付该差额部分后,交易双方在该交易项下的上述支付义务视为于支付当日完成并解除。五、多笔交易项下支付义务的履行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选择是否对多笔交易适用支付净额。若选择适用,则在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两笔以上(含)的交易项下,在任何一日交易双方均须向对方支付相同币种的款项时,交易双方的应支付款项将进行轧差计算。若交易一方本应支付的金额高于对方本应支付的金额,则该交易一方只须向另一方支付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该交易一方支付该差额部分后,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项下的上述支付义务被视为于支付当日完成并解除。第5页/共28页第五章履约保障交易双方可协商签署或安排如下履约保障文件:一、《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二、《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三、其他保障安排。第六章违约事件下列事件构成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的违约事件:一、交易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或未按主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履行交付义务,且在另一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3个营业日届满时仍未纠正的。二、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未按其签署或出具的履约保障文件的约定履行有关义务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或对其签署或出具的履约保障文件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履约保障文件的有效性予以否认或明示将拒绝履行;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文件在其所保障的交易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前提前到期、终止或失效(该履约保障文件按照其条款正常到期、终止或失效的情况除外)。三、交易一方对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本协议的有效性予以否认或明示将拒绝履行。四、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或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在履约保障文件下作出的某项声明与保证被证实在作出或被视为作出之日存在实质性的不实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五、在交易一方或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发生分立后仍然存续,或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重组,或把其实质性资产转移到另一实体的情况下,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前述交易一方或履约保障提供者在本协议或原履约保障文件下的义务,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未获得原履约保障文件的保障。六、交叉违约。若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针对该交易一方的特定实体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第6页/共28页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该交易一方对本协议的违约,即交叉违约:(一)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且该等债务的累计本金数额超过交叉违约起点金额;(二)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且该等违约累计金额超过交叉违约起点金额。除非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其他债务文件指借款合同、债券及其担保协议。交叉违约起点金额是指触发交叉违约的最低违约金额;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于交易一方的交叉违约起点金额,若无约定,则视为对该交易一方不适用交叉违约。七、特定交易下违约。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适用本款,则在已有效达成的特定交易下,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针对该交易一方的特定实体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构成该交易一方对本协议的违约:(一)对该特定交易予以否认或明示将拒绝履行;(二)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且该不履约行为导致该特定交易发生清算、被提前终止或义务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三)未按约定在该特定交易的最终支付日履行支付义务,或未支付与该特定交易的提前终止有关的任何款项,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四)未按约定履行任何交付义务,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的,导致该特定交易所属协议下的全部交易发生清算、被提前终止或义务被宣告加速到期。但若上述第2、3或4项的情形是由于一个相当于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三)款所述事件导致的除外。八、交易一方、该交易一方的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针对该交易一方的特定实体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构成该交易一方对本协议的违约:(一)解散(出于联合、合并或重组目的而发生的解散除外);(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第7页/共28页(三)书面承认其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四)为其债权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五)自身或其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或上述程序在启动后30天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六)通过其停业、清算或申请破产的决议;(七)就自身或自身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寻求任命临时清算人、托管人、受托人、接管人或其他类似人员或被任命了任何前述人员;(八)其债权人作为担保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且上述情形在30天内未被相关权力机关撤销或中止;(九)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8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九、交易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其他义务,且在另一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生效后的第30天届满时仍未纠正的。