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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文件实例(PPP项目投资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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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文件实例(PPP项目投资协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Word文档可编辑招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年月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1.招标条件.......................................................................................................................4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43.投标人资格要求...........................................................................................................54.招标文件的获取..........................................................................................................6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66.发布公告的媒介..........................................................................................................67.其他..............................................................................................................................68.联系方式.......................................................................................................................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91.总则.............................................................................................................................162.招标文件.....................................................................................................................173.投标文件.....................................................................................................................184.投标.............................................................................................................................225.开标.............................................................................................................................236.评标.............................................................................................................................247.合同授予.....................................................................................................................248.重新招标.....................................................................................................................269.纪律和监督.................................................................................................................2710.其他规定...................................................................................................................27第三章评标办法..................................................................................................28评标办法前附表..............................................................................................................291.评标方法.....................................................................................................................332.评审标准.....................................................................................................................333.评标程序.....................................................................................................................33第四章投资协议..................................................................................................351.项目概况.....................................................................................................................36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6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84.进度目标、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405.社会资本履约担保.....................................................................................................406.违约条款.....................................................................................................................407.免责条款.....................................................................................................................418.争议的解决.................................................................................................................429.其他事项.....................................................................................................................42第五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44第一章总则..................................................................................................................48第二章协议主体..........................................................................................................51第三章合作关系..........................................................................................................57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60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62第六章工程建设..........................................................................................................65第七章运营和服务......................................................................................................74第八章移交项目..........................................................................................................82第九章收入和回报......................................................................................................84第十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86第十一章合同解除......................................................................................................89第十二章违约处理......................................................................................................92第十三章争议解决......................................................................................................94第十四章其他约定......................................................................................................95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112第七章招标项目基础资料...............................................................................143第一章招标公告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项目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经省人民政府以办〔2017〕黔办1251号同意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实施单位为黔南州交通运输局。本项目已具备社会资本招标条件,招标人为黔南州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单位为xxx咨询有限公司。现对本项目的社会资本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高速公路路线起于贵阳市永乐乡东面的冯家庄,与兰海国高尖坡至小碧段枢纽衔接,经醒狮、谷龙、洗马、巴江、新巴、仙桥、龙昌与瓮马高速枢纽交叉,后经地松、上塘、旧州至罗朗接上余凯高速施秉连接线,路线全长约119.957公里,项目采用设计速度100km/h,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整体式路基横断面宽度为33.5m,沥青混凝土路面层厚18厘米。全线共有桥梁42733m/97座,其中特大桥3588m/3座;大桥39050m/93座,项目桥梁占路线总长的35.62%。全线共计隧道22430m/24座,其中特长隧道3480m/1座;长隧道11390m/6座;中隧道2340m/4座;短隧道5220m/13座。隧道占路线总长的18.7%。全线共设互通式立体交叉12处,其中枢纽互通3处、落地互通9处。项目设管理分中心1处,设匝道收费站9处;全线拟设服务区(I类)1处、(III类)2处,全线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采用A级。本项目总投资219.74亿元,计划于2017年6月底前开工。本项目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36个月,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或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合理收益率之日止,其中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暂定为30年。2.2招标范围及合作模式本次招标范围为选择高速公路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本项目按照经营性项目采用股权合作特许经营(政府以资本金形式投资入股)的方式合作。即社会资本中标后,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并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5%,其中政府出资人认缴项目资本金的40%,其余资本金由社会资本认缴。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等形式向金融机构依法融资解决。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黔南州交通运输局指定作为本项目政府出资人。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1)在中国境内/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2)2016年末总资产8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净资产不不小于3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3)最近连续三年(如投标人存续期不足3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下同)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4)具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5%;(5)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省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6)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在人民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1)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3.1款的第(1)、(3)、(5)、(6)项的要求;(2)联合体总体能力(各项指标以联合体各成员合计金额为准,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则子公司数据不参与计算)满足3.1款的第(2)、(4)项的要求,且联合体各成员的净资产应大于其出资额度;(3)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5家;(4)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联合体内部投资控股方。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4.招标文件的获取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6月9日至2017年6月16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CA认证证书后网上缴费并下载招标文件,下载后,凭系统凭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厅前台领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4.2招标文件(含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每套售价人民币4000元,售后不退。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5.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不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投标人应于当日时分至时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地址:)。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贵州省招标投标网和省交通运输厅网站上发布。7.其他首次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请您携带好本企业的相关资料(详细内容请参照<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初次办理流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数字证书申请指南>)先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在网上进行报名。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应在网上报名时将联合体成员全部勾选,确保单位一致,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投标人应随时关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出的文件澄清与更正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8.联系方式招标人:地址:联系人:电话:招标代理:xxx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地址:联系人:电话: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项目名称高速公路PPP项目建设地点1.2.1项目投资估算项目投资估算约为219.74亿元1.3.1招标范围高速公路PPP项目的社会资本项目合作期项目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36个月,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或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合理收益率止,其中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暂定为30年。质量要求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运营养护目标: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80;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75;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75;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75;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75;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8%,保存率≥95%。服务质量目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规定的三级服务水平。1.4.1投标人法人资格、能力和信誉法人资格:见本章附录1财务状况:见本章附录2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投融资能力:见本章附录3商业信誉:见本章附录41.4.2联合体接受1.8.1踏勘现场不组织1.9.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补遗书(如有)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20天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7月5日9时30分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3.1.5项目前期工作费用根据前期工作委托合同按实计取3.1.6征地拆迁费用按照经各市州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征拆补偿标准、规定及项目公司确认的实际数量按实计取。拆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列明金额的110%,非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原因,超出部分由各市州政府承担,但不包括设计图纸未能预见但需要迁移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3.2.1投标有效期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120天3.3.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500万元投标保证金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账户名称: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帐号: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年月日时之前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投标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以上级别。3.6.5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份,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4.1.2封套上写明内层封套:投标人地址: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联系人:投标人联系电话:招标人地址及名称:(寄)外层封套:招标人地址:招标人名称: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投标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4.2.6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6.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评审专家5人;6.3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6.4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省招标投标网和省交通运输厅网站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7.3.1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履约担保金额:社会资本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的5%社会资本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出具社会资本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以上级别7.4.1签订投资协议时间中标通知书签发后30天内7.5.1组建项目公司期限(如需要)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20天内7.6.1合作履约保证金合作履约担保金额:社会资本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的5%合作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出具合作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以上级别7.7.1签订合作项目合同时间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30天内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9.5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地址:电话:监督部门:地址:电话: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210.2.1社会资本依法能够自行完成本项目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自行承包完成,否则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完成。10.2.2社会资本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任一成员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后,适用于10.2.1项的规定。10.2.3社会资本或其成员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的,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0.2.4社会资本或其成员承包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应与项目公司签订承包合同。10.3本项目合理收益率系指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自行填报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最高不超过8%。10.410.4.1本项目按照经营性项目采用股权合作(政府以资本金形式投资入股)的方式合作。10.4.2本项目按照经营性项目采用股权合作特许经营(政府以资本金形式投资入股)的方式合作。即社会资本中标后,由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并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10.4.3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5%,其中政府出资人认缴项目资本金的40%,其余资本金由社会资本认缴。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等形式向金融机构依法融资解决。10.4.4黔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黔南州交通运输局指定作为本项目政府出资人。10.4.5项目公司盈利前,政府出资人和社会资本均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项目公司盈利后,政府出资人和社会资本按照项目资本金认缴比例共同分享收益;项目合作期届满后,社会资本不再享受项目收益,应选择无偿退出或与政府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继续经营。10.4.6当项目运营期达到10年后,根据合作项目合同测算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务内部收益率在全寿命周期内无法达到合理收益率的70%,在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可以选择退出项目。10.4.7运营期内,招标人将与项目公司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考核资金流入、考核资金流出及本合同规定的边界条件,以《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为依据对本项目进行动态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测算临界合理收益率时可加评一次,以确定社会资本退出时限。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际运营状况、未来运营期交通量及收益预测、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测算等。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10.5投标人中标后21天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投标人应在测算项目合理收益率时综合考虑。招标代理服务费以经批复的项目工可报告中估算总投资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根据《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2011]69号)的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后计取。附录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资格条件在中国境内/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且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5家。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资格条件(1)2016年末总资产82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净资产不小于33亿元人民币以上(或等值货币);(2)最近连续三年(如投标人存续期不足3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下同)每年均为盈利,且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如为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1)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条款的第(2)项的要求;(2)联合体总体能力(各项指标以联合体各成员合计金额为准,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则子公司数据不参与计算)满足上述条款的第(1)项的要求;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资格条件具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投融资能力,其中,净资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5%;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总体能力(各项指标以联合体各成员合计金额为准,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则子公司数据不参与计算)满足上述条款的要求;且联合体各成员的净资产应大于其出资额度。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资格条件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且未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罚期未满的。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在人民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如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均应满足上述要求。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社会资本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1.2.1本项目投资估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中项目资本金应满足国家的相关规定并由社会资本和政府出资人自筹。1.3招标范围、项目合作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本项目合作期及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本项目对投标人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和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遵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和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联合体牵头人应为投资控股方;(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应符合本章第1.4.1项规定的要求;(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意愿和真实情况;(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踏勘现场1.8.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8.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8.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8.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投标预备会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9.2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澄清。1.9.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第2.2.2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投资协议;(5)合作项目合同;(6)投标文件格式;(7)招标项目基础资料;(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15天的,招标人应当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发出招标文件的修改;不足15天的,招标人应当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构成和基本政策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标前页;(2)投标函;(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协议书(如有);(5)投标保证金;(6)关于投资协议与合作项目合同的条款的建议;(7)投标文件附表;(8)项目实施计划;(9)其他材料。