但是,交易一方未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约定通知帐户变更事宜,或作为受影响方的交易一方未能在主协议第十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履行通知、确认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不构成一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第七章终止事件交易一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一项终止事件:一、在一项交易达成后,由于适用法律的变动导致该方(“受影响方”):(一)履行该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义务变得不合法,或收受关于该交易的款项或交付的实物变得不合法,或遵守关于该交易的本协议下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合法;或(二)履行、或其履约保障提供者履行与该交易有关的履约保障文件约定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变得不合法。第8页/共28页二、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本款适用于交易一方,而该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在补充协议中为本款目的而指定的针对该交易一方的任何特定实体发生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并事件,虽未构成主协议第六条第(五)款约定的违约事件,但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在该合并事件刚发生后的资信状况(在考虑了适用的履约保障文件的情况下)与上述交易一方、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特定实体(视情况而定)在该合并事件即将发生时的资信状况相比严重降低(该交易一方或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为“受影响方”)。三、在一项交易达成后,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该方(“受影响方”)履行该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义务、或收受关于该交易的任何款项或任何交付的实物、或遵守关于该交易的本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或履行、或其履约保障提供者履行与该交易相关的履约保障文件约定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且上述情形从发生之日起3个营业日后仍然持续。四、若交易双方约定了其他终止事件并指明相应的受影响方,则该事件的发生构成一项终止事件。第八章事件的等级若任何事件或情形构成或产生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约定的一项终止事件,但该事件或情形与未支付、未交付或未遵守本协议下的任何其他主要条款有关并构成或产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一)、(二)或(九)款项下的一项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则该事件或情形仍应视为构成了相应的终止事件。但是,主协议第七条第(三)款下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导致的情形在发生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不构成一项潜在违约事件。除上述情况外,若任何事件或情形在构成或产生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三)款项下的一项终止事件的同时亦构成或产生主协议下的一项违约事件(或其他的终止事件),则该事件或情形应视为构成了相应的违约事件(或该其他的终止事件)。第九章违约事件的处理一、确定提前终止日第9页/共28页(一)当发生主协议第六条所述违约事件且该违约事件仍然持续,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违约方该违约事件的发生,并指定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一个营业日,且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所有被终止交易将在提前终止日终止。(二)若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自动提前终止”适用于交易一方,则(A)若交易一方发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第1、4、6、7项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该款第9项约定的违约事件,所有被终止交易于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自动终止,提前终止日为该违约事件发生之日;或(B)若交易一方发生了主协议第六条第(八)款第5项所述违约事件或在与之类似的范围内发生了该款第9项约定的违约事件,提前终止日为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日,所有被终止交易立即于相关请求提出或相关程序提起之前自动终止。(三)在提前终止日被有效指定或发生后,交易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被终止交易适用终止净额,即交易双方均无须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被终止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须按照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在轧差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并支付提前终止应付额。二、违约事件项下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确定提前终止日后,守约方作为终止净额计算方须以基准日为基准,负责就提前终止应付额进行计算,具体原则与方法如下:(一)终止净额计算方对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应本着诚实信用和商业合理原则进行,不得重复计算。(二)计算公式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公式为:提前终止应付额=所有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的终止货币等值额+守约方应收到的未付款项终止货币等值额-违约方应收到的未付款项终止货币等值额若该数额为正数,应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若该数额为负数,应由守约方向违约方支付。第10页/共28页(三)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中选择以下一种方法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若没有选择,则适用替代交易法):1、替代交易法适用此方法时,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是其终止数额,由终止净额计算方依据以下信息确定:(a)第三方就该被终止交易的替代交易提供的报价,该方在提供上述报价时可考虑终止净额计算方的信用状况;(b)由第三方提供的与被终止交易相关的金融市场数据,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收益率曲线、价差等;(c)若终止净额计算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法获得(a)或(b)所述的信息或数据,或适用该等信息或数据可能产生商业上不合理的结果,则可使用终止净额计算方内部在计算类似交易的价值时通常采用的上述信息。2、市场报价法适用此方法时,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由终止净额计算方依据该被终止交易的市场报价(不论正数或负数)确定。若无法就该被终止交易确定市场报价或终止净额计算方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信依据有关市场报价不会产生合理的商业结果,则应采用本项第(1)部分所述的替代交易法。三、计算报告终止净额计算方须在提前终止日(若适用“自动提前终止”,则为其知晓或应知晓提前终止日发生之日)后的20天内向另一方提交计算报告(计算报告提交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通知方式)。该计算报告须明确列示提前终止应付款方、提前终止应付额,说明计算的细节及依据。提前终止应付款方应在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支付该计算报告提及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及其利息。本款下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为该计算报告生效日。第11页/共28页四、自动提前终止的调整若一个提前终止日因为“自动提前终止”适用于交易一方而产生,则根据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计算得出的提前终止应付额需进行相应调整,以反映在相关的提前终止日起至第九条第(三)款所述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止的一段期间内交易一方在本协议下向另一方支付的且为另一方保留的任何款项或实物交付。第十章终止事件的处理一、通知受影响方应在获悉终止事件后,立即通知另一方该终止事件的发生及所有受影响交易的明细,并在发出通知后的15个营业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非受影响方获悉终止事件,且未收到受影响方的终止事件通知时,非受影响方有权通知受影响方;受影响方应在通知生效后2个营业日内予以回应,并在通知生效后15个营业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协商交易双方可在终止事件通知生效后进行协商,以避免受影响交易的提前终止。三、指定提前终止日(一)若交易双方无法就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且届时该终止事件仍然持续,则根据以下约定确定的交易一方有权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另一方,指定受影响交易的提前终止日:1、在发生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约定的终止事件时,为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2、在发生主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终止事件时,为非受影响方;3、在发生主协议第七条第(四)款约定的终止事件时,为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非受影响方。第12页/共28页(二)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一个营业日。全部受影响交易将在该提前终止日终止。若交易双方均有权发出书面通知,以先生效的通知中指定的提前终止日为准。(三)在提前终止日被有效指定后,交易双方在本协议下的所有受影响交易适用终止净额,即交易双方均无须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被终止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付,而须按照本条第(四)款第1项的约定在轧差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并支付提前终止应付额。四、终止事件项下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与支付(一)终止净额计算方按照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若非受影响方为终止净额计算方,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所述的“守约方”为非受影响方、“违约方”为受影响方;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该项所述的“守约方”为进行计算的自身一方,“违约方”为另一方。(二)若非受影响方为终止净额计算方,适用于本款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为计算报告的生效日后第3个营业日;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且对计算结果无异议,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为后一份生效的计算报告的生效日后第3个营业日。(三)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且对计算结果有异议,交易双方可协商确定提前终止应付额,或共同指定第三方作为计算代理人,依照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约定,在交易双方同意的期限内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若交易双方协商不成,或未能就计算代理人的指定或计算期限达成一致,或交易一方对计算代理人的计算结果有异议,任一方可依据主协议第十八条的约定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一章利息一、未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在未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的情形下,按本款约定的方式就支付和交付义务计息:(一)因另一方违反履约前提条件而暂停付款的计息第13页/共28页由于另一方违反了主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履约前提条件,交易一方因而暂停履行其根据主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本应履行的支付义务,则应另一方的要求(且在该交易一方可藉以主张暂停履行支付义务的原因消除之后),该交易一方应就该款项以相同币种的货币向另一方支付利息。利息期间始于该交易一方原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含),止于该交易一方在上述原因消除之后实际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不含)。利息率为银行间利率。(二)未按时付款的计息交易一方未按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就任何款项进行付款的义务(本款第1项描述的情形除外),则应另一方的要求,该交易一方应就该款项以相同币种的货币向另一方支付利息。利息期间始于交易一方本应履行支付义务之日(含),止于该交易一方实际付款之日(不含),利息率为违约利率。但是,若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三)款所述的一项情形导致该交易一方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就始于该交易一方因为此项情形而未履行上述义务之日(含)、止于该情形停止存在之日(不含)的利息期间,利息率为银行间利率。(三)与交付义务有关的计息由于另一方违反了主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约定的履约前提条件,交易一方因而暂停履行其根据主协议第四条第(一)款本应履行的交付义务,则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款第1项的约定,就交付物在原定交付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利息的计算与支付。