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人在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投资协议与合作项目合同之后,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对投资协议和合作项目合同的条款的建议并阐述理由。上述建议和理由应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利于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质量管理,是合同谈判的依据,但并不视为招标人必须接受上述建议。3.1.4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需进行详细论述,证明投标人各项计划与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将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该计划也是投标人中标组建项目公司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项目各实施阶段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3.1.5投标人应将政府用于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各项评估(评价)及招标等)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政府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总额或计费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的支付规定见合作项目合同。3.1.6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将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以及政府必要的工作费用等)。项目公司应在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述费用足额支付给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项目公司应在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施工临时用地申请(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等),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其征用及拆迁工作,但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如果需要迁移,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3.1.7本项目收费期暂定为30年,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算起。投标人可在上述期限范围内,在考虑收回投资及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通过测算提出对于项目合理收益率的要求。本项目合理收益率确定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3项规定。3.2投标有效期3.2.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2.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3投标保证金3.3.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账户的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3.3.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3.2.2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3.3.3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3.1项和第3.3.2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3.3.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对于采用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招标人还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利息计算原则如下:(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2)在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后,无论银行利率是否调整,均按招标人退还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3.3.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投资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3)中标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5)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3.4资格审查资料3.4.1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规定的表格内容填写投标文件附表,并按各投标文件附表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3.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4.1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5投标人信息的核查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否决其投标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在签署投资协议后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与社会资本解除投资协议或从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和省PPP项目社会资本信用信息管理系统。3.6投标文件的编制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项目合作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6.3投标文件正本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代替。3.6.4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授权委托书和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公证书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正本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6.5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6.6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统一包装在一个内层封套中,然后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口处加盖密封章。4.1.2投标文件的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和第4.1.2项要求对外层封套进行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6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款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将按照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1款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或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5.2开标程序5.2.1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监标人或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随机顺序进行投标文件开标;(6)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前页的相关内容,并记录在案;(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8)开标会议结束。5.2.2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5.3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公路、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6.3评标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6.4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及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天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6.5确认谈判招标人应当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7天内,应当组建评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根据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次序依次进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中标候选人即为预中标人。评标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由黔南州财政预算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招标人及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人员组成。评标结果确认谈判双方可以就投资协议、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可协商条款进行谈判,但不得涉及不可变动的核心条款,并应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6.6履约能力的审查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由行政监督部门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7.合同授予7.1定标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2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7.3.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投资协议”规定的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投资协议”规定的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格式要求。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和贵州省PPP项目社会资本信用信息管理系统。7.4签署投资协议7.4.1中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投资协议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招标人将其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全国和省PPP项目社会资本信用信息管理系统。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投资协议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7.4.3投资协议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投资协议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7.4.4如果根据本章第3.5款、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投资协议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7.5组建项目公司7.5.1中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与政府出资人按照下列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招标人审批后在项目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1)项目资本金应全额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政府出资人认缴的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10%,其余资本金由社会资本认缴。(2)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设置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组织、技术、财务、管理人员和相应机构(项目公司各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职务),且项目公司人员及机构设置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要求,并应按照黔交建设[2011]190号的要求报招标人备案。7.5.2如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招标人批准为止。7.6合作履约保证金7.6.1项目公司在签订合作项目合同之前,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合作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合作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7.7合作项目合同的签署7.7.1项目公司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应与招标人签订合作项目合同。7.7.2合作项目合同经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后生效。7.8合同谈判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投资协议前,或者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合作项目合同前,签约双方可在遵循下列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合同谈判:(1)签约双方不能对投资协议和合作项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资规模、技术标准、项目通车时间、项目建设质量、投标确定的项目合理收益率等)进行谈判;(2)谈判内容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写明的对投资协议和合作项目合同的条款的建议,或者在投资协议和合作项目合同中尚需进一步明确的事项。8.重新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投资协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其他规定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1综合评分相等时,以项目合理收益率较低的优先。如果项目合理收益率也相等采用净资产大小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以联合体各成员合计金额为准)。2.1.1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的法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规定;(2)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的规定;(3)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规定;(4)投标人的商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的规定;(5)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的规定。2.1.2初步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和第3.3.2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帐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6)一份投标文件只提出一个项目合理收益率,且不超过8%;(7)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2.1.3详细评审标准(1)投标人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总额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资金筹集方案合理可行,措施可靠,能保证按时到位;(3)投标人提出的项目合理收益率测算合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4)建设方案合理可行,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投标人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不低于招标文件规定。3.1.2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2.1分值构成项目合理收益率:10分投融资能力:20分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2.2.2评分标准评分因素与评分值评分标准评分因素评分因素评分值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分值项目合理收益率10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10投标人填报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8%者得6分,每降低0.1%(不足0.1%忽略不计),投标人得分加0.4分,最高为10分。投融资能力20总资产102016年末投标人的总资产为82亿元,得6分每增加40亿元(不足40亿,忽略不计),增加1分。本项最高得10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以联合体各成员合计金额为准,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则子公司数据不参与计算。净资产102016年末投标人的净资产为33亿元,得6分每增加15亿元(不足15亿,忽略不计),增加1分。本项最高得10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以联合体各成员合计金额为准,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关系,则子公司数据不参与计算。资金筹措方案15项目资本金10根据投标人经审计的财务报表,2016年末年货币资金达到20亿元,得6分,每高出10亿元(不足10亿,忽略不计)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如2016年期末年货币资金不足10亿元,该项不得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以联合体各成员合计金额为准,如联合体成员之间存在母子公司关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总分100分)资金筹措方案:15分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10分项目建设方案:30分项目运营、移交方案:15分,,,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系,则子公司数据不参与计算。其他建设资金5根据其他建设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渠道)筹措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分,最高得5分,最低得3分。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10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经验4近五年内具有为一个单个工程投资总额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在建项目)融资的经验,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以联合体各成员合计值为准(同一项目只能计算一次)。类似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6近五年内曾主持或参与过工程投资总额不少于40亿高速公路项目(含在建项目)融资(BT或BOT)、建设(含代建)或运营管理的,每个项目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以联合体各成员合计值为准(同一项目只能计算一次)。项目建设方案30勘察设计5根据投标人勘察设计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的合理性、可行性及保证性等评分,最高5分,最低3分。工程质量目标及保障措施5投标人提出质量目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投标人提出质量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工程实施进度及保障措施5根据工期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合理工期的长短、保障措施的有效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5根据投标人提出的工程安全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工程环保目标及保障措施5根据投标人提出的工程环保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条款号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5根据投标人提出的投资控制目标及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项目运营移交方案15目标和保障措施5根据投标人提出的运营管理目标、服务质量目标的和保障措施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资产管理与经营及大中修方案5根据投标人提出的资产管理、经营方案及大中修方案的可行性、完善性、保值增值措施及大中修周期设置、维护有效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移交方案5根据投标人提出的移交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因素打分,最高5分,最低3分。3.4.1评标结果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不足3名以实际人数为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项目合理收益率较低的优先。如果项目合理收益率也相等,则采用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方法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2.评审标准2.1评审标准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初步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各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各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其投标处理。3.1.2投标人不得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否则作否决其投标处理。3.2综合评分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3.3.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3.4评标结果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四章投资协议一、投资协议格式投资协议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实施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指定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出资人,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乙方担当本项目的社会资本,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于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1.项目概况高速公路路线起于贵阳市永乐乡东面的冯家庄,与兰海国高尖坡至小碧段枢纽衔接,经醒狮、谷龙、洗马、巴江、新巴、仙桥、龙昌与瓮马高速枢纽交叉,后经地松、上塘、旧州至罗朗接上余凯高速施秉连接线,路线全长约119.957公里,项目采用设计速度100km/h,双向六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整体式路基横断面宽度为33.5m,沥青混凝土路面层厚18厘米。全线共有桥梁42733m/97座,其中特大桥3588m/3座;大桥39050m/93座,项目桥梁占路线总长的35.62%。全线共计隧道22430m/24座,其中特长隧道3480m/1座;长隧道11390m/6座;中隧道2340m/4座;短隧道5220m/13座。隧道占路线总长的18.7%。全线共设互通式立体交叉12处,其中枢纽互通3处、落地互通9处。项目设管理分中心1处,设匝道收费站9处;全线拟设服务区(I类)1处、(III类)2处,全线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采用A级。本项目总投资219.74亿元,计划于2017年6月底前开工。本项目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36个月,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或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合理收益率止,其中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暂定为30年。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出资情况、项目公司的设立、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收益分配和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2.2在项目合作期内,随时对项目公司的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进行审核,如审核发现项目公司有未纳入会计核算的收入或不合理支出或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或责任等,则按同等额度纳入考核资金流入。2.3在不改变政府出资人的职责和权益条件下,对政府出资人进行更换,但更换后的政府出资人应具备原出资人同等以上的履约能力。2.4项目合作期内,查阅、复制项目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2.5否决项目公司作出的涉及项目建设标准、质量、安全、资金支付、变更及涉嫌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的决策。2.6在本项目建设期内,如乙方发生被接管、破产等情况,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根据合作项目合同收回本项目。如乙方发生并购、资产重组等,对重组后的投融资能力进行评估,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根据合作项目合同收回本项目。2.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和政府出资人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项目公司进行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加快相关审批进程;协调解决与其他高速公路的连接事宜。2.8除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前国家、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严格控制审批建造本项目左右侧间距不大于25公里范围内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一级公路标准或其以上的竞争性公路,但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经常性严重堵塞除外。2.9协调政府出资人根据批准的项目公司组建方案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2.10在下列各项条件完成后30日内,与项目公司签订合作项目合同,授予项目公司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1)项目公司已设立,并满足甲方要求;(2)项目公司已按照约定提交合作履约保函;(3)完成项目审批手续。2.11协调政府出资人按照项目公司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与乙方同比例配置项目资本金,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不得抽回。2.12项目公司盈利前,保证政府出资人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2.13协调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完成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按照经各市州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征拆补偿标准、规定及项目公司确认的实际数量按实计取(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以及政府必要的工作费用等),拆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列明金额的110%,非项目公司或乙方原因,超出部分由各市州政府承担,但不包括设计图纸未能预见但需要迁移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2.14运营期内,甲方将与项目公司共同委托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根据考核资金流入、考核资金流出及本合同规定的边界条件,以《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为依据对本项目进行动态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乙方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测算临界合理收益率时可加评一次,以确定乙方退出时限。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际运营状况、未来运营期交通量及收益预测、乙方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测算等。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2.1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1作为社会资本,以(乙方投标时自行填报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作为合理收益率,根据合作项目合同依法获取本项目投资收益。3.2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与政府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并报甲方审批后在都匀市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项目公司组建应满足下列规定:(1)项目资本金应全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5%,乙方认缴项目资本金的60%(若乙方为联合体,则具体为成员甲认缴;成员乙认缴;……),政府出资人认缴项目资本金的40%。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需经甲方批准;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指定机构有权优先受让项目公司股权。(2)项目公司人员及机构应按照乙方投标时项目实施计划中的承诺,根据本项目建设、经营管理需求设置,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并通过按照黔交建设[2011]190号要求的备案;(3)项目公司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4)项目公司应成立董事会,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出席会议五分之四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视为决议通过,决议事项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3.3作为股东与政府出资人认缴的项目资本金比例对项目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项目公司章程,但应在签署前报甲方备案。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登记备案的章程(复本)应交甲方存档一份。3.4依法能够自行完成本项目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有权自行作为承包人承包完成(如乙方为联合体,则任一成员需获得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后方可承担),否则应由项目公司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承包完成。承包人均应与项目公司签订承包合同。3.5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筹集工作,确保认缴的项目资本金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或其他拆借资金)并及时到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项目公司筹措应由乙方出资的项目资本金。3.6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余建设资金由项目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以项目特许经营权质押等形式向金融机构依法融资解决或通过其他渠道合法地筹集,项目公司不能获取项目融资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获得项目其他建设资金时,乙方应负责协助项目公司融资,甲方予以支持。3.7在本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抽回项目资本金、侵占和挪用项目其他建设资金,也不得将本项目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乙方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3.8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与项目公司共同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3.9项目公司盈利前,不得从项目公司提取任何费用。项目公司盈利后,乙方与政府出资人按照项目资本金认缴比例共同分享收益;乙方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合理收益率或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不再享受项目收益,并应保证项目公司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或与甲方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由项目公司继续经营。3.10当项目运营期达到10年后,根据合作项目合同测算的乙方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在全寿命周期内无法达到合理收益率的70%,在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可以退出项目。3.11确保项目公司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作履约担保、并与甲方签订合作项目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等合同文件,用以约束本项目在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中双方各项权利与义务。项目公司未与甲方签订合作项目合同前不得行使对本项目的任何权利,但经甲方同意的除外。3.12保证本项目于2017年6月30日(或甲方批准日期)前全面开工建设,建设工期3年,如因建设程序、国家经济政策影响,使得融资或开工无法顺利进行,与甲方协商后可延期开工和交工。3.13保证项目公司在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足额支付给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项目公司应在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施工临时用地申请(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等),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其征用及拆迁工作,但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如果需要迁移,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3.14项目公司获得工商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除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专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外,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权利、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继受。3.1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4.进度目标、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和服务质量目标4.1进度目标:满足建设工期36个月的总体目标,且符合经甲方批准的项目实施建设计划的要求。4.2质量目标:(1)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2)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4.3运营养护目标:(1)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80;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75;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75;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75;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75;(2)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8%,保存率≥95%。4.4服务质量目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规定的三级服务水平。5.社会资本履约担保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应向甲方提交社会资本履约担保。社会资本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金额为社会资本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的5%。若采用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退还履约担保(如履约担保为现金形式,还应包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的利息,银行利息以投资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退还之日前一日)。6.违约条款6.1甲方违约责任(1)甲方指定的政府出资人未能根据甲方批准的项目公司组建方案与乙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2)甲方指定的政府出资人未能按照项目公司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同比例配置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3)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发生上述违约行为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要求甲方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补救;限期内仍无法完成补救的,甲方应按每延迟一天向乙方支付10万元/天的违约金。违约行为持续180天的,甲方仍无法予以补救,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6.2乙方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公司注册,项目公司的注册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天后每延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如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20天后,因乙方原因项目公司仍未进行注册,或虽已注册但不满足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且经甲方责令改正后80天内仍无效的,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2)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或者乙方应承担的项目资本金未能按期足额到位,或者项目公司不能获取项目融资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获得项目其他建设资金时,乙方未能按本协议规定协助项目公司融资,经甲方责令改正后90日内仍无效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因乙方上述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60天,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90天,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3)因乙方原因项目公司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作履约担保,或未能与甲方签订合作项目合同,每延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如延期时间超过30天,则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并没收其履约担保。(4)非甲方或政府出资人原因,未经甲方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未能开工建设的,每延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且导致交工日期延误的,延迟交工工期相应抵扣收费期,经甲方批准的除外。(5)按照本协议第2.2款规定,经审核发现项目公司有未纳入会计核算的收入等情形的,甲方有权对项目公司处以不超过100万元的违约金。7.免责条款7.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战争、动乱、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7.2因不可抗力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对方,并在15天内提供证明。7.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自行承担。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8.争议的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发生争议期间,各方对于本协议无争议部分应当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的建设或运营。9.其他事项9.1本协议及相关资料保密期为10年,除非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任何一方所获得的有关本协议的文件、资料未经协议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四方透露。9.2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但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9.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9.4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后生效;本项目全部移交至甲方指定的机构1年后失效,协议延长的从其协议。9.5本协议一式16份,协议各方各执8份。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签字)二、社会资本履约银行保函格式履约银行保函致:(招标人全称)鉴于(社会资本全称)(下称“社会资本”)将与(招标人全称)(下称“招标人”)签订(项目名称)投资协议,并保证按协议规定负责筹措该项目的资本金,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社会资本履行与你方订立的投资协议,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招标人与社会资本签订的投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社会资本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招标人和社会资本对投资协议条款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地址:电话:传真:年月日第五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方:乙方:鉴于甲方为实施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与(社会资本)签订了本项目投资协议,根据投资协议的规定,现由甲、乙双方根据公平、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于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1.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即:(a)本合同及附件(含社会资本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b)投资协议;(c)中标通知书;(d)标前页和投标函;(e)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f)投标文件附表;(g)项目实施计划;(h)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i)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3.甲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授予乙方本项目特许权,在其权力和管辖范围内提供实施本项目的相关政策支持和协助,指定政府出资人按照乙方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同比例配置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4.乙方在此立约:保证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对本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项目合作期届满后,将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以良好的技术状态(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大于等于80)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5.本项目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36个月,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或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合理收益率止,其中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暂定为30年。6.本协议在乙方提供合作履约担保,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甲方指定的机构或乙方退出本项目1年后失效,协议延长的从其协议。7.本协议一式16份,协议三方各执8份。甲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乙方:(单位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姓名)(姓名)(职务)(职务)(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二部分合同条款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三章合作关系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六章工程建设第七章运营和服务第八章移交项目第九章收入和回报第十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十一章合同解除第十二章违约处理第十三章争议解决第十四章其他约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1.1定义除非本合同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1.1.1本合同系指由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实施高速公路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以及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其他文件。1.1.2“项目”系指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1.1.3“项目附属设施”系指为保护、养护项目和保障项目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1.1.4“甲方”系指经黔南州人民政府授权作为项目实施机构,依法组织项目社会资本招标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1.5“社会资本”系指其投标已被甲方所接受,与甲方签订项目投资协议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1.1.6“政府出资人”系指甲方指定的代表政府出资、与社会资本共同依法组建项目公司的单位或组织机构。1.1.7“乙方”系指社会资本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项目而与政府出资人合资、在都匀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1.1.8“承包人”系指与乙方签订承包合同,承担项目实施任务的单位或单位组成的联合体。1.1.9“特许经营权”系指依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的全部权利、利益,包括在项目合作期间的排他性权利。该项权利的具体内容由本合同第8.2款规定。1.1.10“项目合作期”系指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合同第9条规定,并可依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1.1.11“项目合理收益率”系指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时,在投标文件中自行填报的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1.1.12“法律变更”系指(1)本合同开始执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修订、司法解释及新颁布;或(2)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新颁布或修订有关法规、规章等。1.1.13“土地使用权”系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给乙方使用的项目土地使用权。1.1.14“土地使用权证明”系指由土地管理部门向乙方核发的土地划拨使用权证。1.1.15“项目合同”系指乙方为执行本合同与其他任何当事人签订的本项目下的任何合同。1.1.16“施工合同”系指乙方为建设项目而同施工任务承包人签订的合同。1.1.17“开工日”系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次日。1.1.18“交工日”系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交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1.1.19“移交日”系指项目合作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1.20“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第37.1.1项制订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1.1.21“项目计划”系指由乙方编制并报甲方批准的建设项目的计划,该计划可以依本合同进行修改。1.1.22“质量保证体系”系指乙方根据规范及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制订和执行的体系,该体系的目的是为确保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的质量。1.1.23“相关资产”系指项目及其附属设施,附属于施工、运营和养护的机械、设备、库存和植被,以及所有的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1.1.24“公路用地”系指为修建、养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1.1.25“规范”系指本协议附件一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规范。1.1.26“初步设计”系指根据本合同第17.3款规定由甲方负责组织或编制的初步设计。1.1.27“施工图设计”系指根据本合同第17.3款规定由乙方组织或编制的施工图设计。1.1.28“通行费”系指向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的通行费。1.1.29“公共设施”系指水、煤气、电、排水、排污和通信(包括远程通信)等设施设备。1.1.30“公共设施管线”系指电线,用于通信的电话线或线缆,任何远程通信设备,供水、供气或输油的管道,排水、排污管道,以及与上述线缆、管道、设备或管线有关的辅助设施。1.1.31“特种车辆”系指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不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各类车辆。1.2解释规则在本合同中,除结合上下文另有含义外,下列术语的含义指:1.2.1“批准”包括审批、审查、许可、登记、核准、核备、备案等,其具体含义由甲方根据法律及法规的规定予以解释和应用。1.2.2“法律及法规”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省部级及省部级以上部门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1.2.3“人”包括任何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团体、事业法人、合伙人、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及其代理机构。1.2.4“税”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一词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1.3继受人和被转让人本合同中提及的甲方、乙方及任何其他人应包括其各自被许可的继受人和被转让人,以及任何获得其所有者权利的人。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为加快省高速公路建设,改善公路网布局,提高干线公路通行能力,促进交通运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本项目。第3条声明和保证本合同各方对以下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1)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2)合同签署主体均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能够全面履行本协议中每一项义务;(3)代表本方签署本合同的自然人是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该签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本方承担;(4)承诺合同各方所声明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5)合同各方将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并维护公共利益。违反上述声明和保证的合同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二章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在乙方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向甲方提供了有效的合作履约担保,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后生效。乙方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取得项目特许经营权。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合同正文及附件(含社会资本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甲方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2)投资协议;(3)中标通知书;(4)标前页及投标函;(5)合同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如果有);(6)投标文件附表;(7)项目实施计划;(8)项目工程可行性报告;(9)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如合同当事人就某项合同文件作出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第二章协议主体第6条甲方6.1甲方资格(1)经省人民政府授权,黔南州交通运输局作为项目的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项目合同。(2)甲方同任何其他政府机构合并,或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后者,本合同依然保持有效,并由受让者负责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6.2权利界定甲方除享有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乙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协议约定的义务;(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社会资本出资情况、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收益分配和资产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3)按照省现行规定严格履行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路政管理以及对项目沿线经营开发的行业管理工作;(4)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5)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政府以资本金形式出资参股乙方,并有权在不改变政府出资人职责和权益条件下,对政府出资人进行更换,但更换后的政府出资人应具备原出资人同等以上的履约能力;(6)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查阅、复制乙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资料,并享有对乙方作出的涉及项目建设标准、质量、安全、资金支付、变更及涉嫌违反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安全的决策的否决权。(7)发生紧急事件,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有权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依法征用项目设施;(8)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进行审核,如审核发现乙方有未纳入会计核算的收入或不合理支出或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或责任等,则按同等额度纳入考核资金流入;(9)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本项目合同条款、项目监管报告、项目评估测算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10)项目合作期届满或项目资本净水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合理收益率后,无偿取得项目资产;(11)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审计造价监督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交审[2013]7号)的要求,纳入项目动态审计、造价监督;(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6.3义务界定甲方除履行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等;(2)协调政府出资人根据乙方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与社会资本同比例配置项目资本金,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不得抽回。(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社会资本和政府出资人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投资以及乙方进行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养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加快相关审批进程;协调解决与其他高速公路的连接事宜。(4)按照本合同约定,监督乙方履行合同义务;(5)由于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予乙方合理的适当的补偿;(6)乙方盈利前,甲方应保证政府出资人不得要求从乙方提取任何费用。(7)协调、协助解决项目合作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宜。(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7条乙方7.1乙方资格签订本合同的乙方应是政府出资人和社会资本依法为本项目成立的特别目的公司。7.2权利界定乙方除享有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2)享有政府授予的在项目合作期内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3)有权对甲方未按照法律、法规等以及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予以投诉、控告、申诉,对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违约责任;(4)有权对第三人侵害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或控告、投诉;(5)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6)在项目合作期内,享受国家、省以及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如有);(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7.3义务界定乙方除履行本合同其它各章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与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健康和安全法规等。(2)接受甲方及其他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招标投标活动、建设施工和运营管理各方面的监督和检查;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及监督、检查。(3)接受并配合国家、省审计机关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4)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规定。(5)依法依约建立、健全并执行包括计划、统计、技术、财务、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完成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任务。(6)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筹措项目建设、运营、养护所必需的全部资金。为履行本合同之需要可进行融资,但融资方案应报甲方书面批准,并在本合同签订120天后落实项目融资,向甲方提交融资合同备案。在融资方案批准后120天(或甲方批准的时间)内向甲方出具本项目的融资合同。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7)采取有效、可行的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可以自行组织力量完成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或委托由当地政府组建的机构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信、技术力量、经验的专业中介单位代理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业务不因该等委托合同的签订发生转移。(8)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项目建设、经营管理中各项报批、备案等手续;严格执行公路建设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的要求。(9)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对社会资本投标时所编制的项目实施建设计划进行修订,报甲方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否则甲方有权按照社会资本投标时所编制的项目实施建设计划进行监督管理。(10)社会资本或社会资本成员依法能够自行完成本项目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自行作为承包人承包完成,否则乙方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承包人承包完成。社会资本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任一成员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后方可承担;社会资本或其成员承担本项目工程施工的,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乙方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11)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负责。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中应加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管理,运营养护期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财产、人员安全。(12)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依法做好项目的环境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因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而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罚款、经济赔偿、诉讼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13)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14)采取措施保护在项目施工、运营或养护过程中可能发掘出的文物、古迹等,并承担相应费用。