在其他情况下,若交易一方未按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任何交付义务,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本款第2项的约定,就交付物在原定交付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利息计算与支付。二、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在发生或指定提前终止日的情形下,按本款约定的方式就支付和交付义务计息:(一)未付款项的计息根据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四)款计算的未付款项应按未付款项中各具体款项币种计算利息。利息期间始于交易一方本应履行支付或交付义务之日(含),止于提前终止日(不含)。利息率确定如下:1、对于原应由违约方支付的款项,为违约利率;第14页/共28页2、对于原应由守约方支付的款项,为银行间利率;3、对于原应由受影响方或非受影响方支付的款项,为银行间利率。(二)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息就交易一方根据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条第(四)款约定应支付的提前终止应付额,应以终止货币按照以下原则计算利息:1、就始于提前终止日(含)、止于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不含)的利息期间,利息率确定如下:(a)由违约方支付的,为违约利率;(b)由守约方支付的,为守约利率;(c)由受影响方或非受影响方支付的,为银行间利率。2、就始于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含)、止于(不含)实际支付日的利息期间,利息率确定如下:(a)除下述第(b)段约定的部分,为违约利率;(b)若提前终止应付额的任何部分未被支付是由于主协议第七条第(一)款或第(三)款所述的一项情形或由于不可归咎于付款方的原因所导致的,就始于该部分金额因该情形而未被支付之日(含)、止于该情形停止存在之日(不含)的期间,为银行间利率。三、本条约定的利息按照复利逐日计算。第十二章合同货币与终止货币一、合同货币合同货币指在本协议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约定的支付本协议下各款项的货币。若以合同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收款方有权拒绝接受。中国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终止货币终止货币指在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所使用的货币。终止净额计算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将被终止交易项下的款项换算或套算为终止货币等值额。第15页/共28页若被终止交易的合同货币含人民币,则以人民币作为“终止货币”。其他币种应按照提前终止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或授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若无,则按照交易双方另行约定的方法)换算为人民币,计入提前终止应付额。中国法律对外币兑换或换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被终止交易的合同货币不含人民币,终止货币应为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币种。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在各币种之间进行换算。第十三章抵销在有一个违约方的情况下,或在发生了使本协议下全部交易均成为被终止交易的终止事件并且只有一个受影响方的情况下,守约方或非受影响方有权选择将交易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的任何提前终止应付额与另一方应向该交易一方支付的任何其他金额进行抵销。守约方或非受影响方应将根据本条约定进行的抵销及时通知违约方或受影响方,通知方式仅适用主协议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第十四章转让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交易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下任何权利或义务,但交易一方有权将违约方应向其支付的任何提前终止应付额的全部或部分权益,以及根据主协议第十一条就相应部分的提前终止应付额所享有的利息向第三人转让,无需取得违约方的同意。第十五章不放弃权利未行使、迟延行使或部分行使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第十六章电话录音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交易一方可对交易双方之间就本协议下交易或任何潜在的交易的电话交谈进行录音,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出具该等录音作为证据。第十七章保密与信息披露一、保密第16页/共28页未经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交易一方不得将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下交易有关的涉及另一方的任何信息向任何人士披露,但根据本条第(二)款约定作出的披露除外。二、法定信息披露本条不限制交易一方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就与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下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进行披露。第十八章争议的解决一、适用法律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二、争议的解决方式交易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之间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索赔或纠纷。若交易双方不进行协商或协商未果,交易双方同意应将争议、纠纷或索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北京以仲裁方式解决,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交易双方具有约束力若交易双方另行约定其他仲裁机构解决争端,该其他仲裁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合法登记或设立的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若交易双方另行约定不采用仲裁而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章通知方式与生效一、采用专人递送或速递服务的,于送达回执的签收日生效;但是收件方、收件方的代理人、或对收件方行使破产管理人权限的人士拒绝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发件方可采用公证送达的方式,或可根据交易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做出有效第17页/共28页通知,且经公证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而生效的通知应被视为在一切方面具有与根据原送达方式而生效的通知相同的效力。二、采用挂号邮寄方式发送的,于签收日生效。三、采用传真发送的,于收件方确认收到字迹清楚的传真当日生效。四、采用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于通知进入收件方指定的接受电子信息的系统之日生效。五、采用其他方式的,于交易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生效。若以上日期并非营业日,或通知是在某个营业日的营业时间结束后送达、收到或进入相关系统的,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在该日之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生效。