(15)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16)按照规定建立公路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台账,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17)为项目的施工、运营、养护及管理的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必须的保险,并自行承担保险费。上述保险的保险单副本应报甲方核备。未办理保险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18)服从甲方有关公路联网收费的统一规定和技术要求,承担项目范围内的路网收费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及可能分摊的联网收费费用。(19)按照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或经常性地对项目运行状况进行检测、检查和维护,使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并定期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情况。(20)在项目合作期限届满后以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将项目所有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2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档案管理。(22)协助和配合交通和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为政府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项目设施提供协助。(23)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和基金。(24)在签订下列合同后14日内,乙方应将合同复印件报甲方备案。a.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合同。b.涉及收费权质押或项目资产抵押的贷款或融资合同。c.与服务设施承包、租赁有关的重大合同。d.与建设管理或运营管理有关的重大合同。e.(25)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乙方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变更,但任何变更均需征得甲方同意。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进行任何设计变更。(26)接受甲方对项目实行的动态审计、造价的监督,并按《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审计造价监督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交审[2013]7号)的要求配合甲方工作;(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7.4对乙方的约定(1)乙方的经营范围a.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其经营范围包括: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的经营。b.在本项目项目合作期内,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等行为;非因本项目融资和经营需要,项目公司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抵押或质押。(2)乙方人员及机构应按照社会资本投标时项目实施计划中的承诺,根据本项目建设、经营管理需求设置,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并通过按照黔交建设[2011]190号要求的备案。(3)乙方的权益分配乙方盈利前,社会资本不得从乙方提取任何费用。乙方盈利后,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人按照项目资本金认缴比例共同分享收益;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合理收益率或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不再享受项目收益,应选择无偿退出或与政府协商后另行签订协议,继续经营。(4)在不改变政府出资人职责及权益条件下,甲方如要更换政府出资人,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甲方要转让政府出资人所持乙方股权的,应提前书面告知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社会资本具有优先受让权。(5)项目建设期内,社会资本不得转让乙方股权,亦不得改变社会资本内部的股权比例。运营期内,如社会资本要转让股权或在社会资本内部转让股权比例,应将转让方案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转让。同等条件下,甲方或其指定政府出资人具有优先受让权。(6)乙方应在移交日后继续存续一年,之后社会资本可退出乙方股权,但乙方在此期间不享受乙方收益。(7)如果乙方破产或者发生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事件导致本合同被提前终止,甲方有权提名一个替代主体代替乙方。一旦这种替代获得批准,甲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实现这种替代,并将相关情况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移交与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有关的所有资料。(8)乙方应成立董事会,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出席会议五分之四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视为决议通过,决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对项目公路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审查论证并作出决议;b.制订重大资产的处置(包括捐赠)方案;c.制订对外投融资方案;d.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批准员工的薪酬方案;e.批准总经理工作规则(建设期);f.对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经理的工作进行质询、检查、考核和评价,审议公司总经理和财务工作报告;g.制订项目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h.拟订项目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i.拟订项目公司章程修改草案;j.制订乙方的利润及现金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k.决定乙方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l.审议批准乙方对外签订金额超过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0万元)的合同、协议或类似法律文件;m.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三章合作关系第8条合作内容8.1项目范围合作范围为项目的筹划、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施工、运营、维护、资产管理及沿线户外广告经营、服务设施经营等与项目通行服务相关的业务领域。8.2政府提供的条件(1)在乙方遵守本合同对其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在此授予乙方独占的、具有排他性的特许经营权,该权利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有效。乙方享有的特许经营权包括:a.投资、建设项目的权利;b.运营、管理项目的权利;c.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d.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经营权;e.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广告经营权等。(2)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其他条件或支持措施:a.乙方享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高速公路重点项目的同等优惠政策及本合同签订后政府出台的同等级公路享有的优惠政策;b.项目合理收益率为:(投标时自行填报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运营期内,甲、乙双方共同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际运营状况、未来运营期交通量及收益预测、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测算等。c.当项目运营期达到10年后,根据合作项目合同测算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在全寿命周期内无法达到合理收益率的70%,在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可以退出项目。d.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项目公司财务报表可以合并入政府出资人财务报名,但不得加重政府出资人负担,亦不减免社会资本责任。8.3乙方承担的任务为了保证乙方依法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乙方应当:(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收益分配和资产管理等,对项目的质量、投资、工期、安全、环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2)依法经营、管理项目,保持项目良好服务水平的责任;(3)项目合作期届满,按本合同第八章约定完好、无偿移交项目。8.4回报方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获得回报的来源为:使用者付费,具体包括车辆通行费、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广告收入、服务设施经营收费。8.5项目资产权属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仅享有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等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甲方所有。8.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1)甲方将以划拨方式向乙方提供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承担一切费用。(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变更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也不得将该土地转让、出租和抵押。第9条合作期限(1)本项目合作期分为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36个月,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或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合理收益率止,其中收费期自本项目收费许可颁布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暂定为30年。(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延长的建设期将相应抵扣收费期,并且将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如因甲方违反合同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且甲方已经批准,则收费期维持不变。第10条排他性约定(1)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项目合作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应确保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在项目合作期间将不再被授予其他的人。(2)除本项目招标前国家、省已规划的公路项目外,甲方将严格控制审批建造本项目左右侧间距不大于25公里范围内与本项目平行、方向相同且构成车辆实质性分流的一级公路标准或其以上的竞争性公路。但本项目已达到设计通行能力或出现长期严重堵塞除外;第11条履约担保11.1合作履约保证金(1)乙方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审批手续后30天内,并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合作履约保证金,担保金额为社会资本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的5%。乙方可任选下列一种履约保证金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以上级别的银行开具,并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甲方批准的其他格式。(2)合作履约担保将按工程进度分批退还给乙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完成并且乙方已足额支付或发放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一切费用,甲方应将合作履约担保的30%退还给乙方;项目开工后,甲方应根据乙方每半年完成的工程量以固定比例退还合作履约担保(即每完成项目总工程量的2%,退还合作履约担保的1%);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首期运营期履约担保后30天内应将合作履约担保的剩余部分退还给乙方。如合作履约担保采用现金形式,甲方还应将合作履约担保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一并退还给乙方,银行利息以合作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退还之日前一日。(3)为取得合作履约保证金所需的费用,由乙方负责。11.2运营期履约保证金自竣工验收鉴定书签发后次年起,乙方应在每年2月1日之前向甲方交纳上一年度运营收入的5%作为乙方在运营期的履约保证金,直至累计金额达2亿元人民币为止。如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使履约保证金总额少于2亿元人民币,则甲方有权继续从乙方的运营收入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以保证履约保证金总金额维持2亿元人民币。在项目合作期届满12个月后,并在乙方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之后,甲方应在30天内将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的利息)退还给乙方。如运营期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乙方应在每年2月1日之前向甲方提交额度为上一年度运营收入的5%的银行保函,直至银行保函的有效担保金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级别银行开具,且有效期应不低于3年,并应使用甲方批准的格式。乙方应在上述银行保函有效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交银行保函,额度与前期银行保函额度相等。以此类推,直至银行保函有效期截止之日在项目合作期届满12个月后,且乙方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之后,方可不再提交。如乙方未能按本款规定向甲方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运营期履约担保,甲方可以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收回项目并终止合同。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第12条项目总投资12.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1)项目投资规模约为219.74亿元人民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2)项目最终总投资以甲方与乙方共同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的项目决算总投资确定。12.2项目投资计划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14日内制定项目投资计划,报甲方批准,作为项目资金监管的依据。项目投资计划应包含项目资本金及其融资性资金到位时间、比例等内容。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13.1超额投资乙方应按照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对项目进行总投资控制,但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和项目服务功能等方式降低项目总投资。若项目最终总投资扣减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后仍超出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则超额投资责任应由社会资本承担,社会资本应将超额投资全额注入项目公司且不计提项目收益。13.2甲方应承担的费用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包括:(1)按照本合同第26.1.3项的约定,甲方对项目进行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建设费用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以外的部分;(2)由于政策、法律因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费用;(3)由于甲方其他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费用;(4)由于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按本合同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第14条融资方案14.1融资方案的基本要求(1)项目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5%(约人民币元),其中,社会资本认缴项目资本金的60%,为人民币元,政府出资人认缴项目资本金的40%,为人民币元。政府出资人和社会资本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资本金按甲方批准的投资计划注入,且政府出资人和社会资本承诺出资的项目资本金必须全部为其自有资金(不得为银行贷款或其他拆借资金)。(2)项目负债性资金为除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乙方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本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建设资金。(3)乙方自身不能获取项目融资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获得项目其他建设资金时,社会资本应承担协助乙方融资的义务,甲方予以支持。14.2融资方案的批准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股权结构的变更,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或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或乙方内部股权结构的调整等,均应将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方式、资产评估结果、融资期等)报请甲方批准。若未取得甲方的批准,乙方不得以项目为资本进行融资活动。即使得到了甲方的批准,甲方不作为乙方融资活动的担保人,更不为乙方的上述融资活动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14.3工程资金链的保证(1)乙方不得允许政府出资人和社会资本在本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本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社会资本及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甲方和政府出资人予以必要的协助。(2)乙方应在每期项目资本金到位后三十日内将有关财务凭证报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审查,以便甲方确认项目资本金是否按规定的比例如期到位。14.4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1)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营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缴纳税费,并接受有关机关的检查监督,保证社会资本权益不受侵犯。(2)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保存所有账薄及其他与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有关的财务记录,并可在上述地点随时提供给甲方查阅。(3)乙方应与甲方指定的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管理协议(格式见招标文件规定),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接受监管银行资金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4)乙方应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负责,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交下列文件:a.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等财务报告。b.在各季度第1个月结束之前提交上一季度的乙方现金收支季度总结报表。c.在每年3月1日之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说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他财务资料)及由独立于乙方的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6)乙方还应按甲方的要求随时提交专项报告以及关于乙方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第15条投融资监管(1)为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甲方有权采取查账或审计等措施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乙方应积极配合,接受甲方因为检查而提出的意见,并立即纠正,将纠正结果报甲方备案。(2)乙方通过银行贷款等途径筹集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对贷款资金和募集款项,甲方有权通过过程审计以及引入金融机构参与资金管理等手段和方式加强监管,保证资金专款专用。(3)甲方实施投融资监管而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4)甲方有权就以下事项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监管:a.筹措资金来源是否合法;b.筹措项目资本金是否符合本合同第14条约定的比例;c.是否严格执行甲方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项目资本金与负债性资金是否及时到位;d.是否抽逃、挪用、挤占、截留建设资金,高息集资和变相高息集资;e.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储存管理的规定;f.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g.是否将建设资金用于项目外工程;h.是否擅自改变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i.是否按合同约定拨付征迁协调费、工程进度款、设备材料货款等相关款项;j.是否按规定收取、保管施工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k.是否建立健全财务机构,财务制度是否规范;l.是否存在违反与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行为。第16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投融资违约及处理在本合同第十二章中进行约定。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第17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17.1前期工作包括的主要内容(1)乙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包括项目申请报告、施工图勘察设计等工作。如社会资本及其成员依法能够承担的,可自行承担上述前期工作。(2)乙方应与选定的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督促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完成勘察设计工作。(3)项目申请报告应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核准。(4)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必须进行变更,应依法履行审批手续。(4)乙方有权参加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评审会。(5)乙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建设用水、用地、用电、环境、文物、水利、航道、通信、劳动卫生、生产安全、矿产资源压覆、森林、地震安全评价等事项的报批及取得批复。(6)乙方应依法办理开工所需各项建设手续,取得施工许可。17.2乙方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确认乙方在此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由甲方提供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乙方在此接受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设计和施工的基准标准。17.3勘察设计的有关要求17.3.1乙方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已批准的技术标准和工程规模进行项目的勘察与设计。除政府相关部门另行批准外,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应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执行,并遵循以下原则:(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荐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等主要技术标准不能降低;(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主要路线控制点不能改变,互通立交数量不能减少;(3)在设计阶段不能以节约桥隧数量及长度为理由来增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推荐方案的里程;(4)项目沿线居民密集区的桥涵数量不得随意减少,应充分考虑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5)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应满足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公路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17.3.2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1)乙方对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进度和质量负责,并享有对项目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的内容进行复核、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的权利。技术设计文件(如有)和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乙方应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设计是否遵循了本合同第17.3.1项规定的原则;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深度要求;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稳定、耐久性和水保环保要求等。(2)乙方应按基建程序将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在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审查并批准施工图前,乙方不能进行项目的施工。(3)政府相关部门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立即进行审查。如果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澄清或询问,政府相关部门应在接到该设计文件的20天内通知乙方进行澄清或答复。凡政府相关部门在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乙方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4)乙方应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关于设计文件的澄清或询问的通知后14天内,对设计文件进行相应的澄清或答复,并且将修改后的图纸送交政府相关部门。乙方无权对设计文件因这种澄清或修改事宜而引起的延误要求赔偿。17.3.3应免除甲方的责任(1)乙方应对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设计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及合理性,并就自身对设计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承担责任,(2)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法核准,不作为免除乙方应承担的投资风险的依据。(3)若政府相关部门未对施工图设计、或任何规范、或乙方的修改提出反对意见,并不代表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也不代表乙方可以免除合同项下的与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义务。(4)即使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了任何审查或其他工作,甲方并不因此对项目的设计或施工质量负任何责任。第18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为本项目开展了下述前期工作:a.项目论证,包括预可、工可、用地预审、环评、地灾、水保、压矿、地震和防洪、通航、社会风险等专业报告的编制、评审、报批费用及评估(评价)等;b.勘察设计单位招标(如有);c.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社会资本招标;d.甲方为本项目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2)本合同第17.1款约定的前期工作内容全部由乙方承担。第19条前期工作经费(1)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8条规定为本项目开展了前期工作,并已按有关规定与相关单位签订了委托合同或商定了相关协议。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1个月内,甲方负责将所有相关合同和协议移交给乙方,乙方应对甲方的前期工作和各项委托合同予以认可,并按各项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前期工作费用。其中,甲方已代为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在接收上述相关合同和协议后60天内一次性返还给甲方。(2)甲方开展前期工作的成果归乙方所有,知识产权归属按前期工作合同中的约定执行。(3)按照本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其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20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文件;(2)对乙方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第21条前期工作监管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管,并及时将有关进度情况报送甲方。第22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在本合同第十二章中进行约定。第六章工程建设第23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乙方自行调查项目的建设条件,并承担相关费用。第24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24.1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环保目标(1)项目进度目标:项目进度应满足建设工期36个月的整体目标,预计年月日开工,年月日完成交工验收。乙方应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符合本合同第24.5款的要求;(2)质量目标: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合格;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优良;(3)安全目标:见本合同附件二;(4)环保目标:见本合同附件二;(5)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见本合同附件二。24.2施工的一般要求(1)乙方应按照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及招标方式,进行施工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招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如社会资本或其成员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可自行承担完成工程施工任务。(2)乙方应当根据批准的建设工期合理确定施工合同工期,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压缩施工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施工合同工期的,应与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3)乙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并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试验检测单位等建立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必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国家现行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确保施工安全、杜绝重大责任事故。(4)乙方应按照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的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施工规范、施工图、施工计划完成施工,并承担费用和风险。(5)乙方应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程建设进行的监督检查。(6)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乙方应积极与甲方加强沟通,接受甲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以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按期完工。(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公布、发布、转让与项目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24.3监理、监控及试验检测单位的选择与管理乙方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时,应明确监理单位的选择方式,并遵照批复意见执行。乙方应依法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监理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项目的进度、质量、计量、安全等进行签署确认。乙方如要改变监理单位选择方式,应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乙方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监控及试验检测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监控及试验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规定和相关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24.4乙方对承包人的责任(1)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严禁承包人垫资施工;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2)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工程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管理,督促承包人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3)乙方应加强对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其他违反国家对农民工相应保障规定的,应予以纠正。承包人拒不纠正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4)乙方雇佣承包人不应解除乙方对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乙方应对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本合同项下损失承担责任,并承担由于承包人及其雇员的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损失和赔偿。(5)乙方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够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24.5施工计划(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根据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修订的项目实施建设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作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该计划应包括详细的实施方案与计划、施工计划安排以及预计工期,要有明确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及相应的保证措施。(2)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修订或更改本项目施工计划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阐明原因;对确因不可抗力事件或有正当理由的,甲方应当准予修订或更改施工计划。未经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允许对已经审查批准的项目实施建设计划做修改。24.6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乙方应在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后的7天内,向甲方提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申报:(1)项目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审批;(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双方财务部门认可;(4)建设用地(或单体控制性工程用地)已经批准;(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选择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7)有明确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应切实可行,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明确相应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4.7预期的施工延误(1)如果乙方认为将不能按照项目计划中制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施工,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项目计划的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包括以下详细内容:a.阶段性目标控制点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b.导致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c.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本项目施工产生的可预见的负面影响;d.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克服或减少延误及其影响的措施。(2)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如果甲方认为乙方采取的或提出的建议并不足以克服或减少延误或预期延误,则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克服或减少延误。乙方应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3)乙方执行甲方的相应指示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4.8上报义务(1)在项目交工日前,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的设计进度、施工进度、资金使用报告。该报告应根据项目计划,详细说明已经完成的和在建的工程、资金使用情况,同时还应说明甲方可能合理要求说明的其他事宜。(2)施工结束后,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交完工工程的竣工图纸及其他技术和设计资料、施工记录以及甲方可能需要的其他资料的副本。24.9拒绝工程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拒绝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内容改正工程或替换合适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立即执行并将结果报甲方核备。24.10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在本项目施工期间,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同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并履行以下义务:(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5)处理因本项目工程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24.11地下设施和结构(1)乙方应按照设计方案规定,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管线的转移、重新安置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费用。除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中另有规定,甲方没有义务移走地下所设的任何公共设施和管线。(2)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3)乙方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没有履行上述义务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损害及费用,并承担对第三方造成的赔偿和法律责任。第25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建设期内甲方根据本章规定对项目施工相关事项的审查和审批,均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与项目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有关的责任。第26条工程变更管理26.1设计变更管理26.1.1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的路线走向、设计标准和工程规模,乙方不得擅自修改;也不能通过降低结构安全系数或其他途径试图缩减投资规模。26.1.2在工程施工前或施工期间,为优化完善设计、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节约工程投资等目的,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对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适当的修改,并就修改部分承担全部责任,设计变更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必须提交给政府相关部门审查批准。26.1.3在交工日前的任何时候,甲方有权对已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在不改变技术标准、主要控制点、互通立交数量等前提下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建设费用的增加,增加的建设费用不超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1%的,应该认为已经包含在项目总投资中,由乙方负责承担;增加的建设费用超过初步设计概算1%的,超出部分由甲方负责承担。26.1.4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设计缺陷或深度不足或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致使项目建设费用或运营成本的增加,由乙方负责承担。26.2延期26.2.1延期的提出与批准(1)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日期:a.甲方违反本合同;b.项目范围变动;c.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d.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e.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或f.发生不可抗力。(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a.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提供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这份通知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日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b.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3)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本身违反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要求延期。26.2.2决定延期期限(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按本合同第26.2.1项规定所发通知的30天内,根据情况,决定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延期,然后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应说明理由。(2)甲方做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合同的规定。26.2.3延期生效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应承担与延期有关的任何事项所产生的损失或损害。第27条征地、拆迁和安置27.1征地拆迁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将负责本项目工程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征地拆迁的有关费用按照经各市州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征拆补偿标准、规定及项目公司确认的实际数量按实计取(包括公路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设计要求迁移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管缆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各项税费以及政府必要的工作费用等)。征用及拆迁费用总额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列明金额的110%,非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原因,超出部分由各市州政府承担,但不包括设计图纸未能预见但需要迁移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的迁移费用。乙方应在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上述费用足额支付给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乙方应在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施工临时用地申请(包括临时用地的位置、数量和使用期限等),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负责完成其征用及拆迁工作,但乙方应及时足额支付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设计图纸未能预见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管线(缆)和其他物品,如果需要迁移,贵阳市、黔南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乙方应按本款规定的时间及时足额支付与征地拆迁有关的一切费用,若因乙方支付不及时,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而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27.2应免除政府的责任乙方不依法及时申报有关征用土地手续,未及时足额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及临时用地费用,未及时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或由于其他应由乙方负责的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工期延误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予以补偿。27.3应免除乙方的责任因政府原因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而使本项目无法按时开工,甲方应与政府积极进行协调,并相应顺延项目建设期,且政府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28条项目验收28.1交工验收(1)当项目按本合同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准备交工验收。(2)交工验收由乙方主持,甲方派代表参加。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交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甲方备案。甲方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乙方可签发交工证书、开放交通,项目进入试运营阶段。(4)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行、也不得报请竣工验收。28.2竣工验收(1)项目试运营2年后3年内(暂定运营期第3年),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2)竣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3)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进入正式运营期。同时,乙方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4)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同时将终止试运行阶段的收费,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5)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8.3未进行验收(1)乙方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项目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本合同第64.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2)项目试运营期超过3年,乙方仍不申请竣工验收的,甲方将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甲方有权责令其停止试运营,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同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4.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28.4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1)按照有关规定,乙方应当在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2)乙方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第29条工程建设保险(1)从开工日起至项目签发交工证书止,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保险金额应足以保证本项目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材料的现场重置。(2)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并要求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也进行此项保险。(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第30条工程保修(1)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实际特点,设置工程缺陷责任期,并扣留相应比例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以约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2)承包人拒绝按施工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责任的,乙方应自行修复或自费委托他人修复,不得因此影响公众对本项目的正常使用权利。第31条建设期监管31.1招标采购监管在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发售的各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评标报告等招标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甲方备案。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必须报甲方审查。甲方备案及审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31.2工程投资监管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对乙方建设资金的筹措及使用进行监管。31.3政府质监、造价部门及甲方的监督(1)政府质监、造价部门及甲方有权随时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工程造价、施工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审计、造价监督工作应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审计造价监督有关事宜的通知》(黔交审[2013]7号)的要求开展。(2)政府质监部门若发现工程施工或所用材料等有缺陷,有权要求乙方处理,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和甲方要求向政府质监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结果文件,并报告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4)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监督和检查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承担。(5)为开展项目施工情况的相应监督和检查,乙方应按要求为政府质监、造价部门的代表准备进场、提供协助和必要的设备(包括临时的办公设备)。(6)除政府部门依照适用法律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外,在项目建设期间经合理通知乙方后,甲方有权派代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甲方监督检查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除非监督和检查的结果表明工程、材料、设备等存在任何重大缺陷,在此情况下,乙方应承担监督和检查的费用。(7)政府质监、造价部门没有监督或抽检施工工程的全部或部分,或者政府质监、造价部门不能监督、抽检或拒绝全部或部分施工工程,并不代表甲方放弃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同时也不意味着乙方可以解除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第32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32.1视为乙方放弃施工如果乙方发生以下任一行为,则视为其放弃了项目的施工:(1)书面通知甲方已经终止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并且不再重新开始设计或施工;(2)在开工日后60天内不能在场地内开始工程施工;(3)在不可抗力结束后60天内不能重新开始施工;(4)在交工日前,乙方擅自停止工程施工,或指示承包人从场地上撤走全部或关键的人员和设备。但如果上述延误或停工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或甲方违反本合同所致,则不能视为乙方放弃施工。32.2交工延误(1)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4.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一个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同时提交一个新的预计交工日期(新的预计交工日期与原预计交工日期之差不超过6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日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2)如果乙方不能使项目施工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并且甲方有充分理由认为交工时间延期过长,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60.1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32.3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如果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4.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第七章运营和服务第33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甲方应协调乙方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项目运营管理中做好路政管理和交通管理,保障项目的运营安全畅通。第34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1)本项目试运营和正式运营应满足的前提条件及开始时间的认定执行本合同第28条有关规定。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2)在项目合作期内,本项目试运营和正式运营期间的所有收入均归乙方所有,运营成本和费用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第35条运营服务标准(1)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80;路面养护质量指数PQI≥75;路基养护状况指数SCI≥75;桥涵构造物养护状况指数BCI≥75;沿线设施养护状况指数TCI≥75;树木、花草的成活率≥98%,保存率≥95%。服务质量目标:《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规定的三级服务水平。(2)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要求乙方必须:a.保证项目上的各种工程及设施等均处于良好的技术和安全状态,达到上述服务水平目标,从而保证项目具有快速、畅通、安全、舒适、经济的使用功能。b.无条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其组织的公路大检查或养护大检查及质量评定,养护检评质量指数必须达到80分以上。c.每季度进行一次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工作,并于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向甲方报送公路养护质量的评定材料。d.建立完善的巡视检查和技术检测系统,建立完整的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掌握路面、桥涵状况及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对所检测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养护对策,有依据、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安排养护项目,确保项目的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e.树立高度的交通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在路面养护作业中,应满足正常行车的需要,安全布控应按照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进行。f.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作业,不断探索和应用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养护作业的时效性、机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迅速、优质、高效地处理各类路面损害和障碍,确保运营质量。g.建立健全路面、桥梁等养护系统,搞好环境的美化与绿化工作,使项目的运营管理有序融入自然生态环境之中。第36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36.1变更的原因运营服务要求可以因下列原因进行变更和修改:(a)法律变更:在项目合作期内,如果发生法律变更导致运营服务要求发生变更,则乙方应依据适用法律对运营服务要求进行相应变更和修改;(b)甲方的要求: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及时对运营服务要求进行相应变更,除非乙方向甲方证明上述变更从技术角度不可行。36.2变更的程序运营服务要求的变更应遵照以下程序进行:(a)根据第36.1款,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其提交运营服务要求变更的计划;(b)乙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变更和/或甲方政府的要求将变更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甲方;(c)甲方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就乙方提交的变更计划给予书面答复。如果甲方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就变更计划发出不同意的通知,应视为甲方对该变更计划表示同意。36.3变更的权力经甲方同意或视为同意的变更的运营服务要求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由乙方遵照执行。36.4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和补偿乙方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通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来履行其在第36.3款下义务,尽可能减少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对于乙方因甲方要求变更和修改运营服务要求而导致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由甲方负责承担。第37条运营维护与修理37.1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37.1.1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的一般要求(1)在交工日期之前,乙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资本投标时所承诺的目标编制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运营养护手册)并提交给甲方;运营养护手册经甲方批准后,乙方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2)从交工之日至项目合作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依据甲方批准的运营养护手册、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项目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项目一直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3)从交工之日至项目合作期结束期间,乙方应保证国家重要战略物资、设备运输及军事行动、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下对项目的使用,保证安全畅通,并无条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对设施的加固、维修等费用)。(4)乙方可自主进行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也可报请甲方批准后选择合格的公路养护队伍或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5)乙方应服从项目所在地联网收费统一的收费模式、收费系统技术标准、收费业务流程和联网收费管理规章,并承担项目路网收费设施、监控系统和通信系统设施的新改建费用。如联网收费需收取联网结算费用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6)乙方应负责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的水土保持,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外取、弃土场的水土保持。(7)乙方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的绿化工作。(8)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行业技术要求建立养护管理系统,并按时无偿提供道路质量及养护情况的有关信息。(9)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政策规定。(10)乙方应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项目运营统一管理的要求。(11)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资金。37.1.2上报程序乙方应保存下列记录,并且每个月向甲方进行上报:(1)项目通行车辆的日交通量的记录,及为驾驶员提供的紧急服务的记录;(2)对项目进行的任何养护或维修的报告;(3)在任何时候甲方合理需要的关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的资料。