第二十章费用在不影响履约保障文件就实现债权的费用所做的约定,且也不造成任何重复计算的前提下,就守约方因保障和行使其在本协议或履约保障文件下的相关权利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其他开支,以及守约方因为任何本协议下交易被提前终止而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和其他开支,违约方应在守约方的要求下予以全部补偿。第二十一章标题本协议名称以及本协议所列标题仅出于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协议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协议的任何内容。第二十二章累积补救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赋予并承认的权利及救济具有累积性质,且不排除中国法律所赋予并承认的任何权利和救济。第二十三章协议的修改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可在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中对主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主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修改或排除主协议的下述内容:一、第二条;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段;第18页/共28页三、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段、第(二)款第四段;四、本第二十三条;五、第二十四条第二段;以及六、第二十五条对“中国法律”的定义。第二十四章协议的签署主协议在交易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交易双方之间可根据需要签署补充协议。交易双方应按照中国法律的要求及时将主协议和补充协议(及其修改)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第二十五章定义在本协议下,下列名词含义为:被终止交易:指就一个提前终止日而言,若其因为违约事件而产生,则为本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交易;若其因为终止事件而产生,则为本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受影响交易。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件:自然灾害,交通、通讯瘫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事件。参考做市商:指在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约定的“市场报价法”下,终止净额计算方按诚实信用原则在相关市场中选择的交易商(若在中国银行间市场选择,该交易商应为具有该市场做市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终止净额计算方应尽可能从该市场中拥有最高信用状况等级的交易商中选择参考做市商,并且在可行的范围内,应从在同一城市设有办事机构的交易商中挑选参考做市商。成交单:指交易双方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达成交易后生成的确认该交易成交条件的书面凭证。法律:指宪法、条约、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章、规定,以及任何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解释、许可、通知、判决、裁决、禁止令等规范性文件。非受影响方:在主协议第七条项下,若仅有一个受影响方的,指另一方。第19页/共28页基准日:指提前终止日。若终止净额计算方诚信地认为以提前终止日为基准进行本协议下所有被终止交易的计算不具有商业合理性,则为商业上可合理进行计算的提前终止日之后尽可能早的一个或多个日期。交易确认书: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交易的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成交单、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交易双方:在具体交易项下,指受本协议约束的双方当事人。交易一方:指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交易有效约定:指就各项具体交易做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确认书)。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简称“交易”):就本协议而言,指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根据中国法律要求应适用主协议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以及交易双方约定适用主协议的其他金融合约,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前述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履约保障提供者:指在履约保障文件下承担保障义务的主体(可为交易一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履约保障文件:指在补充协议中列明的就交易的履约保障作出具体安排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转让式履约保障文件》、《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质押式履约保障文件》及其他履约保障安排文件。潜在违约事件:指任何经发送通知或随时间推移可构成违约事件的事件。市场报价:对于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和一个终止净额计算方而言,指按参考做市商的报价为基础而决定的款额。每一报价为该终止净额计算方(应考虑针对其义务的任何现有的履约保障文件)若与参考做市商达成交易(“替换交易”)应支付给该终止净额计算方(以负数表达)或该终止净额计算方应支付(以正数表达)给参考做市商的一个数额(若有)。此替换交易使该终止净额计算方享有的经济效果与交易双方根据主协议第四条原本第20页/共28页应(若不是由于出现了相关的提前终止日)在提前终止日后就该项或该组被终止交易进行的任何付款或实物交付(不论基础义务是绝对义务还是或有义务,并假设已满足了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同,且受到该终止净额计算方及参考做市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同意的文本的限制。为此目的,有关被终止交易的未付款项应被排除。但是,市场报价应包括(但不限于)原本应(若非出现了相关的提前终止日)在提前终止日后就该项或该组被终止交易获得的任何付款或实物交付(假设已满足了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终止净额计算方(或其代理人)须尽可能地寻求至少四名参考做市商于基准日提供其报价,并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要求各参考做市商均在同一日期和时间(不考虑时区)提供其报价。报价的日期和时间由该终止净额计算方按诚实信用原则选择。若提供的报价不少于三个,则应除去最高及最低报价,取剩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若有一个以上的报价并列最高值或最低值,则应仅分别除去其中一个最高或最低的报价。若少于三个报价,应视作无法确定有关该被终止交易的市场报价。、守约利率:指守约方合理证明的其作为资金拆入方从相关银行间市场上的一家主要银行得到的就有关币种的隔夜拆放利率,该银行由守约方进行选择,但其报价应是能够合理反映守约方在相关市场上资金拆借成本的有代表性报价。