37.1.3安全及紧急事件乙方应:(1)为项目制定和提供全部必要的防灾体制与安全措施;(2)经与甲方协商后,制定关于项目的应急预案;(3)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项目交通受到严重影响时,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指挥采取紧急措施,疏导或恢复交通。37.1.4项目的关闭(1)出于安全考虑,或为了预定的或紧急的养护及清洁等目的,乙方可以向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申请暂时关闭项目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关闭。(2)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出于公共安全的原因,或在紧急状态下,或为了国家安全,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乙方临时关闭项目,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并承担相应费用。37.2收费管理37.2.1通行费的征收除特种车辆外,在收费期限内,乙方有权按照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站点,对所有通过项目的车辆收取通行费。37.2.2收费人员的管理乙方有权自行决定收费人员的招收工作,收费人员的配备应当与收费车道的数量、车流量相适应,应当按项目所在地公路路网收费车道的标准配置,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人员。乙方应加强收费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和工作考核,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以确保收费工作的正常有序。37.2.3收费系统与设施(1)收费车道的设置,应当符合车辆行驶安全的要求;收费车道的数量,应当符合车辆快速通过的需要,不得造成车辆堵塞。(2)乙方应严格执行收费、监控等系统管理制度。(3)乙方应当在收费站的显著位置,设置载有收费站名称、审批机关、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的公告牌,接受社会监督。37.2.4收费票款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必须向使用者开具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乙方应严格建立票据、票款使用规定、票款结算等制度,保证通行费的收缴正常。37.2.5稽查(1)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及其收费站点进行稽查。(2)乙方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查制度以确保项目收费工作的正常秩序,保证收费人员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依法收费,杜绝违纪现象发生。(3)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收费站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37.3路政管理37.3.1路政管理的工作内容项目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甲方或者其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乙方应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承担其费用,并配备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和路政管理、清障救援等必须的装备以及提供其他一切便利条件。乙方应配合甲方或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权:(1)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护公路路产;(3)实施全天候路政巡查;(4)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5)依照法律及法规,查处和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6)维护项目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秩序;(7)维护项目进出口内外秩序、巡查碰损设施标志后逃逸车辆;(8)依法维护公路管理机构排除侵权而拥有的民事权益;(9)对项目沿线的群众实施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宣传教育;(10)在紧急情况下执行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临时交予的关闭交通的义务;(11)法律及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职责。37.3.2路政管理的一般要求(1)乙方无权受理任何有关路政管理的批准事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在项目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交通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2)乙方在项目上进行养护维修施工作业时,应事先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实施施工现场布控,维护好施工现场秩序,作业完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3)乙方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在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并及时向路政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4)乙方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5)项目公路上清理故障、事故拖车业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有关行业规定标准配置清障车辆和清障人员,所需的清障车辆购置费、使用费和清障人员经费等由乙方承担,清障收入归乙方,收费标准由项目所在地省物价部门审定。(6)除政府相关部门因路网完善的需要在项目上增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之外,乙方不得擅自在项目公路建筑红线内建设永久性的工程设施。37.4交通管理37.4.1交通管理的工作内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负责项目交通管理工作,乙方应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派驻机构完成下列任务:(1)经常进行交通巡逻、检查,发现项目上出现问题,及时向中心控制室报告信息。(2)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控制室排除事故指令,及时赶赴现场疏导交通;协助救援、救护、消防部门进行救援、救护、救灾;配合路政部门清障保通。(3)对交通拥挤问题,采取必要疏导措施。(4)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实施交通管制。(5)对公路行车安全进行宣传、教育。(6)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其他职责。37.4.2交通管理的一般要求(1)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乙方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项目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项目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2)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3)发现车辆超载时,乙方应当及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其会同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乙方将道路监控图像传输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乙方监控图像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图像传输建设及其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37.5经营与开发管理37.5.1乙方有权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采取自主经营、合资、合作经营、承包与租赁经营等商业形式进行开发,但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相关合同的期限均不得超过项目合作期。37.5.2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应保证满足公路运营需要。37.5.3项目用地范围内广告等设施的设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37.5.4乙方应将服务设施的运营方式报甲方备案。37.5.5乙方对项目沿线服务设施、广告项目的经营开发应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经营开发过程中,乙方应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接受监督检查。37.6项目后评价37.6.1项目后评价的一般要求(1)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应指定专人建立项目的跟踪管理系统和定期检查制度,并按规定逐步完善各阶段的管理机制,自签订本合同起即开始填写"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卡",并建立设计、施工、运营各阶段的技术经济档案,为项目后评价工作积累完整的技术经济资料和数据。(2)乙方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通车运营3~5年后(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组织由乙方和承担本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管理等单位共同参与的项目后评价工作,并向甲方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应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办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需要编制,并应当有环境保护篇。(3)乙方在接到甲方有关进行项目后评价的通知后30天内,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后评价工作计划,并在工作计划批准之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后评价报告。后评价报告经甲方组织审查后3个月内,乙方应将按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报甲方备案。(4)项目后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核、审查费用由乙方承担。37.6.2甲方的职责与义务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后评价报告后,将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审查其资料是否齐全、评价依据是否全面、评价方法是否科学、评价报告是否客观等,并向乙方提供审查意见。第38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甲方在项目车流量达到设计饱和交通量时有权要求乙方对项目进行扩建,扩建工程所需的资金筹措和建设实施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有权就增加的投资额得到相应补偿,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第39条主副产品的权属在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仅享有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本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等各项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仍归甲方所有。第40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1)乙方应严格执行《高速公路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2)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反映项目经营状况各个方面的财务报告和统计报表,并保证真实、准确与完整。第41条运营期保险(1)从项目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至项目合作期结束,乙方必须为项目投保高速公路财产一切险和公众责任险,避免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如偷窃、疏忽、非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造成的高速公路财产的损失或灭失,其保险金额应按高速公路的重置成本来确定。(2)乙方应在整个项目合作期内为其员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3)由于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乙方支付。第42条运营期政府监管(1)甲方有权委派有关工作人员进入项目,监督检查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养护、小修维护及大中修情况,或者进行其他有关车辆通行服务的进一步检查,对项目养护质量评定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研究设置安全和急救措施,督促乙方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乙方应予以执行。甲方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此种检查,但不应影响乙方对项目的正常运营。(2)乙方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政府可指定合格机构实施临时接管,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由乙方单独承担。(3)项目运营期内,甲方将与乙方共同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评估以本合同第49.3.1款规定的边界条件为基础,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际运营状况、未来运营期交通量及收益预测、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测算等,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测算临界合理收益率时可加评一次,以确定社会资本退出时限。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乙方承担。(4)项目合作期内,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进行审核,如审核发现乙方有未纳入会计核算的收入或不合理支出或承担不必要的费用或责任等,则按同等额度纳入考核资金流入。第43条运营支出乙方应负责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小中修及日常养护费、大修费、收费站的管理财务费及隧道运营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49.3.1款约定边界条件中的运营成本对项目实际运营成本进行控制,非甲方原因造成项目实际运营成本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和(或)社会资本承担。第44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44.1违规收费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存在违规收费或私自截留通行费收入的行为并经核实,甲方除没收其非法所得之外,还将视情节的轻重给予适当的处理;触犯刑法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4.2未按规定运营养护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第35条规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者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37.1款的规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4.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第八章移交项目第45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本合同约定项目合作期届满前12个月为项目移交前过渡期,相关要求如下:(1)甲、乙双方联合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研究制定项目移交方案。项目移交方案应包括应移交的资产、资料明细,双方各自委派的移交人员及移交的程序等内容。(2)在项目合作期届满之日,双方按审定的移交方案组织资产移交。(3)乙方应协助办理登记在乙方名下的应移交资产、资料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第46条项目移交46.1移交范围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和行动(包括签订任何文件),向甲方无偿移交和转让:(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2)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3)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4)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收益;(5)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6)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乙方的其他权利和利益。46.2移交标准在项目合作期届满至少6个月前,甲方与乙方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本合同第35条(1)款的规定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乙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服务水平未达到本合同第35条(1)款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4.2款的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由乙方负责承担。由于本款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移交日接管该项目的,乙方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和对附属设施的收益权仍在移交日终止,项目的收益权归甲方。46.3移交程序46.3.1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五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应由甲方和乙方双方共同商定。46.3.2在项目合作期届满至少12个月前,甲乙双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并经国家审计机关认可。46.3.3在项目合作期届满至少12个月前,甲方、乙方应按合同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46.3.4在项目合作期届满至少3个月前,乙方应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甲方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甲方不承担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46.3.5在项目移交前,乙方应对公司人员进行妥善安置,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46.4对甲方人员的培训46.4.1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前至少12个月,乙方应向甲方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对甲方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在项目合作期届满至少6个月前,乙方应按照甲方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内,乙方应让甲方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46.4.2甲方和乙方应联合对甲方的指定人员的培训结果进行检查,以确认他们能正确运营、养护和维修项目。46.4.3乙方应负责承担培训费用。46.5移交费用除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46.1款中的关于移交和转让的费用。但甲方应自费获得所有完成项目移交和转让需要的批复,并使它们有效。46.6风险转移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乙方在整个项目合作期间应单独负责项目的损失或破坏,但不负责由于甲方的行为或疏忽、或由于甲方违反本合同所引起的损失或破坏。乙方对在本项目移交后项目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46.7移走物品(1)项目合作期届满后,如甲方责令乙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收费设施,乙方应及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2)除本合同第46.1款规定的资产和甲方通知予以保留的物品外,乙方应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60天内自行移走留在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其他物品和财产。如果乙方未按时移走上述物品和财产,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有权采取任何行动将上述物品和财产转移并储存到其他地方,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应负责赔偿甲方为行使本条款下的权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或遭受的损失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责任。46.8乙方的承诺乙方应严格履行本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移交工作,无偿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第47条移交质量保证本合同约定项目合作期届满后12个月作为项目移交保证期,相关要求如下:(1)项目应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处于良好的养护状态,甲方支出的养护费用水平与乙方在项目合作期的最后5年所提供的运营和服务所需年均费用相一致;(2)符合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境标准。如项目未达到本条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甲方可直接委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施工单位对项目进行养护和维修,养护及维修的费用经结算后直接从运营期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第48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如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未履行本章规定的各项义务,甲方将强制接管项目,并由乙方无条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延期移交项目给甲方造成的各项损失。第九章收入和回报第49条项目运营收入49.1项目收入来源本项目收入包括车辆通行费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车辆通行费收入是指乙方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服务区收入和经营开发收入等。49.2项目合理收益保证本项目不承诺固定的合理收益率,社会资本在投标时填报的自行填报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即为合理收益率。49.3项目评估甲乙双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时,应按照下列测算边界条件进行:49.3.1项目建设期36个月,收费期暂定30年。49.3.2考核资金流入及考核资金流出考核资金流入:即项目收入。考核资金流出:包括项目考核总投资、运营成本。49.3.3预测车辆通行费收入考虑到部分车辆通行费征收的免、漏情况,预测车辆通行费收入按预测交通量的95%考虑。49.3.4项目考核总投资及项目考核资本金项目考核总投资:若项目最终总投资扣减甲方应承担的费用后高于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考核总投资即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若项目最终总投资低于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项目考核总投资即为经国家审计机关或其代表机构审计的完成本项目工程的竣工决算总投资,并扣减甲方应承担的费用。项目考核资本金:批复的项目估算总投资的25%,其他部分不做考评测算依据,且不计投资收益。49.3.5运营成本项目运营成本:包括小中修及日常养护费用、大修费用、收费站的管理财务费用及隧道运营费,不计其他运营成本。其中小中修及日常养护起始年为(根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工程可行性报告中的数据确定)万元/公里·年,合计(根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工程可行性报告中的数据确定)万元,大修每十年一次,取当年养护费用13倍。管理费起始年为(根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工程可行性报告中的数据确定)万元,隧道运营管理费起始年为(根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工程可行性报告中的数据确定)万元。考虑到成本上升,小中修及日常养护费用、收费站的管理财务费用及隧道运营费按照(根据发改部门批复的工程可行性报告中的数据确定)%/年的递增率逐年计算。49.3.6税费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运营期内按同期国家相关规定执行。49.3.7项目折旧以项目考核总投资为基数,采用30年等额折旧,不计残值。49.3.8项目评估测算时,乙方公积金只计提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计提),不计提任意公积金。49.3.9项目融资成本率采用央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暂定为:4.9%,运营期内按同期央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调整。49.3.10测算方法根据考核资金流入、考核资金流出及本合同规定的边界条件,以《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为依据对本项目进行动态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测算临界合理收益率时可加评一次,以确定社会资本退出时限。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际运营状况、未来运营期交通量及收益预测、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测算等。委托第三方机构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第50条服务价格及调整(1)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a.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调整车辆通行费标准,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费用。b.乙方修建与公路经营管理无关的设施,超标准、超规模修建的公路经营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其费用不得作为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2)其他业务收入的价格调整由乙方根据市场或相关政府管理规定执行。第51条财务监管(1)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乙方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和核算,并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2)甲方将建立对乙方收益报告的定期审计制度,按年度确认乙方实现的各项收入;(3)乙方应按本合同第14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并对项目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予以积极配合;第52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1)如果乙方提供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不真实、准确,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瞒报或虚增项目实际收入、成本等行为,经证实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60.1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2)如果乙方为项目成本监管和审计工作设置障碍,或拒绝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64.2.5项规定处理。第十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第53条不可抗力事件项目53.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1)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但乙方或承包人的人员骚乱或罢工除外;(3)核反应、辐射、化学或放射性污染、空中飞行物体坠落。53.2适用于乙方的例外乙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1)由于乙方的过失而引起的对任何批复的撤销;(2)委托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承包人或任何分包人的疏忽、违约或责任;(3)材料、设备、机械或部件的任何潜在的缺陷、故障或正常损坏,或由于其交付的延误;(4)贷款银行不能及时提供资金;(5)纯属乙方原因导致的罢工。53.3适用于甲方的例外甲方不应将下列情况视为不可抗力:(1)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征收、没收或国有化;(2)法律变更;(3)政府的封锁、禁运、进口限制、配额或配给。53.4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损失,乙方应通过保险来积极防范和转移此类风险。第54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不可抗力事件由声明受到影响的一方提供其发生的证明材料,另一方对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发生作出认定。不可抗力事件确实发生的,双方将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第55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1)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24小时内,或已经意识到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该通知应详细说明不可抗力的性质、开始的日期、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受影响方履约本合同下的义务所造成的影响。(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努力以缓解不可抗力的影响,并承担采取这种措施时可能发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应协商决定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应对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承担各自的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3)如果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经按照本款的规定进行了通知,并且符合本合同第26.2.1项的规定,则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就可进行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所造成的影响的期限。第56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56.1不可抗力引起的履约中止(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有权中止其履约行为,并且不应被视为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2)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只有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合理预见这种情况,或尽管采取了一切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时,才可按本款(1)中的规定中止履行本合同。(3)不可抗力一经结束,或意识到不可抗力即将结束时,声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56.2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甲乙双方将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依据下列情形决定继续履行或者解除本合同,决定解除本合同的,还应按照本合同第60.3款的约定处理:(1)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对项目损坏严重,使乙方损失巨大,履行本合同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而此种损失不在保险之列,或者可得到的保险赔偿不足以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的80%,可以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补救此种损失所需费用以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确认的金额为依据确定。一旦认定项目不可修复或不值得修复,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经协商认定项目可修复或值得修复,甲乙双方将就项目继续建设或补救项目损失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合同。(2)如果不可抗力妨碍或阻止一方履约的时间,自此种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超过180日,甲乙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如果甲乙双方在此种不可抗力发生后12个月内不能商定此种条件或协商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免除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责任。56.3不可抗力的风险分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57条法律变更由于法律变更致使项目预期收益发生变化的,由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处理。第十一章合同解除第58条合同解除的事由58.1合同解除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予以解除:(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或其他类似情形;(5)合同各方协商一致;(6)项目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被依法征收;(7)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58.2甲方解除合同条件因乙方严重违约、甲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1)本合同第64.2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2)若项目建设资金链一次性持续中断超过60天,或多次中断累计超过90天;(3)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后6个月内完成。58.3乙方解除合同条件因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1)本合同第64.3款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2)由于法律、法规、政府政策的变化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乙方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联系。58.4退出解除条件触发下列条件后,社会资本可以退出项目,甲乙双方合同解除。(1)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达到合理收益率后选择退出的。(2)当项目运营期达到10年后,根据合作项目合同测算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在全寿命周期内无法达到合理收益率的70%;第59条合同解除程序59.1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应在项目合作期届满时结束。59.2合同解除程序(1)合同任何一方依据第58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应当签订解除协议或发送解除通知,本合同自解除协议生效或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本合同解除后的其他事宜按照第60条、61条的规定处理。(2)接到解除通知的一方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合同第66条约定请求相应机构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但争议期间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仍以解除通知有效为前提。(3)从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乙方不再享有项目特许经营权。第60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60.1甲方一方解除合同在项目合作期内,本合同按第58.1(4)款或第58.2款规定被解除后,项目合作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同时,甲方将按如下方式补偿回购本项目:在建设期,按照社会资本已投入的项目考核资本金的80%予以补偿收购,余额作为对甲方的赔偿;在运营期,按照社会资本认缴的项目考核资本金的80%及运营期同期央行5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运营期社会资本以股东借款方式注入乙方的补亏资金及其资金成本(按照借款协议确定)予以补偿回购,余额作为对甲方的赔偿。运营期内社会资本已获得分红的,应在予以支付的补偿回购款项中扣减该分红额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而导致甲方一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将在本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无偿接管项目与相关资料等,有权无偿使用或许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第三人无偿使用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继续组织投资建设或经营。如果项目合作履约保证金或运营期履约保证金及本款约定的赔偿金仍无法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索。60.2乙方一方解除合同在项目合作期内,本合同按第58.1(2)款或第58.3款规定被解除后,甲方将按如下方式补偿回购本项目:在建设期,按照社会资本已投入的项目考核资本金全额予以补偿回购;在运营期,按照社会资本认缴的项目考核资本金及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合理收益率予以补偿回购。运营期内社会资本已获得分红的,应在予以支付的补偿回购款项中扣减该分红额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甲方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进行适当赔偿。60.3因项目征收或不可抗力解除合同(1)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或不可抗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或批准,项目可被依法征收导致本合同解除的,由甲方收回项目与相关资料等,在建设期,按照社会资本已投入的项目考核资本金的50%予以收购;在运营期,按照社会资本认缴的项目考核资本金及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合理收益率的50%、运营期社会资本以股东借款方式注入乙方的补亏资金及其资金成本(按照借款协议确定)予以补偿回购。运营期内社会资本已获得分红的,应在予以支付的收购款项中扣减该分红额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各方可得利益损失,由各方各自承担。60.4因社会资本退出的约定解除合同60.4.1发生本合同第58.4(1)约定的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或政府出资人将无偿享有社会资本持有的乙方的股权,社会资本无偿退出本项目。60.4.2发生本合同第58.4(2)约定的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将在符合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款项纳入相应预算管理。上述股权退出事项,届时如有调整、变更,可在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予以调整、变更,如无法协商一致双方同意将按照本协议条款执行退出。第61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下列规定:(1)乙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文件、前期工作报告、项目收费权质押登记文件、财务凭证等移交甲方。(2)乙方应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履行清算职责。(3)乙方应采取各项有效措施解除附着在项目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项目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债务、担保物权等第三人权利。(4)在甲方接管权利前以乙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5)甲方接管权利前乙方对外签订的一切合同,对甲方无约束力,但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养护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养护等合同继续履行。对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因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6)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依法收回项目建设用地。第62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62.1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1)特殊情况下的短期征用,主要是指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出于国家安全、抢险救灾或其他考虑对于项目的短期征用,而并非提前收回本项目。(2)乙方同意政府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本合同规定短期征用本项目,本项目只能向政府同意的车辆开放交通。(3)乙方在征用期间暂停享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征用结束后,乙方恢复享有项目的特许经营权。(4)乙方因项目被征用所遭受的损失,由决定征用的政府按征用期和投资回报率对乙方进行适当补偿。双方之间应就支付的数额和支付时间达成协议。如果达不成协议,双方可按本合同第十四章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62.2不影响采取补救措施任何一方行使终止本合同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合同或法律赋予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二章违约处理第63条违约行为认定63.1乙方违约的情形在项目合作期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乙方违约:(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24.5款和第19条规定提交修订的项目实施计划和支付前期工作费用;(2)乙方为社会资本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他建设资金;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不能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造成项目建设资金链中断;(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32.1款规定的视为放弃施工的行为;(4)乙方在施工招标及工程实施过程中,故意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5)乙方未按本合同第28.3款规定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6)由于乙方的过失,使项目施工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7)本项目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低于本合同第24.1款规定的质量目标;(8)乙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项目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达到本合同第35条规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或者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第37.1款的规定;(9)乙方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的移交义务;(10)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11.2款规定向甲方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运营期履约保证金;(1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69.2款规定,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12)乙方有将项目经营收入不纳入会计收入行为的;(13)乙方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14)乙方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15)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63.2甲方违约的情形在项目合作期内发生的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1)因国家或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需征用本项目;(2)甲方未遵守本合同承诺的优惠政策;(3)重大调整。如果在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批准后,甲方就本项目的技术标准、路线走向、主要控制点等重要因素,向乙方提出调整与变更,致使乙方需要进行工程变更设计、重新采购主体设备,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使工程不能在预定日期完工的;(4)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第64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64.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守约方可视违约方违约的程度单独或并列行使下列权利:(1)责令违约方在指定期限内改正;(2)要求违约方按本合同第64.2款、第64.3款的约定支付违约金;(3)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要求违约方继续赔偿损失;(4)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后,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违约方依照上款约定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影响其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64.2对乙方违约的处理64.2.1乙方发生本合同第63.1款(3)、(11)、(14)、(15)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0.1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64.2.2乙方发生本合同第63.1款(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有权相应缩短收费期或降低收费标准。64.2.3乙方发生本合同第63.1款(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延误1天,甲方有权从合作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万元作为违约金。64.2.4乙方发生本合同第63.1款(7)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如果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确定的工程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甲方有权从合作履约担保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违约金;对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格标准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0.1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64.2.5乙方发生本合同第63.1款(1)、(2)、(5)、(8)、(9)、(10)、(12)、(13)、(16)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并有权从合作履约担保或运营期履约担保中扣除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违约金;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0.1款规定立即解除合同。64.3对甲方违约的处理64.3.1甲方发生本合同第63.2款(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第60.3项规定立即解除合同。64.3.2甲方发生本合同第63.2款(3)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顺延交工日期,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合理赔偿责任。64.3.3甲方发生本合同第63.2款(2)、(4)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乙方将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改正;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60.2项规定立即解除合同。第65条违约行为处理(1)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后,守约方可书面告知违约方发生的违约事实与理由,并有权责令违约方在30日期限内改正。(2)被告知违约的一方收到违约告知书后,有权在改正期内对对方的告知提出异议,或者在改正期限内予以改正,不能按期改正或改正未达到约定条件的,立即告知守约方事实与理由。(3)违约告知方接到告知异议书后有权重新核实情况,并将结果通报告知异议人;在90日内未告知核实结果的,视为违约告知异议成立。(4)违约方未在被告知的改正期内改正违约行为的,告知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64条的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依据本合同第59.2款约定与对方签订解除协议或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并按照本合同第十一章的约定处理其他事宜。第十三章争议解决第66条争议解决方式66.1协商当发生因履行、违反、终止本合同或因本合同的无效、解释而产生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要求(统称为“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友好协商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为依据,遵循公平原则。友好协商30天仍未解决的,或合同任何一方拒绝友好协商的,另外的相关方均可向项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66.2调解(1)本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甲乙双方应成立一个由三名甲方代表、三名乙方代表和一名甲乙双方均认可的独立代表组成的项目调解委员会。任何一方均可在通知另一方后更换项目调解委员会成员。该委员会的所有决定均应得到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一致通过方为有效。(2)项目调解委员会调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a.甲乙双方在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的分歧和移交程序;b.在发生不可抗力影响项目建设、运营时讨论应采取的措施;c.为解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任命财务专家或专家小组;d.合同各方同意的其它事项。(3)项目调解委员会的一致决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项目调解委员会在60日内无法协商解决,则应适用本合同第66.3款的规定。(4)项目调解委员会的各项费用由甲、乙双方平均分担。66.3诉讼如果争议未能根据本合同第66.2款予以解决,则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第67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1)在对争议进行友好协商、调解、诉讼时,除涉及争议的条款外,本合同其余部分继续履行,拒不履行造成损害的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不能确定与争议是否有关的条款或其它条款,在必须履行时,各方均应继续履行。本条前款约定不影响各方经法院裁决调整已经进行的行为及后果。(2)与本合同的成立、生效、效力以及解除有关的争议,无论是友好协商、调解期间,还是提请诉讼期间,任何一方终止履行本合同的,不影响对方根据诉讼裁决追究终止履行合同一方的民事责任。(3)本合同第66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第十四章其他约定第68条合同变更与修订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对本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与修订,所签订的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69条合同的转让69.1甲方的转让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69.2乙方的转让(1)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前,乙方不得转让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2)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亦不能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其任何资产,或者改变乙方内部的股权比例。(3)项目公路权益的转让条件、转让程序、转让收入使用管理、权益转让后续管理及收回等必须遵守交通运输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相关规定。转让项目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不得以此为由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69.3权益的质押(1)项目合作期内,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并在向甲方办理收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后,有权质押项目收费权,有权质押、转让、租赁本项目的其他经营项目的收益权,但时限不得超过项目合作期限。质押、转让、租赁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获得的银行贷款必须全部用于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或抽逃;非因本项目建设和经营需要,乙方不得以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设定质押。(2)乙方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承担其股东的债务。第70条保密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和项目的所有信息及文件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或单位披露或者泄露本合同和本项目所包含或涉及的任何内容,但以下情形除外:(1)对各方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员、法律顾问的披露;(2)根据法律规定有权了解本合同内容的司法、行政机关的披露;(3)为满足本合同的生效条件而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所作的披露;(4)为了本项目的融资而向有关金融机构所作的披露。第71条信息披露在项目合作期内,甲方和乙方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本项目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如收费标准、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等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第72条廉政和反腐(1)合同各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2)合同各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本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3)甲方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省交通运输系统工程建设领域“十个严禁”和行业管理“五个不准”规定(试行)》的规定。(4)如果乙方采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甲方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收入或利益,则甲方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乙方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甲方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第73条不弃权合同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合同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第74条通知(1)本合同项下双方往来的所有通知、声明等函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下列方式之一送达:a.直接递交;b.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c.特别专递、挂号信。(2)采用直接递交或以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则到达的日期被视为送达当日。(3)如果是以特别专递、挂号信送达的,则投递邮戳日后的第三日视为到达的日期。(4)任何一方住所地变更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后,随后的通知、声明等函件应按新地址送达。第75条合同适用法律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与解释,适用本合同签署时现行的或生效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如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对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有修改、废止的,按新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第76条适用语言本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为中文。第77条适用货币本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第78条对资料的权利78.1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甲方的财产。乙方应不为项目之外的事宜使用上述资料,并且应在项目合作期届满后将上述资料返还给甲方。78.2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资料,或主要以此为基础开发的资料,包括文件、计算机程序和其他存储在任何媒介上的资料,均视为乙方的财产。甲方有权为实施本项目拥有并自由使用上述资料。第79条弃权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对于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未行使或延误行使不应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而且对该权利的单独或部分行使也不能阻止任何未来对该权利的行使。第80条独立性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如果对本合同的履行或合同目的的实现没有实质性影响,则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第81条本合同的优先性本合同对双方之间关于项目的任何方面及全部合同关系均有效力。乙方应保证其签订并履行其他项目合同将不导致其违反或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一旦本合同与任何项目合同之间出现冲突,包括解释本合同中的全部问题,本合同应在三方之间优先于其他合同。第82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8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4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83条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附件二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附件一适用法律、标准和规范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收费公路管理条例》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9、《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10、《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11、《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15、交通部令《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16、交通部令《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17、《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6号令)二、适用于本项目的现行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3、《公路工程名词术语》4、《公路自然区划标准》5、《公路勘测规范》6、《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7、《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8、《公路土工试验规程》9、《公路路线设计规范》1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11、《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1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13、《公路排水设计技术规范》14、《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15、《公路砖石与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16、《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1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18、《公路隧道设计规范》19、《公路养护安全行业规程》20、《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21、《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2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23、《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24、《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25、《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26、《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7、《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28、《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29、《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30、《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31、《公路粉煤灰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32、《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33、《公路加筋土工程施工技术规范》3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35、《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36、《公路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37、《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滑模施工技术规程》38、《沥青路施工及验收规范》39、《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40、《乳化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41、《热拌再生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及验收规程》42、《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接缝材料》43、《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4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4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6、《公路养护技术规范》47、《公路桥涵养护规范》48、《公路隧道养护规范》49、《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三、对于本附件中未述及或未规定的事项,但为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或行业管理所要求的,乙方也应遵循。