若守约利率高于银行间利率,则守约利率取用银行间利率的数值。受影响方:指主协议第七条项下指明为“受影响方”的交易一方。受影响交易:当发生主协议第七条第(一)、第(三)款所述终止事件时,指本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受该等终止事件影响的全部交易;当发生其他终止事件时,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本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交易。特定交易:指交易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其适用的特定实体)与另一方(或其履约保障提供者,或其适用的特定实体)之间当前存续的或将达成的债券回购交易、债券借贷交易及交易双方约定的本协议管辖范围之外的其他交易。特定实体:指在补充协议中指定为“特定实体”的任何公司、企业或实体。提前终止日:指根据主协议第九条第(一)款或第十条第(三)款确定的被终止交易提前终止的日期。第21页/共28页提前终止应付额:指按照主协议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所列公式计算得出的金额。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指主协议第九条第(三)款或第十条第(四)款第2项下约定的应支付提前终止应付额及其利息的日期。未付款项:就一个提前终止日而言,交易一方应收到的未付款项包括以下款项:1、截止该提前终止日另一方依照主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在每一项被终止交易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以及在每一项被终止交易下应交付而未交付的每一项实物在原定交付日的公允市场价值(该公允市场价值由终止净额计算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商业上合理的方式确定;若交易双方均为终止净额计算方,则公允市场价值为交易双方各自计算确定的价值之平均数),且在不重复计算的前提下,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均包括依据主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项计算的应付利息数额;2、若本协议下所有交易在该提前终止日成为被终止交易,在该提前终止日前应付未付的提前终止应付额,以及在不重复计算的前提下,依据主协议第十一条第(二)款第2项计算的该提前终止应付额的应付利息数额。违约方/守约方:按照主协议第六条约定,发生某一项违约事件的交易一方为违约方;就该项违约事件,另一方为守约方。违约利率: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收取款项的一方合理证明的其为获得一笔与该款项数额相等的资金而可能产生的合理的融资成本,加百分之一年利率。违约事件:指根据主协议第六条及补充协议,被确定为“违约事件”的任一事件。银行间利率: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就每一个计息日而言,针对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中的隔夜利率;针对美元是指美元有效联邦基金利率(EffectiveFederalFundsRate);针对欧元是指欧元隔夜平均指数(EONIA);针对英镑是指英镑隔夜平均指数(SONIA);针对其他币种的自由兑换货币是指主要银行之间就在相关的付款地以该币种货币进行隔夜存款而报出的同业拆放利率。第22页/共28页营业日: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付款而言,为相关账户所在地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于任何交付而言,为交付行为发生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通知或通讯而言,为接收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商业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境内有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终止净额计算方:在发生违约事件时,指守约方;在发生终止事件时,指非受影响方(若交易双方均为受影响方,则指任一方)。终止事件:指根据主协议第七条及补充协议,被确定为“终止事件”的任一事件。终止数额:对于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以及一个终止净额计算方而言,是指该终止净额计算方在基准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以商业上合理方式确定的为了替代该被终止交易的主要条款(包括交易双方按照主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原本应在提前终止日之后支付或交付(假定满足了主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全部履约前提条件)却由于提前终止日的产生未曾支付的任何款项或未曾交付的任何实物)或为了获得与该被终止交易的该等主要条款相同的经济效果而在当时环境下产生的或将会产生的损失及成本(以正数表示)或收益(以负数表示)。终止数额不包括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未付款项,也不包括主协议第二十条所列的任何费用。在不重复计算的前提下,终止净额计算方可将其融资的成本,及其为终止、清算或重建与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相关的任何对冲风险安排而合理产生的损失以及成本(或任何收益)包括在相关的终止数额的计算内。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别条款第23页/共28页本特别条款的一项定义与通用条款相同定义的含义相同,但本特别条款对该定义的含义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章本主协议的构成与效力等级一、对本主协议下的凭证交易而言,通用条款和本特别条款共同构成本主协议(简称“本主协议”)。通用条款与本特别条款不一致的,本特别条款有优先效力。二、对本主协议下的每一笔凭证交易而言,本主协议和该笔凭证交易的交易有效约定构成交易双方之间就该笔凭证交易的完整协议。交易有效约定不得修改或排除本特别条款的任何约定。第二章本主协议的适用本主协议仅适用于签署方以多边签署方式签署的本主协议下的全部凭证交易签署方签署本主协议,不影响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就凭证交易之外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已经签署或将签署的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第三章违约事件的处理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时,当该凭证的创设机构发生通用条款第六条所述违约事件且该违约事件仍然持续,各凭证持有人应进行协商或召开凭证持有人会议就提前终止该笔凭证交易等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并根据凭证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做出有关决定。若决定终止,凭证持有人或经凭证持有人书面委托授权的其他代表应根据有关决定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通用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创设机构该违约事件的发生,指定适用于该笔凭证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并提供凭证持有人决定提前终止该笔凭证交易的书面证明文件。适用于该笔凭证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一个营业日,且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自提前终止日(含该日)起,该凭证不得继续在银行间市场流通,该笔凭证交易在该日终止。