在项目合作期内,法律、标准和规范变更的,乙方应执行最新版本的法律、标准和规范。附件二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一、建设进度计划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后30天之内,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14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按监理人要求提交2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该工程的质量目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网络图、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设备进退场计划、交通导流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施工组织设计7天内审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须报乙方备案。承包人为满足总体工期目标和阶段工期目标而安排冬、雨季施工和抢工时,所采取的技术、经济措施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日前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14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乙方同意。3.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二、建设工程质量要求1.工程质量要求1.1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乙方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5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6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不及时进行整改或修复,乙方将暂不支付工程款,直至整改或修复工作结束并符合规范要求。1.7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监理人将不予验收、支付,承包人应自费拆除重建。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2.3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2.4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2.5承包人必须完善检验手段,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2.6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7天前交给承包人。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5.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约定重新检查。5.3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清除不合格工程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乙方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三、安全要求:1.乙方的施工安全责任1.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1.2乙方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乙方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1.3乙方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乙方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报监理人和乙方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乙方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对于跨线桥、交叉路线施工;(11)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乙方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违约条款的规定办理。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2.5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等文件的要求,安全生产费用费率应满足乙方要求,并列出本项目《安全费用使用清单》。安全生产费用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如果乙方认为承包人采取的安全生产措施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则乙方可自行实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在安全生产费中扣减。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2.8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2.9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2.10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2.11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乙方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2.1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2.13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针对工程特点,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并报监理人专项审批。2.14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2.15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施工的两个以上的承包人,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2.16承包人定型的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要认真查验产品合格证和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承包人自行组装、改装的吊篮、挂篮、架桥机、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等非标设备,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对非标设备在组装、改装过程中使用的钢丝绳、滑轮、限位等产品和零部件应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特种作业人员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产品和零部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造成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追究生产单位的责任。四、建设环境保护要求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7.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8.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乙方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1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施工振动、噪音扰民补偿及民扰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此增加的费用及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承包人进场后须提供文明施工及环保费的使用清单明细及相关方案措施,报监理人或乙方审批后予以支付。二、资金管理协议书格式(由甲、乙双方与资金监管银行具体商定,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三、合作履约银行保函格式履约银行保函致:(招标人全称)鉴于(项目公司全称)(下称“项目公司”)将与(招标人全称)(下称“招标人”)签订(项目名称)合作项目合同,并保证按合同规定对该项目的建设实施、运营管理等全过程负责,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项目公司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作项目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招标人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合作项目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且项目公司按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缴纳首期运营期履约保证金30天后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项目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陈述理由。4.招标人和项目公司对合作项目合同进行任何修改或补充,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银行:(银行全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职务)(姓名)(签字)地址:电话:传真:年月日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高速公路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年月日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则投标人名称应将联合体全部成员列明,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下同。目录一、标前页二、投标函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四、联合体协议书五、投标保证金六、关于投资协议与合作项目合同的条款的建议七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八、投标文件附表九、项目实施计划十、其他资料一、标前页标前页(1)如单独投标,投标人:(2)如以联合体形式投标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资本金出资额(万元)资本金出资额占投标人认缴项目资本金比例(%)投标人测算的项目总投资:万元。项目资本金:项目总投资的%,金额约为万元。投标人投入项目资本金万元,政府出资人投入项目资本金万元。银行贷款万元,其他渠道融资万元。建设期:年(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计)投标人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目标:运营养护目标:服务质量目标: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二、投标函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经研究(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第号至第号补遗书)后,我方愿意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的责任。2.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个工作日内,并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提交金额为项目资本金的%的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并在签订投资协议后天内按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完成项目公司的组建和工商登记手续,并筹措本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3.如果我方中标,在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天内并在签订合作项目合同前,我方保证项目公司将按照你方认可的条件,提交金额为项目资本金的%的合作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天内,我方保证项目公司将与你方签订合作项目合同。4.我方承诺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本投标函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5.随同本投标函,我方出具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投标保证金。6.在协议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电话:传真: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企业类型: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2.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4.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只需提供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2授权委托书(如有)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社会资本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180天。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2.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公证。四、联合体协议书(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社会资本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牵头人。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社会资本招标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4.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签署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人的所有承诺均认为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5.如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组建项目公司之前,联合体内部将签订项目协议书,各自按协议规定承担本项目的任务。在项目协议书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规定:a.联合体各方与政府出资人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应与招标人签订合作项目合同,对本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并在合作项目合同规定的项目合作期届满后,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的约定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b.政府出资人在项目公司所占的出资(或股份)比例为%,联合体在项目公司所占的出资(或股份)比例为%,联合体中(牵头人名称)在项目公司所占的出资(或股份)比例为%,(成员一名称)在项目公司所占的出资(或股份)比例为%;……。c.项目资本金的分期到位时间:。d.有关收益分配的约定:。e.项目协议书须经联合体各方签署和招标人书面认可后生效。6.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第5条所述的项目协议书生效之后自行失效;联合体牵头人应立即将该项目协议书送交招标人一份。8.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五、投标保证金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电汇回单的复印件。投标人若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投标人应将银行保函原件单独密封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否则,将视为投标人未提交银行保函。具体格式如下。银行保函保函编号:(招标人名称):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社会资本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投资协议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社会资本履约保证金;或者中标人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或者有证据显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与他人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的,我方将履行担保义务,在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上述期限内送达我方。你方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方。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电话:传真:年月日注:1.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则投标担保应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投标人名称可只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六、关于投资协议与合作项目合同的条款的建议投标人在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投资协议与合作项目合同之后,应在此写明对投资协议与合作项目合同的条款的建议并阐述理由。上述建议和理由应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利于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质量管理,是合同谈判的依据但并不视为招标人必须接受上述建议。七、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招标人名称):我方参加了(项目名称)投标,我方承诺,我公司近三年内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我公司法定代表人近三年内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随本承诺书一并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真实、可信。如我方上述承诺不实,招标人可认为我方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不予退还我方投标保证金,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1、若为委托代理人签署,承诺函签署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内;2、投标人应在本承诺书后附由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包括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查询信息】;3、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均需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和《检察机关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八、投标文件附表格式表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法定代表人姓名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营业执照号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银行资信等基本账户开户银基本账户账号经营范围资产构成情况投资参股的关联包括投资参股企业名称、投资参股份额、业务范围等备注注:1.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银行资信等级副本的复印件(如有)。上述所有执照、证书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2.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企业情况的简介。3.以上资料以最近一年度数据为准。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表2组织机构框图叙述或附图表示投标人的组织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关系(如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管人员姓名。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表3财务状况表项目或指标单位2014年2015年2016年一.注册资本万元二.净资产万元三.长期投资万元四.总资产万元五.固定资产万元六.流动资产万元其中:1.货币资金万元2.应收账款万元3.预付账款万元4.其他应收款万元5.存货万元七.速动资产万元八.流动负债合计万元其中:1.短期借款万元2.预收及应付款万元九.负债合计万元十.营业收入万元十一.净利润万元十二.现金流量净额万元其中: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十三.主要财务指标1.净资产收益率%2.总资产报酬率%3.主营业务利润率%4.流动资产周转率%5.流动比率%6.资产负债率%7.速动比率%注:1.本表后应附投标人近3年(指2014~2016年,如投标人存续期不足3年,则为自注册之日起的所有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3.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表4融资能力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除项目资本金以外的其余建设资金的筹措方案,包括到位计划、额度、来源、证明材料。融资能力=净资产-认缴项目资本金+银行流动资金授信总额+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授信额度+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授信额度。注:1.投融资能力证明材料可采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表4-1至表4-3格式,也可采用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格式。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并提供证明材料。表4-1融资能力表(银行授信)投标人在此提供截至投标截止日时可用的银行授信额度证明,银行授信额度仅以流动贷款金额为准。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并提供证明材料。表4-2融资能力表(针对本项目的银行贷款意向书)注:本银行贷款意向书必须由具有相应贷款能力的银行针对本项目出具,其中应包括可向投标人依法组建的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的相关意向。表4-3融资能力表(针对本项目的其他融资意向书)表5目前对外投资项目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目前对外投资项目详细清单,并说明相关项目情况;此外,对上述投资项目中是否存在不良经营状况、重大债权、债务纠纷、重大诉讼或严重违约等情况做出说明。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并提供证明材料。表6商业信誉表参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所规定的内容,详细说明投标人的商业信誉情况。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表7投标人具备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经验项目名称参与(主持、参与)项目规模项目种类技术指标投资额(万元)融资方式1.自筹2.国家补助3.银行贷款4.其他万元万元万元万元项目情况说明相关附件清单(列出针对本项目投标人所附的附件清单)注:1.投标人应详细说明曾独立承担或主持(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或参与过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的实施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等。2.上述项目可以是投标人单独投资完成的项目,也可以是以股东身份参股的投资项目。3.本表所述大型项目是指投资额在2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表8投标人曾承担过的类似公路项目(投融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投标人应对曾独立承担或主持(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或参与过项目投融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类似公路项目进行详细说明,包括:1、项目名称,主管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2、项目情况简介:公路等级、里程长度、建设工期、工程总投资、主要工程内容等3、请说明投标人在该项目中承担哪一部分(合同段)任务,承担何种任务(投融资、建设或运营管理),是独立承担或是主持(作为联合体牵头人)还是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4、投标人应随本表提供与各项目主管机构签署的合同协议书或该机构对投标人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复印件。注:1.本表“类似公路项目”指与本项目相比同等级或以上等级公路项目,或者同等类型的公路项目。2.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表9项目公司股权构架图附图表示项目公司的股权构架。表10拟在项目公司任职的主要人员表拟任职务姓名资格、经验及现任职务简述………………………………注:1.投标人根据本项目股权比例分配,在本表中填入拟在项目公司任职的主要人员,项目公司人员设置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要求,并通过按照黔交建设[2011]190号要求的备案。2.如投标人中标,填入投标文件内的这些人员必须在项目公司组建后立即到位,未经招标人批准,不能变动。如必须变动时,需将代替人员的资历报招标人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表11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拟在本项目公司中担任职务经历时间工作单位担任何职备注有关技术(投资、经济、工程等)和管理经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注:本表填写的主要人员应与表10所列人员相一致,在本表后应附身份证和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九、项目实施计划一、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第3.1.4项的要求,依照本篇所附的内容认真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二、由投标人填报的本计划书将作为评标的主要考虑因素。三、投标人如果中标,应按其在本计划书中的承诺安排各阶段工作的实施,本计划书将作为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四、项目实施计划应包含下列内容,投标人也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特点和自身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以便能更清楚表述有关内容。(一)项目投资方案1、资金筹措方案(1)投标人的自有资金情况、拟投入项目公司的自有资金(社会资本出资项目资本金)额度、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2)其余建设资金的额度、资金来源及保障措施;(3)资金筹措的应急预案,详细说明该预案的可行性。资金筹措方案应根据项目投资需求和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制定,资金来源应可靠、详细、合法、充足、及时、可行,并提供有关融资方的承诺函或融资协议等证明文件。2、收益、成本测算及财务分析投标人应根据其项目实施计划和管理方式,结合资金筹措情况,进行项目合作期内各年度项目成本(费用)测算、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的测算,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计算项目收益率、项目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财务指标)、风险分析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向政府提出对于项目合理收益率的具体要求。收益、成本测算及财务分析的详细表格均应附在投标文件内。3、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计划按建设进度计划,制定出资金到位时间、数额及使用计划表。4、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二)项目公司组建方案1、项目公司组建计划应说明组建项目公司的时间、注册资金、注册地点、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办公地点、公司规模、公司主要领导成员、项目公司履行的职责等。2、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应说明项目公司的各部门的设置及相应的职责范围等,项目公司机构设置应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的要求,并通过按照黔交建设[2011]190号要求的备案。3、项目公司的人员安排应说明拟在项目公司任职的主要人员及其管理技术能力和到位的具体时间等。4、项目公司资本金投入方案应说明项目公司各次资本金投入的时间、数额,项目公司股东在各次资本金投入中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必须以现金出资)。5、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三)项目建设方案1、建设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应说明项目准备阶段、建设阶段的工作内容和重大时间的控制点等。2、勘察设计方案、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应明确项目勘察设计方案、详细进度安排,并制定实现该进度目标的保障措施。3、工程施工方案、进度计划和保障措施应明确工程施工方案、详细进度安排,并制定实现该进度目标的保障措施。4、工程质量目标和保证措施5、工程投资控制目标和保证措施6、施工安全目标和保证措施7、施工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8、工程施工招标、监理招标、设备采购方案9、建设期保险方案10、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四)项目运营方案1、运营管理原则2、运营管理制度3、项目合作期内项目运营管理目标、服务质量目标和保障措施4、养护质量指标和保障措施5、资产管理与经营及大中修方案6、运营期保险方案7、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五)项目移交方案1、应明确承诺项目移交给政府时的状态及其他优惠条件,以及为保障该目标而采取的措施。2、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内容。(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招标文件规定之外,建议招标人提供的优惠政策等(并不意味着招标人必须接受)。十、其他资料1.投标文件固定评标因素自评表评审因素投标数据自评得分证明材料位置备注项目合理收益率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投融资能力2016年末总资产2016年末净资产资金筹措方案2016年末年货币资金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经验类似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经验、合计分注: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中固定的评标因素进行自评。2.投标数据应列明满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分标准的具体数据。3.自评得分为投标人按照评标办法自评确定的分值。4.证明材料位置应列明具体数据在投标文件的所在位置,精确到页即可。2.中标公示信息表项目名称中标候选人名称投标人认缴的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中标候选人类似项目业绩序号项目名称工程内容12……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内容如实填报中标公示信息表,如列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将予以公示,如因公示信息有误,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第七章招标项目基础资料招标人向各投标人提供下列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补充报告)(另册);2.其他法律文本(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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