通用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2项“自动提前终止”适用于创设机构。第四章终止事件的处理第24页/共28页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时,当该凭证的创设机构成为通用条款第七条所述终止事件的受影响方且该终止事件仍然持续,各凭证持有人应进行协商或召开凭证持有人会议就提前终止该笔凭证交易等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并根据凭证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做出有关决定。若决定终止,凭证持有人或经凭证持有人书面委托授权的其他代表应根据有关决定书面通知(通知方式仅适用通用条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约定的方式)创设机构该终止事件的发生(未收到创设机构的终止事件通知时),指定适用于该笔凭证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并提供凭证持有人决定提前终止该笔凭证交易的书面证明文件。适用于该笔凭证交易的提前终止日应为该通知生效之日起15个营业日内的一个营业日,且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自提前终止日(含该日)起,该凭证不得继续在银行间市场流通,该笔凭证交易在该日终止。第五章被终止交易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一、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时,当该凭证的创设机构发生违约事件或成为终止事件的受影响方、且该事件仍然持续,各凭证持有人应进行协商或召开凭证持有人会议讨论决定终止净额计算方和第三方报价机构(该等决定应根据凭证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做出)。终止净额计算方可以是凭证持有人之一;第三方报价机构可以是银行间市场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平台或任意三个参考做市商(如决定第三方报价机构为任意三个参考做市商,应分别取得每一个参考做市商提供的一个报价,在除去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则剩余的报价为被终止交易的终止数额;若有一个以上的报价并列最高值或最低值,则应仅分别除去其中一个最高或最低的报价)。二、为通用条款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及第十条第(四)款第1项之目的,对被终止交易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方法适用替代交易法。适用替代交易法时,一项或一组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是其终止数额,由终止净额计算方依据以下信息确定:(a)第三方报价机构就该被终止交易的替代交易提供的报价;第25页/共28页(b)由第三方报价机构提供的与被终止交易相关的金融市场数据,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收益率曲线、价差等;(c)若终止净额计算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法获得(a)或(b)所述的信息或数据,或适用该等信息或数据可能产生商业上不合理的结果,则可使用终止净额计算方或其他凭证持有人(如果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内部在计算类似交易的价值时通常采用的上述信息(若使用其他凭证持有人内部信息,应由各凭证持有人协商或召开凭证持有人会议讨论决定,该等决定应根据凭证说明书中的相关规定做出)。第六章本主协议的签署签署方应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的方式签署两份本主协议,一份由签署方留存,一份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备案。在签署方有效签署本主协议后,本主协议在该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第七章定义条款(一)本特别条款:指本《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别条款。(二)参考做市商:指按诚实信用原则在相关市场中选择的交易商(若在银行间市场选择,该交易商应为具有该市场做市商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参考做市商应尽可能从该市场中拥有最高信用状况等级的交易商中选择,并且在可行的范围内,应从同一城市设有办事机构的交易商中挑选。(三)创设机构:作为本主协议的交易一方,指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金融衍生品专业委员会备案认可的凭证创设机构。(四)交易双方:为本主协议的目的,指凭证的创设机构和凭证持有人。(五)凭证持有人:指在银行间市场买入并持有凭证的交易一方。但若创设机构买入自身创设的凭证,则不视为本主协议下的凭证持有人。(六)通用条款:指《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通用条款,即主协议全部条款(未经补充协议修改、补充)。第26页/共28页(七)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简称“凭证”):指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的,为凭证持有人就债券或其它类似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八)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交易(简称“凭证交易”):指创设机构通过凭证为凭证持有人就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金融合约。凭证交易不包括凭证持有人转让凭证和创设机构买入自身创设的凭证的交易。为本主协议的目的,通用条款中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简称“交易”)定义具有本特别条款中的凭证交易定义相同的含义。(九)终止净额计算方:同一凭证存在多个凭证持有人时,当该凭证的创设机构发生违约事件或成为终止事件的受影响方、且该事件仍然持续,指由各凭证持有人进行协商或召开凭证持有人会议讨论决定的计算终止净额的机构;其他情形下,在发生违约事件时,指守约方;在发生终止事件时,指非受影响方(若交易双方均为受影响方,则指任一方)。《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凭证特别版)》通用条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特别条款签署页签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签署时间:签署地点:签署机构公章:签署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联系人:通知方式第27页/共28页签署方接收通用条款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款约定的通知的联系方式包括:地址:收件人: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息系统:第28页/共28页',)


  • 编号:1700546032
  • 分类:合同模板
  • 软件: wps,office 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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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格式:docx
  • 风格: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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